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

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缓冲区建设高度规划简要说明

摘要: 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缓冲区建设高度规划简要说明一、缓冲区西界: 北起西三环路西缘,向西转至丰产路北缘,至建章路西缘向南转折,沿建章宫北、西、南三面的宫墙外扩 100 米边界向东至建章路,再由建章路西缘向南至三 ...

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缓冲区建设高度规划

简要说明

一、缓冲区

西界: 北起西三环路西缘,向西转至丰产路北缘,至建章路西缘向南转折,沿建章宫北、西、南三面的宫墙外扩 100 米边界向东至建章路,再由建章路西缘向南至三桥路南缘;

南界: 西沿三桥路南缘向东至与阿房路的交点,再向东延伸,沿礼制建筑区遗存的西、南、东边界外扩 100 米,向北延伸至大兴路南缘,再折向东与西二环东缘相接;

东界: 南西二环东缘向北延伸至朱宏路, 沿朱宏路东缘向北与 G5 京昆高速路(绕城高速)相接;

北界:G5 京昆高速路(绕城高速)北缘。

二、高度控制

1、缓冲区一类地块:

缓冲区一类地块内严格限制现有村庄的规模、禁止居民迁入,根据遗产保护的需要,应对现状分散布局的村庄居民和工厂企业进行调整。工厂企业搬迁安置用地由西安市政府统一在本地块外择址安排;居民安置用地应优先考虑本地块外的土地,若确有困难可将本地块中相对集中的无遗存区域作为“搬迁过渡安置用地”使用。

“搬迁过渡安置用地”是该地块内用以集约用地、集中安置居民的区域,需为经考古工作核实、确认无遗存或遗存均已被破坏的相对集中区。“搬迁过渡安置用地”内的建筑最高点不得超过地面 6-12 米(用地边缘为6米,用地中心为12米);建筑需采用传统民居形式,造型简洁,色彩需与遗产相协调,不可过于鲜艳;所有建筑均需采用减少下挖深度的建造方式。

缓冲区一类地块的“搬迁过渡安置用地”内的人口实行只出不进,不得进行人口置换。未来的远景期内该用地仍应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2、缓冲区二类地块

缓冲区二类地块内不得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该地块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考古确认没有遗存的范围内,在保证遗址安全并保持历史地形地貌的前提下,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缓冲区二类地块内已有的建筑不允许扩建和改建,包括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和村庄等;该地块内建筑到达使用期限后予以拆除,或配合城市改造予以拆除。

3、缓冲区三类地块

缓冲区三类地块为限制建设区,共包括4 处地块,地块编号为HCⅢ-1~HCⅢ-4。按照《保护总规》第45 条管理规定,建筑物的最高点不得超过地面12 米;建筑物的色彩需与遗产相协调,不可过于鲜艳、明显;体量不可过大;建筑形式应简洁、低调,不可出现仿任何朝代建筑的形式。

该地块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前,需先进行考古勘探或发掘;发现遗址、遗迹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调整建设方案,保证遗址的安全。

4、缓冲区四类地块

缓冲区四类地块为限制建设区,共包括 6 处地块。地块编号为 HCⅣ-1~HCⅣ-6。其中,

与缓冲区三类地块紧邻的 HCⅣ-1、HCⅣ-2 和HCⅣ-3 地块建筑物最高点不得超过地面 24 米;

HCⅣ-2 南侧的 HCⅣ-5 地块建筑物最高点不得超过地面 36 米;HCⅣ-1 西侧的 HCⅣ-4 地块和 HCⅣ-5 南侧的 HCⅣ-6 地块建筑物最高点不得超过地面6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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