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分类名称 | 风景名胜 | 公布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效力状况 | 已修改 |
公布日期 | 2003-05-30 | 施行日期 | 2003-07-01 | 失效日期 | -- |
(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及居住、游览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建设、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管理机构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麦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小陇山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 因保护、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