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小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雁塔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各类地质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碑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小雁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小雁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三条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确保小雁塔本体安全,与小雁塔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相协调,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小雁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开展活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小雁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小雁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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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68号小雁塔历史文化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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