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海峡两岸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实践与探索 — — 第八届海峡两岸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观察

摘要: 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以“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为主题的第八届海峡两岸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于11月1日在贵阳召开,此次论坛既有两岸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交流,还有一部分来自高校和在地实践的声音。持续两天的论坛发言,20余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分享了当下传统村落保护实践和对乡村振兴方面的探索。贵州楼上村(复旦大学杜晓帆教授报告案例)就在论坛召开前一天,国家文物局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现场会在贵州肇兴落幕。 ...

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以“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为主题的第八届海峡两岸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于11月1日在贵阳召开,此次论坛既有两岸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交流,还有一部分来自高校和在地实践的声音。持续两天的论坛发言,20余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分享了当下传统村落保护实践和对乡村振兴方面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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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楼上村(复旦大学杜晓帆教授报告案例)

就在论坛召开前一天,国家文物局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现场会在贵州肇兴落幕。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接连在这两个会上做了主旨报告,从传统村落保护的意义、目前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直谈到推动其活化利用的建议,认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问题虽难,关键在于实践,要通过实践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振兴之路。两个会议的承办方贵州省文物局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贵州近30年来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历程和经验。

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结合近几年来深入贵州省楼上村开展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和乡村遗产的研究工作,在论坛上分享了楼上村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编制、乡村遗产价值研究、村落文化阐释展示利用方面的“楼上案例”。本文结合此次论坛主题,梳理一些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观察与思考。

海峡两岸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自2008年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七届,主题包括“南系古建艺术保护”“红砖建筑的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的经营与管理”“文化遗产的法制与管理”“考古与遗产地管理”“文化遗产的科技保护”以及“推进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培养,促进两岸合作共赢”。两岸约定论坛轮流举办,现已成为每年两岸文化遗产交流的机制性项目和重要平台。

今年论坛的主题是“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在大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第7个年头,作为一项由多部委共同合作的系统性保护工程,2014年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以文物保护利用为重点,选取了270个传统村落分批启动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这也标志着文物部门开始在实践中大力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正如宋新潮副局长在报告中所说,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为的是提醒社会重视,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进措施,等于是名存实亡。

在今年上半年,首批实施的51个项目进入评估总结阶段,各地涌现出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但同时传统村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依然突出,惯常的文物保护理念受到了挑战,文物保护利用与传统村落发展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

从全球范围来看,伴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虽然有的地方已经进入了“逆城市化”阶段,但乡村的普遍衰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人们对于乡村的关注急速升温。在最新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传统村落属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在分类推进乡村发展的思路下,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会有对传统村落的资源倾斜。在未来大陆城镇化率可能达到70%的客观形势下,传统村落能够保存多少,或者说以何种形式存在,值得探讨。即便城镇化率达到了70%,大陆仍将会有大概4亿人口生活在乡村地区,这将是进行了淘洗之后的结果。

目前,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能够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不管是以文物保护利用为契机进行的村落保护及活化利用,还是以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造为切入点的乡村发展,实质上都是在行业领域内对传统村落保护和乡村振兴这一命题进行回应。从遗产保护与研究的视角出发,既要处理不同领域实践之间的内在关联,因为如果不妥善处理的话,在实践中就会形成各自为阵的局面,比如一些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就常和保护政策“打架”,同时也需要在既有命题之外提供更多的对乡村遗产价值的具体剖析。

除此之外,此次论坛主题也与近年来贵州省所进行的遗产保护实践密切相关。贵州省目前拥有545处中国传统村落,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贵州省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和多山地区,村子多,遗产类型丰富,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很早就提出了村落保护的设想。中国第一代生态博物馆即是落户于贵州,早在2000年中挪生态博物馆国际研讨班讨论通过的《六枝原则》中,第九条“社会发展在生态博物馆的建设中将是一个先导条件,人们生活的改善必须得到更多的重视,但不能以损害文化价值为代价”,便通过实践初步探讨了村落保护与村落发展之间的关系。彼时的村落保护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高潮,这也与大陆客观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密切相关。村落保护所需要的大量资源,目前还有赖于政府的调控,这也是为什么需要紧靠乡村振兴战略获得政策和资源上的支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村落实现发展需要大量的外在能量,以及目前由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村落保护现状。

台湾关于村落的保护大多以“聚落保存”的概念出现,同时聚落所指代的范围不仅限于村落。在台湾,聚落保存既是对旧有的古迹保护理念的发展,推行的过程中也与同时期的“社区营造”运动紧密相关。所以尽管这次会议的主题更偏向于大陆方面当下的实践,但对照来看于两岸都具有借鉴意义。

乡村衰落与遗产的活化利用

空心化、自然衰败、拆旧建新、基础设施不完善、人居环境差等问题实际上在大陆乡村地区具有普遍性。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城市反哺乡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步伐相对较慢,乡村本身积累的“病症”较久,村落发展的整体结构不平衡。一旦保护行为和资源的大量进入,很多村子难以适应,相关工作遭遇结构性难题也就并不奇怪。遗产保护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依赖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增进。在欧洲,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也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普遍性的问题在两岸的参会人员中引起了共鸣,实际上大陆和台湾都曾经或正在经历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均是将西方上百年的发展压缩到了几十年,很多理念引进时经常会产生偏差和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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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党家村节假日主巷道游客

另外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乡村遗产的活化利用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两岸实际上都意识到旅游是难以避免的,而且很多时候缺乏一个评判的标准。旅游所引发的商业利益有高低,乡村遗产的价值有高低,那么在活化利用的过程中,当出现较高商业利益和较低遗产价值的对照时,低级别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利用弹性是否就可以变大?

台湾在1982年颁布了“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文资法”),到2005年进行大规模修订时,在开篇处将原来的“保存文化资产”改为“保存及活用文化资产”,进行了观念上的转变。当然“文化资产”本身就容易让人联想到资源价值的开发利用。不过,人们达成的基本共识在于,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并非只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而是让保护与利用互为支撑,实现遗产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但是具体到实践中,如果没有详尽的制度约束,与设想的目标就会产生偏离。因而10月初两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划定文物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等论述就格外引人注目。


乡村遗产的动态性与整体性

从普遍性问题出发,只能得到看起来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或“理念”,不独是乡村遗产,文化遗产普遍面临活化利用的问题。实际上此次论坛与其说是从理论上找问题,不如说是从实践中找路径,因为乡村遗产处在复杂的村落系统当中,具有独特的制度约束和特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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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门琼林聚落(台湾金门大学曾逸仁教授报告案例)

宋新潮副局长指出,大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和《物权法》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保障,实际上是承认了村民拆旧建新的自主权,这往往与诸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中提出的传统民居和风貌保护的要求相矛盾,规划不具备法律效应,也就很难落实,更不用说规定村民在地里能种什么,不能种什么。也有的村子一提到传统村落的保护,就提出要规划新村,向政府要土地指标。因为村民理解的保护就是将老房子一成不变地保下来,可老房子不好住,村民就希望在新村实现他们的现代化需求。就大陆目前的土地资源来看,每个县可用于规划新村的土地指标也不过几百亩,往往一个村就需要超过一百亩的土地进行安置,而在一些地处山地丘陵的村子,土地指标就更少了,不可能按照整村置换的理念进行保护。事实上这也反映了静态的文物保护理念的困境,按照2015年最新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所确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村落里的传统民居住不住人都没关系,只要保护下来了,都不影响这三项基础价值,而社会和文化价值本身就模棱两可,一旦主体不明,就容易造成误解。

可是按照一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判,就可能会出现乡村遗产价值低的局面,村民则戏称为“保护落后”。在现有的价值体系下很难对乡村遗产有一个全面的的评估,继而导致保护的时候不知道该保什么、能保什么,利用靠创新,产业靠文创,人气靠旅游。

回到乡村遗产的基本特征,就不能忽视它本身所具有的动态性和整体性。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体系中,和村落保护相关的概念是“聚落建筑群”和“文化景观”。以聚落建筑群为例,2005年前台湾“文资法”中规定“传统聚落”从属于“古迹”类目。2005年后,“聚落”则被单独列项,与“古迹”并列。到了2016第三版大修时,“聚落”则改成了“聚落建筑群”,并将其定义为:“包括历史脉络与纹理完整、景观风貌协调、具有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或产业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或街区,如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时期街区、汉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时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产业设施等。”

台湾聚落建筑群虽然只有13个,但具体类型超越了大陆所说的村落。将“聚落”从“古迹”类目移出并单列的转变,有两个原因,一是时间上的延伸和本土意识的苏醒,从强调清代汉人古迹扩大到了近现代的建筑,诸如日据时代的遗存价值都得到了认可;二是为了突显聚落与古迹的本质区别,聚落是人们生产生活的空间,它的内涵由人的生存活动构成。从建筑到场域,事实上回归了聚落的动态属性,所以不管是少数民族聚集区还是城市街区,都可以被认为是聚落的一种,因为聚落的核心是人,有人和人的活动才能称之为聚落。不过此后“文资法”又将其改成了“聚落建筑群”,或许与“聚落”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导致实际保护工作缺乏抓手有关。

从建筑到场域,乡村遗产回归到了人本身的生存活动,那么物质与非物质的关联性,则体现了它的整体性。台湾云林科技大学教授邱上嘉以台湾的“五营”信仰为例,说明了聚落的“表-里”关系,认为有形的物质空间构建有赖于当地居民所拥有的空间知识,这些空间知识本质上建立在他们的宇宙观和自然信仰之上,具体表现在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如耕作、修屋、祭祀等,以及各种社会来往和边界意识上。所以聚落保存的目的,除了物的保护,还必须连同在聚落中延续的社会文化、生活模式一起保护下来。

目前来看,对传统村落进行动态和整体保护的愿景已成为趋势,但具体的保护手段还显局促。通俗地讲,在乡村遗产保护中,对建筑和空间的关注,是人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担忧,而“形神兼备”则是进一步的追求和重新回归到对人的关注上。


传统村落保护从个人到公众

许多专家在介绍传统村落保护的案例时,都将人居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必要的一环,因为很明显,一个地方如果是不适宜人居住的,消亡也就不可避免。但是适宜居住还不够,人们还有发展的诉求。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黄滋院长就直言,村落保护不是简单的建筑或规划的问题,更是产业的问题。但产业开发虽然能够解决人们的经济诉求,实际上从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准来看,医疗、教育、环境、政治等方面的提升都不可或缺,这些都已经超越了一般的传统村落保护范畴。大陆各级财政虽然对乡村地区进行了大量的转移支付,但主要集中在住房、基础设施、交通、农业等领域。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除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发展还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乡村遗产的保护能否带动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是个长期而艰巨的命题,而不是诸多旅游规划所能一笔带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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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马坪关村志愿者团队

(云南省剑川县沙溪源乡村合作中心理事长黄印武报告案例)

但也不是说乡村遗产就注定在社会的剧烈转型中必然消失,因为在我们认定其为遗产之前,当地的百姓早已是“日用而不知”,很多文化在当下确实有传承的困难,但也不代表完全为外界所左右。遗产保护和遗产地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个世界级难题,很难讲哪个国家走的道路就是完美无缺。所以这个时候在地的实践就显得非常宝贵,因为只有这样,抽象的遗产价值才会回到具体的人身上。

云南省剑川县沙溪源乡村合作中心理事长黄印武,讲述了他从寺登街到马坪关的实践历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转变就是通过陪伴式的、而非救助式的理念来实现保护和发展的目的。一个村子的发展,归根结底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人的观念很重要,需要激活村民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观念的改变需要时间,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更多的时候没法简单粗暴地下结论。黄印武认为村民是个抽象的概念,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主体帮助落实,所以做了很多村民组织的活力、制度方面的建设。

事实上,关于村民组织建设的问题,台湾的社区营造活动由来已久。社区营造提倡“自下而上”的“参与式民主”,换句话说,原来由政府包办的事情转化成为社区公共事务,人们共同商议、一道解决,借此机会重拾对周边人和事的关注,重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既通过社区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又通过一系列活动凝聚自我、提升权利意识而反哺社区。据台湾“中华海峡两岸文化资产交流促进会”名誉副理事长邱建发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基于台湾乡村地区空心化、老龄化所带来的社区瓦解、伦理失序等问题,兴起了社区营造运动,政府提供政策鼓励年轻人回到乡村,通过一些文化策略实现社区重建,其中就包括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和景观的维护和创造,这也使得部分乡村通过观光、手工艺的复兴重新收获新生。当然,台湾的社区营造活动不仅限于乡村,方式不局限于文化,提出“社区营造”这一概念的夏铸九教授认为,居民通过对社区公共议题的讨论逐步建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将“自在”的社区转化为“自为”的社区。因而社区运动本质上是在丰富人们的生活,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村落保护的实践中,人们经常可以遇到某处老宅因为产权复杂、某处景观因为是公共空间而无人愿意维护的困境,或者一项保护措施自上而下实施时,村民只有执行的份,而没有说话的份。除了一些必要的资源支持,如技术、制度等,要是遗产保护能够转化为村民内部自己的公共事务,并得到协商解决,那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事。

当有些大陆专家在呼吁遗产保护的公众化时,台湾的遗产保护也有公众化带来的苦恼。台北科技大学的张崑振教授笑称,台湾最大的问题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而且都不改。他列举了位于台北市中心的大稻埕聚落的保存案例,大稻埕的复兴离不开市民力量,许多老街区的更新和文化的兴盛都是由市民运动所带来。但是在大稻埕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细部计划的公开展览说明会上,从议员到普通市民、大稻埕社区发展协会及当地里长,呈现出了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样一来,光是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需要耗费不小的精力。因为很多房屋或土地的产权属于私人,政府及商业的干预行为自然就要受到公众的听证。

遗产保护的目的之一在于保存文化多样性,但并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乡村遗产之于当地村民往往具有情感和精神的价值,这在道德上本身就具有优先性。尽管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很麻烦,本质上又是一个政治,即权力的分配与使用问题。而谈政治似乎是一件有伤大雅的事,但是不谈政治,遗产保护与利用过程中权力结构不清晰,我们似乎就回答不了为谁保护、谁是文化的主人等问题。


结   语

海峡两岸在面对这些村落或聚落的保护时,固然会遇到相同的问题,但是体系的不同、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不同、公民意识和所处地域环境的不同,都是客观现实。比如说台湾跟村落有关的文化资产中,聚落建筑群不过13处,文化景观也只有65处,实际上属于村落的就更少了。因为像文化景观里面,还有诸如线西蛤蜊兵营、胜兴车站铁道甚至台北中正纪念堂这类的文化景观。当然台湾的聚落建筑群和文化景观可由地方选择是否申请登录,除掉已登录的,实际拥有的可能更多。但这和大陆已经公布的4153处中国传统村落比起来确实有点“小巫见大巫”之感,所以当台湾的专家对大陆村落保护中政府所表现出的强大统筹能力表示“钦羡”时,事实上政府在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村落文化群时,确实有点不得已而为之的意思。传统村落的保护问题迫在眉睫,要因地制宜,又不能一刀切,难度可想而知。进一步讲,这4153个中国传统村落还只是自上而下经由一定标准筛选出来的村子,而保存在中国大地上的乡村遗产究竟还有多少,仍有待于人们去发现和重新认知,而核心即在于对人和人的生活的回归与关注。

本文执笔:刘邵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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