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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新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

摘要: 1974年8月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第22号房址内。木质简牍36枚。其中一枚简上书“右爰书”,标明此卷宗是爰书,即司法笔录。一共有三份司法笔录文书。一份爰书是单行书写,木简21枚,长22.8、宽1.2厘米;另两份爰书是两行书写,计14枚,长22.5、宽2厘米。两道编绳,绳已朽坏不存。最后一枚是卷宗签牌,书“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该简册全文1526字 ...

1974年8月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第22号房址内。木质简牍36枚。其中一枚简上书“右爰书”,标明此卷宗是爰书,即司法笔录。一共有三份司法笔录文书。一份爰书是单行书写,木简21枚,长22.8、宽1.2厘米;另两份爰书是两行书写,计14枚,长22.5、宽2厘米。两道编绳,绳已朽坏不存。最后一枚是卷宗签牌,书“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该简册全文1526字。内容是东汉建武初年甲渠候官粟君和客民寇恩之间发生的一宗经济纠纷案的案卷材料。寇恩册是一份完整的司法文书,内容涉及军事、民政、法律、经济等各方面内容,是研究东汉初年河西居延边塞的重要文献。

【故事介绍】

东汉初年,张掖郡居延边塞甲渠候官之候名粟君的官员向县府递了诉纸,状告一个拉牛车的客民欠了他一头牛。县府经过案验调查,最终裁定身为候职的粟君败诉,认定粟君为“政不直”。

主要人物:

  寇恩颖川郡人昆阳市南里人氏,年龄66岁,身份是客民(即从外地来到居延谋生之人)。寇恩是个赶大车的,他自已有一辆牛车,平时就靠给人拉货挣点雇佣费用,以养家糊口。

  粟君:身份是居延甲渠候官的最高官长,官职是候。故事中称“候粟君”,候是官职,粟是姓,君是尊称。

  次要人物:

  钦:寇恩的儿子。曾经在寒冬里帮粟君捕鱼整整一百天。

  业:粟君的老婆。和寇恩一起赶着牛车拉着鱼去觻得卖鱼。

  宫:居延县都乡啬夫,负责此次司法问询笔录。

  群众:

  华商甲渠令史,候粟君的部属。因为不能帮粟君卖鱼,所以出了一头黄牛和谷子。

  周育:甲渠尉史,候粟君的部属。和华商一样,出了一头黑牛和谷子给粟君。

  事件经过:

  东汉建武二年的一天早上,居延县廷接到来自甲渠候官最高长官候粟君的一纸诉状,告客民寇恩欠债不还。县廷办事人员深知此事重大,立即启动司法调查程序。令寇恩居住地居延县都乡的啬夫召寇恩问话,笔录问询,限期上报。

  按汉律,原告、被告、证人在笔录问询前均需向办案人员誓言,保证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无虚言,谎话,若所涉财物不实,当罚五百钱,证辞当公示三日,三日之后,不得再行更改。寇恩作为被告,发誓句句属实,若有不实,愿受责罚,向问询的乡啬夫陈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寇恩的“自证”辞,他与候粟君产生纠纷的事情经过是:

建武二年十二月,甲渠候官的最高长官候粟君找到长期从事拉大车的寇恩。说是雇用寇恩的牛车载鱼,鱼总共有五千条,需要从居延县拉到几百里外的郡治觻得去贩卖。据粟君说,本来应该是由他的两个下属令史华商和尉史周育负责拉鱼去卖的,但是华商和周育二人因故不能去,所以商、育二人分别出了一头黄牛和黑牛,以及谷子五十五石给粟君(为什么会有这种事情,简文并没有交待)作为不能出行的抵付。寇恩答应帮粟君拉鱼去卖。

粟君以先前从令史华商处所得黄色八岁公牛一头,谷廿七石付给寇恩作为工钱,当时约定寇恩拉鱼到觻得卖出后价格要达到四十万钱(若达不到这一数目,不足部分要寇恩赔偿)。

  临行前两三天,粟君又对寇恩说,先前自己所付给寇恩作为工钱的黄牛有点瘦,自己另有一头从尉史周育处所得黑色五岁公牛,虽然小一点,但膘肥体壮。你自己挑选一头去拉车吧,两头牛的价格是一样的。这样,寇恩就挑选了黑牛,用来拉车,然后把黄牛还给了粟君(注意,按照之前的约定,寇恩并不是借了粟君的牛,仅仅是交换而已)。

  收拾妥当以后,寇恩就随同粟君的妻子业一起拉着鱼,到了觻得,卖完了鱼。一合计,此次五千条鱼并没有卖到所约定的四十万。寇恩没办法,就把黑牛卖了,合计三十二万钱交付给粟君的妻子业,但是还是比事先约定的数目少八万(当时寇恩可能想以自己的儿子为粟君捕鱼三个多月的工钱相抵销)。

  回到居延以后,寇恩到粟君家想取回寄放在粟君车上的车轴、羊皮袋等器物,粟君以寇恩尚欠他八万钱为由,不肯给寇恩。寇恩害怕,也就不敢再向粟君索要了。

  后粟君向县廷告状,要求寇恩归还所借牛一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候粟君与寇恩二人的证词存在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为此县廷要求都乡啬夫宫进行核查。

  寇恩以实相告,并据理力争,认为自己被粟君所扣押的车轴等器物值一万五千六百,一路为粟君妻子业卖肉,籴谷所用钱值谷三石,还有自己的儿子钦为粟君捕鱼三个月又十日,价值谷二十石,若以当时市价谷每石四千钱计,早已超过自己所欠粟君八万,这还不算自己为粟君妻业从觻得拉车到居延二十多日的工钱。而牛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初以自己所得作为工钱的牛和粟君的牛作了交换,价值相等,并不是借了粟君的牛,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因此,他不应当再赔给粟君牛一头。

最后,县廷依据都乡啬夫所报的爰书对案件进行了判决,裁定粟君“政不直”,并通报甲渠候官。

  【释文】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 ][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三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微瘦所得][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岁(万)恩以大车半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卢一直六百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恩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肉十斤直谷一石=三千凡并][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以钦作][贾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毕恩当得钦作贾余谷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予恩已决恩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谷七十五石育出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特齿八岁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微瘦所将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恩以大车半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卢一直六百索二枚直千皆在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到第三置为业大麦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欲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敢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并以钦作贾谷当所负粟君钱毕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莝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决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民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以得卅二万又借牛一头][以为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却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正府录令明处][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谷三石又子男钦为粟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币败今欲归恩不肯受爰书自证写移爰书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右爰书][十二月己卯居延令守丞胜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置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 EPF22:1-36

  

  来源:甘肃简牍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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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玉门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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