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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古发现中的“大房子”(上)

摘要: 近年我国各地发掘出一批远古时期大型房屋遗址(俗称“大房子”),若能给以恰当的具体的解释,可为复原当时社会面貌提供有用的资料。笔者不揣浅陋,利用民族学上所见的几种不同的大房子作为比较材料,试对几处“大房子”遗址略加分析,并对今后考古工作中如何判断这类房屋遗址的用途和性质,提出几条粗浅的意见,就教于同志们。

The“Large Houses”Discovered in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 in China

【作者简介】 汪宁生,中国著名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家,中国民族考古学的创建者之一,云南民族大学教授。

近年我国各地发掘出一批远古时期大型房屋遗址(俗称“大房子”),若能给以恰当的具体的解释,可为复原当时社会面貌提供有用的资料。笔者不揣浅陋,利用民族学上所见的几种不同的大房子作为比较材料,试对几处“大房子”遗址略加分析,并对今后考古工作中如何判断这类房屋遗址的用途和性质,提出几条粗浅的意见,就教于同志们。

一 民族学上所见几种不同的“大房子”

原始的或后进的民族建造一些大型建筑,其用途各有不同。约略归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共住宅(Communal house) ;(二)集会房(meeting house或Council house);(三)男子公所(men's house或men's club)和妇女公所(Women's House);(四)首领住宅(Chief's house);(五)其他。

(一)公共住宅

当人类生产有一定的发展、过着定居的生活、并有了比较严密的社会组织的时候,常常集合起来建造一种大型房屋共同居住。这种公共住宅从形式到内容是各不相同的。以建筑形式来说,大多数是长形房屋,也有少数作圆形或其他形式。在长形房屋之中,有的是地面建筑,有的是干栏式建筑。以内部组织来说,共居一座住宅之中者有时是一个氏族,有时是一个大家族,有时又是并无血缘关系的地域性团体。这些居民,有的实行母系,有的实行父系,还有的是一母系和父系交错存在。以经济生活来说,公共住宅居民的定居生活大多数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一上,但也有个别的是与发达的渔业相联系。成员们或者是集体劳动、平均分配,过着共产制的生活;或者是各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分散劳动,各自为炊。大多数公共住宅中土地是公有的财产,但也有土地是分散的。请看下面这些例子:

易洛魁—印第安人(Iroquois lndians)的公共住宅是一种长方形地面房屋,称为Hodo-no-sote,意为“长房”,他们自己便称为Hode-no-san-nee,意为“长房里的人”。 L. H.摩尔根曾对辛尼加部落一座长房作出详细纪录,并画出图样(图一,左)。那是一幢包括二十四户的住宅,长96英尺(1英尺﹦0.3048米),宽17英尺。房子两端各有一个入口,中间甬道上安置着七个炉灶,甬道左右用木板或席子隔成6-8英尺宽的小房间。因易洛魁人行母系,每个房间中住着已婚的妇女及其从外氏族来的丈夫,她们自认是由共同的女祖先传下来的。大家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几个小家庭合用一个炉灶。

易洛魁人的其他部落以及墨西哥湾印第安人一些部落(如包哈坦部落)有同样的长房。如温嫩多加部落的长房有长达80英尺宽达17英尺者,内分二十个小房间,由二十个小家族居住,仅有一端开门。1743年J.巴曲姆曾作访问并留下记录(图一,右户)。

美州西北部太平洋沿岸的海达—印第安人(Haida-lndins)是以捕鱼及捕捉海兽为生的。他们公共住宅也是一种长房,用坚固的木料建成,面对海滩,排成一行,高耸的图腾柱矗立在门前。房内住着按母系原则组成的大家族,其中包括家长、未婚的子女、外甥、已婚的女儿及其家庭,以及一两个奴隶。这种房屋大多长达15米以上,常常是三五十个人,合住一起,卧室用席子隔开。若只有三四个个体家庭合居者只有一个炉灶,经营共同的家计。附近的特林吉特—印第安人(Tlingits-Indians)对这样的大家族住宅,还分别起一些好听的名称,如“熊人之屋”、“你游泳而过的地方”,等等。

温哥华岛上奴特卡—印第安人(Nutkas-Indians)的大型住宅用粗大的梁柱及厚的木板建成,其中可住二十到三十个家庭。每个家庭有自己的房间,各自为炊。虽在同一屋顶覆盖之下,各个房间之间却无门相通,自己有门通往外面,各家做饭的地方,便是在住宅之外的。大家自认是一个祖先名叫Lareu和Penten传下来的,但彼此之间谈不上有多么亲密的感情,在捕鱼或狩猎方面进行协作也并不一定非要同住一座住宅中的人不可。奴特卡人的一支马喀(makah)部落这种房屋长约15-20、宽10-14、高3-4米,内住五六个小家庭,却又只有一个炉灶,合爨共炊。火炉旁为年长成员开会及招待客人之处,沿墙为一张张卧铺,铺着兽皮、毛毯或席子,彼此并不隔开,一对对夫妇便并排地睡在这里。

北美草原印第安人(Prairie Indians)中的曼旦(Mandan) 、奥玛哈(Omaha)诸部落的公共住宅形式上与以上迥异,那是一种直径长12-16米的圆形大房子,内住5-8个小家庭,20-40人,按母系原则组成,经营共同的家计。奥玛哈部落中有一座这样的圆形大房子,直径竟达100英尺。

美国亚利桑纳州的帕布罗—印第安人(Pueblo-Indians)公共住宅形式更为特殊。它是由石块、土坯垒起的多层楼房,后墙笔直,前面成台地状,逐层前面都有狭窄的凉台。几座楼房围成一个院落,即算一幢住宅,每个母系家庭占用其中一间。共住400-500人,有时一个村落住一幢住宅中。他们的族称(“帕布罗”)就是以这种房屋而得名的。

南美原始部落也有公共住宅。亚马孙河流域的维托托人(Witotos)的公共住宅是庞大的草房,屋顶以棕桐叶或茅草覆盖,一直盖到地面,无窗。时常是一个氏族住一幢房子,多达100人。房子一般长达70英尺,宽60英尺,高30英尺。室内中央为集会、跳舞场所,后部为酋长所居。其余成员家庭在沿墙处各占一块位置。除了公共住宅外,各家庭在自己田地旁边还各有临时居住的窝棚。家庭是由实行夫方居住的一对夫妻组成,但妇女仍享受较高的地位,每个家庭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小块的土地。

南美潘帕草原的猎人以帐篷为住宅,一般房子只挂几张骆马皮。另有一种大帐篷挂四五十张骆马皮,供整个公社居住。

以狩猎和采集为生的部落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建造大型固定住宅。但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北部有一种可以容纳几户三十人左右的大茅屋,中有公共火塘,各户有自己固定的位置。有时还将几座茅屋连结起来,并有暗道相通。

波利尼西亚诸岛公共住宅也很普遍,一般是长12-22、宽8-12米的地面茅屋。一座茅屋中住一个大家族,其中用席子隔出房间。复活节岛上这种茅屋有上达110米者,形如“翻过来的船”;塔希提群岛有长达150英尺以上者,可容70-80人。萨亚摩人大家族(称为Aiga或Ainga)则同居在圆形或椭圆形公共住宅之中,这种住宅称为Fale,成员约有四五十人,由一个家族长(称为matai)领导,每一Fale有一定的继承田,由家族共有,田中收获和捕鱼所得都是共同消费的。

美拉尼西亚地区公共住宅,总的说来不甚发达。仅新几内亚巴布亚人(Papuan)的长房颇为著名。这是一种干栏式的建筑,可容五十多人,房内侧墙边安置着一些炉灶,成对的夫妻就住在这里(一般认为巴布亚人处于母系社会),儿童通常住在房子中央的地方。虽然同居,各户的经济是独立的,甚至园圃和农田也是分开的。经营共同家计者只是例外。直到五十年代,据报导,分布在低地的巴布亚人还集体居住在这种大房子中,房屋长达70、宽10米以上。

最大的公共住宅属于婆罗州的达押克人(Dyaks),常常是同一集团数百人合住在一幢干栏式房屋之中,甚至一个村落只有一幢长房子。伦都河附近的长房长达534英尺,内住500人左右;而早期探险家在西蒙冉河部落中竟遇到长达771英尺的长房。有些长房内部用竹墙隔成两部分,一边为未婚男子的公共宿舍,另一边隔成若干小房间,供已婚夫妻居住。各个家庭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土地,各自为炊。同一幢房易内各个家庭之间有的有亲属关系,有的并无血缘关系(因婆罗州有些地区已无氏族组织)。在Barito河流域的达押克人有母系氏族合住的长房。

苏门答腊的民南加堡人(minangkabau)的公共住宅中住的是典型的母系氏族。房间也是干栏式,屋顶作马鞍形,脊大于檐,饰以牛角。屋内后部以木板或布隔成小房间,称为bilie,供已婚的或及龄的女子居住,每到夜晚她们的丈夫或朋友就来此相聚。前部则为孩子和未婚男子共同卧室,只设一个火塘,不再隔开。共居一座房屋之中者多自认为一个女祖宗所传,她们有共同的稻田,共同的坟墓,共同的住宅。每座长房中以最高辈妇女的一个最老兄弟为族长。在巴东高地,这样一座长房,可住七八十人。若成员增加,则将原建筑加大或另起新居。

北苏门答腊的卡约人(Gajo)和亚拉士人(Alas)实行父系。他们的干栏式长房前廊专为男子活动场所,供他们宴会和行割礼,也隔出一部分地方供年青男子睡觉。后廊供妇女集体使用,为她们纺纱、补衣、织席之处,孩子们亦在这里嬉戏。已婚夫妻及子女卧室则位于房屋之中部,各户私有财产亦存放于此,每个个体家庭称为bileq,又称“同灶”,或称“同米”(同锅吃饭之意)。虽然各户卧室都有一灶,但仅供取暖,煮饭仍要利用设在另外房间中的灶。凡长房内有人娶妻。则再隔一间卧室,或将原房加长。

北苏门答腊的亚齐人(Atjeh)实行女方居住。女儿结婚,家人得给她准备一间房子,若无钱另盖,就在原屋“左右附建一所,有门通原屋后廊”。除家庭成员外,亲戚、好友都可合住。房屋是干栏式,用布隔为三部分,前廊招待客人、讨论大事及摆设宗教祭宴,中部为卧室,后廊为妇女做针线、煮饭、洗涤之处。这里一座房屋是一个经济单位,至少大部分情况是如此。

此外,印尼的其他岛屿(为蒂纹岛、塞兰岛、苏拉威西岛、佛罗勒斯岛),都有类似的公共住宅,多是按母系原则组成的。

苏门答腊的巴搭人(Bataks)一座干栏式住宅可住八家,行父系,一夫多妻常见。尼亚士人干栏式住宅前部为招待客人、宴会之处,后部为卧室,为父母及已婚儿子甚至还有奴隶所居。

东南亚大陆诸国的公共住宅也很广泛。例如印度支那的Moi和Cham人,黑傣和白傣(Black and White Thai),缅甸的克伦族(karen)、克钦族和布朗族、阿萨姆的Dafla人,都是到近代还保存共居制度的。除moi和Cham行母系外,其他都是父系的长房。上缅甸布朗族每当儿子结婚,便扩大房子,其情况和苏门答腊的卡约人和亚拉士人略同。

在国内,云南基诺族的长房最为典型。直到六十年代中期,有一个村寨(龙帕寨)还保存着八座长房。长房是干栏式建筑,内包含若干小家庭,(图版壹,1, 2)上层两端有门,中为一道走廊,排列着一个个火塘,两边以竹篱笆隔成许多卧室,每个小家庭占据一间卧室,拥有一个火塘。长房本身称“的着”,意为“一家子”;每个小家庭称为“的究”或“葛究”,意为“一个火塘”。在1965年我们调查时,最大的一幢长房还有13个火塘(图二),48人,房屋长19米,宽11米,仅室内面积有200余平方米之多(两边晒架不算)。一个火塘多为一对配偶及其子女组成,实行父系;但有部分火塘是按母系继承的。妇女离婚或夫死,都要回转娘家的长房。长房内部绝对不能通婚。同房各火塘自认是同一“老祖公”传下来的,但多无实际上的亲属关系,除了新近分家者以外,彼此自己也不知是何关系,世系很难追溯。每个长房有一个族长,称为“着勒”,负责每隔几年领导大家盖新的长房,主持以长房为单位举行的宗教活动,调整分配土地,调解纠纷,合理分配各种税款和负担等等。土地基本上还是公有的,长房也是各火塘的集体财产,此外各个火塘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自己种植一小块旱谷地,培育自己的茶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各有仓房,私人财物放在狭小的卧室床下。彼此各自为炊,虽然火塘紧连,吃好吃坏互不过问,过去借贷还要付利息。虽是父母子女或亲兄弟姊妹,一旦分为两个火塘,即无相互赡养之责。然若在一个火塘吃饭,却吃穿一样,怡怡熙熙,从不因经济问题而争吵。尽管各个“火塘”之间无共同经济生活,却不能随意迁人迁出,下一次盖新长房仍以原有成员组成,盖房费用及劳力按各火塘人口合理分担。

图版壹,1:基诺族最大的长房及其部分成员

图版壹,2:基诺族的长房建筑

澜沧坝卡乃和耿马芒美的拉枯族的公共住宅是干栏式建筑,上层隔成若干小房间,供各个体家庭居住。一家庭有一个火炉;或几个家庭合用一个火炉,而自备土锅做饭,这样一个家庭也就称为“一个土锅”(耿马芒美)。父系已经确立,仍保存浓厚的母系成分,女儿结婚后还有留在父母住宅之中者。各个小家庭有自己独立经济,仅祭祀以整个大房子为单位进行,缴纳税款时也是一幢茅屋只算一户,这些都与基诺族相同。但这里共居一幢房屋者,关系比较明确,多是父母、兄弟姊妹、已婚子女、养子,不象基诺族各火塘之间关系难以追溯。假如说,基诺族一幢长房内所居住的是一个氏族,则拉枯族便是一个大家族。澜沧坝乃卡地区除公共住宅之外,各户农忙时多住田地,另盖窝棚式小屋,称为“班考”,过年过节及农闲大家才回老房子,这和上述南美维托托人情况略同。这是公共住宅形将瓦解的征兆。

镇康木厂区大寨的崩龙族也曾流行干栏式公共住宅,多由几代直系亲属组成,内分若干间“格斗”(一般成员住)及“格冲”(家长住)(图三)。房内虽有两三个火炉,但大家仍合伙吃饭。世系按父方传递,集体劳动,共同消费,但各个体家庭已开始私养家畜。

勐海打洛布朗族过去曾有类似公共住宅,一幢干栏式房屋中住着父母、未婚子女、已婚子女或其他亲属,经常是划分为几个生产生活单位(称为“谋圭”),但只设一个火炉,各“谋圭”在此轮流做饭。每个公共住宅另在寨边也盖一谷仓,其中亦分成几个小格,每个“谋圭”占一格。布朗族保存浓厚的母系残余,实行子女与母亲联名,有从夫居者,也有从妻居者,故公共住宅中有由几个姐妹及其丈夫组成者。

德宏景颇族历史上有很大的长房,“大者可容数十家”,惟近代已逐渐缩小,但一个包括已婚子女、已婚兄弟及三五个奴隶(“准”)的长达七八丈的干栏式长房仍可见到。长房两端开门,其中隔为若干小间,各有火塘,大家仍在一个火塘吃饭。其他火塘各有用途,“客火塘”专门招待客人,“赶脱火塘”专供年青男女谈恋爱等等。此外,较早时期的怒江独龙族、贵州三江一带侗族也有类似的公共住宅。

总之,国内外保持公共住宅的民族很多,但公共住宅的内容和形式却各各不同,几乎是一个民族一个样子。E. M.勒市和J. o. M.布洛克两氏著有《东南亚的社会组织和长房》(载《美国人类学家》第19卷)一文,认为公共住宅大部分是名副其实的长房,它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multiple-dwelling House,即是包括很多小家庭,各有房间、而且很多是各有门户,像易洛魁人、民南加堡人、达押克人的长房可属此类。第二种称为multiple-family House,规模较小,其中不分隔房间,往往只有一个炉灶,像苏门答腊的巴搭人、尼阿土人的住宅可属此类。他认为第二种公共住宅已是向个体住宅过渡的形式。以此而论,基诺族、拉祜族的属于前者,布朗、崩龙、景颇等族的属于后者。实际上,两者之间界限不是很清楚的,还有许多中间形式不能包括在这两者之中。

(二)集会房屋

在原始村落中,除住宅外,常以村落或氏族为单位建造一些房屋,在此集会、闲谈、娱乐,招待宾客,举行盛宴,储藏宗教用品,进行宗教仪式或供一些特殊人居住,有时也可作为一般成员临时住所。这种房屋面积一般较大,使用较好的建筑材料,常饰以雕刻,建造时间较长,内部布局亦与一般房屋不同。例如:

新西兰的毛利人(Maori)的集会房屋最为著名。这是一种木结构的长方形地面房屋,称为whare whakairo。一村至少有一座,一般位于村落公共广场之中,较一般住宅大得多,可容纳1500人左右。所有门窗、墙板、屋柱都施华丽雕画,有些雕刻人像或神像与真人等。这里堪称为原始之“画廊”,因为这里集中了所有当地造型艺术家之作品,供人们欣赏和评价。这样一座房屋时常要费时五年才能建成,甚或达八年之久。房屋入口之右边窗下为招待客人之处,其对面为村落首领人物的固定位置所在,至于最高首领则在房屋中柱(那是低等级人所不能触及的)有自己睡觉之处。房内不许吃饭,否则认为将亵渎此神圣之房屋及里面住的人。这座房屋是社会生活中心,为部落集会之处,在艺术化的装饰上寄托了全体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思想感情。

波利尼西亚的其他部落(如塔希提人),亦有招待宾客和举行节庆用的类似集会房屋,长度均不少于30米。

苏门答腊的巴搭人的集会房屋敞大华丽,是一种干栏式房屋,它和住宅不同在于四壁都是空的,入口两旁都有架高的凳子,为客人及村内男人睡卧之处。上房贮藏着宗教物件(如杀死敌人之头骨,水牛之下领骨,刻在树皮或竹片上的宗教文件以及军旗等)。下房藏有鼓(Panken),作召集村人集会或聚餐之用。凡巴搭人均可进人此屋,但只有已婚男人发言权,妇女也有发表意见的,如是年老之巫婆则意见才易为人接受。

苏门答腊其他地区(如英加老、南榜)也有长方形干栏式集会房屋,英加老的这种房屋的四壁也是无墙的。

苏门答腊巴答威群岛每村分若干区,各区有一集会房屋,为社会生活中心。宗教宴会时男人不归家宿于此中,祭司有的亦宿于此。其中巴给岛上的集会房屋特殊之处在于和公共住宅结合起来。这种房屋大小都有,前后各有一道走廊,前廊为男人活动场所,举行大宴时则居住于此,中有火炉和野兽头骨,四旁排列他们的睡具,此部分亦称“闲谈室”。中部有中柱,为祭台所在,也是大宴时跳舞之处。后廊则为一个个房间,为各家庭之寝室。

加利福尼亚印第安人的房屋是一种圆形半地穴式房屋,故供集会及庆典用的房屋也是一种大圆房,可容700人。

有些存在大型公共住宅的地方,则集会房屋就不再以大为特征。如帕布罗—印第安人的霍皮部落和其他部落多层台形楼房围成的院落之中,常建造几间小的圆形或方形地下房屋,称为Kiva,作为男子会议、娱乐及举行秘密典礼的场所,凯旋而归的战士也要在这里先住些天,净身沐浴和举行仪式。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也有过集会房屋,形象化资料见于晋宁石寨山出土一件贮贝器(M12:26)盖上杀人祭祀场面,其中有一座干栏式房屋,上层一人中坐,八人列坐两旁,作议事或主持仪式之状,下面有多人为他们烹饪和进奉食物。有趣的是这种房屋也是四壁无墙的(仅在三边排列十六个铜鼓)。这与上述苏门答腊的巴搭人、英加佬居民的集会房屋,情况是相似的。

到了近代,各族中专为集会用的大型房屋已不多见。仅分布在贵州、广西的侗族鼓楼仍略具集会房屋之性质。在黎平、从江、三江、溶江、龙胜、通道等地的侗族村寨中,几乎每寨都有一个鼓楼,基部作方形,上为多角形,高四五丈,如宝塔状,檐角高翅,在建筑上甚有特色。楼上贮鼓,用以集众。举凡村民休息、娱乐及开“款会”,均在其中进行,跳舞(“踩堂歌”)和赛歌则在楼前举行。

(三)男子公所和妇女公所

这类建筑大体相当今天的单身宿舍。男子公所多与男子同盟、年龄等级或秘密会社(Secret Society)相联系,或是供未婚或已婚男子常年居住之处,或是举行秘密仪式的场所。房屋面积较大,布局或建筑结构与一般房屋不同。下面仅是一些例子(由于集会房屋中活动的主要也是男子,故男子公所和集会房屋有时很难划分,在有些地方两者是结合起来的):

美拉尼西亚的班克斯群岛(Banks)等地的男子公所颇为有名。这种建筑称为Gamel,是一种长方形地面房屋,双斜面的屋顶,茅草一直覆盖到地面,比一般房屋大得多,有长达90多米者(图版贰,3)。房内以木头区分出房间,每一房间有一个灶,固定为男子同盟中某一等级居住之处,不能逾越,如父子分属两个等级,亦只能分开吃饭。要由低级跻入高等级则必须准备大量贝币,举行一系列的仪式后才能被承认。男子不仅在所属等级的房间中吃住,亦在其间集会和举行仪式,在举行仪式时妇女不仅不能参加,而且还要赶出村外。这种房屋大小取决于该村落分为多少等级及每一等级成员多少,一端为最低等级住之房间,依次向上,另一端为最高等级所居(图四),有时该村已无最高等级,则一端毁坏亦不再修理。

图版贰,3:班克斯群岛男子公所——“加米尔”

在美拉尼西亚其他岛屿,如托列斯(Torres))、斐济(Fiji)、圣克鲁斯(Santa Cruz)都有类似的男子公所。

与美拉尼西亚人接近的新几内亚巴布亚人每一居留地或每一氏族即有一个男子公所,比普通住宅大,作为会议室兼男子宿舍,白天男子在此自己做饭吃,夜间在此住宿。所有神秘的宗教仪式均在此举行(图版贰,1)。其家庭则另住小茅屋,妇女是不允许跨人此房门槛的,虽然这里实行母系。

图版贰,1:新几内亚巴布亚人的男子公所内部

密克罗尼西亚许多岛屿(如马里亚纳、特鲁克、吉尔伯特、加罗林、马绍尔等岛)每个村庄有一个专为独身青年居住的公所。成年男子也可在此集会,招待客人。在马里亚纳群岛这种房屋称为“乌利陶”。

苏门答腊的卡约人和亚拉士每村有“男子屋”,为各氏族公用,专供八岁以上男孩及鳏夫、客人住宿。已婚男子白天亦来此从事裁缝等工作。

必须要指出的“男子公所”并非是与父系有必然的联系。有些实行母系的民族,也有男子公所,如苏门答腊的民南加堡人和易洛魁—印第安人,都是实行母系而又有男子公所的,只是与他们所居住公共住宅相比,公所面积不大而已。

妇女公所比男子公所少,只有非洲等地较多。它专供未婚的或单身的妇女居住,有时又与妇女同盟有关。但也有存在妇女同盟之处却无妇女公所,如密克罗尼西亚的帛琉(Peru)群岛和雅浦岛(Yap)即是如此。

下面是国外妇女公所一些例子:

苏门答腊乌鲁人每村有一男子公所,专为十二岁以上男孩居住;另有一妇女公所为女青年住宿之所,内有老寡妇陪伴。两者均称Tawatak。

苏门答腊民答威群岛的巴给岛上,除一般公所外,凡鳏夫及寡妇均另居,有专为他(她)建造之屋,称为Rusuk,意为“孤身屋。

国内过去保存类似男子公所和妇女公所的民族有高山族、黎族、苗族等。

高山族可以阿美、泰雅为例。马太安的阿美人的男子会所与年龄等级相联系。它较一般房屋高大,竹木结构,四面无壁,共有十一间,每室有火池及竹搭连床,分为“‘老人会所”、“中年会所”、“青年会所”等。“老人会所”一间长达20、宽6-7米,供80岁以上老人居宿,中间一行柱子之外侧为大头目之坐位,房间前有头目向村民讲演之处。“老人会所”例在丰年祭最后一天由最低等级青年人修建,平时由青年人驻守。“中年会所”二间,与厨房相连,分别为各种年龄等级之中年人在丰年祭中居宿及为众人准备食物之处。“青年会所”共八间,为未婚青年(亦分为若干等级)居住处,他们有负责保卫全村之义务。日本人占领时,会所缩小,夜间已无人在其中住宿,变为一般集会房屋了。大港口的阿美人过去亦有同样的青年会所,比住宅要大,今亦变为比此住宅还小的开会场所。

南澳的泰雅人过去只有青年会所,是一种干栏式建筑(该地区住宅却是地面房屋),这是一种半公共性质建筑,可以几家合建一处,如一家兄弟多也可以独建一个。它是未婚男子住宿处,也是他们与姑娘约会处。

海南岛黎族有“寮房”,位于村内偏僻处,分为“姊妹寮房(“布隆闺”)和“兄弟寮房”,为船形屋,两端开门,中间有炉灶,旁置竹藤大床,分别供未婚女子及男子居住。夜晚男子可到“姊妹寮房”中去拜访姑娘。这种房屋可视为男子公所和妇女公所的孑遗。近世已变成面积很小的茅屋,而历史上却是一种大型干栏式房子。

苗族、壮族、仫佬族历史上有专供未婚者盖的干栏式建筑,称为“马郎房”或“罗汉楼”,近世已很少见。惟贵州赫章海确寨苗族尚保存一种公房建筑,春节期间青年男女在此相聚谈情,称为“玩长房”,但不住宿其中。

景颇族这种建筑称为“晏房”。由于社会上分为“官种”、“民种”两大等级,互不通婚,故“晏房”也分为“官家晏房”和“民家晏房”两种。有些富户在自己大型住宅(见前)之内隔出一间作为“晏房”。近世保存“晏房”者已不多,青年男女谈情多利用牛栏和谷仓中进行。

永胜彝族(他鲁人)有专为未婚女儿及单身妇女建造的房屋,称为“诺马锡格”,意为“姑娘之屋”。这种房屋都盖在门外,以方便她们过自由性生活。

此外,西双版纳的哈尼族(僾尼人)、基诺族、路南的彝族(撒尼人)都有为年青男女谈情说爱的专用房屋,俗称“公房”。

值得注意的是,泰雅人的青年会所,黎族的“晏房”、苗族等的“马郎房”“罗汉楼”、景颇族的“晏房”、他鲁人的“姑娘之屋”,以及其他各族的“公房”,虽是来源于男子公所和妇女公所,但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供未婚男女分别居住的地方变为男女交际乃至相配之场所,房屋也由大变小。凡是已沦为谈情说爱场所的“公房”,一般说来已不再是大房子,甚至比一般住宅更小。当探讨远古大型房屋遗址时,似不宜多引这类公所为例。

(四)首领住宅

有一些原始村落,就和今天文明社会一样,从房屋上即可看出主人的社会地位。凡是部落酋长、村落头人或宗教领袖的住宅,一般要比普通成员的住宅稍大,建筑材料牢固,建造时间较长,房屋装饰和内部陈设都要讲究得多。这种房屋,时常是全村的集会场所,有时还是供奉神祗的地方。总之,首领住宅常常成为全村政治的或宗教的中心。例如:——

波利尼西亚人中的夏威夷人,首领和贵族的房屋和普通人的大不相同。宽敞的房屋四周有走廊,房内划分为男子餐室、女子餐室、工作室、卧室等部份,还有一间是专供祖先画像的。

密克罗尼西亚的马里亚纳群岛上,社会上层人物居住于53座大房子之中,桩柱是石砌的;而普通人则住在150座左右的小茅屋中。吉尔伯特、加罗林和马绍尔等岛由于岛上常遭海水淹没,贵族、首领也把自己房屋建造在石头基础之上。

苏门答腊的巴搭族首领、富人的住宅是干栏式,但全用木板,又大又好。上有雕刻绘画,屋顶两端饰以牛角,宽阔的内部可住几个小家庭,设4-6个火炉。尼亚土人的首领住宅比平民住宅大得多,且富有装饰。一般人住宅几个月可造成,有一位酋长的住宅造了五年。全村集会有时即在首领家举行。此外,像北苏门答腊的亚齐人的富人也造巨房,卡约人的族长住宅,屋脊全用木制,且有雕饰。

在国内诸少数民族中,台湾高山族中的排湾人首领住宅是与宗教建筑相结合的例证。正如古代内地统治者的官室同时也为宗庙所在一样,排湾人的宗庙都属某一大头目所有,而其中就是该头目的住宅。例如屏东县佳平社大头目金果禄宗庙,五根木柱上刻着祖先像,室内墙壁中藏有猎来的人头,所有重要祭祀都在他家举行。他家住的后屋宽11.5、进深8.7米,地面铺石板。排湾人行室内葬,在石板之下即为本族死者埋骨之处。近几十年来,宗庙中已不住人,变为纯粹的宗教性建筑。

德宏景颇族的山官住宅和平民住宅都是干栏式建筑,但前者要大得多,长达十余丈或数十丈。特别是房屋正中的柱子(称为“空枕莫”),愈粗愈好,因为这柱子是由所辖人民共同抬来,中柱粗细可以看出他的势力究有多大。现在这类住宅已多不存,仅潞西西山的古东寨,还保存着山官早泡莫的住宅,1973年4月我们前去调查,该住宅长50余米、宽9米,约为附近平民住宅之四倍。内分隔为七部份,分别作为山官自己卧室兼贮藏武器及重要财物、儿子家庭卧室、侄儿家庭卧室、客房及长工住处、客人及家兵住处、鬼房、厨房。虽然是干栏式房屋(图五),楼下用土坯叠成墙壁,上留枪洞,是过去械斗频繁之反映。在正房对面还有一排房屋,为养牛、春碓和三个奴隶(“准”)的住处,猪仍在楼下放养。门前置合抱大树剖开做成之独木梯,表示自己的气派(图版壹,3)。

图版壹,3:景颇山官住宅入口处(潞西古东寨)

西盟佤族之世袭头人(“窝朗”)及富人(“珠米”)干栏式房屋与一般人民的迥异,被称为“大房子”(“尼阿厅”),实际面积并不比一般住宅大多少。惟室内外墙壁上都有用石灰、牛血绘上动物和人物形象,门上或有雕刻,屋脊上有木雕之鸟、牛角或人像(图版贰,2)。盖“大房子”时,不仅本村、邻近村落人要来送礼帮助,主人则竭尽全力剽牛招待,是他表现财富和权势的时机。

图版贰,2:西盟佤族头人的“大房子”

(五)其他

原始村落中偶而还有一些大型房屋,不属于以上诸类者。例如:

密克罗尼西亚的伊法利克有一种很大的茅屋,专作制造和修理船只、结网、搓绳之用,颇具有工作室的性质。

美拉尼西亚则有一种大房子,专作存放船只之外,同时也兼为集会娱乐场所。

北美墨西哥湾印第安人有很大的公共仓库。

这些具有特殊用途的建筑,并不是很常见的。我们在讨论远古大型房屋遗址时,除非有明显的证据,可以不把这些用途考虑在内。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考古学报》1983年第3期。图文版权归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高 朋 李联廉

编辑助理:郑少君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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