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吕舟:再谈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问题

摘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一系列的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和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促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整合,也使真实性的概念被更广泛的认知和理解。197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第一版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对真实性做了清晰的阐述:“(文化)遗产应当满足在设计、材料、工艺和位置环境方面真实性的检验;真实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结构,它还应包括在时间延续过程中构成其艺术和历史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一系列的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和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促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整合,也使真实性的概念被更广泛的认知和理解。197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第一版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对真实性做了清晰的阐述:“(文化)遗产应当满足在设计、材料、工艺和位置环境方面真实性的检验;真实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结构,它还应包括在时间延续过程中构成其艺术和历史价值的所有持续的改动和添加。”

 

在世界遗产语境中,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纪念物、建筑群和具有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价值的遗址、遗迹。

 

作为艺术品或人类过去时代的物质遗存,文化遗产被视为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是当代人们认识自身历程和人类创造能力的重要过程。尽可能真实、完整地保持文化遗产具有的各种历史和艺术信息就成为人们构建历史认知的基础。真实性体现了科学和伦理的双重要求。这种遗产保护观念之所以在欧洲出现,与欧洲曾经发生的多次文化更迭相关,而20世纪的现代主义文化也再一次割裂了现代与传统文化的联系。这种割裂使人们能够从一种外在的视角来审视历史和历史遗物。

 

在中国,由于20世纪上半叶社会和文化的巨大变革,使以《戚尼斯宪章》为代表的保护原则变得易于理解和接受。20世纪后期,中国文物保护的主要对象也是那些已经失去了原有功能,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纪念性价值的宫殿、寺庙、石窟、革命遗迹以及反映中国历史重要时期的考古遗址。保护对象的相似性,使中国文物保护观念很自然地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基本理念相对接。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觉醒,他们希望更多地表达其文化独特性和重要性,世界遗产原有体系开始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世界遗产的所谓不平衡性被《公约》的许多缔约国所诟病。这种情况导致了世界遗产体系的变革,其标志是关于世界遗产全球战略的提出和文化景观等新的遗产类型的出现。在这一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是1994年的奈良会议和会议形成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在这一文件中,一些学者提出了把真实性放到特定文化背景下去评价的文化相对主义观念。会议的承办国日本则用伊势神宫“式年迁官”传统作为案例支撑了这一观点。《奈良真实性文件》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文化遗产保护中后现代主义思想的表现。在他们看来,这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从《威尼斯宪章》的现代主义思维进入到了一个后现代主义思维的时代。

 

在《奈良真实性文件》的鼓励下,一些国家主张把它们文化中那些仍然鲜活的、在历史延续过程中被不断重建的建筑列入到世界遗产名录当中,并认为这些建筑无疑具有真实性,从而加剧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观念的碰撞。

 

《奈良真实性文件》作为根据1992年第16届世界遗产大会决议召开、对真实性标准进行回顾的奈良会议所形成的最终文件,也受到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许多专家的质疑,以至于它在11年之后才反映在修订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05版)当中。而在此期间,《操作指南》曾经历了四次修订。直到今天,人们对《奈良真实件文件》的态度也依然呈现出两极化,一些人认为《奈良真实性文件》为他们的遗产被国际社会认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打开了大门;另一些人则表示这一文件并无新意,他们从来不会引用《奈良真实性文件》。

 

从相关的讨论看,《威尼斯宪章》或1977版《操作指南》与《奈良真实性文件》所关注的保护对象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前者更多的面对的是那些已经完成了价值形成过程的历史遗存,而后者关注的则是那些仍然处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对象,它们与人们当代日常生活的关系远比前者密切,有些学者把这类遗产称为“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奈良真实性文件》使人们重新从文化的内部观察文化和文化传统。

 

事实上,在19世纪的欧洲同样存在这样的争议,一些从事实践活动较多的学者就倾向于把保护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失去功能的古代遗物,它们的保护应当严格遵循保留现状的原则,而另一类是仍然保持着功能的教堂等建筑,对它们的维修或修复应当满足使用功能或表达人们宗教情感的需要。这也是些学者认为现在所谓“活态遗产”保护的问题早已被解决了的原因。

 

基于这样的讨论,或许可以用“非活态遗产”和“活态遗产”来区别这两种类型的遗产。“非活态遗产”更多的是历史的遗迹,它们的价值已经相对固定;而“活态遗产”则是仍然活跃在产生它们的文化中、具有情感或信仰价值的物质存在,它们的价值仍然在生成或发展的过程当中。

 

在遗产保护中不应混淆这两者的区别,它们应当适用于不同的原则,或许前者更适用于“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和《威尼斯宪章》,而后者则更适用于《奈良真实性文件》——应当尊重它们在自己文化环境中的生长。

 

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当坚决反对假借“活态遗产”保护的理论“打造”或重建“非活态遗产”,这种“打造”和重建会造成对“非活态遗产”价值不可修复的损害;同样,用“非活态遗产”保护的方法去对待“活态遗产”也只会把原本鲜活的文化载体变成失去生命的标本,背离保护、弘扬仍然具有活力的文化传统的目标。

 

真实性并非单一的标准,它同样需要建立在细致、全面的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非活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之间也同样存在无数的中间阶段,保护也必须在《威尼斯宪章》和《奈良真实性文件》的两种真实性概念的交织当中寻找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文化遗产和它们价值的最佳途径和方法。(《世界遗产》2015年4月刊  吕舟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国家遗产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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