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汉代官员“私书”具有政治文化意义

摘要:   ‍‍汉代驿制的完备和成熟保障了政令传递的畅通,其管理方式的统一也使得社会机体增加了活力,可以看作政治文化进步的表现。汉代民间通信中,存在利用驿传系统的情形,官员作为社会成员,自然也有类似条件。然而,官员在占用交通工具、交通动力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使得公共资源受到一定侵害。官吏利用书信实现的具有政治色彩的“交通”, ...

  

汉代驿制的完备和成熟保障了政令传递的畅通,其管理方式的统一也使得社会机体增加了活力,可以看作政治文化进步的表现。汉代民间通信中,存在利用驿传系统的情形,官员作为社会成员,自然也有类似条件。然而,官员在占用交通工具、交通动力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使得公共资源受到一定侵害。官吏利用书信实现的具有政治色彩的“交通”,是高层执政集团高度警觉并且予以严厉禁止的。

驿送私书情形

湖北云梦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了两件木牍家信。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最早的私人书信实物。11号木牍是在淮阳作战的军人“黑夫”和“惊”问候家人亲友安好并索要夏衣和钱的书信。信中写道:“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涉及作战地点和任务。6号木牍是“惊”写给“衷”的书信,在问候之后也提出了钱物请求。其中有关“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以及“惊居反城中”等文字,也透露了军情。“黑夫”和“惊”发出家信的淮阳,也就是今河南淮阳,距秦牍出土地点湖北云梦县约430公里。这两件木牍家信的传递方式,是我们应当考察的。

居延汉简中也有私信遗札。例如,著名的曹宣致幼孙的书信,就是汉代私书的标本。信中书写的内容,涉及“塞上”“治所”“发卒”以及“行兵使者”是否“到”等边地军情。这封典型的汉代书信,大约是通过“因使奉书”的形式来邮递的。发信人因为有到候官处理公事的便利,利用了候官的交通条件。曹宣写的另一封书信,寄给距其40余里的董房、冯孝“二卿”。曹宣希望对方能够多通书信,“时时数寄记书相问音声意中快也”。书信传递方式,是“第六隧卒杜程、李侯常得奏都仓”。戍区相近,可以“时时数寄记书相问音声”。居延书信简中又可以看到所谓“道远数寄书”的文辞。居延大湾出土的一件帛书私信中,也有“数寄书”“来者数寄书”诸语,随书信送递的,有“米”“肉”等生活消费品(《居延汉简甲乙编》乙附51)。这封书信是答谢对方“厚遗信”问候而借“□御史之长安”的机会致送礼品的附信,礼品有“野羊脯”等,“以小笥盛之”。居延汉简中还可以看到寄送衣物之例。大概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驿传条件的便利转递书信,是军政系统通常的情形。私情和私物由此送达,也是自然情态。

南朝宋人盛弘之《荆州记》,记录了这样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陆凯“自江南寄梅花”“诣长安”与范晔,赠诗写道:“折花逢驿使,寄与陇头人。江南无所有,聊寄一枝春。”后来,“驿使梅花”“驿寄梅花”成为人们熟用之典。“驿”所传递的信息,已经超越了具体的物质等级,提升了浅层次的思念,具有了情趣沟通的意义。后人诗句中,金代刘仲尹“谁道江梅驿信迟”(《梅》)、元代耶律楚材“信断江南望驿尘”(《过覃怀二绝》)、明代刘夏“驿骑梅花岭路春”(《交阯范师孟赠回京》)、清代陈维崧“三春去半,半付邮亭和驿馆”(《减字木兰花·上巳后一日途次洧川》)等,都借“驿”和“梅花”的美好关联,颂扬人际如春意一般的友情。通信双方有可能因此实现较高境界的“意中快也”。因此也有称驿站为“梅驿”或“梅花驿”的。唐诗中已经多有名句说到“驿使”传递信息以及实物。如李白《子夜吴歌四首》其四:“明朝驿使发,一夜絮征袍。素手抽针冷,那堪把剪刀。裁缝寄远道,几日到临洮。”韦应物《突厥三台》诗也说驿使“送征衣”事。这些都使我们联想到秦牍索求衣物的私人书信由“驿”传递的可能。

陈遵“治私书”数百封

一般情况下,官员以其优越的社会地位占有较便利的通信条件,他们的私书借公文传递系统转送的情形非常普遍。《汉书》卷九二《游侠传·陈遵》说:“王莽素奇遵材,在位多称誉者,繇是起为河南太守。既至官,当遣从史西,召善书吏十人于前,治私书谢京师故人。遵冯(凭)几,口占书吏,且省官事,书数百封,亲疏各有意,河南大惊。”陈遵一次即“治私书”“数百封”,致使“河南大惊”。这是利用“当遣从史西”的机会,“治私书谢京师故人”。“私书”由西行“从史”传递,明确可知是利用了驿传交通条件的。所以,致使“大惊”是国家交通资源滥用的缘故。陈遵“召善书吏十人于前,治私书”,以及“从史”在纸尚未普及的情况下携带“数百封”书信“西”行的情形,成为中国书信史上的奇异情景。

官场的“私书”,多有“请托”内容。这种“私书”一旦被发觉即治罪,严重者甚至判处死刑。《后汉书》卷三四《梁松传》记述与梁敞子“交通”的张俊事迹:“松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私书”通过官驿传递,可能是容易被发觉举报的原因。《汉书》卷九三《佞幸传·石显》:“郑令苏建得显私书,奏之。”《后汉书》卷四五《袁敞传》又记述张俊与袁敞子“交通”的情形:“郎朱济、丁盛立行不修,俊欲举奏之,二人闻,恐,因郎陈重、雷义往请俊,俊不听,因共私赂侍史,使求俊短,得其私书与敞子,遂封上之,皆下狱,当死。”

官员“不发私书”,是极罕见的特例。《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说郅都事迹:“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常自称曰:‘已倍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所谓“倍亲而仕”,强调了从政则当“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虽“妻子”亦“不顾”的基本原则。《艺文类聚》卷五八引《吴录》说,王宏任冀州刺史,“不发私书,不交豪族”,于是得到“王独坐”的称誉。又引《鲁国先贤传》说,孔翊就任洛阳令,以器盛水置于前庭,收到私书则投掷其中,“一无所发”,于是“弹治贵戚”,可以“无所回避”。所谓“不发私书”,是为官清正的标志。《后汉书》卷四八《应奉传》李贤注引《华峤书》:“华仲少给事郡县,为吏清公,不发私书。”不以“私书”往问,也是官吏清廉的表现。《后汉书》卷六四《吴祐传》李贤注引《陈留耆旧传》:“祐处同僚,无私书之问,上司无笺檄之敬。在胶东,书不入京师也。”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此又可以了解当时官场“私书”往来频仍而且数量繁多的情形。这些“私书”自然多是通过驿传系统等国家交通设施传递的。

“通私书”“交通私书”罪案

“交通私书”作为政治术语,指一定社会层次人等社交往来的方式,往往用以指责具有特殊目的的非法交往。这种情形一旦涉及高级权力斗争,往往构成重罪。《汉书》卷七《昭帝纪》载元凤元年(前80年)冬十月诏公布了如下政治事件,左将军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等“数以邪枉干辅政,大将军不听,而怀怨望,与燕王通谋,置驿往来相约结”。于是,“燕王遣寿西长、孙纵之等赂遗长公主、丁外人、谒者杜延年、大将军长史公孙遗等,交通私书,共谋令长公主置酒,伏兵杀大将军光,征立燕王为天子,大逆毋道”。这一政变图谋“故稻田使者燕仓先发觉”,告知大司农杨敞,杨敞告谏大夫杜延年,终于被举报。“延年以闻。丞相征事任宫手捕斩桀,丞相少史王寿诱将安入府门,皆已伏诛。”事后杜延年、燕仓、任宫、王寿因功“皆为列侯”。这是一起争夺最高权位的“谋反”案。“燕王”与朝中权贵“交通私书”,同上官桀、桑弘羊“与燕王通谋,置驿往来相约结”形成互动。这起“大逆毋道”犯罪的重要表现之一,即“交通私书”。“交通私书”与“置驿往来”,形成“相约结”特殊关系的方式。

“通私书”“交通私书”受到严厉指控的史例,还有《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广陵厉王胥》:“胥女为楚王延寿后弟妇,数相馈遗,通私书。”《汉书》卷八〇《宣元六王传·淮阳宪王钦》也记载刘钦与“舅张博”的特殊关系,甚至曾经“为博家属徙者求还”,“丞相御史复劾钦:‘前与博相遗私书,指意非诸侯王所宜,蒙恩勿治,事在赦前。不悔过而复称引,自以为直,失藩臣体,不敬’”。由“指意非诸侯王所宜”可知,“私书”已经成为罪证。这与上文石显、张俊被政敌“得其私书”情节相同。

这些案例可以说明,因当事人身处权力阶层,“交通私书”不单单是私人交往行为,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文化意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原会长)

辑:何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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