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贺云翱:从“考古学文化”到“考古文化学”

摘要: “文化”是人的创造,又反映了人的本质,考古学则是研究“文化”的主要学科之一,而且考古学还是所有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中唯一的通过“实物资料”研究人类文化的科学,如果考古学离开了对人类文化的研究,也就失去了它的根本意义和主要学术价值。前科学时代的“考古”活动还没有注意到“文化”的问题,它们是关于“古物”“金石”“古董”“收藏”的学问, ...


“文化”是人的创造,又反映了人的本质,考古学则是研究“文化”的主要学科之一,而且考古学还是所有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中唯一的通过“实物资料”研究人类文化的科学,如果考古学离开了对人类文化的研究,也就失去了它的根本意义和主要学术价值。


前科学时代的“考古”活动还没有注意到“文化”的问题,它们是关于“古物”“金石”“古董”“收藏”的学问,至多是关于“证经补史”或是“艺术”的讨论,尽管这种状况至今还有存在并且也有它特定的学术意义,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要求出现一门能够用实物资料研究人类自身文化运动规律的科学,这个重担天然的落到了考古学的肩上。考古学对“文化”的研究始于19世纪后期。1865年,“第一届史前人类学和考古学大会”召开,在会上,有学者提出“古文化人类学”这一概念。1869—1872年,法国考古学家莫尔蒂耶(G·de Mortillet)在研究法国旧石器文化时,“仿照地质学上地史分期的命名方法,用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的地方来命名”考古学的发现,如“莫斯特”时期(前18万—3万年)、“奥瑞纳”时期(前4万—2.8万年)、“梭鲁特”时期(前1.9万—1.6万年)、“马格德林”时期(前1.6万—1万年)等,著名考古学家夏鼐先生认为,这种名称实际上是兼指“时期”和“文化”。即这一时期的考古学家已经把特定时期的遗存看作是一种考古学意义上的“文化”。


19世纪后期,与考古学关系密切的文化人类学也获得发展,“文化科学”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1871年,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在《原始文化》一书中首次对“文化”做了定义,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这个定义似乎与考古学研究的“实物”对象距离很远,关注的更多的是形而上的“文化”。此后,“文化”成为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哲学、语言学、法学等许多科学涉足的对象。到1950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莱德·克拉克洪(Kluckhonn Clyde)总结发现,有关“文化”的定义已经达到164种,1965年,莫尔发现已有250种,不久,俄罗斯学者克尔特曼研究发现“文化”的定义竟然超过400种。目前,人们一般把“文化”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苏联学者罗森塔尔·尤金主编的《哲学小词典》里对此做了解释: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这一说法基本上被我国所采纳。而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Kroeber, A.L)关于“文化”的定义也受到普遍的肯定:“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所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取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它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各种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在这个定义中,与考古学研究对象直接相关的“人造器物”被作为“文化”的重要体现和成就。不过,应该看到,尽管许许多多的学者为“文化”做过数百个定义,但是这些定义几乎都有一个缺点,即模糊、混沌、没有明确的边界、包容面过于宽广,它们无法为考古学条分缕析、具体而微地研究人类文化运动内涵及其规律提供思维工具。

同样是在19世纪后期,在众多科学进步的影响下,受生物类型学的启发,考古“类型学”方法开始获得发展。到1903年,瑞典考古学家蒙特留斯(Montelius,1843—1921)系统发表了关于考古类型学的理论与成果。“考古类型学”为考古学家通过实物开展人类文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实际上,从“地层学”到“类型学”,考古学家如同其他科学家一样,都在寻找一种“精确”认定地下发现的文化遗存的时间、空间、结构和特定文化事象自身运动规律的方法论。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先生认为,这种对研究对象“确定性”的追求,“是现代科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根本特性,也是现代科学的威力和魅力所在”;“现代科学就是在追求确定性的道路上不断开拓前进的”。尽管近些年产生了系统科学、复杂科学、模糊科学等概念或体系,但是它们“仍然没有放弃对确定性的追求”。为此,考古学如果要真正实现对人类文化(包括文明)运动规律的研究,必然要在方法论上解决“精确性”或“确定性”的研究路径问题,而从“地层学”到“类型学”,再到“考古学文化”的方法论递进(包括各种自然科学的测年方法和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考古学家秉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而对这种研究路径做出不断探索、不断追求的结果。

考古学界正式对“考古学文化”做出讨论的也是在19世纪晚期,当时丹麦的考古学家米勒在对类型学做不断深化研究和实证性研究的同时,也阐述了考古“文化”的概念与内涵,1905年,他出版《欧洲史前史》一书,书中已经运用“文化”这一概念来总结分析一大批出土遗存。焦天龙先生认为,20世纪前半叶,德国考古学家G·科西纳(G·Kossina)是第一位使用“文化”一词描述在考古学上呈现的“地域共同体”的学者,但他试图运用这种方法论通过对日耳曼人“文化圈”的研究,为法西斯纳粹政权进行领土侵略活动服务,则导致这一科学的方法论首次蒙羞。


“考古学文化”理论的最后定型是由世界著名考古学家维里·戈登·柴尔德(Childe, Vere Gordon1892—1957)完成的,他将其定义为“特定时间和地点范围内的一组人工制品”。这是一个关于“考古学文化”比较精确的定义,它强调的是特定时间、空间范围和一组有着自身特色的人工制品,由此划清了考古学“文化”的边界,使这一“文化”理论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研究工具。柴尔德认为,在某种“考古学文化”的背后,可能是一个有着文化独特性的族团或族群,这样,考古学家就可以利用“考古学文化”这一理论达到“由物及人”的研究目标。柴氏还认为各社会内部的经济力量是“文化”变革的重要动力,从而开启了考古学“文化动力论”研究的先河。其实,不同时期、不同空间、不同结构、不同功能的“文化”变革的动力机制可能是复杂的,如文化遗传、环境的挑战与应战、不同文化的交流与互动、政治力量、不同的社会体制、自然灾害等都可能对“文化”变革产生重要作用,当然“经济力量”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根据焦天龙先生的研究,柴尔德本人对自己的“考古学文化”理论也做过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包括“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关系、“考古学文化”中“物质”和“精神”的内涵、“考古学文化”与“环境”的关系、“考古学文化”的社会性、“考古学文化”的分级等。柴尔德开创的“考古学文化”理论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前苏联的考古学家对“考古学文化”及“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共同体的关系等展开了深入研究。

1956年,我国著名考古学家夏鼐先生第一次系统地阐释了“考古学文化”问题,特别是对“考古学文化”的定名问题做了研究。他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基本上采用的是柴尔德及《苏联大百科全书》中的说法,并且强调考古学家应“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不论是一个墓地或居住遗址)的地名”给“考古学文化”命名,如我国的“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莫不如此。当然,夏先生也指出,在国际上也存在以一个地区或河流流域的名称命名(如欧洲的“多瑙河文化”、巴基斯坦的“印度河文化”等);或以某一文化中特征性事物来命名(如西欧的“钟形陶器文化”“巨石文化”或中国的“细石器文化”等);或以古代文字记录中出现的族名来命名(如我国的“巴蜀文化”、苏联的“斯基泰文化”等)考古学文化的做法。但夏先生仍然强调严格的“考古学文化”命名方法和要求,即“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的特征”,就是柴尔德讲的“一种文化必须是一群具有明确特征的类型品。这些类型品是经常地、独有地共同伴出”;“共同伴出的这一群类型,最好是发现不止一处”;考古学者还“必须对于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才可以命名。发现一种新的“考古学文化”当然是考古学家们梦寐以求的事业,但是,这是一件十分严肃的科学工作,夏先生指出“如果仅在地面上捡到几片陶片或石器,便匆促地给它加上一个新的‘文化’名称,这是不妥当的。”

在夏鼐先生系统阐述“考古学文化”问题之前,中国其实已经有了一批被命名的考古学文化,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小屯文化”等,但是考古学界对“考古学文化”的发现和研究达到高度自觉的程度则是在夏先生的文章发表之后若干年内发生的。毫无疑问,夏鼐先生“考古学文化”方法论的推介,开启了中国考古学研究的新里程。20世纪60年代及此后,一系列“考古学文化”被发现或得到讨论,如磁山文化、裴李岗文化、老官台文化、北辛文化、兴隆洼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滨文化、马家窑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昙石山文化、二里头文化、湖熟文化等。迄今,中国北方草原地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东南沿海及青藏高原、新疆、云贵高原、东北地区以及台湾等地,几乎每个区域都发现了不同类型的“考古学文化”,展现了早期中国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和连续发展性,也展现了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根深叶茂的鲜明特点和科学依据。

自夏鼐先生论述“考古学文化”的文章发表之后,有多位考古学者对这一方法论开展了讨论,其中有安志敏、苏秉琦、殷玮璋、张忠培、严文明、王仁湘、张国硕、焦天龙、冰白等,相关研究推动了中国“考古学文化”研究事业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苏秉琦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这一理论最初是在1979年4月于西安召开的全国考古学规划会议上提出的,此后,苏秉琦与殷玮璋先生又联合以《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为题发表于《文物》杂志1981年第5期,从而在中国考古界产生了广泛且深入的影响。文章认为,在中国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有6000多处,已经命名的考古学文化达数十种,这些考古学文化的渊源是什么关系呢?实际可以通过对各地区考古学文化类型的划分,在较大的区域内以其文化内涵的异同归纳为若干文化系统;在一个文化系统中,“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即考古学家根据我国范围内发掘出土的物质遗存特征区分出不同地域不同的文化类型,再通过文化类型的划分和对文化内涵的深入了解、对不同文化类型之间相互关系的探索,进而揭示这些文化之间的并列或相互关联、演变的谱系关系,以达到恢复万年以来中华文化及文明发展原貌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苏先生把全国的史前考古学文化分为陕豫晋邻境地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湖北和邻近地区、长江下游地区、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为中轴的南方地区、以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地区等六区,并对每个区的主要文化类型做了分析。著名考古学家俞伟超、张忠培先生等认为,苏先生这一宏大的理论架构开始于他对“瓦鬲”的类型学研究,这种研究实际是从器物细节性开始去探索某一具体“文化”的源流与本质;然后是对“仰韶文化”这一“考古学文化”诸类型的研究,即从一具体“文化”的发展谱系探索它的演变规律;最后从全国不同区域的各种“考古学文化”的发现和研究中总结出了这一具有重要指导性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进而探索体系复杂的中华文化的来龙去脉。苏先生正是运用这一理论对中国“古文化古城古国”以及“中国文明起源”等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

我们认为,苏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也是世界考古学理论在中国长期实践和不断发展的产物,该理论中的“区”就是“空间”,“系”就是“时间”,“类型”就是同一“考古学文化”系统中的谱系“结构”,即这是一种有关“文化”研究的“时空结构理论”。如果把任一“文化”体系当成一棵“大树”的话,它必然有着类似“树干”的自身的逻辑起点和逻辑发展进程以及分化衍生关系;同时它也会动态的占有一定的空间;那些在“树干”上歧出的分支就是不同的类型,组成了“大树”的形态结构,为此,我们也可以把苏先生的理论简称之为“文化”研究的“树形理论”,在它背后隐藏的正是人类文化创新和创造的动力性、有序性和规律性。

我们之所以要把苏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称之为“时空结构理论”或“树形理论”,目的也是试图为从“考古学文化”到“考古文化学”研究寻找一种可能的路径。苏先生说过,“区系类型”理论主要针对的是“新石器时代”,那么,作为考古学的研究对象,从实物资料研究“文化”的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历史时期的,那些史前“新石器时代”之后的历史时期的“文化”难道就不需要理论指导了吗?笔者甚至有一个意图:为包括考古学在内的“文化学”学科寻找一个研究“文化事象”的基本方法论。事实上,当我们面对考古学家发现的人类林林总总的考古学文化遗存时,或者在“文化遗产学”研究过程中,我们会感到人类的“文化”创造、发展过程就如同自然界的动、植物一样,虽然纷纭复杂,但经过分类学研究之后会发现,它们也是依照不同的事象而形成自己的生命体系,只不过各类文化生命体系在运动进程中比之自然生命要受到更多因素的干扰。就考古学而言,发掘出土可供观察的某类或某种文化事象,它既有不同的形态,也有自己的发生、发展、分化、转型、消亡等过程,并呈现出某种规律性,其可以“精确化”的内涵主要包括时间、空间、结构、功能、动力、价值、创造者和生存环境等要素。我们可以运用“考古文化学”的“树形理论”及其他合适方法去对人类所有历史时期的不同文化事象进行系统的研究,这种“文化事象”既可以是以上所说的某种“考古学文化”,也可以是某一“城市文化”或特定区域文化(如西汉“长安文化”、东汉“洛阳文化”、东晋“建康文化”、“环太湖文化”等);或可以是某类特殊的“器物文化”(如考古学家们曾研究过陶鬲、陶鬶、有段石锛、玉玦、青铜短剑、莲花纹瓦当等许多不同类别的物象文化等)。由此,我们还可以延伸到对不同的“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展开系统的研究,这方面笔者曾经做过尝试,并且认为是完全可行的。


人类创造的“文化”异常复杂而多样,然而,“文化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相比,在我国的学术领域和高等教育领域中还几乎没有什么地位,我们正可以从“考古学文化”出发去建设和发展“考古文化学”理论和学术体系,进而去为科学的“文化学”建设探索路径,为研究中国乃至人类的各种“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的运动规律及相关问题作出努力。

2013年,笔者在为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生和研究生编辑《考古学方法与理论》教辅参考书时,于“前言”中说过一段话,就是想力推从“考古学文化”到“考古文化学”的建设。今天,10年过去了,我仍然认为继续需要对此做出呼吁。我把当时的那段话作为这篇文章的最后一段吧:
“考古文化学”应该也是考古学的基本方法和理论。国内最早对这个问题做过研究的是刘建国先生,早在1991年,刘先生已在《东南文化》上就此发表观点,但并未引起同行的讨论……从学科任务上说,国内外许多考古学家都认为,考古学本身就是通过实物资料研究人类历史文化现象和文化发展规律的科学。根据夏鼐先生的意见,考古学一般不涉及到对个别历史人物的评价或研究,也不研究孤立的单件的文物,而是研究人们遗物和遗迹的整个系列和类型,换句话说,考古学研究的重点是古人的群体文化行为和文化创造,通过描述和阐释作为文化行为结果的“实物”在形态和内涵上的演变过程来究明人类的历史进程及其运动规律。那么作为专门研究人类文化的学科之一,它当然应有一套相关的“考古文化学”方法和理论,否则,我们将如何从残存的遗迹遗物中进入早已消失的“文化”世界?又将如何建构一系列特定的概念和话语体系?况且,实际上,从夏鼐先生最早对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研究,到苏秉琦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理论,还有俞伟超、张忠培诸先生的“透物见人”说(我理解这里的“人”还是指人的社会实践和文化行为及文化成就),李伯谦等先生的“文化因素分析法”以及不同学者对考古学文化传播、文化分区、文化动力、文化生态、文化功能分析、文化与民族的共同体等诸多理论问题的研究,这些足以构成考古学独有的一套有关“文化”的观察和研究的方法与理论。这就是本书为什么将“考古文化学”作为考古学基本方法和理论单独列编的缘由和根据。
遗憾的是,在检索相关成果过程中,我们发现,到目前为止,在“考古文化学”研究方面,人们最关注的仍是史前时期,对整个历史时期考古学文化方法论做出研讨的只有徐苹芳先生一文(徐苹芳《中国历史考古学分区问题的思考》)。或许,正是由于历史时期“考古文化学”方法论的贫乏,致使中国历史时期的考古文化问题很少获得研究,似乎这一问题只存在于史前,历史时期就无什么“文化”而言,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今天,我们利用考古资料所阐释的有关秦汉以后中国文化诸问题,甚至不及我们对更遥远的史前文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并不能说秦汉以后中国就没有“考古学文化”或秦汉以后在考古学上已无法观察和研究中国的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民族共同体及不同系列的“文化”问题,而恰恰是考古界本身在这方面的理论缺失所造成的。我们也注意到,不少考古学家早已通过研究发现了若干历史时期的文化事象,如宿白先生在佛教考古领域提出的“云冈模式”、“凉州模式”,其实就是通过佛教遗存所发现的一种文化类型或文化模式;徐苹芳先生对宋、辽、金时期的墓碑分区研究也是一种考古文化分区研究;还有陶瓷考古领域传统的“窑口”理论,实质就是“陶瓷考古文化”的另一种话语表述形式,将“窑口”研究转换为考古文化研究或许更有利于陶瓷考古学术的发展。前些年,我们在六朝城市考古中,提出过“建康文化”、“洛阳文化”、“平城文化”等都城考古文化模式的构想,同样是企图将都城考古遗存研究纳入到考古文化学体系给予分析和比较的尝试。为此,本书将“考古文化学”作为考古学基本方法论,不仅是对过去中外学者在这方面已有研究成就的整合,也是希望借此促使这一方法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本文发表于《大众考古》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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