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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使臻:法藏敦煌遗书P.3730的写本学研究
荣清状文后抄写四行判文。判文与本卷中其它的判文原件相比较,不仅字体小,书写位置顶纸而书,且有抄录缺漏或衍文,如文中“必□斯”、“绝恩方□外”两处书写,有文意不通顺的地方,必有误衍。判文中的“肃清梵刹”与前僧道苑牒文中的“滥曰纪纲”正相对应,寺院内的法律职责就是管理僧团内的纪律事务。因此后抄的这四行判文应该与道苑牒文密切有关,可能就是道菀牒文后的判文。“公私有准,须假此人”,说明都司似乎未批准僧道菀的辞职请求。
第一纸背面杂写有“人”、“人生一世”,相隔空白处抄写《放妻书》后六行。
以上就是第一张纸正反两面的原生状况。为何在纸张正面出现了三种书写笔迹而僧道菀牒文后没有僧都司的原判文却有抄录的判文呢?笔者推测,书写道菀牒文的原纸张所留空白较多②,原书判文书写在纸尾部,后因纸张断裂或被剪裁掉了,与道菀牒文脱离开了。初次使用这单张纸的使用人仍然能看到断裂掉的原判文,于是就照抄在了道菀牒文后。由于脱离或者剪裁后的原判文文末已经有了残损,所以抄写人只能依样抄录到“伏望”一句而终止,即因原判文残缺的缘故。夹在道菀牒文和抄录判文中间的三行荣清牒文则是再次使用这张单纸的使用人所抄录,与此纸背面抄写放妻书的是同一个人,详见下文讨论。
(2)尼海觉牒
第二张纸前后都经过剪裁,呈现不规则弧线。纸张上下边沿也被修剪,后部的年代被剪裁,仅残存一行文字的一半,可以识读出来的是“尼海觉谨牒”。牒文存九行,书写佳,楷书体,内容完整,大意是:尼海觉向某教授和尚请求厨舍房屋。由于牒文后部被剪,不见判文。也许原纸尾早已断裂,故不见后部判文。第二张纸纸面上可以见到明显呈竖条状的折纸痕迹,说明这张纸最初以折纸形态而保存。
纸背面为便麦契约七行。契约的内容发生在未年四、五月之间,那么正面海觉牒的年代在未年之前。契约的内容是抄录的,包括抄录了保人的签名与画指情况,其中的一位保人为僧灵俊③,并有“俊”字签押。契约中的“骨萨部落”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乡制,因此此纸正反面的书写年代均在吐蕃统治敦煌的未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契约之后接抄《放妻书一道》前六行。
(3)酉年正月金光明寺众牒文
第三张纸保存较完好,牒文上下均未见修剪,上下文字完整。内容为金光明寺徒众请淮济为上座,吕智藏充寺主。后部有吴洪辩大字判文,纸后部徒众签名文字略有一行被后面一粘连纸遮盖。纸张背面抄写《某甲等谨立社条》后十三行,墨色较清晰。纸面上有竖条形的折纸痕迹及横向折纸裂纹,说明原纸最初以折纸形态保存。正面牒文中的僧人灵秀又见于S.2447V子年(832)付经帖,由此推断酉年为829年。
(4)申年十月报恩寺僧崇圣牒
此纸纸色较黑,上下前后都经过了修剪,纸张大小比前后所粘连的纸张要小。正面牒文残存九行,内容是僧崇圣因病请求放免看管果园,纸后部有索承恩亲笔大字判文七行。
第四纸背面先抄写索承恩的另一条判文三行,与正面的承恩亲笔判文字迹不同。这一条判文显然是对正面判文的补充,两条判文结合,是对僧崇圣牒文的最终处理意见(见图1 、图2)。承恩判文后空几行接抄寺院支给历两行,支给历书法与前所抄承恩判文笔迹类似。寺院支给历后接抄写《某甲等谨立社条》前十一行,与第三张纸酉年正月金光明寺众牒文背面纸张粘连。
从第四纸原纸的残缺程度来看,像是不规则自然断裂。承恩的第二判文原本也应书于亲笔判文之后,但因纸尾破裂断开,最初整理、使用此文书的人便把断开的判文抄写在了牒文的背面。寺院支给历大约也是这个使用人所书,时间大约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
图1:第四纸正面 图2:第四纸背面
第五张纸基本保存完好,纸尾有吴洪辩和尚正月廿三日亲笔判文三行。
背面抄某师训徒之文字,书写潦草,存七行。揣测文意,似是一件某和尚(或老师)对弟子的“教”诫文(也称“教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