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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避讳的新材料

摘要:   秦代的避讳规定可能并不止于君讳而已。避讳多只分为“君讳”和“家讳”两种,可有简文明确规定:“黔首徒隶”不能名秦,已名秦者必须要更换,否则要处以“赀二甲”的重罚。可见在秦代,国名也是普通百姓必须避讳的内容之一。  有关秦汉的避讳制度,自陈垣先生著述《史讳举例》一书以来,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专门讨论,尽管他们的研究都各自有其理据和 ...

  秦代的避讳规定可能并不止于君讳而已。避讳多只分为“君讳”和“家讳”两种,可有简文明确规定:“黔首徒隶”不能名秦,已名秦者必须要更换,否则要处以“赀二甲”的重罚。可见在秦代,国名也是普通百姓必须避讳的内容之一。

  有关秦汉的避讳制度,自陈垣先生著述《史讳举例》一书以来,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专门讨论,尽管他们的研究都各自有其理据和说服力,但限于秦汉避讳材料的零星和不易确定,故对秦汉时期的避讳情况多只能采用归纳加推测的方式进行,以致很多学者都认为:秦汉避讳制度并不像后世那样严格。如陈垣先生在《史讳举例》就指出:“秦初避讳,其法尚疏”。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以出土的简帛资料为研究对象,对秦汉时期的避讳问题展开了不同层面的讨论,如日本实践女子大学的影山辉国就在胡适所主张的“诗文不讳,临文不讳”的基础上,通过对 1949 年以后出土的汉代简帛资料的具体考察和分析,指出大家所熟知的马王堆帛书《老子》乙本中“邦”写为“国”者,并不一定是避讳,而可能是所据抄写的底本不同所致。因此,他认为:“武威汉简、银雀山汉简、马王堆汉墓帛书既为私人抄书,因此基本上没有必要避讳。”

  

  所以他认为,这些所谓的避讳例证都不足以作为出土简帛文献断代的依据(影山辉国《关于汉代的避讳》,《简帛研究 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的来国龙不完全同意影山辉国的意见,他指出,避讳主要可分为“君讳”和家讳两种。传世文献中对于秦汉的避讳制度没有明确的记载,几乎所有的秦汉避讳的定说,都是依据汉唐传注。可这些旧注的说解很多是有问题的。他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是公领域的文本,那么避讳字段有无可以作为断代的依据;但如果是私领域的文本,我们就不能直接用避讳字来断代,而要仔细考虑避讳的原因,帮助我们对文本历史的了解(来国龙《避讳字与出土秦汉简帛的研究》, 《简帛研究 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应该说,这些研究成果确实对秦汉时期的避讳现象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讨论,我们在没有看到秦汉时期避讳制度的具体材料之前,大多只能根据汉唐旧注来分析和讨论。最近,我们在整理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时候,欣喜地发现了一枚与秦代避讳制度有关的竹简, 这枚简的下半段虽有残损,且中间也多有开裂残损处,但所幸其文字都基本保存下来了,文字的首尾都很完整,其内容是:

  2026:·令曰:黔首徒隶名为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赀二甲。

  按,简文的“敢”字后有两个“有”字,疑后一“有”字为衍文。

  

  这条令文虽并没有说避讳二字,但其对“黔首徒隶”的更名要求,本身就是要求当时的普通百姓避用已作为国名的“秦”字。有关秦代力行革制和改名的记载,我们在湘西里耶秦简中也看到有一块类似诏版的木牍,上面记载了许多秦代更名的规定,如:

  ……承令曰承制王室曰县官 公室曰县官内侯为轮侯 彻侯为列侯以命为皇帝口命曰制 口命曰制为谓口诏 庄王为泰上皇 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

  

  这种更名,自然有、着改朝换代的时代意义,但都还不涉及普通百姓的姓名避讳,岳麓书院所藏的这枚秦简则以法律令文的形式记录了秦代所执行的一种特殊的避讳现象。从这条简文中,我们也许可以读出一些当时有关避讳的信息出来。

  

  首先,秦代的避讳规定可能并不止于君讳而已。如前所说,避讳多只分为“君讳”和“家讳”两种,可这里则明确规定:“黔首徒隶”不能名秦,已名秦者必须要更换,否则要处以“赀二甲”的重罚。可见在秦代,国名也是普通百姓必须避讳的内容之一。

  

  其次,从这条法律令文可以看出,秦代的避讳制度并不是很随意的,它是有法律条款规定的,只是我们现在尚没看到当时的具体文本而已。

  第三,秦代有关避讳的规定,也是有等级规定的。这里所划定的范围是黔首和徒隶两大类,也就是说,它是针对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一般百姓和徒隶而设定的。因此,如果是有爵位之人,可能就不受此令文的约束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

  

  感谢秦汉史研究公众号提供,内容如有出入者,以实物为准。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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