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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余件流失文物归国之路——追索英人文物走私案记事
摘要: 去年,“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流失文物回归成果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其中,历时三年多时间、经过曲折斗争从英国追索回来的3000余件走私文物是一大看点。作为追索案件的参与者,本文作者翻检当时的资料,再现了详细追索的曲折历程,从中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保护中国的文化遗产。从英国回归的中国文物“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流失 ...
去年,“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流失文物回归成果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其中,历时三年多时间、经过曲折斗争从英国追索回来的3000余件走私文物是一大看点。作为追索案件的参与者,本文作者翻检当时的资料,再现了详细追索的曲折历程,从中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保护中国的文化遗产。

1995年2月20日,我驻英使馆发来电报,通报英警方发现一起国际文物走私案,其中可能涉嫌走私中国文物,警方一旦采取行动,希望中方派专家前往协助。
1995年3月31日,英警方第二次到我使馆文化处通报案件进展情况:3月10日,英警方会同海关人员进行了代号为“水烛行动”的突袭,分别在两个港口查获了两批走私文物,共7卡车6000余件,同时拘捕了三名嫌疑人,并查抄了他们的住宅、店铺和库房。要进行起诉定谳,就必须先对文物的身份和价值进行确认,于是英警方提出中方派专家进行鉴定的要求。

1995年4月7日、10日、17日,国家文物局电告我使馆文化处:公安部刑侦局将与英警方通力合作,联手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近期派专家赴英进行鉴定;请文化处抓紧了解英有关处理文物走私的法律。同时,外交部捎口信给使馆:国务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指示一定要把这批文物追索回来。
1995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派两名专家(国家文物局文物三处处长李季、北京市文物出境鉴定所副所长章津才)赴伦敦,对英苏格兰场查扣的走私而来的中国文物进行鉴定,提出书面报告,确认走私文物大部分是近来从中国境内盗掘出土的,其中不少珍贵文物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
1995年6月2日,根据我驻英使馆建议,国家文物局起草《国家文物局为要求归还盗窃、走私的中国文物致英国内务部的函》,报文化部,并征求外交部、公安部意见后,发往我驻英使馆,择机转交。
1995年7月19日至8月4日,英苏格兰场3名警官专程来华,在北京、山西、河南、广东等地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派员陪同。3名警官取得了大量确凿证据,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五局(刑侦局)分别出具了书证。3名警官回国后,信心满满着手向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1996年2月28日,我使馆文化处传真,通报英福尔德律师行(我临时聘请的)律师LOMAS2月26日来函,称英皇家检察院已决定不起诉嫌疑人MA和BOX,理由是按英国法律,刑事盗窃走私案必须由对被盗物品发生地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来审理,英国不是案件的发生地。嫌疑人将文物从香港运抵英国过程没有违法行为,进关时是合法交了税费的。香港可能是走私案的发生地,英警方考虑在香港刑事起诉的可能性。如不能刑事起诉而转入民事诉讼,英警方不得介入,只好退出。如中方不介入民事诉讼,嫌疑人肯定会索要文物,英警方没有继续扣押的理由,只好退还。律师提示,中方如加入民事诉讼,要考虑到诉讼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髙昂的费用,也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提醒,英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物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6年3月1日,国家文物局致函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为避免英警方将文物退还嫌疑人,请立即转交《中国国家文物局为要求归还被盗、走私的中国文物致英国内务部的函》,主张中方对文物的所有权。
1996年4月25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英警方的信函,称皇家检察院正式通知苏格兰场,决定不对嫌疑人MA起诉。警方正在进行法律咨询,探讨在香港起诉MA的可能性。
1996年5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文物局,催促国内拿出下一步追索案件的意见。
1996年6月22日,经征求公安部、外交部意见后,国家文物局告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下一步追索走私案三条意见:
1.此案本质上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向英国政府有关部门追索被非法盗窃的文化遗产,中方始终坚持归还要求,并认为英方为此应尽国际义务和道义。不管英国内部的法律程序如何,也不管是否加入有关国际公约,英国都不能纵容证据确凿的犯罪活动。
2. 中方目前仍尽力促成英警方在香港提起公诉。
3. 以中国政府代表为一方、以走私文物的古董商为另一方参与英国法律管辖下的民事诉讼似为不妥。即使不惜代价终于胜诉,今后此类案件很多,不可能都循此办理。
1996年7月11日,我使馆发来密电:已于7月10日由范中汇参赞向英警方转达了国家文物局的三条意见。英警方表示:
1. 已经将此案材料转交香港警方并要求其提起公诉。
2. 此案成功与否关系到类似文物走私案处理。
3. 希望中方在民事法庭上支持英警方。
4. 如果政府不便出面,可委托某个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996年7月16日,我使馆发密电致公安部并抄报国家文物局:与香港警方合作出现障碍,希望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促进此案;并反映嫌疑人MA仍在从事进口中国文物生意。
1996年7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英警方举例参与民事胜诉的案例:1994年中国农业银行从英民事法庭上索回被骗信用证。另表示,因案情不断深入、复杂,使馆难以过多卷入,希望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指派专人与英警方直接联系。
1996年7月19日,根据张文彬局长关于制定追索行动预案的要求,马自树副局长主持会议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条法司人员,局内文物三处、外事处、法制处相关人员。
会议通报了一年多来追索案件的进展情况,研究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议定如下:
1. 对此案应多从政治高度考虑,既是为了保护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一场外交斗争,其成败对于今后打击国际文物走私活动影响深远,必须增强信心,全力以赴,务求取胜。
2. 追索工作的关键是促进英警方提起刑事诉讼,这样我们才能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目前英警方尚未放弃在香港公诉的努力,中方应尽力通过各种渠道促成香港警方接管此案。公安部、外交部与会同志表示,将从各自渠道帮助工作。
3. 鉴于此案的长期性、复杂性,需连续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建议成立一个人员相对固定的专门工作班子,以便一抓到底。由国家文物局一位领导牵头,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条法司,国家文物局文物三处、外事处、法制处派员参加。另外特聘一两名通晓国际法、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参与工作。

从英国回归的中国文物

“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流失文物回归成果展”展览现场
走私案破获 “芦苇行动 ”1995年2月20日,我驻英使馆发来电报,通报英警方发现一起国际文物走私案,其中可能涉嫌走私中国文物,警方一旦采取行动,希望中方派专家前往协助。
1995年3月31日,英警方第二次到我使馆文化处通报案件进展情况:3月10日,英警方会同海关人员进行了代号为“水烛行动”的突袭,分别在两个港口查获了两批走私文物,共7卡车6000余件,同时拘捕了三名嫌疑人,并查抄了他们的住宅、店铺和库房。要进行起诉定谳,就必须先对文物的身份和价值进行确认,于是英警方提出中方派专家进行鉴定的要求。

陶俑

石雕马
搜求证据 刑事追诉1995年4月7日、10日、17日,国家文物局电告我使馆文化处:公安部刑侦局将与英警方通力合作,联手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近期派专家赴英进行鉴定;请文化处抓紧了解英有关处理文物走私的法律。同时,外交部捎口信给使馆:国务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指示一定要把这批文物追索回来。
1995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派两名专家(国家文物局文物三处处长李季、北京市文物出境鉴定所副所长章津才)赴伦敦,对英苏格兰场查扣的走私而来的中国文物进行鉴定,提出书面报告,确认走私文物大部分是近来从中国境内盗掘出土的,其中不少珍贵文物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
1995年6月2日,根据我驻英使馆建议,国家文物局起草《国家文物局为要求归还盗窃、走私的中国文物致英国内务部的函》,报文化部,并征求外交部、公安部意见后,发往我驻英使馆,择机转交。
1995年7月19日至8月4日,英苏格兰场3名警官专程来华,在北京、山西、河南、广东等地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派员陪同。3名警官取得了大量确凿证据,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五局(刑侦局)分别出具了书证。3名警官回国后,信心满满着手向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1996年2月28日,我使馆文化处传真,通报英福尔德律师行(我临时聘请的)律师LOMAS2月26日来函,称英皇家检察院已决定不起诉嫌疑人MA和BOX,理由是按英国法律,刑事盗窃走私案必须由对被盗物品发生地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来审理,英国不是案件的发生地。嫌疑人将文物从香港运抵英国过程没有违法行为,进关时是合法交了税费的。香港可能是走私案的发生地,英警方考虑在香港刑事起诉的可能性。如不能刑事起诉而转入民事诉讼,英警方不得介入,只好退出。如中方不介入民事诉讼,嫌疑人肯定会索要文物,英警方没有继续扣押的理由,只好退还。律师提示,中方如加入民事诉讼,要考虑到诉讼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髙昂的费用,也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提醒,英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物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6年3月1日,国家文物局致函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为避免英警方将文物退还嫌疑人,请立即转交《中国国家文物局为要求归还被盗、走私的中国文物致英国内务部的函》,主张中方对文物的所有权。
1996年4月25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英警方的信函,称皇家检察院正式通知苏格兰场,决定不对嫌疑人MA起诉。警方正在进行法律咨询,探讨在香港起诉MA的可能性。
1996年5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文物局,催促国内拿出下一步追索案件的意见。
1996年6月22日,经征求公安部、外交部意见后,国家文物局告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下一步追索走私案三条意见:
1.此案本质上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向英国政府有关部门追索被非法盗窃的文化遗产,中方始终坚持归还要求,并认为英方为此应尽国际义务和道义。不管英国内部的法律程序如何,也不管是否加入有关国际公约,英国都不能纵容证据确凿的犯罪活动。
2. 中方目前仍尽力促成英警方在香港提起公诉。
3. 以中国政府代表为一方、以走私文物的古董商为另一方参与英国法律管辖下的民事诉讼似为不妥。即使不惜代价终于胜诉,今后此类案件很多,不可能都循此办理。
1996年7月11日,我使馆发来密电:已于7月10日由范中汇参赞向英警方转达了国家文物局的三条意见。英警方表示:
1. 已经将此案材料转交香港警方并要求其提起公诉。
2. 此案成功与否关系到类似文物走私案处理。
3. 希望中方在民事法庭上支持英警方。
4. 如果政府不便出面,可委托某个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996年7月16日,我使馆发密电致公安部并抄报国家文物局:与香港警方合作出现障碍,希望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促进此案;并反映嫌疑人MA仍在从事进口中国文物生意。
1996年7月18日,我驻英使馆文化处传真,转来英警方举例参与民事胜诉的案例:1994年中国农业银行从英民事法庭上索回被骗信用证。另表示,因案情不断深入、复杂,使馆难以过多卷入,希望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指派专人与英警方直接联系。
1996年7月19日,根据张文彬局长关于制定追索行动预案的要求,马自树副局长主持会议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条法司人员,局内文物三处、外事处、法制处相关人员。
会议通报了一年多来追索案件的进展情况,研究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议定如下:
1. 对此案应多从政治高度考虑,既是为了保护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一场外交斗争,其成败对于今后打击国际文物走私活动影响深远,必须增强信心,全力以赴,务求取胜。
2. 追索工作的关键是促进英警方提起刑事诉讼,这样我们才能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目前英警方尚未放弃在香港公诉的努力,中方应尽力通过各种渠道促成香港警方接管此案。公安部、外交部与会同志表示,将从各自渠道帮助工作。
3. 鉴于此案的长期性、复杂性,需连续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建议成立一个人员相对固定的专门工作班子,以便一抓到底。由国家文物局一位领导牵头,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条法司,国家文物局文物三处、外事处、法制处派员参加。另外特聘一两名通晓国际法、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参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