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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夏文物保护与执法现状的思考
摘 要: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宁夏地处西北内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活动与聚居的地区,形成了丰富独特的历史文化。从宁夏文物安全与保护的现状出发,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的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就宁夏文物执法与保护工作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积极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宁夏;文物立法;文物安全;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331(2010)02-0116-05
收稿日期:2009-10-21
作者简介:左长缨(1970-),女,史学硕士,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宁夏地处西北内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活动与聚居的地区,形成了丰富独特的历史文化。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使许多濒临毁坏的文物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修复。但是,文物失窃、破坏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如何更为合理、科学地保护文物,是摆在宁夏文物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文物立法是文物保护的基石
截至目前,宁夏登记在册的各类文物遗存与革命史遗迹点32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2处。贺兰山贺兰口岩画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正式世界遗产名录;固原城、固原北朝至隋唐墓地、开城遗址、须弥山石窟列入“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西夏王陵进入首批十三家中国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名单。宁夏共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29个,馆藏文物61899件(组),其中国家一级文物379件,二级文物2703件,三级文物13096件。因此,对这些文物实施科学、合理的保护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多年来,宁夏区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始终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更将目光睿智地集中在文物保护立法工作上。早在1982年就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宁夏较早建立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文物立法工作中也属于起步较早的。198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管理办法》、《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这些具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强化了文物部门在文物方面的职能,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了管理效率,对宁夏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宁夏地方文物立法,特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根据自治区人大、政府的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自治区文化厅组织了专家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经过反复学习、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精心修改论证,于2005年12月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稿及其起草说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自治区法制办在修订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活动,向全区22个市县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和立法协调会,并以这些成果为基础,对送审稿做了修改补充,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草案于8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一起,为宁夏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文物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社会各方面的文物保护、利用、管理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实施办法》和修订前相比,在行为准入、法律界定,处罚细则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范和很强的操作性。《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一年多,影响深远,效率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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