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

汉未央宫中央官署类骨签研究

摘要: 刘贤鹏 | 汉未央宫中央官署类骨签研究中国考古博物馆订阅号2025年11月25日 20:28北京来源:中国社科院考古所中国考古网1986~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发掘出土一批骨签,在1989年初步报道后,于1996年出版的《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中公布了其中的400余枚骨签,引起学界关注。经过多年整理,2018年中国 ...
刘贤鹏 | 汉未央宫中央官署类骨签研究中国考古博物馆订阅号 2025年11月25日 20:28 北京来源:中国社科院考古所中国考古网
1986~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发掘出土一批骨签,在1989年初步报道后[1],于1996年出版的《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中公布了其中的400余枚骨签,引起学界关注。经过多年整理,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出版《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90册),系统公布了已编号的64305枚骨签,为全面系统研究骨签奠定了学术基础。
骨签主要用牛骨制成,以灰白色为主,形制比较统一,长条扁状,前端较圆,尾端略尖,中部有一月形凹槽(分左凹槽与右凹槽两种)。完整骨签长5~7、宽2~3、厚0.2~0.4厘米,在骨签正面的上部磨出一平面,其上刻出文字。文字多从上到下、从右至左刻写,字数少者2~3字,多者30~40字。
1996年,刘庆柱在《汉长安城未央宫》报告中已关注到了其中的中央官署骨签,在对骨签进行初步整理后,结合《汉书·百官公卿表》对骨签中的中央机构进行考订[2]。之后吴荣曾对骨签中所见的中央机构做了补充分析[3]。由于之前骨签公布数量有限,故学界对骨签中的中央官署类骨签难以开展进一步研究。在《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出版后,这种情况得以改观。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央官署类骨签再做梳理。
一 “工官”概念辨析
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出土的骨签为讨论“工官”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目前学界对“工官”定义较宽泛,通常将西汉工官体系分为“中央工官”“郡县工官”“侯国工官”三类。1987年,荣文库指出汉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官系统,中央机构的生产部门不直接称为“工官”,但其职能、机构性质没有区别[4]。2000年,吴荣曾提出汉代存在“中央工官”,对骨签所见右工室、光禄、卫尉旅贲、内官及寺工进行了考订[5]。2016年,郭俊然在指出汉代工官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文献记载并结合出土铜器、漆器及骨签文字,对宗正、卫尉、太仆、大司农、少府、水衡都尉及执金吾下属生产机构进行了梳理考订[6]。2016年,钱彦惠将西汉工官分为中央工官与地方工官,认为中央工官包括考工、尚方、上林、寺工、供工等;地方工官设于郡国,包括郡县工官与诸侯国工官两类[7]。
“工官”一词已见于胡家草场汉简《囚律》:“工官及为作务官,其工及冗作徒隶有罪。”[8]《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分别在河内、河南、颍川、南阳、济南、泰山、广汉与蜀郡共八郡下载有工官[9]。从《汉志》记载看,“工官”与“铁官”“铜官”“盐官”并见,因此“工官”当与铁、铜、盐诸官职能不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有“铁官”“盐官”,而从《集簿》“都官二”指“铁官”与“盐官”看[10],“都官”也非“工官”。汉长安城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出土弩机多见“河内工官”“南阳工官”铭[11],铭中的“河内工官”“南阳工官”即为《汉志》河内郡、南阳郡的“工官”。同样,居延出土竹箭上的“河内工官”铭文的职官也与骨签工官一致[12],因此河内工官、南阳工官皆为兵器生产机构。《汉书·贡禹传》见有“三工官”,“方今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东西织室亦然”[13]。据刘庆柱研究,“三工官”应为骨签所见的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14]。从传世及出土文献看,“工官”皆设于郡,尚未见设于中央官署与县等机构之中。
《汉书·周勃传》载“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15],《汉书·食货志》载“边兵不足,乃发武库工官兵器以澹之”[16]。从这两则文献看,其中的“工官”与尚方、武库不同,尚方、武库为中央机构,有生产兵器的职能。因此虽《周勃传》及《食货志》中未明言“工官”所隶机构,但从其与尚方、武库并列看,其可能属郡工官。
因此,若以文献进行定义,称“工官”的“工官”当仅设于郡中,是生产兵器的机构,个别工官兼产漆器及铜器。进言之,中央官署类骨签所见兵器生产机构不能称为“工官”。从骨签文字内容的分类来看,也可得到进一步的佐证。
二 骨签文字内容分类
目前学界主要按形制、字数、文字内容或使用组合对骨签进行分类[17]。从骨签内容看,可进一步细分为七类。
(1)中央官署类,有寺工、右工室工师、若卢、内官、太仆、卫尉旅贲与光禄弩官7种。
(2)郡工官类,有河南工官、南阳工官与颍川工官3种。
(3)县类,有安邑、平舆与河南县3种。
(4)列侯类,只有龙侯1种。
(5)强度类,主要为“力+数字+石”“服+数字+石”“乘舆+数字+石”“大黄力+数字+石”形式。
(6)射程类,主要为“射+数字+步”形式。
(7)编号或代号类,主要为“天干(甲乙丙丁)+数字”与“第+数字”形式。
在上述七类中,严格意义上的“工官”只有郡工官。
三 中央官署类骨签梳理与考订
在已公布的64305枚骨签中,中央官署类骨签共103枚,其中102枚可确定隶属机构,第14583号残而无法确定。在这103枚骨签中,所见的中央机构分少府、太仆、卫尉与光禄4类,下文梳理的寺工、右工室、若卢、内官均为少府属官。
(一)少府类
《汉书·百官公卿表》(下简称《汉表》)载:“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为考工。”[18]因此骨签中的“右工师工室”“若卢”为少府属官。《汉表》“宗正”条载:“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19]因此“内官”早期为少府属官。《汉表》虽无“寺工”,但寺工应为少府属官(详后)。
1.寺工类
寺工类骨签共11枚,多数残缺,举例如下。
25960:二年寺工第廿四。
24677:三年寺工第八十
38351:四年寺工第廿五。
08959:五年寺工第六十七(图一)。

图一 第 08959 号骨签
(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中华书局,2018 年,下同)
寺工类骨签的内容均较简单,完整者为“纪年+寺工+第+数字”形式,所见纪年从二年至五年,未见超过六年者,说明其不晚于武帝太初时期。“第+数字”表示生产弓弩的编号或数量。
战国时秦出土铜壶铭文有“寺工”,如二年寺工壶:
二年寺工师初/丞拑/廪人莽。[20]
始皇时期兵器铭文常见“寺工”及“寺工师”,举例如下:
三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詟/丞义/工沱。
四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詟/丞我/工可。
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詟/丞义/工成。
廿年寺工师攻/丞巨造/工□。[21]
铭文中的“寺工师”应为“寺工工师”之省,即寺工下设有工师。从秦封泥“寺工之印”“寺工丞印”“寺工中监”可知[22],寺工设有令、丞及中监。刘瑞在《秦封泥集释》中曾对寺工的考订做过系统梳理[23]。简要之,寺工从秦延置至汉,主要为中央生产青铜兵器、生活用器。秦始皇帝陵园遗址出有较多的“寺工+私名”、“寺+私名”或单字“寺”类陶文[24],说明寺工还烧造砖瓦。寺工类骨签的发现表明寺工还生产弓弩。《汉表》无“寺工”,黄盛璋认为《汉表》“寺互”应为“寺工”之讹,即“工”易误作“互”[25]。现出土秦汉文献无“寺互”,但“寺工”常见,黄盛璋之说可以,秦时寺工属少府无疑。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寺工、右工室、都水”并连的情况看[26],寺工当与右工室、都水一样同属少府,汉初延秦设置,为兵器生产机构,后废。
2.右工室类
右工室类骨签共9枚。按纪年、职官与私名组合,其可编年如下。
43399:元年右工师作/更生丞乙啬夫/工高造。
39373:三年右工安作□/啬夫安世工图片/
12185:五年右工师□更/生丞乙佐谈工/溃造第五十九。
12460:五年右工室工师更生/丞乙佐谈工溃造/第九十三(图二)。

图二 第12460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第39373号“工安”之“安”应释为“师”。与第12185号骨签同纪年及内容相近者,还有第64191、39979号。所见右工室类骨签皆无年号,纪年从元年至五年,未见超过六年者,年代应早于太初。
骨签有“右工师”及“右工室工师”,说明“右工师”为“右工室工师”之省,即“工室”下设“工师”,同样“寺工师”当为“寺工工师”之省,寺工下设工师。从骨签看,工室设有令、丞、啬夫、佐,其中啬夫与佐未见构成隶属关系。在职官级制上,元年、三年为“丞/啬夫”,五年为“丞/佐”,皆为二级制,其中啬夫与佐之下均为“工”,说明啬夫与佐直接负责工师作坊的生产。
在所见右工室类骨签中,元年至三年有“作”字,“作”字之后“”“延”为人名,应为工师令的私名。“右工师作”应为“右工室工师作”之省,“作”有生产之意。直接承担生产的机构并非工室,而是工师,即工室承担了“作”的职能,而工师承担“造”,“作”“造”之别可能表示了工室与工师在职能上的区别。“造”字之后“第+数字”应表示生产的数量及编号。
《汉表》无“右工师”“右工室工师”,有“考工室”“考工”。在战国秦兵器铭文中,少府下设“工室”,如:
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少府工室阾/丞冉/工九/武库。[27]
始皇时期有“少府工师”,如:
十六年少府工师乙/工毋。[28]
秦封泥有“少府工室”“少府工丞”[29],“少府工丞”为“少府工室丞”之省。秦封泥还有“雝工室印”“雝工室丞”[30],“咸阳工室”“咸阳工室丞”[31],“栎阳左工室”“栎阳左工室丞”“栎阳右工室丞”[32]。雝即雍,雍、咸阳、栎阳皆曾为秦都,岳麓简中有“西工室”,西亦曾为秦都。在秦封泥及兵器铭文中,只有都邑之县及中央机构设工室。骨签所见少府设工室,传世文献未载。
战国秦兵器或漆器铭文常见郡县设工师,举例如下:
六年汉中守运造/左工师齐/丞巸/工牲。
廿六年蜀守武造/东工师宦/丞耒/工□。
十三年相邦义之造/咸阳工师田/工大人耆/工
元年相邦疾之造/西工师诚/工戌疵。
六年上郡守闲之造/高奴工师蕃/鬼薪工臣。
八年相邦薛君造/雍工师效/工大人申。
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
十四年相邦冉造/栎工师□/工禺。[33]
上郡、汉中郡、蜀郡及咸阳县、栎阳县、西县、高奴县、漆垣县皆设工师,可知战国至秦代可在郡、县下设工师,而工室只见于中央机构及都邑或旧都。在秦出土文献中,未见工室与工师构成隶属关系,表明战国至秦代工室与工师属两个机构。
《汉表》载武帝更名“考工室”为“考工”,说明武帝之前存在“考工室”。目前未见秦有“考工室”,从《二年律令·秩律》有“右工室”看,不排除西汉早期工室与工师在武帝更名“考工室”为“考工”之前,被合并为一个新机构,命名为“考工室”。骨签“右工室工师”表明武帝太初之前的工室下设工师,应也是上说之证。即,骨签中的“右工室工师”应为考工室下属机构。
3.内官类
内官类骨签共7枚,可分两类。
第一类为“纪年+内官+第+数字”形式,共6枚。
23632:元年内官□百卅七。
33636:二年内官第百卅八。
01514:四年内官第/百卅五(图三)。
06402:五年内官第七十
10693:六年内官/第卌一。
27903:七年内官/第五十四。
第二类为“纪年+内官+工+私名+缮”形式,仅1枚。
36091:六年内宫工……/缮。

图三 第01514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第36091号“宫工……”应释为“官工□□”。第一类的纪年从元年至七年,“七年内官”的年代应早于武帝。第二类有“缮”,与下文讨论的若卢之“缮”用法相同,即对有损的弓弩进行修缮。内官“第+数字”表示生产弓弩的数量及编号。
据《汉表》,内官原属少府。刘瑞在《秦封泥集释》中对内官的考订做过系统梳理[34]。简要之,内官一方面管理与制作皇家财产与器物,另一方面逮捕、审讯、关押罪人或参与司法审理和定罪。吴镇烽认为内官属少府时,职责主要是主管审度;属主爵或宗正时,其职责有所变化,或职权有所扩大[35]。
西汉内官机构上承秦制,秦昭宫铜鼎铭文有“廿一年,内官右工/昭宫私官/一斗九升/止”,“廿一年”为始皇二十一年[36]。“内官右工”可能为“内官右工师”之省,即内官下设右工师。秦汉时期所见右工师主要生产兵器、铜器,骨签所见内官为中央修缮弓弩,应与内官下设有工师机构有关,说明骨签“内官”与宗正并无关系。从内官类骨签年代来看,内官改属宗正当不早于武帝太初时期。内官改属宗正后,职能主要是审讯、关押罪人,正如王伟分析内官是专门管理皇室宗亲及外戚的机构,可独立处理涉及皇室成员的案件[37],其说甚是。
4.若卢类
若卢类骨签仅3枚。
14350:建昭四年若卢令/啬夫建工延年缮力(图四)。
35501:若卢令顺库图片/缮。
15544:阳朔元年卫尉……军/丞□啬夫光生工/□缮力六石。

图四 第14350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第35501“缮”可补释为“工□缮”。第15544号原释“卫尉”不确,当为“若卢”。同号原释“生”字者,疑为“孝”字。另第35501、15544号可对读,若卢令私名皆应释“顺库”。因此,第35501号骨签的年代应与第15544号相近。
骨签所见若卢设令、丞、啬夫。在职官级制上,从建昭至阳朔皆为“令/丞/啬夫”三级制。在郡工官类骨签中,啬夫全称为“作府啬夫”,即作府机构的长官为啬夫。在若卢类骨签“令/丞/啬夫”三级制中,啬夫下为工,说明啬夫直接管理工匠,负责生产管理,即若卢设有作府机构,长官应为啬夫,啬夫直接管理工匠,进行生产劳作。
秦封泥有“奴卢之印”“奴卢丞印”“奴卢府印”,“奴卢”为官府名称无疑。刘乐贤指出“奴”可读为“若”,秦封泥“奴卢”就是汉代的“若卢”[38]。那么,秦时已设若卢。如淳注《汉书》时解释若卢:“官名也,藏兵器。《品令》曰若卢郎中二十人,主弩射。《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39]陈直据《汉旧仪》“若卢右丞”指出,若卢设有左、右丞,右丞主库兵,左丞主诏狱[40]。“若卢郎中”与骨签“光禄弩官郎中”结构相近,即若卢下设有郎中,主弩射。若卢类骨签所见若卢只有“缮”,无“造”,与少府右工师、寺工及内官明显不同。因此似可认为,若卢不生产弓弩,而只是对损坏弓弩进行修缮,印证了《品令》《汉仪注》若卢主弩射、治库兵的记载。
(二)太仆类
太仆类骨签共38枚,均为“纪年+太仆+工+私名+缮”形式,所见纪年皆为六年,区别在于工匠私名不同。稍特别者为第17867号,在“缮”字之后刻“□六石”,“□”原释为“服”,似可释为“力”。太仆骨签皆无“造”字,均为“缮”,说明太仆不生产弓弩,而是对有损弓弩进行修缮。
06643:六年太仆工同缮。
08365:六年太仆/工逢缮。
12723:六年太仆工易亥/缮(图五)。
13040:六年太仆工郢缮。
13044:六年太仆工亘缮。
17867:六年太仆工□缮/服六石。
17886:六年太仆工吉缮。
45212:六年太仆/工产缮。

图五 第12723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第17867号“服”应释为“力”。《汉表》:“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41]太仆掌管皇帝及官府用马的饲养与使用,也为皇帝驾车。安作璋、熊铁基认为太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太仆主马政,马政二分,一是供天子私用,即所谓“家马”,二是供军国之用[42]。骨签所见太仆修缮弓弩,为传世文献所未见,可补史之阙。
(三)卫尉类
卫尉类骨签共29枚,分无年号与有年号两类。无年号类皆为“纪年+卫尉+工+私名+缮”形式,纪年仅见“六年”,内容区别仅在工匠私名。
无年号类骨签共24枚,完整者较多,举例如下。
06636:六年卫尉/工方遂缮。
08008:六年卫尉/工奉世缮。
04486:六年卫尉/工纹缮(图六)。

28829:六年卫尉工/成缮。

12679:六年卫尉工/方缮。
19576:六年卫尉工/奉世缮。
10674:六年卫尉工/信婴缮。
年号类骨签共5枚,按年号及年份可编排如下。
00359:神爵四年卫尉旅贲令丞/万年啬夫临工幼缮/六石(图七)。
15201:甘露元年卫尉旅贲丞田佐/工万缮六石。
00555:卫尉旅贲初元五年令/丞谊掾万啬夫动/工光缮。
00683:永光三年卫尉旅贲令/丞谊令史胜啬夫/工年缮。

图六 第04486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图七 第00359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年号类卫尉骨签所见的年号有宣帝神爵、甘露,元帝初元、永光及成帝阳朔。所设职官有令、丞、掾、令史、啬夫。在职官级制上,神爵时期为三级制,初元、永光为四级制,说明年代越晚职官级制不断递增。第15201号骨签并未见“令+私名”内容,应为省刻。因此,第15201号骨签职官系统应为三级制。从三级制到四级制,主要增设了掾与令史。从四级制来看,掾与令史地位相当,皆协助旅贲丞办事。从神爵四年至永光三年,主要是啬夫直接负责卫尉旅贲的弓弩修缮与管理。
卫尉类骨签无“造”,皆为“缮”,说明旅贲并不生产弓弩,而是对有损弓弩进行修缮。第00359号有“六石”,说明卫尉旅贲修缮六石弩,与太仆一致。卫尉旅贲从太初之前至成帝阳朔时期皆对有损的弓弩进行修缮,延续时间较长。
《汉表》载“卫尉,秦官,掌宫门卫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复为卫尉。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长乐、建章、甘泉卫尉皆掌其宫,职略同,不常置”[43]。骨签所见“卫尉旅贲”为“卫尉”“旅贲”之合,“旅贲”为“卫尉”属官,设有令、丞,与《汉表》一致。卫尉、旅贲皆为掌管宫城的军事长官,负责保卫宫城的安全。据骨签可知,旅贲下设掾、令史及啬夫,可补文献之阙。
据《汉表》,长乐宫、建章宫、甘泉宫设卫尉,各掌管其所在宫殿安全,职官设置与卫尉相同,但不常置。《汉书》有“未央卫尉”,见于《李广传》:“武帝即位,左右言广名将也,由是入为未央卫尉,而程不识时亦为长乐卫尉。”[44]
骨签中的卫尉旅贲为卫戍机构,非生产机构。卫尉旅贲骨签无“造”,皆为“缮”,说明卫尉不生产弓弩,但下设啬夫负责有损弓弩的修缮。
(四)光禄类
光禄类骨签共5枚,所见年号有宣帝五凤四年(前54年)、甘露二年(前52年)及元帝永光三年与四年(前41~前40年)。
15186:五凤四年光禄弩/郎良工众缮。
14493:甘露二年光禄/□丁工丞
01008:永光三年光禄弩官/郎中晏/工福缮。
00904:永光四年光禄弩官/郎中晏工众缮/力六石(图八)。
00495:永光四年光禄弩官郎中/晏工辅缮力六石。

图八 第00904号骨签
(引自《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释文编》)
第15186号工匠私名原释“众”,当释“延”。第14493号“丁工丞”应释为“良工”。“光禄弩官郎中”所见职能皆为“缮”,修缮“力六石”弩机,与卫尉旅贲、若卢一致。《汉表》:“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皆秦官……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45]骨签“光禄弩官郎中”之“光禄”为“光禄勋”之省。安作璋、熊铁基考证光禄勋的职能一方面是宿卫门户,另一方面侍从皇帝左右,实为皇帝的顾问参议、宿卫侍从及传达招待等官员的总首领,或说是宫内总管,地位很高。光禄勋下有不同分工,有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与右中郎将三署,每署有若干中郎、侍郎、郎中[46]。
《汉表》无“弩官”,“光禄弩官”可补文献之阙。从骨签看,“弩官”为光禄勋下属机构。据《汉表》,郎中无员,即无属官,设置数量较多。陈直认为“郎中”是“廊中”之省文,秦时殿上不得持兵器,皆立在岩廊下,故名,属于武士[47]。骨签“光禄弩官郎中”之“郎中”应为《汉表》之“郎中”,即“光禄弩官郎中”可分为“光禄”“弩官”“郎中”三部分。骨签“光禄弩官郎中晏”之“晏”为“郎中”私名,“郎中”下为“工”,说明光禄弩官所使用弓弩的修缮应是由郎中负责。
四 余 论
中央官署类骨签有三个特点较郡工官突出。
(一)“造”“缮”职能与郡工官相反。中央官署类骨签最主要的机构为少府及其属官,职能包括“造”与“缮”,即生产与修缮,而若卢、太仆、卫尉旅贲及光禄弩官未见“造”,只见“缮”。寺工、内官类骨签有“第+数字”类内容,凡用“造”者刻文末多数有“第+数字”,凡用“缮”者均无“第+数字”,即不排除寺工、内官不仅有生产,也有修缮。即使如此,中央官署类骨签“缮”较“造”多,以“缮”为主。而在郡工官骨签中,尚未见“缮”,皆为“造”。中央官署类骨签“造”少,这说明郡工官与中央官署机构在弓弩“造”“缮”职能上存在明显区别。
(二)生产时间不连续,没有郡工官生产时间长。中央官署类骨签早于武帝太初的有少府之寺工、右工室工师、内官及太仆,从太初之前延续至西汉晚期的有卫尉旅贲,晚于太初的有少府之若卢及光禄弩官,表明中央机构在太初之前主要是少府为中央生产或修缮弓弩,太初之后少府生产弓弩的职能在逐渐弱化。但在郡工官骨签的发现中,河南工官骨签的数量要多于南阳与颍川工官骨签之和,生产的年代从太初之前一直延续至西汉末期,似可表明河南工官在西汉弓弩的生产中规模最大、时间最长。
(三)弓弩生产较为单一,不及郡工官生产种类多。中央官署机构生产或修缮所见只有力六石弩,而郡工官从力三石至力廿石较为齐备。郡工官生产弓弩除“力”类外,还有“服”“乘舆”“大黄”类,表明郡工官生产弓弩种类繁多。
总之,中央官署类骨签在弓弩生产数量、种类、职官设置及“造”“缮”职能上皆区别明显。中央官署类骨签未见“少府工官”“太仆工官”“卫尉工官”“光禄工官”用词,与“河南工官”“南阳工官”“颍川工官”不同。因此,从骨签“工官”一词从未用于中央官署机构的情况,就与前文从传世和出土文献判断的中央官署未设“工官”一致。故而中央官署类骨签所见的生产职官,不应定为“中央工官”。
当然,无论骨签的制作、刻写是否在中央、地方,中央官署类骨签的形制、刻写方式与文字风格均与郡工官、县及列侯类骨签保持高度一致,这点颇值关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职官设置及不同地方机构为中央生产弓弩,在骨签形制、刻写方式及文字风格上的统一性,表明了骨签性质上的同一性。
李毓芳很早就从未央宫三号建筑基址布局、出土遗物、骨签形制及其文字内容出发,判断骨签并非器物之“标牌”[48],而是工官向中央生产及进献兵器的“物勒工名”记录,从而明确了未央宫三号建筑有保存皇家档案的职能。换言之,中央官署机构生产或修缮的弓弩输送中央武库时,在骨签上刻出文字,形成“物勒工名”的记录,并被长期保存于未央宫三号建筑。只有文书档案更易在书写材料、书写方式及文字风格上要求不同地方、不同机构在文书制度上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因此骨签为档案的性质自可成立。
附记: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刘瑞研究员的悉心指正,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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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城工作队《汉长安城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期。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第120、12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3]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
[4]荣文库《汉代中央铜器生产工官机构考释》,《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5期。
[5]同[3]。
[6]郭俊然《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中央工官考》,《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7]钱彦惠《铭文所见西汉诸侯王器物的生产机构——兼论西汉工官的设置与管理》,《东南文化》2016年第3期。
[8]荆州博物馆《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第189页,文物出版社,2022年。
[9]《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第1554、1555、1560、1563、1581、1598页,中华书局,1962年。
[10]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第3、15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
[11]同[2],第85页。
[12]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二)》,第161、162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
[13]《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0页,中华书局,1962年。
[14]刘庆柱《汉代骨签与汉代工官研究》,《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4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
[15]《汉书》卷四〇《周勃传》,第2062页,中华书局,1962年。
[16]《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第1173页,中华书局,1962年。
[17]刘瑞《汉长安城未央宫出土骨签性质与用法研究综述》,《汉代陵墓考古与汉文化》,科学出版社,2016年。
[18]《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第731、732页,中华书局,1962年。
[19]同[18],第730页。
[20]王辉、王伟《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第188号,三秦出版社,2014年。
[21]同[20],第265、268、274、310号。
[22]刘瑞《秦封泥集存》,第241、24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
[23]刘瑞《秦封泥集释》,第273、2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
[24]袁仲一、刘钰《秦陶文新编》,第276页,文物出版社,2009年。
[25]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第9期。
[26]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74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
[27]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79页,三秦出版社,1990年。
[28]同[20],第290号。
[29]同[22],第227~230页。
[30]同[22],第665页。
[31]同[22],第583、584页。
[32]同[22],第604、605页。
[33]同[20],第117、326、102、115、119、122、124、129号。
[34]同[23],第194~198页。
[35]吴镇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封泥考(下)》,《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6期。
[36]蔡运章《昭宫铜鼎铭文考释》,《古文字研究》(第28辑),中华书局,2010年。
[37]王伟《秦玺印封泥职官地理研究》,第14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
[38]刘乐贤《谈秦封泥中的“奴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李学勤先生八十寿诞纪念论文集》,中西书局,2016年。
[39]同[18],第732页。
[40]陈直《汉书新证》,第99页,中华书局,2008年。
[41]同[18],第729页。
[42]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139、140页,齐鲁书社,2007年。
[43]同[18],第728页。
[44]《汉书》卷五四《李广传》,第2441页,中华书局,1962年。
[45]同[18],第727页。
[46]同[42],第107、112页。
[47]同[40],第85、86页。
[48]李毓芳《略论未央宫三号建筑与汉代骨签》,《文博》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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