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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新简·建武四年三月甲渠候官万岁部秦恭失鼓爰书
简文是: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公元28年4月29日),萬歲候長憲……隧。·謹召恭詣治所,先以證縣官城樓守衙(御)……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公元28年5月1日),萬歲候長憲敢言之。官記曰:第一隧長秦恭時之俱起隧取鼓一,持之吞遠隧。李丹、孫詡證知狀。驗問,具言前言狀。
·今謹召恭詣治所,驗而不更言請,辤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恭辤曰:上造居延臨仁里,年廿八歲,姓秦氏。往十餘歲父母皆死,與男同産兄良異居,以更始三年(即建武元年,公元前24年)五月中除爲甲渠吞遠隧長,代成則。恭屬尉朱卿、候長王恭即秦恭到隧視事。隧有鼓一,受助吏時尚。鼓常縣塢戶內東壁,尉卿使諸吏旦夕擊鼓,積二歲,尉罷去,候長恭斥免。鼓在隧。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徙補第一隧長。至今年二月中女子齊通耐自言責恭鼓一,恭視事積三歲,通耐夫當未□□臨責鼓等。將尉卿使執胡隧長李丹持當隧鼓詣尉治所,恭本不見丹持鼓詣吞……李丹、孫詡皆知狀,恭不服取鼓爰書。
六枚简字迹同,内容相关,属同一简册。为万岁部上报候官之正式公文——即关于第一隧长秦恭当赔偿守御器官鼓事的爰书。该爰书有两份,即丁酉和己亥爰书。爰书所记事情大致是万岁候长宪因甲渠候官下书,说甲渠候官第一隧隧长秦恭从俱起隧取鼓至吞远隧。李丹和孫詡二人知情,并作证。于是上级要求调查秦恭。秦恭自称,他于更始三年五月(即建武元年)任吞远隧长,上任时鼓即悬该隧坞内东壁,塞尉朱卿指派诸吏每天早晚各击鼓鸣号,共二年,后来塞尉、候长皆罢职离去,鼓仍在该隧。建武三年八月秦恭徙补为第一隧长,离开了吞远隧。建武四年二月,女子通耐向官告发秦恭从其丈夫当之处取走鼓。恭任职已三年,当从未……,是尉命执胡隧长从当的烽燧(俱起隧)取鼓到吞远隧的,秦恭本人未亲见此事。秦恭坚称未从俱起隧取鼓。
该简册对于研究汉代司法程序、爰书性质和相关律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藏甘肃简牍博物馆。
(来源:甘肃简牍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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