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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
出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21-5
页数:790页
定价:188元
装帧:精装
系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所谓“乡里制度”
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这一界定包括如下三方面内涵:
(1)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资源的、社会与文化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建立并保持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诸种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乡里制度采用怎样的方式,是官府设官置吏,采用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谓“乡官制”),还是征发或召募职役、各任以职事,即主要采用征役以任事的管理方式(所谓“职役制”),它都是国家基层控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王朝国家(“官”)的制度,而不是民间社会(“民”)的制度。因此,以各种乡村社会的力量(包括不同类型的乡村豪强、乡绅以及“边缘群体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的“自治”制度(包括血缘的、地缘的、业缘的以及以信仰或仪式相联系的诸种社会组织及其制度性安排)不包括在内。
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往往立足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及历史学)背景,在不同的学术体系与语境中,使用乡村制度、乡村控制制度、乡里制度等概念,而一般未予以清晰的界定。所以,这里需要对这三个概念略作辨析。
一般说来,乡村制度(或农村制度)乃是相对于城市制度而言的,是指在乡村(农村)区域建立并运行的诸种制度,包括乡村(农村)的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控制特别是行政管理与治安制度)、教育与文化制度(包括社会伦理与礼仪制度、教育文化体制)等。乡村制度的研究者主要立足于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分划,将城市及其制度性安排作为乡村、乡村制度的参照系,展开对于乡村及其制度的探讨。因此,研究者虽然也把国家(其不同层级的统治中心,主要在城市里)在乡村地区建立并实行的诸种制度包括在乡村制度中,但往往更倾向于强调对乡村、乡村制度与乡村社会“特性”的“发掘”与揭示,所以特别着意于乡村“自生的”或“内在的”、具有“自治性”的诸种制度,如村庄组织、宗族组织等。这种研究的出发点,一般是将帝制时代的中国界定为农业国家,认为乡村经济、社会与文化乃是传统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的主体,故而研究乡村制度乃是深入探究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入手点。
乡村控制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则是国家政权(在中国古代史的背景下,则主要是王朝国家)及其在乡村的代理人,是站在国家、政府以及乡村权力的掌握者的立场上,探究国家权力和权力集团通过怎样的制度性安排,控制乡村地区与乡村民众,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乡村控制制度,既包括国家权力控制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如乡村行政管理组织、治安监控体系、赋役征发系统、文化与思想控制体系以及救荒等社会救济系统等;也包括乡村权力的掌握者,如何通过国家“授予”或“委托”的权力,并利用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其拥有或掌握的武力、财力与文化权力,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制度”及其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并维护乡村社会及其秩序。萧公权先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19世纪中华帝国对于乡村的控制的。在其名著《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二编“乡村控制”中,萧先生用“治安监控:保甲体系”“乡村税收:里甲体系”“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思想控制:乡约及其他制度”等四章的篇幅,主要讨论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制度;而在第三编“控制的效果”中,则着意分析村庄领袖、宗族等乡村组织在乡村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中的作用。
乡里制度或乡里控制制度则是乡村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以赋役征发和治安监控为目的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权力通过不同的行政方式,控制、管理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制度性安排。征发赋役和监控治安虽然都是乡里制度的主要功能,但二者的制度性规定(如赋役的种类、税则,邻保连坐的法律规定等)并不包括在乡村行政管理制度之内。同样,户籍制度虽然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乡里制度的前提,甚至包含在乡里制度之内,但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控制制度,而乡里制度却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历史学者更倾向于以特定时段具体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指称特定时段乡村行政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如秦汉乡里制、北魏三长制、隋唐乡里制、宋代都保(图)制、金元社制或村社制、明清里甲制与保甲制等,只是在综论历代王朝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时,才概括性地将之总称为“乡里制度”。本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乡里制度”这一概念的。
(2)乡里制度由乡、里、邻等县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组成。其中,乡包括若干村落,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或户口赋役籍帐汇总的单元,或人文地理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以五家互保连坐为原则,是最基层的治安监控单元。
在王朝国家理想的设计中,比邻而居的五家民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又相互伺察,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赏罚相延及,故上级管理者于各户之出入、存亡、臧否、逆顺皆可得到了解与把握。清人陆世仪说:“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在这个意义上,以五家(或十家)民户为基本编组单位的邻、比(伍、什、保、甲)等,乃是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最基层的单位。“比邻而居”是邻比编排的原则,换言之,邻比是以民户的居住状态为根据编排的管理单位,在本质上是地缘性的组织单元。
里、闾之制,也起源于居住单位。《说文》释“闾”,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闾也。” 则闾之本义,即指群侣而居,亦即整齐的聚落内部分划为若干规整的居住区。《说文》释“里”,谓:“居也,从田从土。” 故里乃是指带有田地的居住区。里大抵有土垣围绕,内部分划也较为规整。故无论制度规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还是以百家、百一十家为里(闾),而在实际的编排中,里必然以村落为基础,或以一村为一里,或合数村为一里,或将一大村(包括城邑)编排为若干里。里编定之后,则当相对保持稳定,不必因户口增加而频繁地重新编排。质言之,百家之里是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
乡在起源上就是一种地域单元,指包括若干村落的乡村区域。秦汉时期的乡是县级政权之下的行政区域,所统户口一般在千余户至数千户,规模较大;在乡部的中心聚落设有乡廷,以啬夫或有秩主管乡政。魏晋南北朝时期,乡的户口规模逐渐减小,至隋唐时定制为五百户,远较汉代的乡为小。唐代的乡政由所属五里的里正主持,诸乡里正到县衙当值,处理本乡事务,故诸乡不再有乡司驻地。因此,中唐以迄北宋前期,乡遂逐渐向以赋役征纳为核心的籍帐汇总单元和人文地理单元演变。在乡逐步退出乡村事务的具体运作之后,管、都保等相继成为县与里(耆、大保)之间的、统领数村的地域行政单元,其所领户数在250户至千余户不等。明代里甲制下,县直辖各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乡级”行政管理层级。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