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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 郝春文 | 北朝至隋唐五代的女人结社

摘要: 在东晋至隋唐五代间流行的各种私社中,有一种由女人结成的私社颇为引人注目。本文拟对这种私社略作探讨。 东晋至南北朝时期,佛教结社广为流行。这类私社大多由在家的与出家的佛教信徒组成,多数从事以造像为中心的佛教活动。这类佛教结社一般称为邑、邑义、邑会、法义等。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这类私社统称为佛社。由女人结成的邑、邑义、法义,也是佛 ...



在东晋至隋唐五代间流行的各种私社中,有一种由女人结成的私社颇为引人注目。本文拟对这种私社略作探讨。
东晋至南北朝时期,佛教结社广为流行。这类私社大多由在家的与出家的佛教信徒组成,多数从事以造像为中心的佛教活动。这类佛教结社一般称为邑、邑义、邑会、法义等。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这类私社统称为佛社。由女人结成的邑、邑义、法义,也是佛社的一种。
就我们所知,由女人结成的佛社最早出现于北朝东魏时期。最早的一条材料是在东魏元象元年(538)。但我们所见的比较完整的材料是在东魏武定三年(545)。此略引这条材料如下:“大魏武定三年岁在乙丑五月己卯八日丙戌,郑清合邑义六十人等,敬造迦叶石像一躯,上为皇帝陛下,臣僚伯(百)官,州郡令长,师僧父母,因缘眷属,普及法界众生,有形之类,一时成佛。奇哉邑母,识知无常,缘乡劝花(化),造石金刚,舍此秽形,杲(早)登天堂。合邑诸母,善根宿殖。昼夜忧惶,造像永讹,释迦已过,弥勒愿值。刘苌、邑子王伏、邑子李许、李法容、邑子吕乐堂、邑子郑华容、李母女、邑子张保姬、邑子杨男姬、窦小光、邑子窦双、邑子窦明......”这是一篇《邑义造迦叶像记》、文中将邑义成员称为“邑母”、“合邑诸母”,则这个邑义当主要是由已至母辈的中老年妇女组成。
东魏以后,由于北齐统治者推崇佛教,其时佛教结社盛行,故此期女人结邑的材料也较多。从这些材料来看,女人邑的规模大致在二十几人至七十几人之间。邑义的首领有法义主、像主、都维那、维那等名目。邑义的成员称邑母、邑子、法义或直书姓名,有的则书某某母等。女人邑的结合以地域为主,往往由某一村邑的女人自愿组成。如《北齐天保四年二月廿日公孙村母人三十一人合邑造像记》所记邑义是由公孙村的女人组成,《北齐乾明元年四月十五日大交村邑义母人七十五人造观音像记》所记邑义是由大交村的女人组成,等等。由于这些佛社是由信奉佛教的女人自愿组成的,所以,不是村邑内的所有女人都参加,而是村邑内部分女人的结合。
这种由女人结成的佛社与其它佛社一样,大多是佛教寺院的外围组织,受到寺院僧尼的影响与控制。如《北齐天保十年二月十五日比丘惠祖等合邑造像记》就是一例。现引这个造像记如下:“惟大齐天保十年岁次己卯二月十五日,像主比丘惠祖、比丘智元、像主□□吉母人等,敬造龙树思惟像一躯,通光□大三尺半,仰为皇帝万民,有为含识,受苦众生,一时成佛。后为师僧父母,七世先亡,见存眷属,同发(登)□果。比丘尼道惠、比丘尼道□、比丘尼竫晕、比丘尼玄会、比丘尼亥湛、比丘尼明艳、比丘尼智崇、□头母傅、□达母吴、李良母杨、李峰母马、元长母王、钟仁母孔、元景母吴、清统母刘、王母张、万受妻刘、得生母刘、僧德母吕、明远母杨、延贵母王赵、赵□妻张、都维那张思□、都维那像主比丘智元、□告亡祖贰、亡父业、亡叔业、亡叔伯、亡叔遵。”这个佛社内有比丘二人,比丘尼七人,两位比丘又任像主之职,则这些僧尼当是这个佛社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另前面提到的《北齐乾明元年四月十五日大交村邑义母人七十五人造观世音像记》后的题名中,第一列首先是两个比丘尼,这个女人邑也有可能是排在前面的两个比丘尼劝化的结果,这个邑义与这两个比丘尼所在寺院当亦有联系。一些女人邑的造像记虽无僧、尼题名,但这些由佛教信徒组成的专门从事佛教活动的佛社也很难不与寺院、僧尼发生联系。
这种女人邑成员还往往会成为社内富人的附庸。如《北齐天保十年七月三日周双仁等合邑造像记》云:“大齐天保十年岁在己卯七月丙辰朔三日戊午,佛弟子文海珍妻周双仁,仰为忘(亡)夫敬造石像一躯。力不独济,劝率□得邑仪(义)七十一人,共同□愿,像身得成,举高五尺事具。自亡夫在时,身遇□议入朝紫开国□委德间补南阳郡事,□受(寿)早终,形郸幽里,言念之怀,刊石建石。生明殒闇,愿还复晓,亡者得脱天堂。邑子七十一人等,并己身等,及所生父母,长寿百年。富贵子孙,资财□□,国王帝主,位极无穷,州郡令长,普同所愿。比丘僧道□、宁远将军前吏部令史文海珍妻维那周双仁、□伏生妻维那文花胜、□□□妻维那周优㝹、□□将军文业安妻维那宋丑女、维那文徽悦、......”这个邑义建立的起因是周双仁要为其亡夫建功德而造石佛像,因“力不独济”,故“劝率”合邑义七十一人共造。从以上引文来看,这个造像记简直可以说是周双仁亡夫的追福功德记。出资参加造像的邑义成员,在愿文中只被略提一句。邑义成员当是主要出资者,但在造像记中她们却成了周双仁亡夫的陪衬。
唐五代时期,私社大盛。通称社、社邑、义社、义邑、邑义等。这些私社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类承东晋南北朝佛社之绪,主要从事佛教活动;一类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的互助,其中最重要的是营办丧葬,也有的还兼营社人的婚嫁、立庄造舍的操办襄助,以及困难的周济、疾病的慰问、宴集娱乐,远行、回归的慰劳等。有些社则兼具上述两类社的职能。而以营葬活动为主,兼及其它互助活动的私社,已成为私社的主体。与此相适应,唐五代时期的女人结社,也发生了若干变化。
敦煌遗书中保存了两件唐五代时期的女人社社条,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此期女人社发生的变化。
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女人社立社的指导思想已与北朝的女人邑大不相同。北朝的女人邑一般是结邑造佛像以祈福。而此时是“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从这些话来看,此时的女人社已很少有佛教的宗教色彩,具有明显的结义互助性质。
其次是与以上变化相关,社的主要活动已不再是佛教活动,而是帮助社人营葬。伯三四八九《戊辰年正月一汁四日□坊巷女人社社条》略云:“戊辰年正月廿四日□坊巷女人团座商仪(义)立条。合社商量为定,各自荣生死者,纳面壹斗,须得齐同,不得怠慢。或若怠慢者,捉二人后到,罚(酒)一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众团破除。或有凶事荣亲者,告保(报)录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又斯五二七《后周显德六年正月女人社社条》略云:“社内荣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社格。人各油一合,白面一斤,粟一斗。便须驱驱济造食饭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众社盖白耽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待,不拣厚薄轻重,亦无罚责”。从这些规定来看,女人社的丧葬互助活动与当时同类私社举行这种活动一样。在社的成员及其家属死亡以后,马上向社司报告,由社的首领录事向社人发转帖通知社人。社人接到通知以后,按指定时间带着助葬物品到营葬地点帮助凶家营葬。如有人不按时或不参加,就按规定进行处罚。从上引斯五二七社条的有关规定来看,在有的女人社,社人本身死亡要比家属死亡享受的待遇高一些。这些以营葬为主的女人社,与寺院、僧尼仍有联系。如上引斯五二七社条中的社官是“尼功德进”,伯三四八九社条中的录事是孔阇梨、虞候是安阇梨。这些比丘尼加入女人社的目的不是为了传播佛教,而是由于己身与家人的营葬需要他人的帮助。但她们到底是比丘尼,社的活动很难不受其比丘尼身份及其所属寺院的影响。所以,有的女人社在举行丧葬互助活动的同时,也举行一些佛教活动。如前引斯五二七社条略云:“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一斗,灯油一盏,脱塔印沙。一则报君王恩泰,二乃以父母作福。”则这个女人社每年正月要建斋一次,举行燃灯与印沙佛等活动。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此期女人社的成员比北朝由女人结成的佛社人数减少了。伯三四八九社条的题名是:“录事孔阇梨、虞候安阇梨、社人连真、社人恩子、社人福子、社人吴阇梨女、社人连保、社人富连、社人胜子、社人员泰、社人子富、社人员意”,计十二人。斯五二七社条的题名是:“社官尼功德进、社长侯富子、录事印定磨柴家娘、社老女子、社人张家富子、社人涡子、社人李延德、社人吴富子、社人段子、社人富胜、社人意定、社人善富、社人烧阿朵、社人富连、社人住连,”计十五人。女人社成员的减少与社的活动变化有关。北朝的佛社以造像为主要活动,组织比较松散,其中一部分造完像后大概就不再举行活动了。因这类团体组织不甚稳固,参加者随意性较强,故参加的人也往往较多。另一方面,造一座像的花费大体是固定的,故出资参加造像邑的人愈多,每个人分摊的部分就愈少。所以,造像邑的组织者也是欢迎更多的人来参加。但以营葬为主的女人社情况就不同了。因这类社本身带有结义互助性质,为保证社内成员能够轮流享受互助待遇,必须保持社的稳定。没有社的相对稳定,社人帮助他人的支出就不能得到回报,所谓“互助”也就无法实现。故斯六五三七10这类社的社条样式中云:“凡为立社,切要久居,本身若去亡,便须子孙承受。”如果有人要加入这类私社,要先由术人提出申请,再经社的首领与全体社人讨论批谁方能加入。一旦获准入社,一般不谁退出。如果提出退社,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斯五二七社条最后规定:“若要出社之者,各人决杖叁棒后,罚酿局席一筵,的无免者。”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对加入这类私社,要比加入佛社慎重得多。
从上列女人社成员题名我们看到,此期女人社的首领名称也与北朝不同,有社官、社长、社老、录事、虞候等名目。社的成员不再称邑母、邑子等,而是称为社人。上引材料还说明,此期女人社比北朝由女人结成的佛社组织要紧密得多。首先,立社要有类似章程的社条,入社、出社都有一定手续、规定。社的成员不按时或不参加社的活动等都要受到处罚。此外,在活动中撒野闹事者,也要受到处罚。如斯五二七社条规定:“或有社内不谏大小,无格在席上喧拳,不听上人言教者,便仰众社就门罚醴一筵,众社破用。”又伯三四八九社条规定:“或有大人颠言倒仪,罚酿(一)筵;小人不听上人,罚羯羊一口,酒一瓮。”
最后,唐五代时期还出现了按阶级、阶层结社的现象。前述北朝女人组成的佛社多由各阶级、阶层混合组成。但从我们上列唐五代时期两个女人社成员的题名来看,这两个社都是由下层妇女组成。日本学者那波利贞甚至认为伯三四八九中之女人社是由□坊巷的婢女组成的。此外,伯四九〇七《某寺庚寅年至辛卯年诸色入破历》中又有“夫人大社、小社”等名称,这种“夫人社”或者就是由沙州地方官吏的夫人们组成。
北朝至隋唐间女人结社现象的出现当与这一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有关。西晋以后,北部中国长期在少数民族统治之下。这些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相继为中原的先进文化所征服。同时,他们的一些风俗习惯也给中原人民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北朝至隋唐五代间妇女社会地位较高,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少数民族的影响。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对当时北部中国的妇女社会地位有生动描述。他写到:“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隋唐承北朝之遗风,再加统治者本身多有少数民族血统,故这一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亦非以后的宋代所能比拟。正是在这种“妇持门户”的社会条件下,女子以独立的身份结成女性群众团体才成为可能。
北朝至隋唐五代时期,妇女们除了自已组织邑、社以外,还常常和男人们混合结社。在这种男女混合组成的邑、社中,女人的地位也不比男人低。


出处:原载于《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5期,文章有删减,引用请参见原文。

作者简介:

宁可先生(1928-2014),湖南浏阳人,1947年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学习。1948年参加革命工作。1955年到北京师范学院(现首都师范大学)工作。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隋唐五代史、敦煌学、史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郝春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院院长,中国古代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本期编辑:あのころ

此文转自“CNU古代经济史”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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