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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古发现中的“大房子”(下)

摘要: 近年我国各地发掘出一批远古时期大型房屋遗址(俗称“大房子”),若能给以恰当的具体的解释,可为复原当时社会面貌提供有用的资料。笔者不揣浅陋,利用民族学上所见的几种不同的大房子作为比较材料,试对几处“大房子”遗址略加分析,并对今后考古工作中如何判断这类房屋遗址的用途和性质,提出几条粗浅的意见,就教于同志们。

The“Large Houses”Discovered in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 in China

【作者简介】 汪宁生,中国著名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家,中国民族考古学的创建者之一,云南民族大学教授。

二 我国近年发现的“大房子”遗址

以上是民族学上所见几种大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由于国内民族中现在仍保存“大房子”的已不多,不得不以较多篇幅介绍了东南亚、大洋洲乃至南北美洲的材料。在古代,太平洋周围地区和我国(特别是我国南方地区)在文化上是有一些联系的,故可作比较研究。

根据民族学材料所给予的启发,我们试选择近年几处考古发现中“大房子”遗址,就其性质和用途略加讨论。有关遗址的情况以公开的报告为依据。

(一)余姚河姆渡(河姆渡文化)

余姚河姆渡发现的原始村落遗址,是近年我国考古学重要发现之一。1973至1977年先后两次发掘,在第四层和第三层,发现大量木结构建筑遗址。一排排木桩排列有序,都是从西北到东南,从其走向分析,原是一种长形建筑的遗留,系背山面水建造。木桩下部削尖,打入生土,有些柱头或中间有洞,以便合榫;或保留天然树叉,以便缚扎。除竖立的木桩外,还发现长的横梁及长度分别为60-70 ,80-95 ,120-130厘米的厚木板(有些上有火烧痕迹),以及芦苇残片。木桩范围内无坚硬的居住面,却有大量有机物堆积,应为一种悬空的干栏式建筑。其中有四排木桩相互平行,间距有一定规律,应代表一幢干栏式建筑,就已揭露部分来看,长度至少达23米,宽为8.3米,室内应有一道宽约1.3米的前廊(图六)。在房屋下面堆积中发现有人们食过的橡壳、麦壳、兽骨、鱼骨、龟甲等等,大量的文化遗物也发现在这里,其中包括所谓“骨耜”及其他骨角工具、石斧、各种装饰品及各种陶器,从可复原的器形看来,有可作炊器或食具的釜、钵、盆、盘有容水的罐,还有陶灶。

河姆渡遗址第四层和第三层代表一种新的文化,即河姆渡文化。现在已有十几个放射性炭素的测定数据,都证明它的年代距今6000-7000年。它是我国南方最早的新石器文化。

报告据遗迹推测房屋结构是干栏式,这是很对的。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它不是一般的干栏式建筑,而应是作为公共住宅的干栏式长房。因为桩柱之间无明显的间隔,显然不是一个个单独的建筑。在该地区,除这种大的长房外,又别无其他类型可以解释为住宅的房屋,故它不可能是集会房屋或单身者的公所。值得注意的是,从木桩排列可以看出房屋内部有一道前廊,除作为通道外,它还可能是专供男子活动的地方。如前所述,婆罗洲达押克人、苏门答腊的民南加堡人、北苏门答腊的卡约人和亚拉土人、尼亚土人、亚齐人的干栏式长房中,都是以前廊为未婚男青年公共宿舍和招待男人、举行宴会之处的。这些民族的长房后部便分隔为小房间,供一对对已婚夫妇居住,或再划出专供妇女煮饭、编织的场所。河姆渡的长房后部是否分隔,无痕迹可寻,可能因为远古时分隔房间用的是易朽材料(布、席子或简单的竹篱笆等),今已不存。房屋下面厚厚的食物堆积及众多的陶器似乎表明,人们炊爨即在房内。这一时期堆积中发现的陶灶,应是当时人们炊具。就已发表材料来看,陶灶很小,可用作煮物的陶釜,容量也不大,看来只能供几个人煮饭,推测当时人们或是各自为炊的。如上所述,很多民族有共居之俗,共居者却不一定要合在一起吃饭。

(二)西安半坡(仰韶文化半坡类型)

1954-1957年发掘的著名的西安半坡原始村落遗址中有大型地面房屋一座(F1),作半地穴式,但凹下地面部分较浅。西部已被破坏,残存部分南北长10.8、东西宽10.5米,它大概原是一座面积约为160平方米的长方形大房子。房子中间有四根大柱,柱子上端可能利用树叉自然形状以架横梁,周围有“附壁柱”以支持房顶;屋顶上或盖有茅草。有一长5—6、宽1米的门道可供出人(图七)。

这座大房子位于整个村落之中,与它同一时期或稍有先后的大约有27座方形或圆形小房子,彼此保持相等的距离。小房子的门皆南向,面向这座大房子。

大房子室内有厚5—8厘米的红烧土居住面,中心被唐墓破坏,有灶与否已不可知。室内很少发现日用器物,仅居住面下埋一粗陶罐,南壁下发现人头骨一个。据研究,此房后部原应有隔墙,可划分为三个小房间。

这座大房子被认为属于西安半坡遗址晚期。与其同期的另一房屋中出土果核经放射性炭素测定(半衰期值取5730,下同)并经树轮校正,其年代是公元前4290 ±200年。

对这座大房子颇多争论。它是氏族共居的大型住宅还是公共活动场所?很多人把它作为当时实行母系的证据,甚或认为是母系家族中老人及未婚者所居。我们同意《西安半坡》作者的意见,认为它属于公共活动场所的可能性较多。既然其周围有一二十个小房子,可供各个体家庭居住,则该地不存在公共住宅可知。在此房屋内部无卧室痕迹,又很少发现日用器物,它又不像是供单身者居住的公所。它无疑应属于集会房屋。四周众多的小房子面向着它,这与上述一些民族(如新西兰的毛利人)的集会房屋多位于村落中心广场之上适可相印证。房下埋有人头及粗陶罐,或为建造房屋时举行某种仪式所遗。原始居民在建造房屋(特别是与宗教活动密切相关的集会房屋)时,常要举行一系列仪式的。房屋后部又有三个小房间,似有少数人在此居住,这也不足以否定它是集会房屋。因为如前所述,有些民族(如新西兰毛利人、苏门答腊的巴答人)集会房屋中常常是有专供首领、客人居住的房间的,在举行庆典时一般人也要暂居于此。在集会房屋中,即使发现火塘和少量炊爨用物,是不足为怪的。

(三)临潼姜寨(仰韶文化半坡类型)

1972年以来,这里共进行十一次发掘,在第一期(即半坡期)文化遗存中先后发现较完整的房址100多座,其中有五座是大型房屋。以一座大型房屋为中心,四周围绕着中小型房屋,形成一组。各组之间为广场,房屋之门面对广场。东面有壕沟两条,沟外为墓葬区(图八)。

大型房屋建筑方法与一般房屋同,有地面起筑及半地穴式两种,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如F1长11.7、宽10米),一般房屋只有20平方米左右。房内有较宽的门道,中心为大型深穴灶坑,坑两侧有高出居住面的平台两个,多用草泥涂抹并经火烧。室内中部常发现大型柱洞二个、四个或六个。中小型房屋居住面常发现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大型房屋内则罕见。

临潼姜寨第一期文化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一块房屋木椽炭化标本经放射性炭素测定,其年代为公元前4020±110年。

这里的大型房屋应为当时公共活动场所,但是集会房屋还是单身者公所尚难断定。按这类建筑或一村仅有一所;也可以是每一氏族有一所,一村共有几所(如上述苏门答腊的巴答威岛;新几内亚巴布亚人)。姜寨大房子共有五座,四周围绕着许多小房子,适可与此相印证。灶旁平台应定为人们夜晚睡觉之处。若是单身者所居,则男子公所可能性较大,因为即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公所也只有个别的例子。

(四)华县泉护村(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

1958年陕西华县泉护村仰韶文化层发现大型方形房址一处(F201),建造方法与半坡方形房子相似,从地面下挖出浅坑,利用生黄土的边和底作为墙壁和地面。房屋坐北朝南,有斜坡式门道,迎门处有竖井式圆形大灶坑。房屋北部已为断崖所毁,现存部分尚为东西15、南北4米,是一座面积不小的房子。

泉护村遗址属仰韶文化中庙底沟类型。遗址本身尚未见有放射性碳素测定年代的数据发表,一般认为,庙底沟类型大约为公元前3300-4000年。

泉护村大房子仅发现一座,周围遗迹已被破坏,仅有柱洞痕迹,情况很不清楚。原来这大房子周围房子是大型的呢?还是小型的呢?内部布局(其迎门处有灶穴)与半坡F1及姜寨五座大房子略同,可能仍属集会房屋之类。半坡类型人们的住宅已是一座座小房子,属同一文化仅年代较晚的庙底沟类型看来也不存在大型公共住宅。

(五)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晚期)

1972-1975年在河南郑州大河村进行七次发掘,在第三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晚期)发现四间连成一套的房屋(F1-4)。此四座房屋是地面建筑,F2的东壁即F1的西壁,F3是利用F1东壁,F4又是利用F3的东壁,后两者明显是后来添盖的。F1,F2较大,F3和F4愈建愈小(图九)。房屋墙壁是在木柱间缚藤条及木棍,以芦苇束为架,外敷草拌泥。地上有白灰面,已烧成红色。F1门北向(东墙原有一门,似在建筑F3已封堵),内有套间(面积约为3.58 X 1.84米)。正室及套间中均有长方形“烧土台”,套间内有火塘。F2门向南,有三个“烧土台”。F3门北向,有一个“烧土台”。F4门亦应设在北墙,惜已为后世文化层打破,地面未经铺砸。四座房屋加在一起,约为12 X 6.5米。房中出土陶器数量较多,有鼎、罐、钵、壶、豆、缸、纺轮等;另有砺石和骨镞等。一件陶罐内盛炭化粮食和莲子,一件陶鼎内盛禽类之骨。

在该遗址第四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过渡阶段)亦发现类似四间一套房屋(F6-9),先建F8、F9,后在F8之东墙盖F6,在F8之北墙一角建F7。F8东边有土台。F6有一道隔墙。F7面积仅1.04平方米,应为房屋贮藏室之类。由于墙壁多破坏,除知F7门向南外,其他三座门向不明。全长约11.7、宽7.1米。

属于第三期的F1-4已有二个放射性碳素测定数据(标本取自F2),年代分别为公元前3685±125和2550±140年(后者未经树轮校正)。属第四期的F6-9的年代应较此为晚。

这种相连的房屋无疑属于有较密切血缘关系的几个家庭的公共住宅。但它由不断扩建而形成,不是公共住宅的原来形态。如前所述,缅甸的布朗族每当儿子结婚便扩大房子。苏门答腊民南加堡人当成员增加时就将原建筑扩大;卡约人和亚拉士人娶妻有时就将原房加长;亚齐人凡是女儿结婚,若父母无力为她另盖新房,就在原屋左右附建一所,“有门通原屋后廊”,与F1-4的情况尤为相合(原屋F2门面南,其他均面北)。各房间之间无门相通,说明各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其情况又与上述奴特卡—印第安人类似。F1中分出套间,F6以隔墙一分为二,似乎为了使已婚夫妇或未婚青年与老人分开居住。“烧土台”或即是睡觉之处。

(六)郧县青龙泉(屈家岭文化)

1958—1961年在湖北郧县屈家岭文化层中发现房址四座。其中三座是单间小房子,一座(F6)是长方形双间大房子。

这个双间大房子是地面建筑,黏土墙,内外壁抹以细泥,全长约14、宽约5.6米,中间有隔墙,分为南北两室,各有门通外面,面向东,且有硬土门槛。隔墙东段有一宽不到一米的长方形凹口,似为沟通两室之通道(图一O)。居住面涂有细泥,经火烧过。室中北部,有一高出地面之方形“烧土台”(面积约为1.8 X 0.8米)。南室中南部则有块凹下地面之“烧土面”,尺寸与烧土台略同,其上遗留有陶鼎等物。在上述土台之北及凹面之北居住面下各埋置陶罐一个,口与居住面平,内留柴灰,据推测为保存火种容器。居住面上有竹编物印痕。此外,室内还发现各种陶器、石斧、石锛、陶纺轮及一件精美的象牙梳子。

青龙泉遗址已见发表三个放射性碳素测定年代数据,有一出于屈家岭文化层之木炭标本的年代为公元前2550±200年。

由于青龙泉遗址详细报告尚未发表,有很多问题不清楚。据称另三间小房子晚于此大房子,但既同属屈家岭文化层,我们认为仍应作同一文化发展阶段看待,即大房子同时已有这类小房子存在,只是没有保存或尚未揭露而已。假如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是小型住宅,而此大房子便不能以公共住宅来解释。从内部发现物来看,它也不太像是集会房屋或单身者公所,因为既发现了男子用物,又发现了妇女用物,完全是一幅家庭的图象。它的面积不过70平方米左右,较一般住宅大,但若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则又不够。我们认为,若把它解释为首领住宅似更合理。房间分隔为二,似为未婚者和已婚者分别居住而设;或如高山族中排湾人一样,一间供自己居住,另一间作举行祭祀活动供奉祖先之处。报告推测两个房间埋人地下陶罐为保存火种之处是很恰当的,附近“烧土面”应即为火塘所在。

其他地区(如宝鸡北首岭匀、洛阳王湾)新石器文化遗址也发现有大型房屋与小型房屋并存,大型房屋面积又不是很大,似都可考虑是首领住宅。

(七)剑川海门口(商代晚期)

1957年云南剑川海门口发现一处铜石并用时期的文化遗址,其中有丰富的建筑遗存。据报导,在海尾河之西岸边共发现桩柱224根,粗细不一,粗者合抱,细者几根栽在一处。分布颇不规则,但沿水的一面桩柱排列成一条直线。木桩砍削得不整齐,有几根上半部发现并列凿孔两个,已发现横木两端留有枝叉。分布范围长达140、宽12米。遗物出土于木桩间,有光滑的石斧、石刀、黑色陶器、骨角器、炭化粳稻,还有十四件铜器。

这遗址已遭破坏,羼入后世遗物,其时代可疑。然出土木桩经过放射性碳素测定并经树轮校正,其年代为公元前1335±155年。故可肯定至少它的建筑部分应为远古文化遗存。

简报推测它原是“五分之四在水上,五分之一在陆地”的水上房屋,证据不足,因为河道变迁,遗物后世才为水淹没是可能的。但它是一种建在桩上的干栏式房屋则无疑问,这一点已有同志指出。横木两端留有天然枝叉,是为了架梁时便于缚扎,今云南佤族、景颇族盖干栏式屋架时仍是如此,因为这样就不用合榫。

我们还可提出进一步推测,即它不是一般的干栏式建筑,而是像基诺族以及像巴布亚人、达押克人、东南亚很多民族那样的干栏式长房。从简报发表的木桩分布图来看,分布范围极大,基本上连成两片,各片中并看不出有什么“间隔”,而且沿水一面桩柱“排成一字平”,“略似一条不很整齐的直线”,可见它不是一座座单独的房屋,而是临水建造的大房子。木桩很粗,细者就几根合栽在一起,也说明所支撑的决不是小房子。

从所发表的图来看,至少有两幢这样的大房子。它们无疑均属于公共住宅。出土物表明,家庭需要的生活用具这里几乎是应有尽有,不像集会房屋和单身者公所。至于房屋内部布局由于发掘工作不够,无法作过多的推论。

(八)圻春毛家咀(西周)

1958年在湖北圻春毛家咀试掘一处木结构建筑遗址,分布于三个水塘底部,范围约5000平方米。其中有一个水塘内木结构建筑形制较清楚,面积约有1600平方米,共发掘木桩109根,木桩排列整齐,纵横成行,周围有木板墙。据木柱排列形式及木板墙角情况,可以复原房屋三间。三间房子形状大小相同,均作长方形,彼此相距很近,其间只有1.3米的甬道,“看来它们不是自成一个单元的住房,而应是一个住房的组成部份”(图一一)。其中的一号房子东部木桩分布较密,可能其中另有小的隔间,此房之东还发现过大块平铺楼板及楼梯的遗迹。

这一遗址中出土有漆杯、木瓢、骨栖、铜爵、人骨、卜甲和陶器。陶器种类有鼎、鬲、簋、爵、盘、尊等,其中以鬲复原较多,共有五式十二件。

毛家咀建筑遗存未见放射性炭素年代测定,据陶鬲、铜爵形制看,其年代应属西周早期。

根据大量排列有序的木柱、大块楼板及楼梯等的发现,足以说明这也是一种干栏式建筑。木桩周围有木板墙并不奇怪,有些民族在干栏式建筑下层也要围墙的(如上述潞西古东景颇族“山官”住宅)。我们认为这里的干栏建筑似属公共住宅。姑不论这三座房屋是否原属一幢,即使一座即自成一幢,就其发表的平面图来看,每座长在75米以上,宽在50米以上,已是一幢很庞大的房屋了。每幢房子面积基本相等,又别无小房屋,它自不可能是集会房屋或男子公所之类。众多的生活用具的发现,也说明是公共住宅。第一号房屋内部还有“小的隔间”则可能和基诺族、达押克人、民南加堡人的干栏式长房一样,室内是分隔为小房间,供一个个家庭居住的。这里未发现炉灶痕迹,不知道当时各家庭是合炊还是各自为炊,从迹象看,各自为炊的可能性较大。众多的小陶鬲,只可能作为各个小家庭炊爨之物。正像基诺族干栏式长房内每户各有火塘和三足架一样,这里每户的主妇们各以陶鬲来烹煮自己的食物。

干栏式建筑今天仅残存于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之中,在古代,长江流域及以南广大地区都有分布。故河姆渡、海门口、毛家咀这样一些地方的公共住宅采取了干栏式建筑的形制,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综合上述,西安半坡和华县泉护村的大房子是集会房屋;临潼姜寨的五幢大房子可能是集会房屋,也有可能是男子公所;郧县青龙泉的双间大房子似为当时的首领住宅;其他诸遗址的大型房屋,均应为公共住宅。

结 语

考古学上如何判断大型房屋遗址的性质和用途,主要应依靠田野工作本身的细致周密,多方搜集证据来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在分析研究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一)远古时期大型房屋有各种不同的用途,有的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集会房屋或男子公所(仅极少数是妇女公所),有的是首领住宅,并非所有大型房屋都是供许多家庭集体居住的公共住宅。若一个村落中在众多的小房子中只有两幢大房子,一般可以认为不是公共住宅。若有许多大房子并存或虽只有一两幢大房子而别无小房子存在,当然仍可以考虑是公共住宅。在确定大房子用途时必须依靠村落布局、房屋内部布置及出土物,进行全面的考虑,不能只据个别现象下结论。

(二)即使属于公共住宅,其内部组织也是千变万化。如本文第一部份所述,共居者有时是一个氏族,有时是一个大家族,有时又是一种地域性组织。并非所有大型住宅都能代表氏族组织的存在。

(三)运古居民实行何种婚姻制度?世系如何传递?似与房屋大小并无必然的联系。那种一发现大型住宅就认为当时必定存在母系社会,是我国原始社会研究工作中流行的看法,然而这种看法却不能认为是很恰当的。如前所述,在公共住宅中共居的人们有的实行父系,有的又是父系和母系交错存在。同时,有些真正实行母系的社会集团,在住宅上又不一定反映出来。例如,我国少数民族中保存母系的永宁纳西族,她们那四合院式住宅与近代很多民族的院落并无不同。假如若干年后有人发掘出这样一幢四合院的遗址,如何判断它是母系(而不是父系)大家族的住宅呢?

(四)从人们过着定居生活以后就可能营建公共住宅,直到进入阶级社会初期仍有存在,故公共住宅内部的经济生活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前所述,有些共居一起的人们集体劳动,合灶煮饭,过着真正的共产制的生活;而较多的人虽保存共居的习惯,却各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各自为炊。那种一看见大型住宅,就认为其中一定实行集体劳动,平均分配,还有一个老祖母为大家分食云云,似出于想像之论。

(五)从本文所举民族学和考古学材料可以看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均可能兴建大房子,作为公共住宅或公共场所。那种认为大房子是某一文化的特征的说法(例如说大房子是仰韶文化的特征),也是不够适当的。

总之,考古工作中遇到大房子遗址,应该而且可以根据遗址本身提供的现象并参考民族学材料,尽可能判断其性质和用途。然如再根据这些大房子(无论其为公共住宅,还是集会房屋、单身者公所或其他)来研究当时的社会性质或文化性质,则有其局限性,应该审慎从事。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考古学报》1983年第3期。图文版权归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高 朋 李联廉

编辑助理:郑少君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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