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应关注的几个要点

摘要: 张治强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评的是建设项目与本体和文物景观(环境)的关系。文物保护单位分六大类,但六类中的个案也是千差万别,评估框架可以是相对统一的,但评估的焦点、方法和对象永远不同。因此,评估中要准确把握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价值及景观的重要性。本文针对当前评估中需要关注和改进的几个方面做一探讨。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是保护的关键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形式分为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两种。直 ...
张治强

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评的是建设项目与本体和文物景观(环境)的关系。文物保护单位分六大类,但六类中的个案也是千差万别,评估框架可以是相对统一的,但评估的焦点、方法和对象永远不同。因此,评估中要准确把握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价值及景观的重要性。本文针对当前评估中需要关注和改进的几个方面做一探讨。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是保护的关键

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形式分为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两种。直接影响本体的切割、占压类建设项目要事先通过研究、考古,在评估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的基础上,评价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间接影响文物本体的跨越、下穿类建设项目事先要分析跨越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性质、保存现状等。反对教条的跨越或下穿要进行振动评估等实验,要根据文物保存的现状或文物本体的现状分析其必要性。实际工作中,许多评估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做一些不必要的实验,从形式至形式,结果未变。如线性建设项目跨越消失段落(或基本消失)的长城,下穿线性建设项目下穿遗址(深度已明),某地铁经过遗址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景观(环境)是绝对的,但现状是相对的

这里讲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景观(环境),在评估分析中,在制定文物保护规划中,都要涉及这一概念。地面文物建筑的历史景观是通过文献、文学可以想象和复原的,它的历史景观是可以再造或复原的。但对于遗址类的历史景观(环境),不能生搬硬套,比如郑州商城、新郑故城等大型遗址,现代化城市坐落于遗址范围之中,它的历史环境不可能用一个千篇一律的文物保护规划规范操作。对于这类遗址类的涉及建设项目的文物影响评估,文物的历史环境是个伪命题。换句话,它们的历史景观(环境)已不复存在,过多地强调历史景观、高度已毫无意义。可行的办法是,保重点、保核心(重要宫殿区等但不限于),亮出重点和核心的空间;突格局,尽可能突出城墙、城门和可证明核心干道的格局。

此外,位于草原、沙漠等自然条件未发生变化地带的遗址,更应从保护环境、保护文物景观的角度强调文物的历史景观(环境)。

三、重大工程面前要准确、科学、现实分析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

什么是重大工程这里不作百科式的科学界定。笔者认为,适合于文物影响评估的重大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机场、开发区等。这类工程关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这里强调的重大工程面前准确、科学、现实分析的理解是:同一个名称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同段落不同地点的价值不同;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同类别的价值不同;同类同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价值亦不同。即命名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并不都代表世界遗产价值,命名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并不唯一。比如,同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长城,时代不同,构造方式不同,保存状况不同,利用价值不同,社会认知即社会价值不同,建设项目涉及时就应该准确科学现实地评价它的价值。同是运河遗产,建设项目涉及的段落是核心段落展示点,还是已废弃的段落,建设项目是否可跨越,如何跨越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座历史上的山城遗址,从文物的历史环境讲,山水一体,山城与河流之间的地带应该有一定的历史环境,但随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河两岸已变成了经济开发区,且是当地经济发展唯一可行选址点。依据保护规划限高12米,每一处建设都可能超高。文物历史景观的维护性,限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不足。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文物的历史景观与经济开发关系如何协调,不能只强调文物保护规划限高,而不关心当地建设与经济发展。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不是万能钥匙

这里是指建设项目涉及尚未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此类建设项目只能依据《文物保护法》或地方性法规,评估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类型,而不能无依据地强调限高。此类评估中,专家大致有两种观点:考古专家强调考古后,依据考古结果是否许可;规划保护类专家提出先制定文物保护规划,依据文物保护规划进行许可。我们要重申的是: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都等不了文物保护规划。比如,某处早期墓群(非帝王陵寝)常年被盗,早已被现代公路和相关设施切割,当下涉及到相关设施不得不扩宽等。此类情况下,墓群是全部发掘还是不搞任何建设原地保护。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现状保护是最好的方式,但现场客观条件根本不具备永久保护的条件,只能不断被盗、被现建蚕食,可能最终消亡。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借基本建设机会进行全面清理发掘,消除被盗隐患,而不应待相关保护规划制定通过后再进行许可。因此,保护规划不是万能钥匙,现实的文物安全保护才是目的。

五、考古工作是一切评估的基础

这里要强调考古工作是一切评估的基础,事实上考古工作是一切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也不为过。考古工作有资料前期研究、现场调研、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与研究等四个阶段,进行到哪个阶段是由评估重要性、深入性而决定的。有的评估可能在研究前期资料的基础上就已做出是否可行的判断,如建设地点已做过考古发掘与研究的;有的涉及现场调研就可以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如长城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已前期进行过普查;有的涉及遗址或某单体建筑(相关历史设施已毁)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尚未做过考古勘探和发掘,此类建设项目需进行前期勘探;必须进行考古发掘与研究的,是在前期已经有过相关的发现或勘探证明确有地下文物,其性质和价值尚不明确且未进行过深入研究,此类建设项目须在考古结果研究评价后,做出是否许可。

不主张凡许可都要进行考古勘探,多数结果为“未发现重要文物,建议在施工阶段发现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如果评估单位能通过资料前期研究、现场调研判断地下无文物,那为什么非得强调要进行勘探呢。

六、专家介入评估的阶段是关键

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的程序走过了10余年,专家介入一直是在建设项目方案和评估报告成果的评审阶段,即报告上报后介入。反观我们文物影响评估的队伍:考古不懂评估,文物保护不懂考古,另一类什么也不懂。这三类机构同时在做一件事,即自己不擅长的事,导致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沦为鸡肋。专家不愿意看(多数确实没用),只是从主观判断项目是否可行,书本理论搬至任何建设许可,涉及本体说振动、说本体稳定,涉及建设控制地带说高度。至于有无振动影响需求,有无本体不稳定之判断,无人关心。

因此,重视专家的介入阶段,即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前,请专家参与现场查看,这是确保评估报告质量的关键。通过专家提前调研和评审签字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才是文物行政许可依据的科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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