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新时代,社会组织保护民族文物要有新作为
民族文物现状堪忧,有些馆藏文物因遭破坏需要专家精心修护。资料图片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物保护自始至终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底线也是红线。如何加强对民族文物的保护,避免走“城市建设开发中大规模破坏文物”的弯路,是新时代对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提出的新要求。
民族文物抢救和保护应成为当务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诸多成就:调查、征集、保护和整理了许多少数民族文物,建立了一大批民族博物馆和民族文物保护机构,确立和公布了一大批文物保护单位,一些重点民族文物得以保护、修缮和重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少数民族文物也存在迅速失传、外流现象严重、馆藏民族文物保护欠缺和人才短缺等问题。
民族文物是各民族创造的、具有一定文化信息、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文化遗物,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物是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遗存下来的遗物、遗迹,包括古墓葬、寺庙、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博物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如器物、服饰、绘画、宗教信物等。这些文物有的艺术价值极高,有的蕴含着丰富的信息,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研究中华民族历史的重要依据。
目前,在国家博物馆馆藏的120万件文物中,少数民族文物有5万余件,其中很多珍贵文物都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征集的。北京民族文化宫、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云南省博物馆等民族文物馆藏量相对较大的单位,其中的文物不少也是那时征集的。
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少数民族遗存和文物大量流失,很多民族原来的生产器具、生活用具乃至服饰都逐渐地淡出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有的文物被人们无意识地抛弃,有的则流失到民间甚至海外。比如,从上世纪80年代起,法国等欧洲国家就开始收集贵州苗族服饰,许多精美的民族服饰被国外博物馆或私人收藏。特别是我国人口较少民族,其文物保护正面临着快速变化、灭绝消失的严峻形势。因此,抢救和保护民族文物,应是当前文物工作的当务之急。
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在民族文物保护中的优势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经济活动由两个部分组成:政府和企业。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活动由“两极互动”变成“三足鼎立”: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第三极即中介组织中又发育出第四极即公益性基金会。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更为明确的阐述,为今后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人文交流、提升国际传播能力等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最新统计表明,中国已有超过80万个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于社会组织,这将是重要的历史机遇。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未来中国将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实现更加均衡、全面、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发展战略指引下,社会组织的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我国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促进各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具有贴近民众的天然优势,具有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无法比拟的民间动员力量,因而能够获得第一手有关当地民族文物保护的资料,了解民族文物保护的需求,并有效召集、组织民族文物保护个人和团体参与其中。同时,由于社会组织各具特色,都有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优势,因而能够为民族文物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与救助。此外,由于社会组织各有所长,使得各个社会组织可以取长补短,共同努力挖掘社会组织的潜力,在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体现较高的效率。
社会组织在民族文物保护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之后,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治理中,社会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各类社会组织围绕民族文物保护问题,可以在建言献策、宣传动员公众参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社会组织的成员多数来自民间,更能够代表民众意愿;各类社会组织各具特色,其行动的力度与影响力都较大。因此,社会组织可以充当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提高沟通效率,从而提升民族文物保护的效率。
充当国际国内沟通的桥梁。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作为非官方力量,一方面可以向世界介绍中国的民族文物保护经验及状况;另一方面,可以将世界民族文物保护的经验与教训带回国内,从而促进国际与国内的双向交流互动。
监督和维权。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社会组织能够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专业分析或论证,对政府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外,社会组织拥有个人无法拥有的影响力,可以代表某一特定人群或为某一特定人群的利益进行维权行动。随着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权利诉求越来越多且日益多样化,政府必须善于利用社会组织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有序。
向社会募集资金。文物保护首先是政府行为,政府有义务投入资金,不断加大文物保护的扶持力度。但在庞大的文物保护、维修任务面前,政府拨款难以彻底解决文物保护经费短缺问题。对此,一方面职能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跟上时代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建立各种类型的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鼓励办民间博物馆以及民俗村,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向社会筹集资金。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应该更加重视公益性基金会的特殊作用:一方面要制定有效的政策促进国内公益性基金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扩大对外开放的视野,参考更多国外公益性基金会的管理经验,促进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和社会的发展。
向公众宣传民族文物保护意识,团结和凝聚文物保护的力量。在现代社会,对公众的宣传和培训是促进公众意识、特别是团体意识提高的重要途径,而公众意识的提高又为公众的参与创造了条件。文物保护,说到底是一个民族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文物保护方面的教育应是学校及社会全方位参与。正规的学校教育和短期培训难以覆盖全社会,要树立全社会普遍的文物保护意识,仍需要民间团体广泛、深入、持久、多样化地宣传。
(作者系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