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预告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北片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甘肃省文物局、青海省文物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文物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推进“金鼎工程”人才培养的全面实施,国家文物局“十三五”期间将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按照工作计划,2016年开展对西北地区的古遗址古墓葬类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一)参训人员为分布在西北地区的古遗址、古墓葬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单位负责人,拟招录学员80人。其中陕西省25人、甘肃省25人、青海省15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5人。
(二)培训时间:2016年8月1日至8月10日,8月1日报到,8月10日疏散。
(三)培训地点: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南路5号)。
(四)培训班将开设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解读、遗址类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等课程。
(五)学员在京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国家文物局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二、有关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的分配名额选调参训学员,并于7月20日前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北片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报名表》(附件1)与学员彩色照片电子版(电子照片请注明姓名)一并发送至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报名邮箱。
联系人: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艺术教育部 孙海吉
电 话:010-69268489,15501035715
报名邮箱:ysjy04@163.com
(二)务必确保报名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学员报名后,一般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培训,需由省级文物部门报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同意,调换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并将调换人员名单发送至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报名邮箱。
(三)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各地学员自行前往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主楼大厅报到,交通信息可参考《培训报到路线》(附件2)。
(四)请学员所在单位不要在学习期间安排学员参加会议及其他工作任务。学员学习期间不允许带随员及家属。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北片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报名表
国家文物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