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追溯《世界遗产公约》的历史渊源

摘要: 追溯《世界遗产公约》的历史渊源引言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通过以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或《公约》)就成为了最广受承认的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文书


追溯《世界遗产公约》的历史渊源

引言

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通过以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或《公约》)就成为了最广受承认的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文书,可说是具有普世认同的权威性。《世界遗产公约》的主要精神可诠释为:认可世界范围内某些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具备的突出价值对全人类来说具有重大意义,而为了现代以及后代保护这些遗产不仅是各个国家的责任,更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承担。

《世界遗产公约》作为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国际文件,其独特意义和影响深远毋庸置疑;能把 “共同遗产”这一理念贯彻在一部国际法文件中绝对是一种崭新而冗难的创举。公约中最为人所熟知和肯定的两个基本概念为:同时关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以及《世界遗产名录》的制定。时至今日,后者所带来的荣显和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效益甚至可能超越了前者的重要性,这也造成了现今对世界遗产这一概念所产生的一些困惑和反思。当初在制定公约的过程中,将文化和自然双方面的保护都纳入同一文件里始终是最具争议性以及充满利益抗争的环节,后来这个颠覆性的发展趋势对于制定公约的各方初始参与者恐怕也是始料未及的。而公约里这些在如今看来顺理成章的理念和架构的形成其实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历史事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因不同政治利益集团抗衡斡旋下产生的结果。因此,在我们重新检视世界遗产所蕴含的意义和相关效益的同时,追溯《世界遗产公约》所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初衷可让我们更客观地反思其在现今遗产保护语境下所发挥的作用和价值。

01

寻求和平的契机

“共同遗产“概念的发展初始就深根于国际政治形势。其实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不同程度上都会有或无意识地对自身的文化历史以及周边的自然和营造环境产生感情关联,并因此发展出对其的保护意识。而这种意识何时作为一种观念或制度的形成则需另著专文详论,但可以确定的是,系统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运动,作为一种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平的方法,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为了避免一战血腥的历史重演,以维护世界和平为主旨的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成立于1920年,而其辖下又分主题成立了不同的机构和委员会,其中于1922年5月最后一个成立的相关单位–智慧合作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ICIC)- 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教科文组织的前身。ICIC的执行机构是位于巴黎的智慧合作国际机构(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IIIC),而正是在IIIC于1926年7月建立了最早和文物古迹相关的国际组织 – 国际博物馆办公室(International Museums Office, IMO)。

IMO 活跃的二十年间组织了一系列相关的专业出版、研究和会议,其中对后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影响最深远的就是组织了1931年10月21日至30日于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以及1936年完成并在1938年对国际联盟理事会和全体大会进行汇报的《战时历史建筑和艺术作品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and Works of Art in Times of War)的草稿。前者所产生的会议总结在递交ICIC和国际联盟并得到批准后诞生了有关历史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宪章中所确立的主要保护修复理念和原则在后来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得到了继承和发扬。后者虽然在协商过程中因战争的再度爆发而中断,但草稿中所提议的文物保护措施在二战期间还是发挥了作用,并且成为教科文组织第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 1954年通过的《武装情况下文化财产保护公约》(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以下简称《海牙公约》)的原型和基础。

02

战乱破坏后的转机

没有自己武装力量的国际联盟终究无法阻止悲剧的再度上演,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国际联盟也彻底瓦解,其职能以及某些下属机构一并由新成立的联合国所接替。战后疲弱的国际社会再次积极寻求和平之道,他们相信通过建立人类的智慧和道德团结可以避免下一次的世界大战,对于欧洲、远东和其他战祸地区的战后教育制度的重建项目也因此更为紧要,本着协调和促进这些目标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于1945年11月16日应运而生。

面临遭大规模破坏的历史城市、建筑、文物和艺术品,对于二战后百孔千疮的欧洲各国,如何协调国际间合作来填补资金和专业技术的短缺是当务之急。这个时代背景也奠定了教科文组织从建立之始就对后来《世界遗产公约》里所定义的“文化遗产”,即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格外关注和重视。随着国际联盟一起退出历史舞台的ICIC由这个新兴机构所取代,IIIC的所有资料档案移交给了教科文组织,而IMO的职能也被成立于1946年11月的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ICOM)所轮替。承继着二战前文化遗产国际保护运动的脉络,教科文组织的章程明确提出了要“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

19世纪和1945年被战争破坏后的华沙古城镇政府广场

19世纪和1945年被战争破坏后的华沙古城镇政府广场

尽管组织章程里明确陈述了“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但一直到1954年,针对战乱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海牙公约》才成为教科文组织第一份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在此之前,和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合作仅局限于经验交流和几个分散的小型项目,而造成延迟的原因与教科文组织缺少专业技术咨询机构不无关系。 制定这份“必要之国际公约”的工作一直到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的设立后才开始踏上轨道。

另一方面,在自然保护的领域里,194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UCN)的成立也开启了国际社会在今后数十年对于自然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关注和了解。由于当时联合国体系里并没有和环境保护议题相关的机构,而时任教科文组织第一任总干事的英国生物学家Julian Huxley爵士也是建立IUCN的倡导人之一,因此教科文组织顺理成章地作为赞助机构主持了IUCN的创置。IUCN是少数几个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加的世界性联盟组织之一,也在今后成为了对于自然保护没有公开合法委托权的教科文组织的顾问机构,负责对被提名和已有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和混合遗产地进行评估和技术支持。这一微妙的关系也预示着关心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各个利益方在《世界遗产公约》形成历程之间不断的博弈分合。

03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平行线

二十世纪的五十和六十年代可说是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保护理念演进的一个高峰时期。经历了三十年代的大萧条和二战的阴影,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列强资本主义国家迎来了新一轮的战后经济繁荣期以及随之而来的高消费理念。但也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以及自然资源耗竭。而发展中国家,面临因人口急速上升和发展滞后所带来的粮食和能源需求问题,也加深了人与自然、现代与传统文明之间的矛盾冲突。出于此种考虑,国际社会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也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

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世界性的文化联盟机构,真正发挥其国际号召力和领导力的机会充分体现在努比亚古迹保护的全球性行动上。面对粮食和能源的上升需求以及旧坝因两次加高导致洪水漫坝等问题,埃及政府在1950年代决定兴建阿斯旺高坝。这个项目设计将使尼罗河的水位上涨62米,创造出沿着尼罗河谷一直延伸到苏丹约五百公里长的巨大人工湖,而包括最为人所知的阿布辛拜勒和菲莱神庙等重要努比亚遗迹也将受到淹没的威胁。

为了挽救这些重要的文化遗产,埃及(当时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和苏丹政府分别在1959年求助于教科文组织希望能“获得(用于)保护因阿斯旺高坝兴建所造成消灭威胁的艺术和历史珍宝的大型财政、科学和技术协助”。在研读了由国际专家撰写的“拯救努比亚无价珍宝”的可行性报告后,随着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比托里诺・维罗内塞(Vittorino Veronese)在1960年3月8日向“各国政府、组织、公共和私立的基金会和一切有美好愿望的个人”发出郑重的呼吁为保护努比亚遗址提供所需的“服务、设备和金钱”,史无前例的拯救努比亚古迹的国际行动也正式拉开序幕。

第三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于搬迁后的菲来神庙考察

教科文组织的呼吁获得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响应,超过了四十个成员国以及国际专家团队贡献了将近四千万美金的赠款和技术力量。在这次国际拯救行动中,教科文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作为埃及和苏丹政府以及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援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居中机构。为此,教科文组织特地成立了专属的执行机构以及信托基金来管理协调拯救努比亚古迹的各方资源和工作。上百个遗址得以在被淹没前进行了考古挖掘和记录,努比亚文明中比较重要的几座神庙都得以被迁移到高地保留,其中包括为时最长、技术最复杂的阿布辛拜勒和菲莱神庙的保护工程。

搬移阿布辛拜勒神庙的其中一座神像

努比亚项目除了带来很大的技术成就外,其最主要意义在于作为全人类共同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通过国际社会的关注首次获得了实质的体现。不论是作为向国际求援的遗产所有国、扮演统筹者身份的教科文组织和慷慨应援的各成员国,都以实际行动认可“少数几个文物组成了人类文化遗产不可或缺部分”的理念。

教科文组织此次动员国际资源来保护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也启迪了其对国际保护信托基金的设置运作。早在1948年第三次全体大会上教科文组织就开启过设立国际保护信托基金的讨论,当时的设想主要关注在通过旅游税收来实现资金的募集,但谈论进行到1953年因无法取得共识而止。从1961年开始,有关设置保护艺术和历史纪念物国际信托基金的讨论再次被启动,并且持续演进到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通过。从时机上推算,努比亚项目的成功对推进这个发展过程有深切的影响。

努比亚保护行动的巨大成功带动了教科文组织后续一系列的国际救援行动,包括遭洪水冲毁的佛罗伦萨和威尼斯及其泻湖、巴基斯坦Mohenjo-Daro考古遗址,以及对印度尼西亚婆罗浮屠庙宇群的修复。这也直接影响了教科文组织1969年制定“保护具有普世价值文物遗址国际文件”的研究报告中,建议将设想的国际文书和主管单位(即教科文组织自身)定位为拯救濒危文化遗产“红十字”的想法。这个相较狭隘的设想与《世界遗产公约》里更为广泛包容的精神有着极大的出入,最终并没有出现在公约的内容里。

除了保护项目上的成功,这段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国际运动的另一个高潮就是《威尼斯宪章》的通过以及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Rome, ICCROM)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成立。除了承载1931年《雅典宪章》的基础以外,《威尼斯宪章》的产生也是基于要创立一个独立于以博物馆学为主的ICOM,专门由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人员所组成的协会。

教科文组织在1956年的全体大会上首先通过成立一个研究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机构,亦即是ICCROM,的决议,并且于翌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建筑建筑师和专家会议”(the First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Specialists of Historic Buildings)上以教科文组织的名义建议其所有成员国加入总部设在罗马的ICCROM。第二届会议在1964年于威尼斯举行,所通过的十三项决议中的第一项就是《国际古迹与修复宪章》(The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即《威尼斯宪章》,第二项则是由教科文组织提议创立ICOMOS的议案以贯彻宪章精神。时至今日,《威尼斯宪章》始终是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威性文件,它为《世界遗产公约》奠定了理论和技术基础,并且成为教科文组织评估世界文化遗产的主要参照。

随着ICCROM和ICOMOS的成立,《世界遗产公约》里指定的三个正式咨询机构终于成型。这三个机构里,IUCN负责自然遗产方面的事项,其它二者则负责文化遗产。ICCROM 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参与事项为培训宣传、研究出版和其它技术合作,而ICOMOS作为一个由各国文化遗产专业人士所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则负责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所定制的条件对所有被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

与此同时,在美国兴起了一个以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运动,其发起的缘由可追溯至并深植于美国国家公园的建立理念:“认可有些地区的自然、历史或文化价值有着独特和突出特点因此应被视为国家拥有,以及整个国家的遗产。”国家公园的重要性也在于其给人类带来的文化、科学、教育、经济和娱乐功能。在美国动物学家和保育专家以及IUCN创始人之一的哈罗德・库里治(Harold J. Coolidge)的倡议下,美国政府于1959年向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提交了有关建立一个国家公园的联合国名录的议案,并获得理事会的通过;IUCN的国家公园委员会如意料中地受托拟列这份名录。在1962年7月于美国西雅图所举行的第一届世界公园会议(First World Park Congress)上,这份崭新的《联合国国家公园和类等保留地名录》(United Nations List of National Parks and Equivalent Reserves,以下简称《联合国名录》)也成为了是次会议上的主要参考文件。

西雅图会议的主题为“国家公园对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具有重大国际意义(National Parks are of international significance for all United Nations Countries)”,这个定调和努比亚行动所代表的“全人类共同遗产应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理念不谋而合。这次会议的一些出席者和讨论主题也和后来的《世界遗产公约》的演进息息相关,其中一位就是在1965年白宫国际合作会议上制定“世界遗产信托基金”(World Heritage Trust)提议的约瑟夫・费盛(Joseph L. Fisher)。 费盛在会上提醒与会者“非比寻常风景、科学和历史地区”在公园规划中的重要性,并且要求发展一个国际公园系统作为促进国际合作的一种工具。会议最后决议研究成立以协助各国建立公园计划为主要目标的委员会,而公园计划中除了自然保留区以外,也应“包括史前、历史和文化遗址”。这项工作将交由费盛时任主席的非营利组织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RFF,来进行。这份《联合国名录》和建立国际公园系统委员会的理念虽然是基于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出发点,但其实已经重合了后来《世界遗产名录》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设想。

第一届世界公园会议代表合照,1962年7月2日

04

《世界遗产公约》的雏形

为了响应联合国成立二十周年纪念而订立的“国际合作年”主题,美国政府于1965年12月在华盛顿召开了国际合作的白宫会议,由费盛所主持的自然资源和发展委员会在会议上首度提出“世界遗产信托基金”(A Trust for the World Heritage)的建议。在委员会提呈的报告里指出了对于组成“人类遗产的风景、历史和自然资源”的威胁,并且列举了包括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坦桑尼亚赛伦盖蒂、柬埔寨吴哥窟、埃及金字塔、印加、玛雅、和阿兹台克遗迹等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的案例。报告也建议成立一个“世界遗产的信托基金”以激励“为了现今和未来世界公民的利益”而进行“认定、建立、发展和管理世界杰出自然和风景区以及历史遗址的国际合作。”

值得澄清的是,费盛所提出的“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和教科文组织所设想的国际保护信托基金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后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为文化遗产募集保护资金的工具,而前者的设计则是植根于一份具有国际法形式的公约内,更广泛地为世界遗产保护服务的一种国际政府间的机制。

虽然这份报告的基调还是建立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联合国名录》的基础上,但是已经具备了《世界遗产公约》里几个核心内容的雏形:一、“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这个名称的正式创立;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并重的核心主题;三、“世界遗产基金”的设置。这个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还是得回归到美国国家公园系统独特的理念和管理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系统作为一个中央行政单位,在美国国土境内同时管理着自然和文化遗产,这种管理制度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两者分属不同管理系统的做法迥异,也更为复杂。在遗产保护这个议题上,美国对于参与相关的国际事务和争取话语权的兴趣也表现在1961年国家公园系统下属的国际合作部门的设置。

白宫会议之后,费盛受邀在1966年6月IUCN第九届全体大会上汇报该次会议结果。费盛的演说得到了热烈的回响,IUCN的执行理事会立即通过将“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列为组织项目,但在会后经历了数个月的讨论后,IUCN局限于当时自身能力不足而不得不暂时放弃这个计划。

在这之后,另一位《世界遗产公约》重要的推动者,也是后来的美国环境质量理事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CEQ)主席,罗素・崔恩(Russell Train)持续向国际自然保育界宣传“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他在1967年由世界自然基金会组织的“人与自然国际会议”上进一步拓展“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概念,并且建议和IUCN以及刚成立两年的ICOMOS等组织密切合作。有趣的是,他同时也准确地预言了“世界遗产”的牌子将会被热烈追捧,而被挂名的遗产地将会成为世界迅速发展旅游业中的“五星级”景点。

尽管美国代表接续在国际上宣扬“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但这些声音并没有引起教科文组织的重视。与此同时,教科文组织也在1966年开展了制定有关保护“少数几个具有普世价值和意义的文物和遗址”的“国际机制”的工作。在经过1968-69年之间一系列的专家会和研读报告,教科文组织决定在1970年即将召开的第十六届全体大会上建议成立一个政府间的专家委员会来完成最终将于1972年下一届全体大会上通过的“一份保护具有普世价值文物和遗址的国际文件”。教科文组织这一系列发展这份“国际文件”的工作当时只局限于其文化部门内和一些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组的小范围活动,就连同在教科文组织其它部门任职的人员都对其毫无所知,更遑论外界的国际社会。

随着联合国在1968年宣布将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办其第一个有关人类环境的大型会议后,这两股原本各自为营并行发展的势力也就此展开了一连串的曲折磨合。

05

两条平行线的交织融汇

斯德哥尔摩会议是联合国举办的第一个和环境议题有关的重大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推动国际环保力量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光是会议筹备期就长达四年,也显示了联合国对是次会议的重视。IUCN敏感地意识到这次会议是一次可贵的契机,并希望能借在大会上通过世界遗产国际公约的提案,为其组织带来更多政治和财政上的利益,因此在IUCN1969年的全体大会上重新启动了“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项目计划。

时任教科文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主任的米歇尔・巴提斯(Michel Batisse),在1970年5月IUCN的执行理事会会议上,首次真正了解了“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重要性和意义,并且立刻意识到从各方考量教科文组织都有必要参与到这项工程里。但当时教科文组织内部参与制定有关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人员并不在意巴提斯的意见。他们认为教科文组织在下一届全体大会上通过这份文件是势在必行的事情,外界形势的变化不会对其造成影响。但他们没有意料到的是随着斯德哥尔摩会议筹备期的展开,对会议关注的热点很快在国际社会上形成了巨大的协同力量。另一方面,IUCN在同年的年底已经形成了一份提交给斯德哥尔摩会议筹备秘书处的方案。

斯德哥尔摩会议首届筹备会于纽约1970三月召开

前排左一为米歇尔・巴提斯(Michel Batisse)

1971年是《世界遗产公约》发展最关键,也是最充满戏剧化转折的一年。会议筹备秘书处在2月制定了会议架构和相关提案的初步制选,IUCN所提呈的“世界遗产公约”议案就是其中之一。在得知消息后,巴提斯向会议筹备秘书处提出如果要制定一份有关世界遗产的国际文件,那么应该尽量避免和教科文组织所领头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文件出现混乱和重叠的问题。会议筹备秘书处最后建议教科文组织和IUCN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共同协商有关“世界遗产公约”的建议草稿。

事态发展至此,教科文组织才惊觉情况的紧急性,并且立刻决定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增加对自然方面的关注,然后也向斯德哥尔摩会议提交修改后版本的提案。为了不影响原定来年第十七届全体大会上通过公约议案的安排,新文本基本保留了之前的内容,但在对遗址(sites)的定义里增加了“自然作品(work of nature)或是自然和人类合力的作品(combined work of nature and man)”等一长段复杂和紊乱的说明,并且于7月向会议筹备秘书处提交。

可以想见,两份各有侧重但都有关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文本同时在联合国成员国间传阅所造成的困惑和混乱,也因此引出许多的质疑。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文化遗产和自然保护是否有必要出现在同一份国际文书里,甚至也有意见认为这次以环境为主的会议上根本不应出现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讨论。为筹备斯德哥尔摩会议于9月在纽约举办的国际工作会也在这种尴尬的气氛下召开,大部分的与会者都想要避免陷入应对自己不熟悉领域的麻烦,因此希望能把文化和自然两个类别分割在两份独立的公约里。教科文组织的文本也被质疑对于自然部分的处理显得轻率和不重视。

这次工作会上更令人意外的是美国代表团竟然出示了第三份有关世界遗产公约的文本!早在同年2月份,IUCN方案的起稿者,美国科学家李・塔伯特(Lee Talbot)也为尼克逊总统对美国国会有关环境的发言稿撰笔,其中内容再次表达了对“世界遗产信托基金”概念的支持,并且指示内政部推进有关工作。内政部在8月的时候完成了“建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公约”的草稿,在经过国务院的审核后,由代表团带到了纽约的工作会上。美方的文本还提出了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建立自然和文化遗址的世界遗产“名录”。

不出意外的,这次工作会决议是教科文组织的文本将按原计划在其内部全体大会上通过,不予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列入考虑,而IUCN的文本将继续被列入会议考虑事项,但其主体调整为一个“主要(针对)自然地区,同时不忽略文化遗址”的含糊定调。 这份修改后的《有关世界遗产保护公约项目》的文本与原文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自然遗产的地位被显着拔高,主体保护对象定义为“自然地区,但可以包括被人类改变过的地区”,而信托基金的概念也被删除。

作为“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创始者以及最坚定支持者的美国政府,想当然对此结果极为不满,而在争据世界遗产公约话语权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的教科文组织却从中看到了转机,派遣了当时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新上任的主任,杰哈德・波拉(Gérard Bolla)于11月奔赴华盛顿,积极争取美国政府对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的支持。波拉在和国务院、内政部和崔恩所领导的CEQ等主要部门进行协商后,成功达成任务。国务院代表鼓励教科文组织修改其公约草稿以体现自然和文化遗产并重的理念,同时美方也会将自己的“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公约”草稿呈交教科文组织来年4月份的专家会。 1972年1月份美国国务院和内政部根据教科文组织公约草稿的语境各自完成了一个版本,最后两者被结合在一份提呈里作为美国对教科文组织草稿的评语。形势发展至此,两条一直平行共存,甚至互相抗衡的世界遗产公约发展线路终于走到了交汇点。

《世界遗产公约》终稿成型最重要的会议就是同年4月份为期三周长的“政府专家特别委员会。”会议在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其原本用意是对已经呈交给各成员国最后一版草稿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微调,但会议讨论出乎想象的热烈,结果完全颠覆了教科文组织的原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11月全体大会上的终稿文字。而各国代表之间从4月一直持续到11大会上最激烈的争议点就是对于“世界遗产基金”资金贡献的方式。

分歧主要出现在以美国和西德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较为滞后但又具有丰富遗产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前者希望在资金贡献上采用自愿方式,因为这些发达国家一般都需肩负起大部分的国际财政责任,许多政府对于这种多边文书所带来的义务负担开始感到疲麻,若是在公约里加入义务性缴纳条款,有些国家担心在签署公约的时候有可能会在其国会层面受到质疑和延误。而发展中国家在面临大量遗产保护的重担但又缺少财政和技术资源支持的情况下,自然希望发达国家能施予更多援助,这些国家也担忧对于其境内自然遗产的保护会限制国家的整体发展。争议一直持续到全体大会上的最后一刻才达到和解:自愿和义务性缴纳的双制度并存,而每一个成员国可在每次缴付时表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最后的分歧被顺利解决,1972年11月16日《世界遗产公约》在75张赞同票、1张反对票和17张未列席票的情况下决议通过,从此开辟了国际保护领域的新境界。

06

结语

《世界遗产公约》自从1975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以来,成功地激发了大众对于遗产的憧憬和热情。从1978年第一年公布的12处列选遗产地增长到至今分布在160个国家的759处文化遗产、193处自然遗产和29处双遗产;世界遗产正如罗素・崔恩所预言的受到了全球的热烈追捧。

《世界遗产公约》所传递的根本思想:守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如努比亚保护运动所昭示的,可以是一种引聚巨大协同能量的自发追求,这也正是遗产的魅力所在。但纵观《公约》形成的历史,其框架、主体内容和机制设计可说是一场场政治博弈和利益方争据话语权所产生的因果,若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有变异,《世界遗产公约》很有可能就不会是这个形式,而国际遗产保护的大趋势也会因此有所不同。厘清《世界遗产公约》往昔的的演进脉络,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客观地反思现时所衍生的一些现象。

首先,《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并重。但事实上,《公约》里的内容定调始终是围绕着文化遗产为核心主旨,而教科文组织的职能属性也限定了两者无法得到平衡的关注和发展。从文化和自然类型遗产地数量差异,以及“世界遗产基金”用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比例上来看就可说明并重的想法终究只能存在于理想层面。从字面上来理解,“遗产”这一理念原生意义就蕴含着以人为本的动机,而对《公约》形成有深远影响的国家公园理念就是源自于人类对自然的界定划分;因为人类活动的干预而需要划地界定何为“自然”,而公园服务于人类所带来的科学、教育、经济、娱乐功能和观感享受是重要的保护动机。纵览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名录,或多或少都包含着人类活动对这些自然资源所赋予的美学、科学、政治和经济等外在价值。另一方面,对于文化遗产的关注也从个体文物逐渐放大到其周边的关联环境,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开始相互渗透,产生了在内涵和价值定义上更为丰富的遗产类型,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化景观和文化线路。

其次,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对于自然和文化遗产有着独立的管理制度,像美国国家公园系统那样将两套体系统归在一个主管单位下面是非常独特的例子。近年在中国开始出现了包括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地、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和大遗址等新遗产类型,在面对这些更趋复杂的遗产地,现有的管理体制和相应政策出现了明显的局限性。对于这类型遗产的保护理论和方法目前还处在摸索阶段,如何对其价值的理解和保护方法有所推陈将会是世界遗产未来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

侗族村寨之一,贵州大利榕江县侗族村寨

如何援助和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遗产保护从努比亚行动开始就是教科文组织一直关注的热点,而世界遗产给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影响随着全球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也出现剧烈的冲击。《世界遗产公约》在通过的最后关头所出现的最大争议是有关“世界遗产基金”的资金贡献方式,归根究底分歧还是源于经济发达和发展滞后国家因资源分布不平均而导致的心态差异。而如今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世界遗产名录》所像征的巨大经济和发展效益比起国际援助资金更为诱人。

文化和自然遗产作为社会共有财产,应当发挥其资源优势促进当地发展,但如何在保护和发展之间拿捏平衡是一个几近陈腔滥调的普世性问题。发达国家对于申请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态度越趋谨慎,因为这些国家开始认识到在“世界遗产”带来的利益背后,也代表着同样沉重的终身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民生和遗产本身所造成的消耗成本。这些国家本身也已经建立了良好的遗产保护制度,并不需要借靠《世界遗产公约》的国际制衡能力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而对于许多经济发展滞后地区来说,世界遗产所带来的国际光环和迫切需要的经济拉动利益至少在短期内还是远超过其所需担负的责任和代价。《公约》为这些缺乏健全保护制度和技术的地区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关注力量和支撑,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扭曲和破坏遗产以及当地社区平衡以申遗为名的行为,这些项目往往缺乏长远目标和合理规划,而在达到审遗的目的后,对于遗产地和周边社区的后续管理和发展也显得后劲不足。

不可否认,“世界遗产”不论是在推动国际保护以及经济和民生发展方面,或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来促进合作精神和文化交流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但在这个光环过于膨胀和耀眼甚至带来负面影响的时候,我们应该借鉴历史,尊重前人为遗产保护运动所做出的努力,回归到其本质的美好精神:保护遗产的动力应该是基于一种顺应人性对历史传统、自然和营造环境的敬畏、尊重和有情,以及对创造力和美感的向往和追求。

作者简介:

李光涵是(美国)全球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中国项目主任。在此之前曾于美国、印度、摩洛哥、法国等地参与过多项建筑设计和遗产保护项目。国内参与过的主要保护项目包括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国家文物局合作的中国准则项目、平遥古城保护项目等。李光涵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建筑系本科、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历史保护系硕士,目前为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其项目实践和研究方向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原文刊登于2013年的《世界遗产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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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世界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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