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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在长安城“超速行驶”会怎样?

摘要:   长安城中的道路   唐代长安城内有南北纵向街道11条、东西横向街道14条。道路都是直线,方向也基本为正东西或正南北,且均对应城门,无论去哪都很好找。长安城的路有多宽呢?宽度好几十米到上百米,最宽的是丹凤门外大街,宽度达176米!其次是位于城中央的纵向中轴线大街——朱雀大街,竟达150米!比今天120米的北京长安街还要宽。长安街上下10车道,想不通当年只走马车的朱雀大街为什么要那么宽?为了尽显大

  长安城中的道路

  唐代长安城内有南北纵向街道11条、东西横向街道14条。道路都是直线,方向也基本为正东西或正南北,且均对应城门,无论去哪都很好找。长安城的路有多宽呢?宽度好几十米到上百米,最宽的是丹凤门外大街,宽度达176米!其次是位于城中央的纵向中轴线大街——朱雀大街,竟达150米!比今天120米的北京长安街还要宽。长安街上下10车道,想不通当年只走马车的朱雀大街为什么要那么宽?为了尽显大唐帝国大国气象?或许也可认为是为满足皇帝四海一统、好大喜功的心理需求。说法不同,各有千秋。

  唐长安城这11纵14横的大街,笔直贯通,宽敞平坦,如果视力好,站得高,相信能够从南一直看到北,从东一直看到西,一个人一匹马也别想从眼皮子底下逃出去。古人修路时追求笔直通达的视觉效果,也可以为今天的我们提供借鉴和反思。

  据考古探测,长安城的街道中,居中的朱雀大街是长安城的南北向主干大道,宽150—155米;朱雀大街东侧第一街宽67米,第二、三、四、五纵街分别宽134.68、68、25米;朱雀大街西侧第一、二、三、四、五纵街,分别宽63、108、63、42、20米。皇城以南的第一横街(金光门和春明门间)宽120米,第二、三、四横街分别宽44. 40、45米,第五、六、七、八、九横街分别宽55、55、45、59、39米。

  这是什么概念?以现在公路一个车道宽3米来计算,朱雀大街就有双向50车道。你没看错,正反双向50车道。就是现在的西安城,也没有这么宽的街道,唐朱雀大街完全是可以飙车的节奏,堪称“城市里的高速路”。人行横道的红绿灯要是没有3至5分钟时间,你根本走不过去。

  朱雀大街发掘现场的唐车辙印

  那么长安城的路况如何呢?长安城内所有的道路几乎全是土路。道路两侧有排水沟和行道树,树以国槐为主,现在的西安城还有许多唐朝时期的大树。当然,长安城内也有一些铺沙的土路,称为“沙堤”。唐诗云:“长安大道沙为堤,早风无尘雨无泥。”这就是说,唐长安城一些道路为了防尘,在土路基上再铺细沙,雨天不积水,无内涝,漫步雨中鞋不沾泥,晴天无尘土,PM2.5天天达标,洒水车都省了。

  二、长安城也有交通法

  《唐律》中有明确的法律条例来杜绝交通乱象。所以说,在唐代长安城也是有交通法的。唐朝正规的交通道路管理法是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发的《唐律·仪制令》,其中对交通仪制等做了严格规定,可谓“中国第一交通法”。《仪制令》始于唐盛行于宋,刻有“仪制令”的交通石碑在我国多地都有发现,陕西汉中灵崖寺就保存有一块宋代的“仪制令”石碑。

  “仪制令”石碑

  (一)右侧通行,避让行人在唐代已经实行

  在唐太宗贞观年间,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右侧通行”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新唐书·马周传》中记述的“入由左,出由右”,其实就是“右侧通行”的规则。看来我们今天靠右行的交规不是舶来品而是唐代就已有的规则。有关唐代人交通出行情况,在敦煌莫高窟第156窟“宋国河内郡夫人宋氏出行图”中有形象的描绘。

  敦煌莫高窟第156窟“宋国河内郡夫人宋氏出行图”

  唐代交通在避让行人等方面,也有明确法律规定。唐《仪制令》中规定:“诸行路巷街,……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安全礼让的结果,自然是道路通畅,关系融洽。这些完全符合当今交通科学的管理宗旨,先贤的远见以及伟大,由此可见一斑。

  (二)严禁在城内和闹市区“超速行驶”

  《唐律》规定,无故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者,会被处以笞刑(唐代“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中最轻的)。如果致人性命或者斗杀则会面临最高刑罚(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佩戴枷锁劳教。如今,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仅仅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而在古代最少也要被流放三千里去劳动改造。若以现在西安为圆心,三千里应该就是到湖南长沙、辽宁沈阳、云南昆明的距离。当时这些地方,不比今天繁华,可都是穷山恶水的不毛之地。

  陕西有句古话:“人狂没好事,狗狂挨砖头。”现在纨绔子弟们爱干的事,可以说都是遗传老祖先的。比如现在有飙车,当时应该叫“飙马”,唐代有没有“长安疾速十二少”“朱雀拼命十三郎”我们不知道,但是如果在长安城超速或飙马,确定是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按照现在的意思,在长安城内“飙马”,给予警告,施以笞刑,即在闹市区拿竹板或藤条抽50多下。

  (三)唐代“高昌城牛车交通肇事案”

  公元762年,高昌城(今新疆吐鲁番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个8岁的孩童,被一辆牛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比较完整,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真相,让我们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

  6月份的高吕城,骄阳似火,市民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8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肇事者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靳嗔奴的长工康失芬(30岁)。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者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酿成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言下之意,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也就是流放三千里。用今天的话来说,康失芬就是敢做敢当、勇于担责的真汉子!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是非常认真严格的,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唐朝的牛车肇事与我们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

  来源:节选自《唐长安城考古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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