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定居与游居的再思考——漫谈古建和考古之二

摘要:   定居与游居的再思考  通常,我们认为游居的定义是游牧、采猎、渔捞、逐水草,常伴随游居;农耕则意味着定居。  但实际情况,恐非如此简单。例如,游耕的存在,以及我国古人曾经的“改水、改火”习俗等,意思是当轮作地进入休闲期,房屋就向新的耕地移动。甚或还有些地区,一般家庭存在春居、冬居两处房屋,冬天在山下住、夏天在山上住,追逐“冬暖 ...

  定居与游居的再思考

  通常,我们认为游居的定义是游牧、采猎、渔捞、逐水草,常伴随游居;农耕则意味着定居。

  但实际情况,恐非如此简单。例如,游耕的存在,以及我国古人曾经的“改水、改火”习俗等,意思是当轮作地进入休闲期,房屋就向新的耕地移动。甚或还有些地区,一般家庭存在春居、冬居两处房屋,冬天在山下住、夏天在山上住,追逐“冬暖夏凉”。

  再如,在东南亚一些地方,甚至存在房子可以抬着走的民族学实例。

  这些均促使我们认识到,居住建筑形式应是多彩变化的。

东南亚可以抬着走的房子

  一般认为,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五个游牧地带:东非热带草原,横贯非洲大陆的撒哈拉沙漠以南至非洲大裂谷一线;撒哈拉沙漠和阿拉伯沙漠;地中海沿岸经安纳托利亚高原、伊朗高原到中亚山区一线;欧亚大陆草原,黑海延伸至蒙古;西藏高原及其邻近山区高原。

  适应游牧的游居建筑特点是:预制,重量轻,易于安装和拆卸。

  那么,对于建筑考古来说,或许就存在一些问题:季节性居住与不甚坚固的建筑,不太容易留下有明显深度的地层堆积形式;它们很容易被侵蚀,或受到其他形式的自然扰乱;短期定居者亦难以留下深厚的堆积等。

  所以,我们或许需要思考各种居住形式。如东黑沟遗址的建筑,推测其墙体应该是以石块垒砌,屋顶以毛毡、草之类覆盖,木柱支撑,即是一个石围、帐篷形式的房屋。

  民族学资料中也存在这种情况。例如,土耳其东部贝里坦部落的建筑、青海的蒙古包帐幕等。

  因此,建筑复原不应仅仅拘泥于某一种(或两种等)有限的形式,需要更多考虑不同时空、不同地理等多种因素。

土耳其东部贝里坦部落的建筑形式

  木构架:穿斗式与横架?

  目前,在我国某些早期的文化遗址中、建筑考古资料中,其复原的建筑构架技术形式,可能值得进一步商榷。

  譬如,河姆渡遗址的房屋复原,其屋架采用的是以横向檩条承重的木构架形式,这应是一种比较晚期的、很成熟的木构架技术形式,河姆渡时期的构架形式可能并非如此。

  我们推测,河姆渡时期的构架应当会有大叉手构架的使用。大叉手构架来自原始的窝棚,它在我国分布很广,南北向线路从海南岛(广西)直到黑龙江,东西向则从江苏海边到甘肃,均分布着这种大叉手构架。日本人称其为合掌造。

  当然,早晚期、不同地区的大叉手构架在形式上会有所区别。譬如,宿迁大叉手构架有举折(最下部的檐步),而徐州地域就没有;再者,无中柱与有中柱两种形式;前者年代早,后者年代晚。大叉手构架的优势在于用料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建造方便、容易取得空间。

  因此,构成木屋架的方法,除熟知的抬梁式与穿斗式两种木构架形式外,还应加上叉手式,各地现存的大量叉手式建筑已经可以证实这一点。

  目前,我国建筑史学科中的木构架技术划分,应是可以商榷的。

  譬如:干栏式,实际上应是一种架空的建筑造型,与我们探讨的构成屋顶的木构架技术无关。

  又如,井干式,讨论的是构成墙壁的方式,与构成屋顶的木构架技术关系不大。

  再如,密肋平顶式,讨论的是构成屋面的方式,而不是讨论屋架技术,此与构成屋顶的木构架技术关系亦非紧密等。

  上述这些情况,或许启示我们,需要把已有建筑史学资料、现存建筑实例和原先的考古遗址复原等联系起来,多对现存民俗学建筑进行记录,从而思考、填补、丰富我国建筑史学、建筑考古学的内容。

大叉手:山东潍坊于家大院构架

宿迁东大街民居

  木地板与“席地而居”

  众所周知,我国古人席地而居。这种生活形式真正改变应是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因为唐宋界画中存在席地而居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席地而居多应是坐在木地板上。由于考古遗址中木地板遗迹难以保存,相关考古资料很少,很难受到研究者重视。

  但是,我国古人这种普遍存在的席地而居的生活方式,就促使我们思考:铺木地板会不会是夏商周到秦汉建筑,尤其是高等级建筑的一种比较常见形态?直至唐宋,还在使用?

  截至目前,夏商宫殿建筑基址中尚未发现直接而确凿的木质地板遗迹,其原因或与木材易朽且惧火有关。但是,疑似与木质地板相关的痕迹,已在偃师商城和殷墟遗址中均有发现。

  值得提及的是,此时墓葬建筑底部已出现铺贴木地板情况。如河南安阳小屯侯家庄商代大墓椁室墙面与地面均铺厚木板。阴宅是阳宅的反映,墓葬内铺木地板或许可以反映地面建筑铺木地板的情况。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当时高等级的铺设木地板可能性!譬如偃师二里头一号宫殿遗址的小柱洞遗迹或许是木地板支柱,而非杨鸿勋先生所说“擎檐柱”。实际上,张良皋先生在《匠学七说》中已有说明。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夏商周到秦汉的房屋,尤其是高等级建筑,铺木地板应是一种常见形态。

  另外,北宋时王禹偁《游灵岩山·响屐廊》诗云:“廊坏空留响屐名,为因西施绕廊行。可怜五相终死谏,谁记当时曳屐声。”此诗吟诵出些许萧瑟悲凉,但也让人似乎听到“哒哒哒哒……”的响屐舞旋律。从响屐舞旋律中,我们隐约可见木制鞋履、木质地板、席地而坐的古人……小小的木屐,也承载着历史,甚或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可以进一步引申为:响屐廊与木屐,记载的是廊下木地板,那他们室内的居住面当也是木质的地板。其实木屐从远古时期就作为鞋履,出现在人们的服饰生活中。如宁波市慈溪镇西北角的慈湖遗址第四层(良渚文化)遗迹中,就出土了两只弥足珍贵的木屐,因此早期人类已使用木屐。

  试想当时在歌舞升平中品尝美食饮酒正兴的古人,怎么会让歌舞卷起的地面漫漫尘土而扫了雅兴?由此,整洁干净的木质地面应成为首选,便利生活、合乎礼仪。此外,现代民族学资料中的诸多干栏式建筑或许也是其重要实证,如科罗威树屋、日本低(高)床式建筑、云南沧源民居等。如果这种对木地板使用的推测正确,那么建筑史书上有关此时期的诸多建筑复原内容,可能需要改写。

河南安阳小屯侯家庄商代1001号大墓椁室木地板平面图

慈湖遗址第四层(良渚文化)出土木屐

日本醍醐寺金堂

  斗栱:来源于擎檐柱?

  杨鸿勋先生认为斗栱是从擎檐柱发展而来,其产生是为了支撑出檐,并且经历了擎檐柱——落地撑——腰撑——栾——插栱的发展阶段。由此,他对偃师二里头遗址的主体殿堂进行复原,将小柱洞遗迹复原为殿前擎檐柱。

  但根据我们所见现存建筑实例,如车寨鼓楼某宅的挑檐形式,似乎显示:对于传统木构建筑建造来说,不使用斗栱不仅可以支撑挑檐,且建造更为简单方便。有关典籍中一般人不能使用斗栱的规定,历代皆有;也就是说,只有一定等级的官员才可使用。因此,我们推测斗栱有可能更是一个文化与等级意识上的产物,而非单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

  这也是一个需要重新思考的建筑复原问题。前面也已提到,偃师二里头宫殿遗址的排列密集的小柱洞,很可能是支撑木地板留下的痕迹。由此,需要在相关考古发掘中特别注意有关地面铺设方式的痕迹。

车寨鼓楼某宅挑檐

郑州小双桥商代遗址出土石构件

  2003年,我曾带领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学生们,在郑州小双桥参与考古发掘。在此期间,郑州市考古研究所的同仁在商代高台建筑遗址探沟中曾经发掘出一个石构件,不少人员觉得它是柱础。我认为该石构件在居住活动面之上,即使到我国汉代,柱础也是有在地下,或在地上,还未全部露出地面。因此,商代更不太可能有如此精致的露出地面的柱础。并且从形制上看,它也并不完全像柱础,因此我仍然给它定名为“石构件”。

(原文刊于:《中国文物报》2020年2月14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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