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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 ——五千年前中国进入文明的一个例证

摘要: Pinpointing the Liangzhu Culture Chronologieally and in Terms of Social Evolution【作者简介】张忠培,中国著名考古学家,故宫博物院原院长。 中国文明的起源、形成及走向秦汉专制帝国道路课题的研究, 于纵、横诸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展现出令人欣悦的趋向,即: 认为既要摆脱传统教条, 又不应受新进口的模式所牵制, 当

Pinpointing the Liangzhu Culture Chronologieally and in Terms of Social Evolution

【作者简介】张忠培,中国著名考古学家,故宫博物院原院长。

中国文明的起源、形成及走向秦汉专制帝国道路课题的研究, 于纵、横诸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展现出令人欣悦的趋向,即: 认为既要摆脱传统教条, 又不应受新进口的模式所牵制, 当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实际; 同时, 还认识到当夏人步入文明时代的同时还有相当多的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居民,也跨进了文明门槛; 最后, 不少学者还指出在夏以前的不少的考古学文化, 已纷纷地迈进了文明社会。立足于中国历史实际, 则万不可在时间上对本来发展不平衡的诸考古学文化一刀切, 同时, 应从已确认的中国原始和文明两社会概括出其各自时代特征, 再疏理前者蜕变成后者的行程; 并进行动态的对比研究, 探讨量、质变化, 找出这一行程中何时出现了社会关系的质变。

关于良渚文化所处社会发展阶段, 学术界迄今提出的认识, 多未对材料进行具体分析与论证, 且存在明显的歧异。本文将提出的观点是: 良渚文化已迈入了文明的门槛; 奴隶占有制并非进入文明时代的良渚文化的社会形态。

下面, 先就良渚文化已迈入文明门槛问题, 作些分析。

良渚文化的墓葬, 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如在马桥见到的那些小墓, 有的无随葬品, 有的仅随葬一些日常使用的陶器、石工具和石饰件, 较为贫寒; 另一类, 则如张陵山的M 4、草鞋山的M 1 9 8、寺墩的M 3和福泉山的M 6。这类墓葬, 往往不与马桥所见“小墓”为伍, 而葬于人工堆筑土台上, 常使用棺、椁,以玉钺、琮、璧这类重器随葬, 有的学者称之为“玉敛葬”。这两类墓葬的区别, 表明良渚文化居民在权力、财富的占有以及身分方面, 均已存在分化并且这种分化在葬习上已有了明显的反映。

这类现象, 亦见于良渚。在此除存在贫寒小墓聚集的墓地外, 也同时耸立着汇合了“玉敛葬”的墓地, 形象地表述了同地居民已分化为不同的阶层。1 9 8 6 年和1 9 8 7 年先后发掘的反山、瑶山两处墓地, 较清楚地揭示后类墓葬的结构及墓主人生时的身分。

反山、瑶山墓地均建于原为山岗又经用土垒筑的祭坛上, 瑶山的祭坛更为讲究, 是用三色土垒筑而成。两地的墓葬东、西成排, 南、北分列(图一、二), 所有墓葬的随葬品, 均以玉器为主, 数量亦多, 瑶山随葬品最少的一座墓葬, 也有12 件(组) ,最多的达160 件(组) ; 墓穴较大, 小的4~5 平方米, 大的达7~8 平方米,且多发现棺椁。可见, 无论是墓葬的规模, 随葬品的质、量, 还是墓地处于祭坛, 都反映葬于此处的墓主人身分非同寻常。

这类“玉敛葬”的随葬品, 以琮、钺为重要内容。琮均为玉质, 是玉器中制作得最为精致者, 每件每节均镂刻或繁或简的神人形像, 或是神人和兽面复合图案。《周礼·春官·大宗伯》谓“黄琮礼地”, 琮是宗教祭祀重器。钺有石、玉两种质地, 反山所见钺的刃部, 均较厚钝, 未开锋口, 无使用痕迹。反山M 12 : 10 0 玉钺, 为有少量褐斑的青玉, 质地优良, 具有透光性, 光洁闪亮, 刃部上角的两面均饰一浅浮雕的“神徽”, 刃部下角的两面均雕琢一浅浮雕“神鸟”。据发掘所见痕迹, 知这件钺原缚于长约80 厘米的木柄上, 木柄上端装着白玉的钺冠饰, 下端饰着也是白玉的端饰。反山M 14 的锥柄镶嵌玉粒, 瑶山M 7 玉钺柄的上下两头上还挂着小玉琮。可见这类玉(石) 钺并非实用, 只是墓主人身分的标识。《说“王”》一文认为甲骨及金文的“王”字, 是斧钺的象形, 钺是指挥军队的权杖。甚是。因之, 钺是军队指挥权或王权的标志物。

同时, 在“玉敛葬”墓中, 琮、钺用之于随葬, 存在如下几类情况:1. 既随葬琮, 又随葬钺者, 如反山M 1 2、M 1 4、M 1 8、M 2 0 , 瑶山M 7 , 福泉山T27M 5 , 寺墩的M 3、M 4 及少卿山的M l、M 2。

2.随葬钺, 而不随葬琮者, 如福泉山的T 2 7M 2 , 反山的M 1 5 及M 1 9。值得注意的是福泉山这座墓, 同时还随葬玉纺轮。在瑶山随葬玉纺轮的墓主人, 被推定为女性。

3.随葬琮, 而不随葬钺者, 如福泉山的T 2 7M 2, 反山的M 2 3。

可知, 墓主人生时的身分, 分为三类。其一, 既掌宗教祭祀权, 又握军权者, 其二, 仅掌军权者; 其三, 只握宗教祭祀权者。同时如福泉山及反山所见, 这三类人单处一垒筑的高耸的祭坛的墓地, 形象地表述他(她) 们已形成一个阶层, 高踞于社会一般民众之上。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 这类人中的一些人死后还有人殉。福泉山T 3 5M 1 39 是一座2 5 岁左右的男性墓葬, 墓主人仰身直肢葬于木质葬具内, 口含玛瑙琀1 件, 四肢上置放石斧、玉钺12 件, 手臂戴玉镯, 头前有玉锥形器, 身上还有玉管和小饰片多粒。足后的葬具外, 有成堆的随葬陶器。陶器上面, 埋一25 岁左右的女性。她上下肢弯曲而分开, 状似跪着倒下的样子, 头顶有玉环1 件, 面颊旁和颈部分别置玉饰片1 枚及玉管2 件, 下肢骨旁有玛瑙管及玉管各1 件。发掘者据这些情况认为她似为地位较低的殉葬人。如是, 墓主人生时的人上人的地位, 又被其墓内附着的人殉凸显出来。

古人云: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与戎是国之大事, 即国家之重要内涵, 同时,祀与戎史前时代就已存在, 非国家所专有。那么, 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 即祀与戎发展到何种形态才是国家业已形成的标志。我个人对此的认识是: 当祀与戎复杂到需要专人从事这职业, 发展到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 并且已被从事这职业的人予以控制的时候, 便进入到国家的阶段。如是的话, 依据如上指出的良渚文化的现象及作出的一些分析, 便可认为良渚社会, 已从史前的氏族组织, 蜕变成了政权, 进入到了国家的时期。现在需要讨论的是:良渚文化的国家,已步入哪一历史阶段。

在检讨良渚文化国家处于哪一历史阶段之前, 应先讨论良渚文化的年代, 即中国这部分居民是何时进入国家的。

涉及这一问题的材料, 主要有如下几项: 其一, 是雀幕桥及璜塘绛良渚文化水井中发现的两批陶器和寺墩及澄湖遗址出土的材料;

其二, 是马桥五层、广富林和福泉山。

后者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将在后文论述, 这里先对前一批材料作些分析。

雀幕桥、璜塘绛、寺墩及澄湖共同的显著特点, 是它们都有空足的陶鬶。原先学术界一般认为良渚文化的年代, 基本上和龙山文化相当。雀幕桥的发现, 使人们惊讶地产生了应重新认识良渚文化的年代, 至少是它的上限年代的看法。寺墩发掘过两次, 第一次是19 7 8 年~ 1 9 7 9 年, 第二次是1 9 8 2年。两次发掘所遇地层是有区别的。前者分为上、下两个文化层, 后者只有一个文化层, 即相当前者的上文化层。前者的墩北T 4 第二层为黄土, 出T 字形鼎足、鬹口沿及高座豆圈足等陶片, 被认为是上文化层。墩东T l—T 3 的第二层亦为黄土, 第三层为黄沙土, 而和墩北T 4 第三层为灰土存在着区别, “在该层发现M1”。M l 随葬玉璧5件、玉琮2 件, 项饰一串, 和一件泥质灰陶大口、斜壁、外饰篮纹的杯形器。无疑,M l 当属良渚文化。可见,M l 的层位早于亦被认为属良渚文化的黄土堆积, 即报告中所说的第二层。前面已指出T 4 的第二层中出鬶口沿, 同时, 墩北T8: 1、2 、5 三件陶空足鬶亦被《报告》认为属上文化层, 并说“陶鬶出土处有残骨, 器形又较完整, 可能是墓葬的随葬品”。可见, 出陶空足鬶的单位的年代晚于M l 。

如果分析一下第二次发掘报告所说的情况, 似乎亦可得出如上的认识。这次发掘的地点是在墩东, 所见地层和第一次发掘相同, 即第一层(耕土层) 下, 为黄土堆积,是一次发掘时编定的第二层。该层出T 字足的鼎、袋足鬶和高把豆等。唯T 10 6 西北角第一层底部见到H 3 , 该灰坑上部出折线纹、回纹和席纹的硬陶罐片9 片和原始青瓷碗片6 片, 下部出夹砂红陶扁三角形鼎足、鬶袋足、黑衣陶豆口沿… … 等良渚文化陶片21 片” 。可见, 这里还存在晚于第二层亦属良渚文化使用陶袋足鬶的单位。这次在T 1 0 2 东北部和T 10 6 西南部发现的良渚文化的M 3 及M 4 , 放在第二层叙述, 这也和一次发掘有些区别。这两座墓葬和一次发掘的M l 东西成排。M 4 位于中间, 西距M l为6.5 米, 东距M 3 则是2.6 米。M 4、M l的间距虽远宽于M 4 和M 3 的间距, 但M 4、M l 之间还有相当宽阔的地段未进行发掘, 或许这地段可能还埋有墓葬。同时,M l 那件杯形器上所饰的篮纹, 又和M 3 : 8簋上的篮纹酷似。据此, 似可估定M 3 、M 4 的层位及年代, 当同于M l。

同时, 两次发掘所见陶器的一个重要区别是, 第二次发掘出土的实足鬶(盉) 即原报告图三之1 所示的那件, 在第一次发掘中未见。这样的实足鬶, 见于广富林M l 和马桥第五层。然而, 广富林M I 及马桥第五层却未见寺墩二次发掘被认为与实足鬶同期的空足鬶, 同时, 无论是雀幕桥, 还是璜塘绛这些出空足鬶的单位, 反而未见实足鬶。空足和实足两种形式的鬶, 当属不同的年代。第二次发掘把这两种形态的陶鬶估定为同期的认识, 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 第二次发掘并无确切的根据说明见到了实足鬶。《报告》关于实足鬶或盉是这样描述的: “盉,夹砂陶, 出土器盉二件, 把手和圆锥形足较多。”可见, 只是见到了可能是盉而难以复原为盉的残块陶片。接着, 《报告》又说“完整器见于上海松江广富林M l 和金山亭林遗址”。《报告》图三之1 的盉图, 只有器盖、把手及足是用实线, 盉之其他部位均用虚线, 亦表明它是据广富林M l 及金山亭林的实物, 将发现的这些残片勉强复原的图形。这样, 寺墩第二次发掘报道的实足鬶或盉, 是否确实, 是颇值得怀疑的。

璜塘绛的陶空足鬶, 出土于四号井, 只保存袋足2 只和已断带流口颈1 个, 但基本上可窥其全貌。它和雀幕桥及寺墩出土的较完整的陶鬹的器身形制, 基本相同, 且均为宽扁的器把, 置于后足之上的器背部, 带流的颈口也都安在器顶的偏前处。雀幕桥及寺墩两地出土的陶鬹的前二足上端, 均有一道堆纹。璜塘绛与此相同的部位残缺, 是否亦有如是的堆纹, 不得而知。澄湖的陶鬶与前三地同类器的区别, 仅是缺附加堆纹。亭林陶鬶为管状流, 亦无附加堆纹, 其把手的位置又在器背偏下处, 基本形制亦同于前三地的同类器。这些陶器的形制, 尤其是雀幕桥、寺墩及璜塘绛的陶鬶, 显然基本上同于大汶口M l 0:6 那件陶鬶。据此, 可将良渚文化中以空足鬶为代表的一类遗存的年代, 定在大汶口文化西夏侯期的偏晚阶段(图三)。

下面, 转为讨论马桥五层、广富林及福泉山的年代。这里涉及广富林的, 只是其地的M l, 牵涉福泉山的是该地T 4M 6 及T 23 M 2两墓。这三地几个单位的年代, 基本相同, 理由如次。

马桥遗址五层比较单纯, 发表器物的类别较多。其中被《报告》称为盖的T 10: 8这件腹呈椭圆形的实足鬶, 形制同于广富林M l 出土的同类制品, 和福泉山T 4 M 6 中实足鬶的形态仅略有些区别。即: 口无流、矮足。此外, 马桥M 9 : 1 陶壶的形态, 又同于广富林M l : 2 陶壶。福泉山T 23 M 2 随葬陶器, 有好几件同于马桥五层出土的同类器物。其一, T 2 3M 2 : 4 5 豆, 浅盘、细柄、盘口呈椭圆形, 均同于马桥C10 :23这件豆; 其二,T 23 M 2 :48 鼎之器身及其口沿形态, 均同于马桥A 3 : 7 鼎; 其三,T 23 M 2 :46 背水壶, 泥质红陶, 外施桔黄色陶衣, 着由多根线条扭结的螺旋形红彩图案, 同于马桥“陶质细腻, 胎呈米黄色, 施粉红色陶衣, 绘红褐色的旋纹”风格。另外, 在此需附带说明的是, 被福泉山《报告》列为早期墓葬T 3M 2 : 4 “釜形器”,其形态、风格完全同于马桥D 7 : 1 缸形器, 如马桥层位划分没有差错的话, 那么,福泉山早期和晚期墓葬的划分, 仅具层位的意义, 从类型学上讲, 或许可并为一期。这样, 似可将马桥五层、广富林M l 和福泉山T 4M 6、T 2 3M 2 及T 3M 2 , 归为同时期的遗存(图四)。依前例, 与大汶口文化比较, 以下讨论这类遗存的年代。

1 9 8 7 年于花厅发掘的M 1 8 和M 2 0 的随葬器物形态相近, 两墓当属同时期遗存。M 1 8 : 4 1 瓦足鼎、M 2 0 : 3 5 浅盘高柄豆、M 2 0 : 4 9 背壶、M 1 8 : 4 6 贯耳壶及M 18 :3 5 宽鋬杯的形态, 分别与广富林M l : 4、M l : 2 及马桥M 9 : l、C l 0 : 2 3、M 4 : l和福泉山T 23 M 2:46 诸同类器相同。更值得注意的是, 大墩子花厅期M 10 7 : 1 背壶的形式及纹饰也与福泉山T 2 3M 2 :46 颇为相似。同时, 福泉山T 4 M 6 : 32 陶盉的形制, 基本上同于大汶口M 36: 1 实足鬶。最后, 广富林M l : 3 及马桥T 10 : 8 实足鬶的形态, 和花厅M 2 1 4 : 2、岗上及野店M 47: 56 同类器相同。可见, 以马桥五层、广富林M 1及福泉山T 4M 6、T 2 3M 2、T 3M 2为代表的这类遗存的年代, 当和大汶口文化的花厅期相当(图五)。

这样, 据上述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比较, 可知良渚文化的起始是在公元前第4 千纪晚期, 即距今五千二三百年, 延续到公元前第3 千纪前半, 或约距今4 6 0 0 年前。如前节所提出的关于良渚文化进入文明的认识不误的话, 则当认为远在距今5 2 0 0 年~5 3 0 0 年, 良渚文化已进入了文明时代。

认为仅在良渚文化的后期阶段, 已进入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学者, 并未就其认识进行仔细的论证。

一些学者把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 归为奴隶占有制的认识, 大都接受了商代是奴隶占有制国家观点的影响。斯大林关于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说。又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学者关于殷商社会性质的认识。然而, 斯大林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说, 和马克思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存在着较大的抵牾。为了怎样理解“亚细亚的、古代的”概念, 如“古代的”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话, 那么“亚细亚的”又是什么制的社会, 以及“亚细亚的、古代的”生产方式, 是否是依次演进的不同的两个时代? 奴隶制社会是否是进入文明时代诸民族必经的历史阶段等问题, 为了整合斯大林与马克思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学者笔战了几十年, 至今未能定论。可见, 这是一个留有广阔空间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

另一方面, 从历史研究实践来看, 奇妙的是, 还在斯大林时代, 前苏联学者就已认为俄罗斯未经历奴隶占有制社会阶段。关于殷代社会的性质, 早在30 年代, 有的学者就提出了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观点, 到了马克思主义成了国家的指导思想的50 年代,经过一翻讨论之后, 便成了相当普遍的认识。然而, 从甲骨文中的“众”字并非奴隶, 和人殉、人牲的人不一定是奴隶的认识提出之后, 殷代社会奴隶占有制说, 就动摇起来了。这些事实说明, 斯大林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历史上五种基本生产关系的观点, 在古代俄罗斯及殷代研究面前, 遇到了难题。

即使殷代社会奴隶占有制说可以成立的话, 也不能依此说明良渚文化社会必定是奴隶占有制。反之亦然。良渚文化的社会性质问题, 应透过其表象进行分析与研究后, 才能得出可能接近事实的认识。

有些学者认为良渚文化存在奴隶制或者是奴隶占有制社会, 是因为它的某些墓葬存在着人殉现象。

良渚文化的人殉墓很少。即使将张陵山M 4 及M 5 存在多人躯体迹像的墓葬归为人殉墓, 至今良渚文化发现的人殉墓, 也只有三四座。而明确认为是人殉墓的, 只有草鞋山M 1 9 8 及福泉山T 3 5M 13 9 两墓。

福泉山T 35 M 13 9 , 已于前述。在年约2 5 岁左右男性墓主人的足后, 存在的那位实行屈肢葬、状似跪着的约25 岁左右的妇女, 无疑是该墓墓主人的殉人, 地位低于墓主人。同时, 她身著玉和玛瑙质饰物, 又不见于马桥五层那类墓葬, 是后者墓主人所难以享用的。这位殉人, 不是T 35 M 13 9 墓主人的妻, 就是他的妾。

至于草鞋山M 19 8 , 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这是一座一个男性附葬两个二次葬女性并殉葬一条狗的墓葬, 而附葬的女性同样有玉制璧、琮、玉饰和精制陶器等随葬品, 身分显然不属于奴隶, 当是墓主人的妻妾。”可见, 这两墓的殉人身分, 不是奴隶。

妻妾殉葬, 是家长制家庭于葬俗上的一种表象。恩格斯说“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 但他在同一著作中又说: “事实上, 一夫多妻制, 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 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同时, 在谈到存在家长制家庭的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王时代的罗马人的社会制度时, 还讲过如下的话: “象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 罗马人在所谓王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 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可见, 难以从恩格斯的论述中, 作出家长制家庭只存在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认识。

事实上, 家长制家庭, 如恩格斯说的那样, 既存在于军事民主制, 即史前时代末期中, 又是“奴隶制度的产物”, 或其“出现”,已“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 在中国历史上, 还广泛见于封建制社会。可见, 难以在家长制家庭和奴隶占有制社会之间划一等号。同时, 重要的是, 作为家长制家庭特征的一夫多妻制, 即妻妾制, 是“奴隶制度的产物”, 但不等于说妻妾就是奴隶。所以, 关于良渚文化奴隶占有制社会说, 在事实或理论上, 都缺乏直接的或有力的根据。

在探讨良渚文化社会所处历史阶段时,还应注意它存在如马桥五层及福泉山《报告》所说的“早期墓”和广富林所见的那样墓葬。在良渚文化, 广泛而大量存在这类墓葬, 说明它们的墓主人是良渚文化社会的基本居民。同时, 如“玉敛葬”那样, 这类墓葬也处在公共墓地之中, 葬式也是仰身直肢, 头朝南, 和“玉敛葬”比较, 差别仅在墓穴规模和随葬品的质与量上。

它们的墓主人, 一般都有日常使用的陶器随葬, 有时还随葬猪骨、饰品及工具, 表明他(她) 们虽远不如“玉敛葬”墓主人那样富裕又拥有权力, 却是自有一定经济而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内的人们。良渚文化社会, 除了那些享受“玉敛葬”高高在上的权贵外, 基本群众则是这些人。前者是社会的主宰并从后者聚敛财富, 然而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奴隶。这两部分人的经济状况及其所处社会地位, 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便构成良渚文化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 良渚文化位居社会主宰的那部分人, 按其所控权力, 可一分为三, 即既控军权又掌神权者, 只握军权者, 和仅控神权者。他们共居墓地。瑶山M 7、M 1 2, 墓位居南列之中, 在同墓地中, 随葬品最为丰富。M 7 (图七) 随葬器物1 6 0 件(组),其中玉器14 8 件(组) ; M 1 2 (图六) 是一经盗掘而遭破坏的墓, 出自此墓而由余杭县文管会收集的玉器, 就达3 4 件, 因盗掘而散失的则无法计算。两墓均随葬琮、钺, 表明墓主人是既控军权又掌神权的人物。寺墩M 3 (图八) 的墓主人, 是一位20 岁左右的青年男性。他拥有的随葬品达10 0 多件, 也是至今发现的良渚文化墓葬中随葬品最为丰富的墓葬之一, 该墓随葬的陶器仅4 件, 石工具数量也不多, 玉器占居绝大多数, 其中玉璧24 件、玉琮33件和玉钺多件, 可见,这位墓主人也是一位既掌军权又握神权的显赫人物。或据墓葬在墓地中的位置及随葬品的质、量, 或单凭随葬品的质、量, 均可说明这类既掌军权又握神权的显贵, 在社会主宰的那部分人中的地位居尊。为何如此, 是因为在良渚文化社会中, 军权尚未高于神权, 两者在社会的位置基本上处于同等地位。这点亦可从他们同居一墓地的事实中得到说明。在军、神权力于社会上具有基本同等地位的情况下, 自然握着这两方面权力的人, 地位才能居于仅握军权或神权者之上。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 是军权演变为王权,军(王) 权愈来愈高于神权, 日益凌驾于神权之上。因此, 军(王) 权与神权并重, 当是良渚文化社会的第二个基本特征。

最后, 需要指出的是, 像反山、瑶山这样的墓地以及墓地中那样的墓葬, 不仅见于良渚, 也见于福泉山、寺墩、少卿山, 以及现在吴县行政区划内的张陵山和草鞋山等处。同时在良渚文化中, 出玉琮的地点, 除上述外, 至少还有王焰山、绰墩、嘉菱荡、黄土山、青墩、蝉山、杨府山等地, 另外, 限于目前考古所见, 单发现玉钺、玉璧的地点, 还超出上述琮、钺、璧共见的地点, 例如嘉兴大坟M l 出土石钺、玉璧,M 2是座破坏严重的墓葬, 墓主人随葬玉钺1 件。据以往的经验, 这些单见玉钺、玉璧的地点, 定存在同时出琮的单位。未见这些单位的原因, 或是暂未发现, 或是已被破坏、盗掘。这些情况表明, 良渚文化和夏商文化的区别, 除了上述讲的军(王) 权未能高于神权之外, 在政治上于其文化分布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处于一尊统治的局面, 仍被那些权贵分割成被他们分别统治的地域势力范围。把良渚文化中众多的被不同权贵集团统管、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 或暂可称之为方国。这是良渚文明的第三个特征。

这三个特征, 表述了良渚文化社会特质及其阶段性。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文物》1995年第5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 : 高 朋 吴 鹏 贾淑凤

编辑助理: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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