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县级博物馆四点困难 未来五年发展建议

摘要: 县级博物馆是中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博物馆的建设,《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从长期以来的相关政策以及博物馆建设的实践来看,普遍是将其作为县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列为一般性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组织实施。本文通过对 ...


县级博物馆是中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博物馆的建设,《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从长期以来的相关政策以及博物馆建设的实践来看,普遍是将其作为县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列为一般性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组织实施。本文通过对县级博物馆建设历史沿革的梳理,并在分析其面临困难的基础上,对“十四五”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推进县级博物馆建设加以探讨。


吴中博物馆外景(图片来自吴中博物馆官网)

县级博物馆建设的历史沿革

根据县级博物馆建设的主体,结合其目的、形式、效果以及所处的国家重大政策环境等因素,县级博物馆的建设可大致按每30年左右一个阶段,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文物大县阶段(1949-1978年)

该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阶段,虽然物质生活提高缓慢,但国家把公共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充分发挥计划经济体制的优势,大力发展大众文化、基础教育和建立医疗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的文化水平和身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高。这一时期,县级博物馆的建设主要集中于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建设形式主要是依托古建筑、革命旧址等,目的是保护文物资源,同时开展群众爱国主义和乡土传统文化教育,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到1979年,全国有县级博物馆175座,占全国博物馆总数的50.87%。当然,这一阶段县级博物馆的类型、展示内容较为单一,甚至受历史影响出现了曲折,如曾提出在很短的时间内全国要达到“县县有博物馆、社社有展览室”。

经济大县阶段(1979-201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轨道上来,也使博物馆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一部分县通过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同时,城乡基本建设项目大量实施,考古发掘出土文物日益丰富,为县级博物馆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彰显改革开放成果,地方政府纷纷建设博物馆。这一阶段,建设形式主要为新建(或改扩建)独立的综合历史类博物馆,数量增长较快,类型、展示内容逐步丰富,成为宣传展示地方经济发展成果、招商引资的重要窗口,具有较强的经济意义。截至2013年底,全国县级博物馆总数达2549座。

公共文化服务大县阶段(2014年至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公共文化事业步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全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深入展开,充分调动了县级地方政府积极性,带动了县级博物馆的建设。这一阶段,很多县通过新建“文化(艺术)中心”“文化综合体”等形式,整合建设以“三馆”为核心的县域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县级博物馆数量和场馆条件有了大幅提升,“无馆之县”越来越少,“一县多馆”越来越多,其文化意义更加突出。截至2018年底,全国县级博物馆跃升至3691座。

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图片来自四川泸县宋代石刻博物馆微信公号)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县级博物馆的建设,具有清晰的发展脉络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深刻地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精神生活需求变化的轨迹,反映了从靠文物资源的初级阶段和靠地方财力的中级阶段,到向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公共服务,提升县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高级阶段的发展规律,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重大政策引领文化事业发展的缩影。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十四五”时期成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接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基础性历史阶段。因此,研究把握县级博物馆建设发展历史规律,反思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对于明确其“十四五”发展方向,促进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级博物馆建设的主要困难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性规定。现行的《宪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博物馆的建设只有普遍性、原则性的表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性、操作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县级博物馆未能完全像县级图书馆、方志馆等一样依法广泛开展建设,而是由地方政府选择性实施,即一个县是否建设博物馆,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和出发点。

对县级博物馆建设指导扶持有待加强。县级博物馆涉及地域范围广,各省、县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资源禀赋、民风民俗存在较大差异,开展县级博物馆建设相关管理政策研究、业务指导难度较大,高层次研究人员往往缺乏条件真正了解基层博物馆建设实际运作情况,少量的研究成果难以被吸纳形成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发展的政策性成果,无法有效指导和扶持基层进行实践。上级管理部门对县级博物馆的业务指导,更多地表现在博物馆建成开放后的阶段。

县级决策层对博物馆建设认识有待提高。从县级博物馆建设历史沿革来看,尽管各阶段历史背景、核心要素不同,但其主导权一直由地方政府掌握。在当前社会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文化建设不是硬指标,博物馆建设是否具备必要性、紧迫性,难以引起关注和重视。同时,由于干部考核、政绩体现主要依靠GDP指标数据,一些地方在唯GDP畸形发展观、政绩观的驱动下,优先考虑“看得见”的政绩,对博物馆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和系统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使博物馆工作陷入“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对博物馆建设认识和理解的程度,存在随着行政层级向下递减的现象。

县级财政和编制困难长期客观存在。县级博物馆建设、后期运行维护、人员待遇、业务活动等经费,按照事权关系由地方政府负担,对于任何县来说,都是大手笔的巨额投资。在很多财政困难、以保基本运行为主的县,即使博物馆勉强建起来,后期也随时可能面临因为水电费而关门的窘境,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同时,县级地方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无疑须以保稳定、保民生为主,在国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政策下,难以单独向博物馆倾斜。

“十四五”县级博物馆建设的有关思路

加强立法,明确保障。建议加快《文物保护法》修订步伐,对涉及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性质、职能,以及馆藏文物保护、利用等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将《博物馆法》立法列入“十四五”国家立法机关重要议事日程,对博物馆的概念范畴、法律地位、馆舍建设、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构筑我国博物馆基本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填补中国作为博物馆大国尚无专门性博物馆法律的空白,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统筹规划,指导始终。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县级博物馆等“三馆”公共文化设施属于地方事权,主要由地方投资建设,但这对于上级文物部门来说,并不意味着对县级博物馆只有建设完成之后的业务指导。建议将其建设发展上升到国家和省级层面,统筹规划县级博物馆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与地方政府的需求有机结合,既重后期管理,更重前期建设,特别是需要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做好对县级博物馆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扶持,对每个馆建设的关键节点及时给予专业指导,改变完全由地方政府“自娱自乐”的状况,避免前期多走弯路、后期难于整改,帮助、引导地方政府建设好县级博物馆。

科学评估,谨慎决策。毫无疑问,博物馆不是空气和水。一个县是否需要建博物馆、如何建?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建议在博物馆建设前,深入开展包括资源评估、机构评估、经济评估、需求评估、效益评估等在内的综合性评估,系统梳理资源优势,确定选址、建设规模、运行方式、类型等内容,站在时代的角度、发展的高度,深刻理解博物馆建设的意义,客观全面地提出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让县级博物馆建设真正成为一种文化自觉和自然而然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以消除博物馆建设空白、完成博物馆建设指标为主要目标。

挖掘特色,专题发展。从更有利于建设的角度出发,一般不提倡县级新建综合性博物馆,而是建议引导地方政府挖掘本地特色资源,尽量选择建设专题性博物馆,如名人故居、旧址纪念类、遗址类、非遗类、民俗类、地方自然资源科技类、重大历史事件纪念类,让专题博物馆成为未来县级博物馆新馆建设的主要方向,切实提高县级博物馆建设覆盖率,让博物馆数量的增长不仅体现在人均拥有量上,更体现在地域覆盖率、填补空白率上,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广覆盖、均等化,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公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文化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带动解决博物馆事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困难和问题,为“十四五”时期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编辑:卢 阳

  审核:冯朝晖

  复审:崔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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