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文俊红 杨富学 | 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妇女土地问题辨析
摘 要:在新疆出土的千余件佉卢文文书中,仅有Kh. 677一件文书记载了鄯善国妇女的土地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其土地是通过购买和赠送两种形式而获得的,鄯善国妇女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既可以自己播种、农耕,也可以作为礼物送人,甚至可以自由买卖,享有对土地的归属权和抉择权,与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汉文土地买卖契约确保买主权益的条款极为接近,然而与魏晋乃至北朝时期中原地区妇女授田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却颇有不同之处。文书还提到,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其他税收,文书未予涉及。
关键词:佉卢文文书;鄯善国;妇女;土地
鄯善国存在于公元前78年至448年之间,位处新疆罗布泊、若羌、且末至民丰一带,地扼东西交通和塔里木盆地南北交通的要冲,在中西关系史及西域史研究中颇负盛名。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塔里木盆地南缘先后出土了千余件佉卢文文书,内容丰富,为古代鄯善国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资料。其中仅有Kh. 677一件文书记载的是鄯善国妇女土地问题,弥足珍贵。本文即以Kh. 677为据,就鄯善国妇女拥有土地的问题略作探讨。
Kh. 677出自尼雅,为木牍文书,分正背二面,其中正面有文字7行,背面3行。最早由英国学者波耶尔(A. M. Boyer)等联合刊布,内容如下:
正面
1. samvatsare……maharaya amgoka devaputrasa mase4[3]divase 4 2iśa chunammi stri [ko]-
2. senaya yi stam svi na namanaġa muliyena bhuma kridaġa siġayitasa paride yam ca va re ma‥
3. ne na kosemnaya lasi bhuma dita pimda bhuma jhutthitre milimi eṣa bhuma stri kosenaya ‥
4. tanuvaġa huda sarvakaramnena prabhavedavo tasya bhumasa na seni na niciri harga asti……
5. ///////[ġa]kosenae kid ama edaya putra na lam ce cit a na ārocemti……
6. [‥]putranatatra bhumammi nasti danagrahana edaya kosenaya bhumammi e[svari]/////
7. [k]iṣamnaya vavamnaya////[la] si deyamnae ya ‥////////////
背面
1. ti tasya dasyāti suditasu……tra sachi ‥////////////
2. su dra ne ya sa ca itam ca lihida mayarajadivirena sramana[dh.]‥/////[na]
3. ya sa anatiyena stri kosenaya ajesamnaepramana varṣasatammi[1]
以其转写为依据,英国学者贝罗(T. Burrow)将之译为英文。[2] 后来,王广智又据英文本汉译。[3] 但由于汉译者作为语言学者对西域历史不够熟悉,故译文未便利用,故参考英文本,重新汉译如下:
兹于上天之子大王安归迦(Amgoka)在位之……年7月6日,妇女科瑟那耶(Kosenaya)用以地换地(namanaga muliyena)之方式,向尸伽夷多(Siġayita)购地一块。(?)赠送给科瑟那耶土地一块。全部土地[能播]3米里马jhuthi籽种。该地现已成为妇女科瑟那耶之财产。她在各方面对该地有一切使用权利。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harga)……关于科瑟那耶,余等现已提出。其诸子完全不赞成该项计算。[……其]诸子无权占有该地。该科瑟那耶对该地有所有权,可以播种、农耕……作为礼物送人……证人为……苏德罗内耶。此字据系由余,皇家司书,僧人……奉……之命根据妇女科瑟那耶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
文书中的米里马(milima)及后文出现的希(khi),均为佉卢文文书之重量单位,1米里马等于20希。同时,在佉卢文文书中还经常出现价值单位穆立(muli)。1穆立相当于1米里马谷物之价值。[4]
Kh. 677是安归迦王在位时期(247~282或267~303)的土地买卖文书。文书谓“该地现已成为妇女科瑟那耶之财产。她在各方面对该地有一切使用权利”,她既“可以播种、农耕”,也可以“作为礼物送人”。质言之,科瑟那耶对她所得到的这块土地拥有自主支配的权力,属于私田。鄯善国的私田可以世代相传,颇似中原田制中的永业田。Kh. 187有如下记载:
鸠伐耶(Kuvaya)、莫加太(Moġata)、支摩拉(Cimola)、莱米没(Lyimimna)四人,有他们祖父和父亲遗留的田园一区,葡萄园一区,另有可耕地若干。[5]
从中可以看到,但凡父亲的私田,儿子们可以平均继承,女儿却没有继承权。[6] 私田可以出租,Kh. 450有明确记载:
汝务必知悉余之书信所述。春天,汝绝不可借机在此地耕种土地。现系汝停止向余交税之第四年。汝之房屋和土地,余现允许出售。汝及汝之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应一起来此。务必来此地耕作。关于余之税务,仅茜草curama务必带来,尚无其他税欠余。[7]
私田可以转让、抵押与买卖,如新近发表的京藏佉卢文《元孟八年土地买卖楔印契约》中即有这方面的记载:
从今起,这块土地成为Tsurite和Suġitasa的财产,归他们支配,[无论]用于播种、农耕,[或者]作为礼物之宝赠送他人,他们拥有对一切应做之事的自主权,所做随意。[8]
诸如此类的例子在佉卢文文书中很多见。[9] 在现知的佉卢文文书中,安归迦王在位时期的契约类文书共有19件,其中16件和土地买卖有关,即Kh. 327、Kh. 419、Kh. 549、Kh. 571、Kh. 574、Kh. 572、Kh. 579、Kh. 580、Kh. 581、Kh. 582、Kh. 586、Kh. 587、Kh. 652、Kh. 654、Kh. 677和Kh. 715。[10] 贝比耶(Pepiya)王在位时期的土地买卖文书计共3件,即Kh. 495、Kh. 648和Kh. 655。[11] 相较而言,安归迦王时期土地买卖是比较普遍的。
在诸多土地文书中,只有Kh. 677涉及到妇女买卖土地的问题,文书言:安归迦王在位的某年7月6日,有一名叫科瑟那耶的妇女用以地换地之方式,从尸迦夷多手中购买到土地一块。这一现象说明该妇女科瑟那耶本身是拥有土地的,且属于私有土地。妇女拥有土地的现象在其它文书中未见,仅此一例,与同时期中原王朝的妇女获得授田的情况有一定的可比性。
在中原地区,国家给妇女授田,始于西晋。太康元年(280),政府颁布法令: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12]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西晋政府授田给妇女,并不意味着妇女可以私有土地。嗣后,北魏颁布均田令,其中对公田和私田也是有严格区分的,有露田、倍田、桑田、麻田之分,其中“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是故桑田不在还授之限,“盈者得年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露田、倍田皆为还受之田,不能继承买卖。[13] 在妇女拥有土地这一点上,鄯善国和西晋、北魏时期的封建土地制度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尽管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存在着差异,即中原地区的妇女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而鄯善国妇女对土地有私有权。
鄯善国的山山水水,从名义上说,都归国王所有,但在实际上,这些土地一般都有贵族、官吏、田园主占有,国家法律承认他们对土地的私有权。从佉卢文文书看,土地的获得,有不少是通过国王赏赐而实现的,这种土地是私有性质的。Kh. 160记载:
该田地系天子陛下所赐,为汝私人所有。汝若处有关于水和种子之事的任何亲笔信,或有内具详情之谕令书,应找出送来。[14]
而最为普遍的形式是通过买卖取得的。一般而言,只要订立一个书面契约,买卖即可成交。究其实质,在于确认这种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是拥有这种权利的法律验证。三是通过赠送的方式,也能够取得土地所有权,像买卖方式一样,这种赠送方式也需要签订书面的契约,[15] 如Kh. 656记载:“彼愿从自己之财产中赠送给Tamcġa礼物一件……该土地能够播种2希种子。”[16]
就鄯善国妇女来说,得到土地的途径也应该不外乎以上三种形式。具体到Kh. 677所描述的情况,应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结合。先是通过“以地换地”的方式而购得土地。既为“换地”,何以又言“购地”?其意不甚明确,惜笔者不能直接读懂佉卢文,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私臆之,科瑟那耶与尸伽夷多交换土地时,由于份额不足,故而尸伽夷多缴纳一定的钱财,而购得多出来的那部分土地。是后,该女士还接受了别人送给她的土地。至于何人赠送?出自何因?不得而知。在其他佉卢文文书中,也有涉及到赠送土地的文书,如上引Kh. 656所言。赠送土地这种现象在当时似很普遍的,很多土地买卖文书中都出现了“该地可以作为礼物送人,所做随意”等文字。如Kh. 654:“彼将能播种3米里马之agri土地一块买给莫迦多(Moġata)。迷科凯(Micorca)得到vito马一匹,莫迦多对该地有权开垦、播种、耕种,可以作为礼物送人,所做随意。”[17] 文书中之所以频繁出现“所做随意”之语,有可能此为鄯善国时期的习惯用语,形象地说明了土地所有者对私有土地的处置权。这种契约形式,与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土地买卖契约非常接近,如日本大谷探险队于吐鲁番获得的回鹘文契约Ot. Ry. 1414a记载:
bu tört sïčïlïγ yir . üzä ming yïl tüm(ä)n künkä+tägiqutluγ taš ärklig bolz-un taplasar . öz-i tarïz-un taplamasar . adïn kiši-ä ötkürüsatz-un
以此为四界的土地到千年万日为止将归库特鲁克Ÿ塔石(Qutluγ Taš)所有。如果满意,他就自己耕种;如不满意,任其转卖与他人。[18]
相较而言,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土地买卖文书中一般没有“所做随意”的内容,但对违约、反悔却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如P. 3649《后周显德四年(957)吴盈顺卖地契》:
自卖已后,永世琛家子孙男女称为主记为准,有吴家兄弟及别人侵射此地来者,一仰地主面上并畔觅好地充替。中间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两共对面,平[章]为定,准法不许休诲,如若先悔者,罚上马壹疋,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斯契,用为后验。[19]
由吴盈顺卖地契观之,买方世代享有所交易土地的归属权和抉择权。在交易完成之后,如果用于买卖的土地有争议,卖方要负责并赔偿。这种规定所起的作用与佉卢文书所见旨在确保买主的权益的条款是一致的。
根据相关佉卢文文献可知,鄯善国已步入封建社会,但同时还保留有浓厚的奴隶制残余。[20]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Kh. 24载有人竟然不要骆驼,而选择要土地。[21] 既然鄯善国妇女拥有土地,庶几可证当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父权制度下,妇女占有私田是一种比较稀见的现象。
那么,佉卢文书所见妇女购地的资财又是哪里来的呢?
在古代印度,妇女私财的多寡往往取决于“出嫁彩礼”和“私房钱”(strīdhana)。[22] “出嫁彩礼”,这种看似不合理的习俗具有一种补偿的作用,即它增加了妇女婚后的“私房钱”积累。女方的父母通常会将彩礼的大部分甚或全部返还,作为女儿婚后的财产。[23] 妇女死后留下的财产,可由子孙辈继承。Kh. 474反映的情况与之类似。其中有言,母亲“系经合法结婚而被人所娶”,是合法婚姻,其财产由儿女均分。[24] 通常来说,父产子继,很少涉及母产问题。子女平均继承母亲遗产,抑或可视为鄯善国妇女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表现,未可知也。上引文书没有提及母亲是否已经去世。依理度之,应该已经死亡,否则就没有必要谈及分割财产的问题。Kh. 677所见科瑟那耶之财产,是否与“出嫁彩礼”有关呢?不得而知。但这种可能性应是存在的,如果科瑟那耶作为户主,也就不存在“私房钱”的问题了,以之购地完全为情理中事。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Kh. 677提到妇女科瑟那耶对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harga)。据考,seni应是军事当局所需税之一种。[25] 而niciri呢,据托马斯考证,应为Kh. 13、15、156、509所见nicira的异写。Niciri和harga(税)连用,可能用于表示某些与狩猎有关的税务。[26] 在鄯善国,除耕地税和园圃税外,自耕农还要交纳名目繁多的其他税。[27] 文书所涉的这块土地可能与军事有关,是故,尸伽夷多拥有的时候需要交纳,而妇女科瑟那耶购买后,便转变为私有财产,故而无需再交纳seni税。至于还有没有其他税收,该文书未予言及。在大致同时代的中原地区,土地分狭田和宽田,狭田有时不需交纳税,则中原西晋时期,成婚男女都可以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同时也必须为国家承担赋调徭役。从新疆出土的佉卢文文书还可看出,土地买卖文书中没有记载购买土地以后交税情况,文书中只交代了买方所付价格。如,Kh. 586载:“彼愿将内有15sujada之葡萄园一所以及地上之树卖给司书Ramsotsa。给价马一匹。自今以后司书Ramsotsa对葡萄园交换、出卖,所做随意”。[28]
鄯善国妇女既然对土地享有一切权利,自然可以出租给他人,向耕种者收取一定的地租。那么,妇女是否可以成为户主呢?这里且看尼雅遗址发现的几件汉文“过所”文书。其中N. xv 53有言:“月氏国胡支柱,年卌九,中人,黑色”。另一件文书(N. xv152)记载:“卌,中人,黑色,大目,有髭须。”[29] 从中可以看到,当时在西域的外族居住区,也曾实行由魏晋驻屯机关同内地相通的文书行政。有幸的是,是佉卢文文书中可以看到与之基本相同的记载,如Kh. 110是一份妇女名册,在上面之抬头部位有一个特殊的题记:“兹于二十三年六月六日,关于毗陀(Peta)县妇女之[户籍]”。[30] 看来,鄯善国妇女是应该有户籍的,尽管具有户籍性质或类似名籍的实例文书很少见,而且户籍属性也不明确,但这些文书具有户籍特征,则是可以看出来的。
总之,Kh. 677对鄯善国妇女拥有土地问题的记载内容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历史记载的空白。只是由于相关文献过少,独此一件孤例,致使对许多问题的探讨尚难以给出明确的答案,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1] A. M. Boyer-E. J. Rapson-E. Senart-P. S. Noble, Kharosthī Inscriptions discovered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 Oxford, 1929, p. 255. 以下简称Kharosthī Inscriptions。
[2] T. Burrow, A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1940, pp. 138-139.以下简称Translation。
[3] [英]贝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韩翔、王炳华、张临华主编:《尼雅考古资料》(内部铅印本),乌鲁木齐,1988年,第262页。
[4] 杨富学:《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之货币——兼论与回鹘货币之关系》,《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第87~88页。
[5] 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74; Translation,p. 35.
[6] 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4页。
[7] 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 163; Translation,p. 91;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304页。以下简称《沙海古卷》。
[8] 段晴、张志清主编:《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西域文书·梵文、佉卢文卷》,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96页。
[9] 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3~94页。
[10] 张婧:《新疆出土佉卢文人口买卖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143页。
[11] 张婧:《新疆出土佉卢文人口买卖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144页。
[12] [唐]房玄龄:《晋书》卷2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
[13] 武建国:《均田制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5、68、76页。
[14] KharosthīInscriptions, p. 64; Translation,p. 30; 《沙海古卷》,第281页。
[15] 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07页。
[16] KharosthīInscriptions, p. 247; Translation,p. 136.
[17] 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 246; Translation, p. 135.
[18] 山田信夫著,小田壽典、ペーター・ツィー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編:《ウイゲル文契約文書集成》第2卷,大阪大學出版會,1993年,第6页。
[19]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1页。
[20] 杨富学、徐烨:《鄯善国社会性质再议》,《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84~89页。
[21] KharosthīInscriptions, pp. 8-9; Translation, p. 6;《沙海古卷》,第44~45页。
[22] R. Ch. Agrawala, PositionofwomenasdepictedintheKharosthī 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 theIndianHistoricalQuarterlyXXVIII, 1952,pp. 331-332.
[23] A. S.Altekar, Position of Women in Hindu Civilization, Benares, 1938, pp. 259-260.
[24] KharosthīInscriptions, p. 171; Translation,p. 92;《沙海古卷》,第119页。
[25] Translation, p. 139.
[26] F. W.Thomas, Some words found in Central Asian documents, Bulletin of the Schoolof Oriental Studies Vol. 8, 1936, p. 792.
[27] 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6页。
[28] 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 220; Translation, p. 123.
[29]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第27、28页。
[30] KharosthīInscriptions, p. 42; Translation, p. 20;《沙海古卷》,第176页。
编按:本文原刊《石河子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40—44页,如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