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葬玉、殉葬与毁墓——读《清凉寺史前墓地》
摘要: 一 《清凉寺史前墓地》是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对芮城清凉寺墓地考古发掘成果的正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表了355 座土坑竖穴墓葬、2 座房址、7座瓮棺葬的资料。《报告》将其分为四期,依期别和遗迹编号顺序,介绍了全部遗迹及其包含物情况,分析了其年代早晚、文化归属和墓地布局,公布了环境考古、人骨特征与病理分析、食性分析、人骨锶同位素比值分析、动物骨骸研究、玉石器用料研究等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并推测墓主人 ...
一
《清凉寺史前墓地》是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对芮城清凉寺墓地考古发掘成果的正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表了355 座土坑竖穴墓葬、2 座房址、7座瓮棺葬的资料。《报告》将其分为四期,依期别和遗迹编号顺序,介绍了全部遗迹及其包含物情况,分析了其年代早晚、文化归属和墓地布局,公布了环境考古、人骨特征与病理分析、食性分析、人骨锶同位素比值分析、动物骨骸研究、玉石器用料研究等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并推测墓主人职业可能与盐湖开发有关,最后总结讨论了墓地反映的文化过程。
《报告》对材料的公布颇为详实,尤其对田野调查、发掘过程中的思路、困惑和得失,毫不隐晦,娓娓道来,弥足珍贵。清凉寺墓地仅在11 座土坑竖穴墓中出土16 件陶器,这无疑会对于分期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但《报告》还是根据墓葬头向、形制、规模、排列、随葬玉石器等,反复斟酌,将其分成了四期。认为第一期17 座土坑竖穴墓及房址、瓮棺,属于所谓“枣园文化中后期”或“庙底沟文化早期”,这与部分墓葬人骨测年数据中心值在公元前3935~前3865 年基本吻合;第二、三、四期共338 座土坑竖穴墓,属于所谓“庙底沟二期文化”和“龙山文化”范畴,与部分墓葬测年数据中心值在公元前2358~前1801 年之间没有明显矛盾。对二、三期所出15 件陶器的类型学分析,也大体支持分期结论。说明《报告》的分期和年代判断应该大致符合实际。在分期基础上对墓地的规划、葬序、布局及其所反映的文化进程的分析,也是从材料出发,思路清晰,细致入微,读来令人颇受启发。
《报告》也存在一些美中不足的地方。比如,在大部分墓葬缺乏随葬品,尤其缺乏陶器的情况下,将全部墓葬都确定期别,就略显勉强。不少墓葬只有平面图而无剖面图,或者有些墓葬只有文字描述而无插图,地层关系的介绍有的也缺剖面图,这对一部以公布资料为主要任务的考古报告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二
就《报告》公布的材料看,最引人注意的,首先是二、三期墓葬随葬的250 多件玉石器。
《报告》专章介绍了对这批玉石器用料的研究成果,认为多数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真玉”。但考虑到“玉”在古代中国不过就是有特殊文化内涵的“美石”,所以称其为广义的玉器也无不可。和东部的良渚文化等相比,这些玉石器或许算不了什么。但对历来较少玉器发现的中原地区来说,却至关重要,可以和同属中原龙山的陶寺、石峁相提并论。
这批玉石器,主要有钺、多孔刀、璧、环、琮等。钺和多孔刀当属武器类,钺一般被认为具有军权象征意义,多置于墓主人胸部附近,其中钺的穿孔端附近常有与其配套的穿孔长方形器,部分钺的上缘有三四个凹槽,很有特色。璧、环、琮套在墓主人臂腕为饰品,与良渚文化那些厚重琮、璧功能肯定不同。具体来说,二期墓葬基本都是仅可容身的小墓,但不少墓葬还是随葬钺、刀和璧、环类玉石器,而且有钺、刀者以男性占据绝对多数,显示出武士或者军事小首领的形象。可见二期墓葬墓室虽小,但并不普通。考虑到二期189 座墓葬有早晚之分,代表的日常社会人数当有几十人,就可能是一个拥有一定军事权力的大家族。三、四期墓葬墓室面积3~6 平方米,普遍较大且有二层台,已经很少随葬玉石钺、刀,而以璧环及其他装饰品为主,显见社会发生了较大变化。三、四期共有149 座墓葬,代表的日常社会人数当和二期近似,就可能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大家族,并且很可能与二期人群一脉相承。另外,虽然这些玉石器的原料主要可能来自当地,但如《报告》所言,其原料开采、制作加工,“需要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只有积攒了大量财富的部族或集团,才有能力参与以玉石器制作为代表的奢侈手工业生产”。就晋西南地区来说,清凉寺二、三、四期墓葬所代表的大家族当处于社会高层,是当时区域社会已经出现阶级分化的反映。但就这个大家族内部而言,墓葬大小相若,谈不上什么贫富分化。
尽管中原地区此前也有过少量玉器,但清凉寺这批玉器显然主要并非当地传统的延续,而是如《报告》所说,反映了一个“文化汇聚”的过程。《报告》认为,二期的璧、环类可能与良渚文化有关,多孔刀与薛家岗文化传统有关,钺可能是当地传统和良渚文化的结合;三期新出的琮与良渚文化有关,牙璧可能与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有关,梳形器可能与红山文化相关,三期的部分玉料可能来自于西北地区,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器物其实都和上述东部诸文化的同类器都有一定差别,所用玉石料也基本为当地出产,因此《报告》认为只是对东部文化“观念方面的借鉴”。所以,理当在晋西南当地有此类玉石器制作中心!我曾经提出,陶寺文化的钺、厨刀、琮等很多因素属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传统,陶寺文化的形成“是东方文化西移,并与当地文化融合的产物”,并论证了东部人群西迁的可能性。至于清凉寺玉器,理当与陶寺存在密切关系,与陶寺玉器有着大体相同的来源背景。另外,《报告》还说,“陕西地区龙山文化、甘青地区齐家文化”均存在与清凉寺风格相似的玉石器,“以清凉寺为代表的中原文化为东、西两大文化区之间的传播提供了交流的舞台”。这应该是符合实际的认识。我也曾讨论过这类玉器从晋南传播到陕北和甘青宁地区的可能性。
清凉寺三期墓葬发现了两件虎头状小玉器,《报告》认为和长江中游“石家河文化”的玉器相似,表明当时受到来自南方的影响。这就还有商榷的必要。首先,在长江中游地区出土玉器的龙山时代遗存,都属于龙山后期,按照我以往的观点,那就已经不属于石家河文化,而是受中原王湾三期文化强烈影响而形成的新文化,有人称其为肖家屋脊文化或后石家河文化。其次,肖家屋脊文化或后石家河文化的玉器也是突然出现,我早就提出其来源可能在海岱龙山文化或者中原龙山文化。
三
《报告》称,清凉寺墓地是“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殉人最多的史前墓地”。的确如此。
殉人现象主要发现于三期,“可以确定拥有殉人的墓大约占本期全部墓葬的一半左右,如果所有墓葬均不经扰乱,拥有殉人的墓葬所占的比例必定会更大一些”。《报告》所划分的三期墓葬共105 座,就是说该期至少有50 座以上的殉人墓葬。殉人以孩童为主,也有少量青少年和成人,每墓殉葬1~4 人,总数当在百人左右。殉葬者一般位于墓室边缘角落或二层台,或跪蹲,或蜷缩,或俯身,与墓室中间仰身直肢葬的墓主人形成明显对照。但这些殉葬者毕竟都有一定埋葬姿势,有的还随葬玉器等,地位也高低有别。另外,二期已有几例近似殉葬的特殊墓例。
如此大规模的殉葬墓很是特殊,前所未见,出现原因颇费思量。虽然二、三期墓葬在当地应该属于较高级别的大家族所有,但也不见得就最高,更比不上其北的陶寺大中型墓葬,以及其东的龙山文化西朱封大型墓等,可陶寺、西朱封等处却都不见殉人现象。可见殉人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等级或者礼制并无必然联系。
《报告》根据部分殉人的“江淮食性特点”,推测这些殉人有部分来自南方的可能性,进而与运城盐湖的开发相联系。“分别生活在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在食盐外销主导权的争夺中发生冲突”,于是很多江淮人就被殉葬。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新颖观点。不过看《食性分析》这一章,结论是清凉寺居民食谱特征总体上是“以C4 类的粟、黍等植物为主,并食用少量家养的动物”,“成年和儿童殉人中既有本地食谱结构的,也有食用较多C3 食物的例子,说明殉人来自部族北部和外部都有可能”。并未指明是否与江淮或者南方有关。人骨的同位素比值分析也是认为部分殉人可能外来,也未讨论来源地点。
公元前3500~前1500 年之间,曾在大汶口文化、齐家文化等当中发现少量成年男女合葬墓,齐家文化似乎还存在男直肢女屈肢的男尊女卑现象,不排除具有一定程度的殉葬性质,但更多被理解为夫妻合葬,这与清凉寺墓地殉葬者以孩童为主的情况并不相同。与清凉寺类似者,只有江苏新沂花厅墓地的情况,其中10 座大墓里有8 座存在殉葬,殉人多为孩童,严文明先生将其解释为“碰撞与征服”的产物,也就是良渚文化人群北上征服大汶口文化人群后出现的特殊现象。《报告》将清凉寺殉葬墓的出现与不同人群间的冲突相联系,应该是一种合理的推测。但是否就是由于同南方贩盐人的冲突?却还不能确定。
按照我以往的认识,以垣曲古城东关“庙底沟二期文化”中、晚期为代表遗存,实际上已经进入龙山前期。从所出10 余件陶器来看,清凉寺二至四期遗存相当于东关“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或更晚,属于龙山前期偏晚至龙山前后期之交。龙山时代前后正是各地文化格局重新调整的时期,人群间矛盾剧增,冲突频繁,风云变幻。在晋西南的周边,北和西北方为拥有石峁古城的强悍的老虎山文化,东方为城堡众多的后冈二期文化和龙山文化,东南为有着王城岗古城的王湾三期文化,西方为客省庄二期文化和齐家文化。这些周边文化的因素其实都或多或少在晋西南有所发现,反映该地确为多元文化碰撞汇聚的漩涡之地。尤其老虎山文化雄踞北方,与晋西南人群之间经常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很大。清凉寺的殉葬现象或许就与此背景相关,殉人有来自北方地区的可能性。石峁古城就曾发现好几处头骨坑,或与清凉寺的殉葬互可比拟。有战争就有和平、有交流,石峁的玉器或许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受晋西南影响而出现。
四
清凉寺墓葬还存在令人发指的毁墓现象。
据《报告》描述,第三、四期墓葬整体较大,绝大部分被“盗扰”,尤其三期中部最大的那些墓葬。“在盗洞或扰乱后的墓室内发现精美玉石器和其他器物,表明了盗扰墓葬的主要目的并非获取玉石器等珍稀的随葬品”。这显然就不是一般的盗墓,而是有目的的毁墓行为。盗毁位置选择准确,应当有墓上标志,距离下葬年代也不会太久。最有趣的是,有座墓葬(M269)的“盗洞”里竟然有一件可复原的直口肥袋足鬲。以致于《报告》虽然仍推测毁墓可能与“食盐销售集团与当地其他群体之间的尖锐矛盾”有关,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与来自江淮地区人群的冲突有关,但也承认可能“有来自临汾盆地的部分人员参与”。无论如何,《报告》将其与不同族群间的冲突联系,而非“阶级斗争”的产物,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实际的。只是这种毁墓现象并非只发生在清凉寺。在襄汾陶寺,在临汾下靳,很多同期的较大墓葬都被毁,彼此理应存在关联。
在陶寺古城遗址,与中期墓葬被毁相关的, 还有城垣被毁、屠杀乱葬、摧毁女性等现象。发生这场暴力事件的时间,当在龙山前后期之交,大约公元前2200~前2100 年之间。早在陶寺古城发现以前,我们就已经根据类型学排比,看出临汾盆地龙山前后期间发生了重大文化变迁,提出正是北方地区以带鋬鬲为代表的老虎山文化人群的南侵,导致临汾盆地文化格局剧烈变动。此前可称陶寺类型或陶寺文化,此后可称陶寺晚期类型或陶寺晚期文化。照此推理,北方人群继续南抵黄河岸边,掠地毁墓,也自在情理之中。
但由于目前陶寺、石峁城址等的分期年代还有待细致梳理,清凉寺墓地陶器太少而难以有更为准确的相对年代,因此,北方人群南下、北方文化南渐的具体过程还看得不十分明晰。即如M269 “盗洞” 里的肥袋足陶鬲,已然属于龙山后期偏晚阶段,年代当明显晚于龙山前后期之交。如果所有毁墓现象发生于这个时候,就和上述北人南下时间并不完全吻合。但或许还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毁墓在前,而M269 的被盗在后?这些疑问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更多像清凉寺墓地这样的重要考古发现。
文明温恭与血腥暴力,礼乐和谐与阶级斗争,联盟和平与部族战争,都不过是一枚镜子的正反面,至少在古代社会是这样。《清凉寺史前墓地》,就给了我们一枚这样的“风月鉴”,正面被随葬的精美玉石器衬托得光彩夺目,背面则是充满暴力血腥的殉葬毁墓图像。这样一部内容绮丽、资料详尽、分析到位的报告,为深入理解文明形成时期中原地区的文化变迁和社会变革提供了珍贵资料,很值得一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原文刊于:《中国文物报》2017年6月13日8版)
《清凉寺史前墓地》是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对芮城清凉寺墓地考古发掘成果的正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表了355 座土坑竖穴墓葬、2 座房址、7座瓮棺葬的资料。《报告》将其分为四期,依期别和遗迹编号顺序,介绍了全部遗迹及其包含物情况,分析了其年代早晚、文化归属和墓地布局,公布了环境考古、人骨特征与病理分析、食性分析、人骨锶同位素比值分析、动物骨骸研究、玉石器用料研究等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并推测墓主人职业可能与盐湖开发有关,最后总结讨论了墓地反映的文化过程。
《报告》对材料的公布颇为详实,尤其对田野调查、发掘过程中的思路、困惑和得失,毫不隐晦,娓娓道来,弥足珍贵。清凉寺墓地仅在11 座土坑竖穴墓中出土16 件陶器,这无疑会对于分期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但《报告》还是根据墓葬头向、形制、规模、排列、随葬玉石器等,反复斟酌,将其分成了四期。认为第一期17 座土坑竖穴墓及房址、瓮棺,属于所谓“枣园文化中后期”或“庙底沟文化早期”,这与部分墓葬人骨测年数据中心值在公元前3935~前3865 年基本吻合;第二、三、四期共338 座土坑竖穴墓,属于所谓“庙底沟二期文化”和“龙山文化”范畴,与部分墓葬测年数据中心值在公元前2358~前1801 年之间没有明显矛盾。对二、三期所出15 件陶器的类型学分析,也大体支持分期结论。说明《报告》的分期和年代判断应该大致符合实际。在分期基础上对墓地的规划、葬序、布局及其所反映的文化进程的分析,也是从材料出发,思路清晰,细致入微,读来令人颇受启发。
《报告》也存在一些美中不足的地方。比如,在大部分墓葬缺乏随葬品,尤其缺乏陶器的情况下,将全部墓葬都确定期别,就略显勉强。不少墓葬只有平面图而无剖面图,或者有些墓葬只有文字描述而无插图,地层关系的介绍有的也缺剖面图,这对一部以公布资料为主要任务的考古报告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二
就《报告》公布的材料看,最引人注意的,首先是二、三期墓葬随葬的250 多件玉石器。
《报告》专章介绍了对这批玉石器用料的研究成果,认为多数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真玉”。但考虑到“玉”在古代中国不过就是有特殊文化内涵的“美石”,所以称其为广义的玉器也无不可。和东部的良渚文化等相比,这些玉石器或许算不了什么。但对历来较少玉器发现的中原地区来说,却至关重要,可以和同属中原龙山的陶寺、石峁相提并论。
这批玉石器,主要有钺、多孔刀、璧、环、琮等。钺和多孔刀当属武器类,钺一般被认为具有军权象征意义,多置于墓主人胸部附近,其中钺的穿孔端附近常有与其配套的穿孔长方形器,部分钺的上缘有三四个凹槽,很有特色。璧、环、琮套在墓主人臂腕为饰品,与良渚文化那些厚重琮、璧功能肯定不同。具体来说,二期墓葬基本都是仅可容身的小墓,但不少墓葬还是随葬钺、刀和璧、环类玉石器,而且有钺、刀者以男性占据绝对多数,显示出武士或者军事小首领的形象。可见二期墓葬墓室虽小,但并不普通。考虑到二期189 座墓葬有早晚之分,代表的日常社会人数当有几十人,就可能是一个拥有一定军事权力的大家族。三、四期墓葬墓室面积3~6 平方米,普遍较大且有二层台,已经很少随葬玉石钺、刀,而以璧环及其他装饰品为主,显见社会发生了较大变化。三、四期共有149 座墓葬,代表的日常社会人数当和二期近似,就可能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大家族,并且很可能与二期人群一脉相承。另外,虽然这些玉石器的原料主要可能来自当地,但如《报告》所言,其原料开采、制作加工,“需要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只有积攒了大量财富的部族或集团,才有能力参与以玉石器制作为代表的奢侈手工业生产”。就晋西南地区来说,清凉寺二、三、四期墓葬所代表的大家族当处于社会高层,是当时区域社会已经出现阶级分化的反映。但就这个大家族内部而言,墓葬大小相若,谈不上什么贫富分化。
尽管中原地区此前也有过少量玉器,但清凉寺这批玉器显然主要并非当地传统的延续,而是如《报告》所说,反映了一个“文化汇聚”的过程。《报告》认为,二期的璧、环类可能与良渚文化有关,多孔刀与薛家岗文化传统有关,钺可能是当地传统和良渚文化的结合;三期新出的琮与良渚文化有关,牙璧可能与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有关,梳形器可能与红山文化相关,三期的部分玉料可能来自于西北地区,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器物其实都和上述东部诸文化的同类器都有一定差别,所用玉石料也基本为当地出产,因此《报告》认为只是对东部文化“观念方面的借鉴”。所以,理当在晋西南当地有此类玉石器制作中心!我曾经提出,陶寺文化的钺、厨刀、琮等很多因素属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传统,陶寺文化的形成“是东方文化西移,并与当地文化融合的产物”,并论证了东部人群西迁的可能性。至于清凉寺玉器,理当与陶寺存在密切关系,与陶寺玉器有着大体相同的来源背景。另外,《报告》还说,“陕西地区龙山文化、甘青地区齐家文化”均存在与清凉寺风格相似的玉石器,“以清凉寺为代表的中原文化为东、西两大文化区之间的传播提供了交流的舞台”。这应该是符合实际的认识。我也曾讨论过这类玉器从晋南传播到陕北和甘青宁地区的可能性。
清凉寺三期墓葬发现了两件虎头状小玉器,《报告》认为和长江中游“石家河文化”的玉器相似,表明当时受到来自南方的影响。这就还有商榷的必要。首先,在长江中游地区出土玉器的龙山时代遗存,都属于龙山后期,按照我以往的观点,那就已经不属于石家河文化,而是受中原王湾三期文化强烈影响而形成的新文化,有人称其为肖家屋脊文化或后石家河文化。其次,肖家屋脊文化或后石家河文化的玉器也是突然出现,我早就提出其来源可能在海岱龙山文化或者中原龙山文化。
三
《报告》称,清凉寺墓地是“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殉人最多的史前墓地”。的确如此。
殉人现象主要发现于三期,“可以确定拥有殉人的墓大约占本期全部墓葬的一半左右,如果所有墓葬均不经扰乱,拥有殉人的墓葬所占的比例必定会更大一些”。《报告》所划分的三期墓葬共105 座,就是说该期至少有50 座以上的殉人墓葬。殉人以孩童为主,也有少量青少年和成人,每墓殉葬1~4 人,总数当在百人左右。殉葬者一般位于墓室边缘角落或二层台,或跪蹲,或蜷缩,或俯身,与墓室中间仰身直肢葬的墓主人形成明显对照。但这些殉葬者毕竟都有一定埋葬姿势,有的还随葬玉器等,地位也高低有别。另外,二期已有几例近似殉葬的特殊墓例。
如此大规模的殉葬墓很是特殊,前所未见,出现原因颇费思量。虽然二、三期墓葬在当地应该属于较高级别的大家族所有,但也不见得就最高,更比不上其北的陶寺大中型墓葬,以及其东的龙山文化西朱封大型墓等,可陶寺、西朱封等处却都不见殉人现象。可见殉人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等级或者礼制并无必然联系。
《报告》根据部分殉人的“江淮食性特点”,推测这些殉人有部分来自南方的可能性,进而与运城盐湖的开发相联系。“分别生活在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在食盐外销主导权的争夺中发生冲突”,于是很多江淮人就被殉葬。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新颖观点。不过看《食性分析》这一章,结论是清凉寺居民食谱特征总体上是“以C4 类的粟、黍等植物为主,并食用少量家养的动物”,“成年和儿童殉人中既有本地食谱结构的,也有食用较多C3 食物的例子,说明殉人来自部族北部和外部都有可能”。并未指明是否与江淮或者南方有关。人骨的同位素比值分析也是认为部分殉人可能外来,也未讨论来源地点。
公元前3500~前1500 年之间,曾在大汶口文化、齐家文化等当中发现少量成年男女合葬墓,齐家文化似乎还存在男直肢女屈肢的男尊女卑现象,不排除具有一定程度的殉葬性质,但更多被理解为夫妻合葬,这与清凉寺墓地殉葬者以孩童为主的情况并不相同。与清凉寺类似者,只有江苏新沂花厅墓地的情况,其中10 座大墓里有8 座存在殉葬,殉人多为孩童,严文明先生将其解释为“碰撞与征服”的产物,也就是良渚文化人群北上征服大汶口文化人群后出现的特殊现象。《报告》将清凉寺殉葬墓的出现与不同人群间的冲突相联系,应该是一种合理的推测。但是否就是由于同南方贩盐人的冲突?却还不能确定。
按照我以往的认识,以垣曲古城东关“庙底沟二期文化”中、晚期为代表遗存,实际上已经进入龙山前期。从所出10 余件陶器来看,清凉寺二至四期遗存相当于东关“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或更晚,属于龙山前期偏晚至龙山前后期之交。龙山时代前后正是各地文化格局重新调整的时期,人群间矛盾剧增,冲突频繁,风云变幻。在晋西南的周边,北和西北方为拥有石峁古城的强悍的老虎山文化,东方为城堡众多的后冈二期文化和龙山文化,东南为有着王城岗古城的王湾三期文化,西方为客省庄二期文化和齐家文化。这些周边文化的因素其实都或多或少在晋西南有所发现,反映该地确为多元文化碰撞汇聚的漩涡之地。尤其老虎山文化雄踞北方,与晋西南人群之间经常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很大。清凉寺的殉葬现象或许就与此背景相关,殉人有来自北方地区的可能性。石峁古城就曾发现好几处头骨坑,或与清凉寺的殉葬互可比拟。有战争就有和平、有交流,石峁的玉器或许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受晋西南影响而出现。
四
清凉寺墓葬还存在令人发指的毁墓现象。
据《报告》描述,第三、四期墓葬整体较大,绝大部分被“盗扰”,尤其三期中部最大的那些墓葬。“在盗洞或扰乱后的墓室内发现精美玉石器和其他器物,表明了盗扰墓葬的主要目的并非获取玉石器等珍稀的随葬品”。这显然就不是一般的盗墓,而是有目的的毁墓行为。盗毁位置选择准确,应当有墓上标志,距离下葬年代也不会太久。最有趣的是,有座墓葬(M269)的“盗洞”里竟然有一件可复原的直口肥袋足鬲。以致于《报告》虽然仍推测毁墓可能与“食盐销售集团与当地其他群体之间的尖锐矛盾”有关,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与来自江淮地区人群的冲突有关,但也承认可能“有来自临汾盆地的部分人员参与”。无论如何,《报告》将其与不同族群间的冲突联系,而非“阶级斗争”的产物,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实际的。只是这种毁墓现象并非只发生在清凉寺。在襄汾陶寺,在临汾下靳,很多同期的较大墓葬都被毁,彼此理应存在关联。
在陶寺古城遗址,与中期墓葬被毁相关的, 还有城垣被毁、屠杀乱葬、摧毁女性等现象。发生这场暴力事件的时间,当在龙山前后期之交,大约公元前2200~前2100 年之间。早在陶寺古城发现以前,我们就已经根据类型学排比,看出临汾盆地龙山前后期间发生了重大文化变迁,提出正是北方地区以带鋬鬲为代表的老虎山文化人群的南侵,导致临汾盆地文化格局剧烈变动。此前可称陶寺类型或陶寺文化,此后可称陶寺晚期类型或陶寺晚期文化。照此推理,北方人群继续南抵黄河岸边,掠地毁墓,也自在情理之中。
但由于目前陶寺、石峁城址等的分期年代还有待细致梳理,清凉寺墓地陶器太少而难以有更为准确的相对年代,因此,北方人群南下、北方文化南渐的具体过程还看得不十分明晰。即如M269 “盗洞” 里的肥袋足陶鬲,已然属于龙山后期偏晚阶段,年代当明显晚于龙山前后期之交。如果所有毁墓现象发生于这个时候,就和上述北人南下时间并不完全吻合。但或许还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毁墓在前,而M269 的被盗在后?这些疑问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更多像清凉寺墓地这样的重要考古发现。
文明温恭与血腥暴力,礼乐和谐与阶级斗争,联盟和平与部族战争,都不过是一枚镜子的正反面,至少在古代社会是这样。《清凉寺史前墓地》,就给了我们一枚这样的“风月鉴”,正面被随葬的精美玉石器衬托得光彩夺目,背面则是充满暴力血腥的殉葬毁墓图像。这样一部内容绮丽、资料详尽、分析到位的报告,为深入理解文明形成时期中原地区的文化变迁和社会变革提供了珍贵资料,很值得一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原文刊于:《中国文物报》2017年6月13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