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夏鼐:再论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

摘要:   在《考古》1959年第4期,我曾写过一篇《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讨论。最近接触到一些同志,谈论到这个问题。我觉得这问题有再加讨论的必要。现在分几方面来谈一谈。  一 什么是考古学文化  “文化”这一名词有好几种不同的意义。普通用语中的“文化”,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是指“社会在教育、艺术、科学方面和精神生活及 ...
 

  在《考古》1959年第4期,我曾写过一篇《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讨论。最近接触到一些同志,谈论到这个问题。我觉得这问题有再加讨论的必要。现在分几方面来谈一谈。

  一 什么是考古学文化

  “文化”这一名词有好几种不同的意义。普通用语中的“文化”,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是指“社会在教育、艺术、科学方面和精神生活及其他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文化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新时代而不断变化着”(《苏联百科辞典》中译本1958年版,第25页)。例如我们说“中国文化”或“新石器文化”。狭义是指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中的一部分如文化、艺术等,但不包括教育、科学等。例如“文化部”和“文化事业工作者”等。

  在考古学的文章中,我们也常遇到“文化”这一名词。它除了作为正面所说的普通用语中广义的意思之外,更多的是指“考古学文化”。这后者是考古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有它的特定的含义。我前次那篇文章中已略加说明。最近我看到蒙盖特在《苏联考古学》一书中,对它有详细而明白的解释。现在将有关的两段译出如下:

  考古学文化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名词,考古学家使用它来指考古遗存的一个综合体。这些遗存是由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有共同的特征而结合在一起。一个文化的通常的命名法是用它的任何特征之一;所选的特征常常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最引人注意的和最容易记忆的:陶器的形式和纹饰,埋葬礼制(例如“木椁墓文化”是由于埋葬在木椁墓而命名的),或者这一文化的最典型的遗存第一次被发现的地点,例如罗姆尼文化是由于这文化的遗址在罗姆尼城附近被发掘出来而命名的。

  当我们研究远古时代的物质遗存时,我们发现在一个同一时期中的各地区(常常是邻近的地区)之间,在埋葬礼制、住屋形式、工具类型、技术、经济等方面,是有相当大的差异。虽然说,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同一阶段上为着同一用途的各器物似乎应该是同一样子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考古发现物的地点都标记在一幅地图上,我们便将可以看出来某种一定形式的器物绝大多数是在一个特定界线明确的地区内出现,而另一类型的主要地集中在另外一地区内,第三类型在又另一个地区内等。当我们将一个特定地理区域中一个同一时期内的武器、陶器、纹饰等等编制成一幅分布地图时,我们可以发现一群包括特殊类型的几种器物总是在一个同一的地区发现,并且以一定的结合关系和别的器物在一起。这一切便构成了一个古代文化的各元素,而这种种元素的一个综合体便叫作考古学文化。这样在同一地理环境内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是相同的情形之下,器物的形成和埋葬礼制等仍是有差异的。对于这种差异我们怎样解释呢?显然的事实是:器物和住屋等的形式的差异,是和不同的部落有关的。这样一来,考古学文化使我们能够确定当时住民中不同的各部落群的领土疆界。一个文化不能仅由一个特征来划出。在不同的文化中我们可能找到个别的类似的文化元素,只有许多特征总和才能使我们把一个文化和另一个文化划分开来,并且有时候使我们可以把这文化视作一个族的共同体的反映。(原书,1955年俄文版,第13-14页)。

  《苏联大百科全书》中在“文化”一条的后面,另有一条“考古学文化”。后者的定义是基本上和蒙盖特所说的相同。这条曾由华平同志译出,发表在《考古通讯》1956年第3期中,读者可以取阅,以资比较。

  有些同志说:是否可以不要什么“仰韶文化”或“彩陶文化”等名词,而专用“新石器早、中、晚期文化”等能代表社会发展阶段的名词呢?我以为关于新石器的早、中、晚,这是分期的问题,自然很重要,但是和“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并不是一回事。研究一个“考古学文化”,除了要知道它是属于哪一个时期之外,还要研究它的内容和特点,它的分布范围、它的起源、发展过程以及和别的文化的关系等。考古学文化的定名,应该从考古学文化的研究这一角度来考虑,而不应该仅从分期问题来考虑。

  二 “考古学文化”概念在学术研究中所起的作用

  也许有人说:我们只要把新石器时代的分期问题弄清楚,将新石器时代各期的标志确定下来,这样便很好了。至于“考古学文化”,我们何必要这劳什子?我国因为解放前所做的考古工作很少,所以考古学文化的名称也还不多。蒙盖特《苏联考古学》一书所提到的苏联境内的“文化”竟有50余个之多(见书末《考古遗迹和考古学文化索引》),实际上当不止此数。我国今后考古发现日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一定会陆续增加不少。对于这些文化名称,不仅一般群众看了莫名其妙,就是考古工作者看到这样一批的文化名称,也未免有点头痛。可否我们在考古学中取消了“考古学文化”这概念呢?这就要看它在学术研究中能否起一定的作用。我们现在可以就这问题谈一谈。

  在考古学发展史中,我们以旧石器考古学为例。最初莫尔蒂耶将旧石器时代分为五期(后来增加成为六期),采用地史学上定名法用第一次发现的地点来命名。但是后来考古发现的地区扩大了,知道同一地质时期中不同地区的文化面貌并不相同。例如我国周口店猿人文化和河套文化,和西欧六期的文化,都不相同。而新石器和青铜时代的文化,它们的内容比较复杂,各地区的文化差异更容易看得出来。又研究工作深入后,知道有些原来以为前后相接的不同时期的文化,实际是同一时期的不同文化。例如奥林瑞文化的早、中、晚三期,后来研究结果,知道所谓“晚期”是由“早期”直接演化出来,而“中期”却是同时并存的另一种文化。这样,便产生了考古学文化这概念,用以指同一时期中不同类型的文化,也指同一地区前后不同时代岀现的不同类型的文化。西欧旧石器六期的名称,除了有时仍保留作为时期名称之外(这种留用有时造成了“时期”和“文化”二概念的混淆),都移用作为文化名称了。在我国考古学的发展史上,也有这个情况。最初安特生将甘肃考古遗存分为六期,唯心地推断每个时期是300年前后相接。后来才知道它们代表不同的文化,所以移作文化名称。就考古学发展史来说,在分期这概念之外,增添了“考古学文化”这概念,是由于研究工作中的需要。这个新概念是可以作为推进考古学研究的工具。

  作为历史科学的一部门,考古学不仅要研究全人类的社会发展史的共同规律,还要研究各地区各个族的共同体的发展的特殊性。在这里,只有“分期”这概念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考古学文化”。一个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元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墓制、住宅形式、陶器、装饰品等。这些元素,有的是好几个文化中都具有的,有的却是某一个文化独有的特征。在地质学上,有所谓“标准化石”者,是指地史学上每一时期所特有的化石。不论在哪里的岩石中找到这种化石,便可推断这岩石地层的地质时期。考古学中这种具有文化特征的东西,也可以称为“标准化石”。我们根据综合研究,确定了甲文化除了一般的元素之外有那几种可作为“标准化石”的元素。如果一个文化层(或一个遗址或墓葬群)有好几种这些“标准化石”,便可以说这是属于甲文化。另外的一个文化层没有这些“标准化石”,而另有可代替它们的另一类型的东西,便称为乙文化。虽然这二种文化可能有许多元素是相同的,但必定有互相区别的一系列的各自独有的“标准化石”。每一文化的内容,决不是杂凑在一起的一个拼盘,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个,表示背后有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所以,对于同一时期(例如新石器早期)的各个文化,我们要分别加以研究,确定它们的内容和特征。

  同时并存的各文化,我们要根据调查和发掘的结果,搞清楚它们的分布范围。这些范围,不但和现今的行政区分不同,并且也不一定和自然地理区分完全一致。因为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并不完全被动地为地理环境所限制。相邻二种文化,不但接界犬牙相制,并且有时还有“飞地”或“插花”的现象。一个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有早晚不同的阶段,各阶段的分布范围也有所不同。这些可以用“考古遗迹分布地图”来表示。

  一个文化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当它的元素尤其是作为“标准化石”的元素,由量变到质变,都成为另外一些显然大不相同的类型时,我们有时称之为另一文化,有时称之为同一文化的一个新阶段(或时期)。这一方面要看它们差异的程度(量)和性质(质),另一方面也有视于我们的知识的完备与否。最初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文化,可能后来由于新的发现,我们才知道它们只是同一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或同一文化的地方性变体。在这方面,各个研究工作者可能有不同的见解,有时要经过长久的讨论才能决定。一个文化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内部的发展,但有时也有因为相接触而受到另一文化的影响。有时几个小的族的共同体拼合成为一个较大的共同体,产生了混合文化。有时一个共同体人口和分布扩大之后,分散成不同的共同体,有些移住在另外一些新的自然环境中形成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物不同的各个文化。此外,不同的文化之间,有时有生产物的交换。所以我们在甲文化的遗存的少数例子中,有时偶或发现到乙文化的“标准化石”,这通常便以交换关系来解决。这可能是生产物成品被输入,也可能是生产品的形式或生产方法作为观念被传播而当地仿制。这些有关一个文化的起源、发展过程以及和别的文化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考古学家加以研究。

  上面几段所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都需要有“考古学文化”这观念作为 工具来进行研究工作。仅有“分期”观念在这里是不够用的。苏联的考古学家们便是认为“考古学文化是在不同的族的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在不同的地域内独特地存在着的不同的族的共同体,促使了物质文化上的地方特征的出现”。并且他们根据这见解来进行他们的研究(《考古通讯》1956年第3期,第90 页)。

  资产阶级考古学家中有的利用“考古学文化”来宣传他们的反动理论。这主 要的是下面两派西欧资产阶级学说:一派是反进化论派。法国以步日耶神父为首的天主教神父们,以为旧石器时代并不是表现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而只是表现各个不同的考古学文化的更替。这种更替的原因,是由于外面什么地方来了新人种带来了新的一个文化。他们企图(虽并不公幵地)否认进化论的通则,而不知道他们所说的“文化”其中许多实际上是“时期”,其差异只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不是由于族的不同。(对于他们的批评,可参阅阿尔茨霍夫斯基《考古学通论》中译本,第9-10页)另一派是德奥的“文化区”派。德国的科辛拿和他的随和者,以“文化区”或“文化圈”的概念来代替“考古学文化”。他以为一个“考古文化区”是和一个特定的部族或部落相符合的。古代的各民族可以由一些“考古学文化”中认出来。每一文化的特征和命运是由它的创造者的种族特性来决定的。他们从种族主义出发,以为日耳曼种族的优越性使之创造了优越的文化。他们不知道考古学文化是社会科学范畴的而不是生物学范围的概念(对于他们的批评,可参阅蒙盖特《苏联考古学》俄文版,第15页脚注)。我们要批评他们的反动理论,因为他们歪曲了“考古学文化”这概念,这是他们故意加以歪曲,以服务于他们的反动理论,而不是“考古学文化”这概念本身上原来带有的缺点。

  三 怎样来为考古学文化命名

  我们弄清了考古学文化是什么和肯定了它在研究工作能起一定的作用,然后我们可以讨论怎样来命名。我在前次那篇文章中,已曾详细谈过这问题,这里只是补充地说明几点,以供讨论。

  我们不要将命名问题弄得奥妙化和神秘化,将它的重要性过分地加以夸大。实际上,命名法只是使令使用这些名称的人有共同的语言,约定俗成,大家使用这名的时候是指同样的事物。这样便算达到定名的目标了。我们知道全世界各种不同语言中由于集体创造,都解决了对于他们实际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万事万物命名的问题。我们知道什么是“头”,什么是“足”。至于为什么头叫做“头”,足叫做“足”,为什么头不叫做“足”,这些问题也许偶有言语学家对之感到兴趣,一般使用这些名词的人是并不管它的。便是解剖学家和生理学家,也只是把头和足的构造和机能搞得更清楚更明确,而并不想将头和足换个名称。我以为对于考古学文化也是如此:对于已经叫惯了的,只要它们含义明确或者有办法使之明确化,便可保留;没有十分必要的话,最好不要轻易变换名称。对于今后的新冒出来的考古学文化的定名,当然可以集体讨论,定出几条原则,以求统一、明白和切合。

  其次,关于我国的考古学文化命名问题,我们知道从前主要的是采用文化特征或第一次发现地点。最近几年出现了几个文化名称,在发现地点上或“加帽子”或“穿靴子”。前者如“甘肃仰韶文化”,“陕西龙山文化”;后者如“客省庄第二期文化”,“庙底沟第二期文化”。前者是因为它们和典型文化有相同处,也有差异处。它们的差异的性质和程度,如果确是仅只一个地方性的小差异,当然可以用“加帽子”的办法。但是如果差异到可以认为独立的文化时,那便应该给它另起一名称。后者是因为发现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所以加上“第二期”等这些“靴子”。同时也因为这些文化的性质还没有十分确定,还不知道它们和已确定的一些文化(如龙山文化)的关系如何。意思是说某地点第几层所代表的那一种考古学文化。这只是暂时的命名。我以为如果将来能确定它们都是自成一个文化时,那么,这些“靴子”是可以脱掉的。因为这种文化是第一次在这地点明确地发现的,依照命名原则是可以这样命名的。至于这地点中还包括有别的文化,如果这些别的文化是从前已知的,我们自然不能再为之另行命名。这文化名称可以用以专指这地点中包含新发现的文化那一层。例如法国莫斯特洞穴中,除了莫斯特文化层外还有奥林瑞文化层,而奥林瑞洞穴堆积中除了本文化层以外还有新石器文化层,但都可以作为典型遗址而定名。如果这些别的文化中也有前所未知的另一新的文化,那么,用以区分它们的“第几期”这些区别词,便是省不掉的了。

  对于以特征命名和以地点命名二者之间,我是倾向于采用后者的。这点在我前次文章中已说明过了。不过我仔细再加考虑,觉得以特征命名法,也不可厚非,尤其是已用惯了而含义也还明确的。譬如《水浒传》中的黑旋风李逵,他的名字正像我们考古学中的仰韶文化,黑旋风这绰号表示他的个性特征,好像我们的彩陶文化。只要我们使用时都了解所指的是哪一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文化,不要望文生义,看见像旋风般跑来的黑大汉便都认为是李逵,看见彩陶片便都认为是仰韶文化。由于上面的引譬中,我们可以看见用地名命名的优点是比较明确而不易生误解。然而这也仅相对而言,人们也仍旧可以滥用的,《水浒传》中不是还跑出假李逵来么?如果把彩陶文化一名加上专名的符号(拼音化后可将第一字大写),也是同样可用的。釆用特征的命名法的优点是明白而且容易记忆,所以有些通俗书籍或中学历史教科书中仍采用“彩陶文化”和“黑陶文化”的名称,不愿意用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我们也是可以同意的。不过在比较专门性的考古学著作中,最好还是釆用仰韶文化等以地点命名的名称,因为同样是已习用的(近年来用仰韶、龙山等比用彩陶、黑陶等作为文化名称似乎更多),何不采用其中更明确的不致误解的一种呢?反正在考古学专门著作要用上许多以地点命名的文化名称,再多两三个这类名称,似乎无妨。

  有人反对以地点命名,以为第一次发现只是偶然性,这地点也许并不典型。我以为如以仰韶命名,并不是说仰韶村是具有这文化中一切典型的器物。我们对于仰韶文化是根据后来各处的发现来概括出来的。如果说仰韶村遗存不是典型的,或是混乱的,那都无关系。只要仰韶村确有这文化的遗存,而这种文化的遗存是第一次在那儿发现的,似乎便可采用这地点作为文化名称(在通俗读物和一般性博物馆中,如果只谈社会发展史的大概轮廓,那可以压根儿不提任何的考古学文化,只要谈社会发展的各阶段便够了。但是专门性的历史博物馆中,我仍希望能标出器物所属的文化名称,陈列方面也顾到每个文化的特征和它的整体性。甚至于用小卡片或标签来标明文化名称也是好的。像自然博物馆中动植物标本上的有拉丁文学名的标签,这对于普通观众并无妨碍,但对于想认真学习这门学科的观众,那便方便不少了)。

  有人反对以特征命名,以为“只看表面不看内涵,只注意形式而忽视本质”。我以为命名和研究本质是两回事。我们对于考古学文化应该研究其全部的内涵和本质,但是作为文化命名的特征,像蒙盖特所说的,“常常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最引人注意和最容易记忆的”。例如陶器纹饰和装饰品。因为这些特征最容易将一个文化和另一文化区别开来。而最重要的本质的文化元素,像生产工具的形式却是常常为同一生产水平的许多文化所共有,不能作为文化特征来看待。譬如说黑旋风是李逵的特征,黑和旋风是肤色和脾气,但却恰巧适当作为他的绰号。大家都这样叫他,也都知道这绰号是指哪一位好汉。这便算达到命名的目标。如果说他的本质是一位反封建压迫的义士,这虽是涉到了本质,但是忠义堂上108条好汉,哪一位不是反抗封建压迫的义士呢?可以看出来远不及黑旋风这绰号生动而恰当。这是因为前者是许多人共有的通名,而后者才是个人的专名。有人以为可能有两种文化都有彩陶,如果不加区分的都定为彩陶文化,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际上确是不止一种文化有彩陶,但是我们如果釆用“彩陶文化”作为专门名称,那便指有具体包括许多“标准化石”的文化,并不是一看到有彩陶便叫“彩陶文化”。所以不会将两种不同的文化都定名为“彩陶文化”。我们将第一种叫做“彩陶文化”后,如遇到另外一种文化,虽也有彩陶,但我们全用它的别的特征命名。我们叫李逵为黑旋风后,见到张飞便不会也同样给他起名为黑旋风。我以为作为命名用的特征如果选取得不适当,可能发生误会。所以不及以地点命名较为妥当。

  四 谈谈细石器文化和小屯文化的名称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是细石器文化这名称。这里面实际上包括几个不同的考古学文化。现下因为我们做的工作太少,还不能加以区分,所以囫囵吞枣,笼统地放在一起叫做细石器文化。正像佛尔莫佐夫在苏联亚洲部分的细石器遗迹一文(中译文见《考古》1960年第4期,第47?53页)中所说:“与前燧石细石器共存的陶器,是随地区的不同而互不相同的。……这里的燧石器也不是完全一样的。”他认为这些是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并不是属于一个族的共同体。“这些文化反映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的同一类型的经济”。“我们面临的不是‘历史——民族学地区',而是'文化——经济地带'”。我国将来考古工作做得更多后,是可以把我国的细石器文化分成几种不同的考古学文化的。关于旧石器时代的舍利文化(现今有称为阿布维利文化),它的遗迹广泛地分布于西欧、非洲、南亚和苏联境内的阿美尼亚和乌克兰。这似乎也不是一个同一族的共同体的反映,而是表示生产技术达到同一的水平。可能它们是属于不同的族的共同体,即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只因为它们只有简陋的石器遗留下来,它们别的文化元素如何几乎完全不清楚,所以无法将它们分开来。许多人主张在这情况下可以不用“文化”这名词。或以为可称为“某某式制石业”(如柴尔德),或以为可称为社会发展中的“某某时期”(如蒙盖特)。这样可以使“考古学文化”有比较一致的涵义。

  另一问题是“小屯文化”一名值得保留与否。我同意康捷同志的意见,“以小屯为代表的殷墟,已经进入历史时期,只要称为殷代文化就够了,无需另外建立小屯文化的名称”(《考古》1959年第5期,第270页)。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所以不得已采用文化特征或发现地点,是因为我们虽知道这文化代表一个族的共同体(有时我们还说“仰韶文化的人们”等等),但因为那时没有文字记下它们的族名。到了历史时期,我们已知道是殷人的遗存,便称它为“殷商文化”好了。依照考古学文化的涵义,殷商文化不能绝对限于殷代,所以我不用“殷代文化”。我们知道殷商文化有不同发展阶段的各时期,我们可以保留“小屯”作为殷商文化中一时期的名称。此外,我们还应该区别考古学文化和普通语中广义的文化。譬如说“隋唐文化”或“谭国文化”,这二名都是指后者,并非前者,它们是指隋唐时代或谭国的社会在各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并不是指在一定时代和地区内有一定特征的考古遗存的共同体。隋唐文化由文献保存下来的史料比考古遗存要完备得多,而谭国在当时并不是独立地自成为一个考古学文化,而是当时分布在广大地区内的一个文化的一小部分而已。但是像“殷商文化”这样一个名词,因为它的各方面的总成就的表现,几乎是限于考古遗存,我们遇到有同样“标准化石”的遗存都称它为属于“殷商文化”。这样一来,我们有时很难说:当我们说“殷商文化”时,我们所指的到底是哪一种意义的“文化”。但是如果细加思考,二者在概念上仍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仍可以维持考古学文化的原来含义的。

  *注:本文写作于1961年春,当时曾打印若干份,在考古研究所内部征求意见,没有公开发表。现依打印稿编入文集。

作者:夏鼐

原文刊于:《夏鼐文集(第二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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