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郭伟民:遗产与资产——大遗址保护利用若干问题再思考
全文刊登于《中国文化遗产》2022年第4期 P33-41
大遗址作为见证中华文明发展进程重要的核心文化资源,始终屹立于我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前沿。2006年,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标志着大遗址保护正式成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方式与途径;随后,2013年和2016年连续印发了两个大遗址保护五年专项规划;2021年,国家文物局又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16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遗址保护利用模式。大遗址考古研究、保护管理、开放服务、队伍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现就相关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充分认识大遗址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中国考古学走过了百年历程,数代考古人筚路蓝缕,扎根田野,发掘出的无数文物,为认识我们的过去提供了文献无法替代的史料。通过这些史料,我们构建了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习近平总书记对考古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我国考古工作延伸了历史轴线,增强了历史信度,丰富了历史内涵,活化了历史场景。考古发现展示了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展示了中华文明的灿烂成就,展示了中华文明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1]。
通过考古工作不仅发掘出土了大量可移动文物,还发现了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研究而言,“可移动”则意味着可以离开文物出土的原生地和原赋存环境,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也可以在室内的博物馆进行。但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展示而言,绝大多数只能在原址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遗址、古墓葬又是保护修复和研究展示工作相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类型。
鉴于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型的历史相对而言比较晚近,要研究“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大抵就只能完全依靠古遗址和古墓葬了。从考古学研究视角而言,古墓葬也可以归入古遗址范畴。因此,古遗址是认识和了解中国人类起源、中华文明起源及文化共同体形成、中华文明多元一体形成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载体,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价值。
古遗址中,又以“大遗址”更显重要。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2]。张忠培先生认为,大遗址是各个考古学文化、各个王朝或皇朝和各个历史民族政权遗留下来的代表性遗址、城址、手工业作坊、采矿及冶炼遗址、墓地及陵墓、宗教性地面及地下遗存和水陆交通遗址等;它还包括历史上据某种信仰或传说而保存某种记忆或仅具有纪念性的某些故址和陵墓[3]。孟宪民指出,大遗址是构成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史史迹的主体,年代久远、地域广阔、类型众多、结构复杂,不仅多尚存宏伟景观,而且还有丰富的文物和遗迹的埋藏[4]。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大遗址概念的界定仍有差异,但大体认识是一致的[5]:大遗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是中国五千多年灿烂文明史的主体和典型代表,不仅具有深厚的科学与文化底蕴,同时也是极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和旅游资源,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世界展示悠久的中华传统文化,促进大遗址所在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意义
(一)关于大遗址保护
大遗址都具有久远的历史,历经沧桑。从物质世界层面而言,遗址也是有生命史的,形成遗址前的所有人类与自然活动的物质载体是构成遗址的本体,人类在某一地点的活动,有产生、发展、鼎盛、衰弱和消失过程,构成人类活动的物质载体也有其产生、使用、废弃过程,过程的每一阶段都能形成遗存,实际上就是遗址开始其生命史的过程。当人类在某个地点的活动停止,即表明这处地点的遗址化过程正式开始。一旦遗址的生命史开始,就意味着遗址漫长的历史过程开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不断有人类活动,这种活动可以长期持续,也可以某个时期停止,复再有活动,反反复复到现在,遗址化的过程仍然在继续。因之,遗址的生命史是漫长的,甚至是与物质存在相匹配的。
大遗址往往见证了一个地区某个阶段和整个阶段的历史发展过程,一处大遗址就是这个地区物质文化历史的数据库,文明的基因库。站在当今看过去,看我们走过的路,就能明白现在所处的时代和脚下的路应该怎么走,就能为未来规划更好的目标和路向。因此,对大遗址进行保护是第一位的。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历来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乃是基于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的高度认知。
(二)关于大遗址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9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对出土文物和遗址的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和感召力。基于大遗址保护基础上的利用,首先是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就是最高层次的利用。如果认可大遗址是文化遗产资源或者“文化财”,那么将其保护下来就是为子孙后代“储值财富”,为未来社会聚财,因此保护的过程就是财产的储值和增值过程。那种将保护与利用对立起来,是不明白遗产的真正价值。这种价值是时间赋予的,是历史积淀而成的,“遗址+时间”本身就是遗产价值的保存和增值过程,也是利用过程。举个或许并不恰当的例子,比如年份茅台酒,窖藏时间十年和五十年比较,其价值是成倍增长的。对遗址真正有效的保护需要使用一定的方法与技术,采取一定的手段,经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从法律政策到“办法”“意见”“指南”等都有成熟的条文,但针对遗址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涉及体制机制问题,也有技术方法问题,还有地域环境问题。无论宏观与微观,都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难千篇一律。
谈到利用,首先是合理和适度,这是加在利用之前的限定词,同样是基于保护为主的前提。合理利用与适度利用,都要首先研究和阐释遗址的内涵和价值,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来展示价值,其目的是让遗址的价值得以表达,使知识得以传递,使其为今天和今后的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价值的呈现和实现如果以效益来衡量,则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果两大效益能够同时获得最好,不能兼得要取社会效益优先。既为资源或者资产,遗址毋庸置疑是具有双重效益的,关键是如何使其双重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则需要在利用方面下一番功夫。
三、充分运用大遗址利用方法与手段,让遗产活起来
(一)重视价值凝炼与价值阐释
大遗址利用要准确提炼并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更好体现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要充分挖掘遗址的价值。遗址的价值总体而言是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强调对其价值作出真实、完整、准确的阐释。要避免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做不准确的表述。由于每一处大遗址所包含的内容都不一样,因此对于遗址价值的凝炼需要考古工作者,尤其是主持和参与遗址发掘的考古工作者对其作出全面准确和科学的研究。对于考古工作者而言,发掘与研究是其工作的主要职责,保护利用和公众传播也同样是其基本职责。从事考古工作的同志,如果对自己工作对象的价值不能准确概括,不能精准提炼,则表明他的工作还不够深入,还流于浅表。这一方面是工作可能还不够全面,遗址真正有价值的方面还未得到发掘;另一方面则说明认识水平还不够,看不到遗址的真实特征。后者实际上几乎每一位考古工作者都可能遇到。比如,孙庆伟曾引邹衡先生的话说,夏文化不是没有发现,而是用什么方法去辨认。对于考古遗址及遗存价值的准确认识,确实是需要相当的学识和水平。正如真理的相对性一样,任何人,包括长期在遗址上工作的考古工作者也不敢说自己对遗址价值的概括就是绝对准确的。
(二)做好考古发掘现场的出土文物保护
考虑到大遗址保护利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古发掘现场既是学术研究的第一现场,也是保护利用的第一现场,出土文物在其出土第一时间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在科技保护技术手段日臻完善的今天,已经有条件在发掘现场对出土文物实施保护,近年海昏侯墓和三星堆遗址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保护都开展得很好。对于可移动文物而言,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保护确实已经做得较好。但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而言,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考古发掘现场出土的重要文物遗迹,很多都是无法提取的,如城墙、护城河、贝丘堆积、古水稻田、大型建筑基础、木构桥梁和道路、红烧土建筑、祭坛、窑炉、窖穴、灰坑、砖室墓,等等,在考古发掘现场几乎都可能遇到,这些遗迹绝大多数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其本身具有与可移动文物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价值。就内涵而言,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往往还包含了大量可移动文物;从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言,完整的城墙与城墙剖面,贝丘堆积与单纯的螺蛳壳,完整的砖室墓与墓砖,显然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其价值既然如此重要,则保护应该置于重要地位。
而就目前的大遗址考古现场出土文物保护,多数是有选择性的保护。比如对于重要可移动文物,尤其是有机质文物,第一现场的保护措施大都在实施,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考古发掘单位在编制考古工作计划时,也会制定相应的考古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这类预案多数是指发掘现场遇到的有机质文物的保护,如饱水木漆器、竹简、服饰、动植物遗存,等等。却很少在预案中涉及埋藏这些有机质文物的环境基质——这些有机质文物绝大多数是赋存于遗迹单位中,如前面提到的那些,大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目前针对考古发掘现场出土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考古发掘现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特别是第一时间的保护,尚未有较好的经验和技术方法可循。一则因为其受重视程度不够,二则因为科技手段不够,致使这些重要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
考古发掘现场不可移动文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展示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多数大遗址保护展示中,很少是遗存“真迹”的原貌展示,而多是复原模拟的“赝品”展示或连赝品都不存在的标识展示。在原貌展示中,多为覆罩展示,这样的展示效果通常很差。另一种原貌展示是盖保护展示大厅和保护大棚,但保护展示大厅和保护大棚基本上不是在发掘现场第一时间盖起来的;即使是第一时间盖起来,可能也是为了方便提取可移动文物,而对于遗迹及遗址本体的保护展示,永远是置后的考量。殊不知,即使盖了保护大棚,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对遗迹进行保护,而只是简单的保护处理。过后一段时间——几个月、一年或者两年再来做出土现场遗迹的保护展示,其遗迹本身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当年发掘的秦始皇陵随葬兵马俑,俑身上的彩绘出土时色彩鲜丽,但观众现在去看,都已经是素颜的灰陶了。
(三)做好大遗址利用,让遗产活起来,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是较好的选项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让陈列在辽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陈列在中国大地上的遗产种类繁多,古遗址古墓葬是非常重要的方面。笔者个人理解,让遗产活起来,就是让大遗址充分发挥实证历史、展示文化、传播知识、凝聚人心的作用,成为在建设文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斗争中的主力军和排头兵。
让遗产活起来的方式有很多种,总的目的是让静态的文物“动”起来,让其通过某种方式主动吸引人,与人互动,从而与人产生共鸣。就目前而言,让遗址动起来较好的方式是建设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的建设是将大遗址作为完整的遗产形态来利用,依托遗址公园这样的载体,公众考古、遗址保护、学术研究、展示、游憩休闲、教育传播、产业布局等皆可进行。
公众考古是考古大众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考古界为此作出了不懈努力,收获了很多经验。公众考古的开展方式之一是将考古现场的考古过程进行全方位展示与传播,在这样的过程中达到向公众普及考古知识、传播文化的目的。通过这样的传播,让公众知晓考古不是挖宝、不是盗墓、不是鉴宝,让公众了解考古是一门科研活动,考古工作是通过科技方法提取古代信息、分析检测和研究考古材料的工作,考古学是通过出土实物遗存研究人类历史的一门学科。这些年,公众考古传播已经产生了积极作用,至少在大众心目中,考古工作和考古人的印象都有了大大的改变,昔日“远看像逃难的,近看像捡破烂的,细问是考古的”诸如此类的对考古人的刻板印象已经大为改观。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制度诞生之前,大遗址的考古工作就已经持续多年,遗址公园在立项和建设过程中,建成开放之后,考古工作并不能停止,也不会停止。大遗址的考古工作是长期的和可持续的,这种持续性是确保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具有旺盛活力的源头所在。
遗址保护是对大遗址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这样的工作同样也是持续的和动态的,因此,遗址的保护是长期而连续的过程,任何遗址的任何保护措施和保护工程都不可能一劳永逸,而是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保护的过程是积累经验和教训的过程,因此大遗址保护工程是一项科研活动,而不能视为一般的基建工程。目前大遗址保护工程的立项、造价、财评、实施和监理、验收,基本是比照基建工程项目来进行,这违背了大遗址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断然不可取的。我国大遗址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水平长期得不到提升,涉及文保工程的科技保护方法技术长期在低层次徘徊,乃是因为从事这类文保工程项目的多数队伍原来都是从建设工程转过来的,甚至也非土木建筑方面的专业队伍,用此类人员从事大遗址保护这种极为专业的工作,其后果可想而知。
大遗址保护是同大遗址考古共始终的。换言之,考古发掘过程中,保护工作就应该开展,这对于发掘现场的重要遗迹遗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对将来的展示也是极为重要的。前面已述,考古发掘的第一现场就是文物保护的第一现场,尤其是对于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那些重要遗迹,第一时间的保护至为重要。现在我国在大遗址考古和保护中,能够做到在考古发掘第一现场实时开展文物保护,尤其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发掘现场保护的,是少之又少。往往都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因为对发掘现场重要遗迹的保护涉及到报计划—立项—报方案—逐级评审—批复—资金落实等流程,这个流程短则半年,长则一年甚至多年。从文物出土再到保护实施,这期间所导致的文物受损是不可逆转的,实际上是文物最快速的损朽过程,是文物破坏最严重的过程。从文保流程而言,有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但对于文物而言,却是其价值迅速灭失的过程。如何建立健全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工作审批程序,看来需要尽早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本身是可以作为向公众展示的环节,是让大遗址活起来的重要亮点,这类环节对于公众来说也是极有吸引力的卖点。公众参观考古发掘和文保现场,等于是第一时间内与文物的密切接触,目睹尘封千年的文物重光,那是大家都梦寐以求的事情。当然,如何兼顾考古发掘、文物保护与现场参观、公众开放,需要文物考古和科技保护工作者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以确保出土文物的安全。
考古遗址公园作为展示大遗址考古与文保科研的成果,能够直接展示的方式显然是考古发掘和文保现场的公众开放;其次是遗址内出土的重要遗迹,这些直接依附于遗址本体,通过保护以后进行展示;再次是将发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陈列于遗址博物馆进行展示。就展示方式而言当有差别,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和原址展示,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展示,在保护原则上都是确保文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最大程度地不改变原状。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和原址展示,其前提也是保护,至于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和手段,则是需要仔细考量的。目前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和原址保护与展示都是盖保护大棚,南方北方大体一致,尤其是南方,保护大棚似乎是唯一的选项。能否突破既有的方式和形态,需要在科技上开展联合攻关。
学术科研是让遗址活起来的另一种方式和手段。依托考古遗址公园的大遗址考古和保护,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需要举行相应的学术会议,介绍科研成果,传播知识,加强学术交流,才能扩大科研影响,提振学术声誉,塑造学术品牌。通过学术科研才能进一步发掘大遗址的价值,揭示大遗址的内涵,准确定位大遗址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大遗址展示最需要的学术源泉,也是提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源泉与动力。持续的科研和学术成果的发布,对于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来说也是极大的支持。
传播教育是让遗产活起来的有效方式。整体而言,大遗址考古、保护,遗址博物馆建设,学术科研成果的发布等,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发布和传播。互联网、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公众讲座、教学、演出、培训以及举办相关文化娱乐、文体活动等等,都是传播的手段。在传播过程中,考古走出了围城,文保也走出了围城,公众则通过这些媒介和活动,走入城内,走入遗址公园,这就大大扩展了大遗址和考古遗址公园的影响力。这对于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而言,也是必须开展的工作,是遗址公园管理与运营的重要方式。走出去,请进来,可以说是打造遗址公园品牌的唯一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发展出符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价值特征的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产业、文娱产业,延伸文化产业链。
让遗产活起来,就是要先让遗产管理者、遗址公园的直接责任主体和专门管理机构的人员动起来。不仅仅是满足于天天按时上下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而是要和外来人员密切接触,倾听公众和参观者的呼声,在一线和现场掌握一手材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其动起来,先要让脑子动起来,不是被动地按程序接受指令,而是要不断思考问题,思考遗址公园发展与创新的问题,思考遗址公园运营管理和扩大影响力的问题。如此,则是遗址之幸,文化遗产之幸。如何走出围城?让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利用产生的效应不单是通过几个遗产日的活动,而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常做常新,久久为功。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当今时代,数字网络技术和全媒体传播显然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处网红打卡点都是通过网络传播而产生的。要让遗址活起来,就得要有人来遗址,要让人来遗址,关键是要发掘遗址吸引人的价值所在。什么才能吸引人?首先是美好,文化遗产让我们生活更加美好。美好是根本,一个遗产地或者一处遗址如果不美好,就无法让人前去。其次是创新,新就是运营管理要紧跟潮流甚至引导潮流,敏锐地抓住新的视点,紧跟大众文化旅游消费和审美心理。
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原住民利益问题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中提出,文物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如何贯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宗旨?比如,大遗址内的当地村民是不是人民?肯定是,涉及与大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利益者都是人民。那么,如何依靠他们开展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如何让他们生活更加美好?目前很多遗址公园建设中这一点还是做得比较好的。例如长沙铜官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中,遗址公园内的村民和他们的房子没有被搬迁,而是适当加以改造,让其成为公园的一部分,改造成民宿和乡村旅馆,村民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工作,文物保护也积极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之中了。
良渚古城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也给村民们带来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第一,大部分村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如大观山村第一批征迁的400多户都已搬进新房,住上了宽敞的小别墅;没有征迁的区块也都进行了村庄环境整治,房屋外立面变漂亮了,村道变宽了,绿化更美了;第二,政府为失地村民统一购买了养老保险,生活更有保障了;第三,遗址公园开放后,不少村民在家门口找到了新工作,成为讲解员、导游、观光车驾驶员、农家乐业主等等。群众的幸福感总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申遗成功、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顺利开放,良渚街道、瓶窑镇周边地区的文旅、文创相关产业也逐渐发展[6]。这都是贯彻文物保护利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宗旨的成功案例。
(二)是不是所有的大遗址都要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让遗址活起来,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是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大遗址都需要建考古遗址公园呢?那也未必。考古遗址公园是指重要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要考虑休憩休闲和旅游,要考虑交通和产业,要考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提升与塑造。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必须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换言之,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均可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但是,并非所有国保单位范畴内的大遗址都可以达到申报的要求或者适合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这从“十一五”到“十四五”大遗址名单的变化上或许就能得到启示,但有的省保单位或者市保单位可能适合申报考古遗址公园,因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分级也是势在必行。可以分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或省、市级考古遗址公园等等。类似于文物保护单位分级,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保单位和大遗址集中的地区,还可以充分发挥其集群优势和协同效应,统筹部署片区内大遗址保护利用,推动大遗址融入现在生活,或可选择一处大遗址条件较好者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其他则作为补充。
(三)展示内容不够和展示手段陈旧问题
让遗址活起来,就是要让考古遗址公园的展示内容和展示手段尽量丰富多彩。考古遗址公园的展示,一是展示遗址本体上的重要遗存,二是通过遗址博物馆将发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和考古标本展示。目前我国大遗址展示方面,展示方法和手段大多陈旧,呆板,不够吸引力。遗址博物馆的展示基本采取综合性博物馆的展示手法,在内容设计和形式设计方面照搬综合性博物馆的方式,缺乏遗址博物馆的自身内涵和特质,千篇一律,千馆一面。这反映出在传播展示方面,还缺乏高水平的策划团队,缺乏高层次的设计团队。
遗址公园的建设,就是在保护基础上做考古出土文物的展示,否则,就没有必要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因此,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要围绕考古遗产的价值和内涵,将考古的成果用公园的方式展示出来。遗址本体的展示,应该将重要遗迹点的展示内容置于整个遗址公园的环境、空间之中,通盘考虑和规划该展示点的展示方式和景观营造。就此而言,整个遗址公园红线范围都需要在一个整体的展示空间中进行规划和设计。这样一来,则各遗迹展示点就与整个遗址和公园融为一体,不可或缺,其整体性与完整性才得以保全。此外,还要考虑游览线路和空间景观问题,观众在参观考古遗址公园时,各遗迹展示点之间如果有较长距离,就必须以步道和电瓶车道来连接。在这个巨大的空间内,给人看到的如果是与遗址展示毫不相关的内容,则会大煞风景,冲淡遗址公园的景观氛围。因此,应该有一条主要的游道将整个遗址公园的相关展示景点连通,与此同时,在这条游道附近,各展示景点之间的空间应该有一些辅助性的展示,或者与公园游览相关的设施,让公众能够移步换景,以丰富展示的内容。因此,随着形势的发展,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已有的规划或都面临重新修订问题。
(四)体制机制问题
大遗址是国家的宝贵文化资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国家的宝贵文化资源。政府是大遗址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指出,文物事业在“十三五”时期,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而《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则明确,大遗址保护利用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属性,要强化大遗址的核心文物资源地位,突出中央主导、央地互动、部门协调,压实政府责任。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际上提出了大遗址保护的基本工作思路与方法。党委领导是就政治层面而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大局方面;政府负责是就工作执行层面而言;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是就具体工作方式与途径而言。其实后三句话是一个问题的几个层次,在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如何统筹各方力量来做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显然是直接的行政责任主体,但政府行政单位不能担负具体的工作,尤其是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这得由非行政职能的责任单位来进行。因此,大遗址保护利用的真正实施单位是非行政职能的机构,一般称之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单位。
在《大遗址利用导则》(下称《导则》)中,反复提到两个与大遗址保护管理直接相关的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主体。以笔者理解,所谓专门管理机构应是类似“遗址管理委员会”一类的单位,直接责任主体应是“遗址博物馆”或“遗址管理处(所)”。遗址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其人员性质属于国家公务员。下属的“遗址博物馆”和“遗址管理处(所)”是直接责任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或许是公益一类,也或许是公益二类。《导则》第六条(二)规定大遗址利用应具备的基础条件是“有明确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从字面上看,似乎模糊了直接责任主体的权责。《导则》第七条(二)规定,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完成的工作包括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权责。那么,这两个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导则》没有明确。《导则》第八条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支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大遗址考古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这里好像又与专门管理机构没有什么关系了。
这涉及与大遗址或考古遗址公园相关单位的权责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言,已经立项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均已经设立相关专门管理机构,大多是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为名称的,这样的管理机构既是专门的管理机构,又是直接责任主体,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以“管委会”的形式,这种管委会也是专门的管理机构,但性质是行政部门,因而具有政府职能。管委会下设事业单位性质的博物馆或遗址管理处。这两种体制所设立的机构与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关系是业务管理,而非行政隶属,甚至有的遗址管委会级别要高于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无论哪种体制和管理方式,大遗址或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直接责任主体都应该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这决定了其单位的性质和职责是从事公益性文化文物事业。笔者还注意到,《“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中有“社会力量参与”的提法,如“引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充分发挥公共教育、文化服务等作用……完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制,提升运营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一园一策’和评估监测”。如何理解社会力量?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社会力量应该是某种团体,这种团体显然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其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如何?如何保证考古遗址公园和大遗址的国有属性?如何保障社会力量的权益?这似乎都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解决。有的省份曾经出台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村落或古建筑保护利用办法,如推介拯救老屋行动、文物认养领养等,但文物认养的奖补、周边土地配套等相关政策,仍未建立起来。这还主要只是针对某些古建筑而言,大遗址如何认养?好像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和办法。
大遗址保护、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无论其管理部门还是直接责任主体,其核心是人,人的要素是第一位的。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中,真正需要长期坚守的是考古、文保、博物馆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要长期扎根大遗址和考古遗址公园,成为单位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考古遗址公园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主体单位最缺的是专业人员。沿海地区的情况尚可,但也仅限于个别,而不是普遍。普遍现象是考古遗址公园等相关基层文博机构的大学考古和文博专业毕业生稀缺[7]。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大遗址保护管理和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成为制约当前文物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究其原因,首先应该是体制机制问题,其次是待遇问题。体制机制制约了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同时也使得专业人员待遇偏低,因而很多与大遗址和考古遗址公园相关的单位长期引不进人才,即使引进了专业技术人员也留不住,要么跳槽离职,要么被上级政府机关调走。
文物保护利用如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博事业单位如何突破现有体制机制,改善待遇,留住人才,是目前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更多优秀专业人才和青年人才从事文物保护研究。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的文物人才体系。实行更加积极开放的人才政策,多渠道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文物技能型人才聘用方式。推动文博单位建立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杰出贡献的文物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真切希望这类政策都能尽早尽快得到落实。
作者简介
郭伟民,考古学博士,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考古系二级教授,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承担“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及“考古中国”重大学术课题,主持湖南大遗址考古与文物保护研究工作,先后参与或主持发掘的主要田野项目有沅陵五强溪库区楚墓与楚城遗址,湘潭堆子岭遗址,澧县城头山遗址,沅陵高坪遗址、两岔溪遗址,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岳阳云溪道人矶遗址,醴陵黄土坝遗址,澧县鸡叫城遗址等,其中多个项目获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和国家田野考古奖。累计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吾道南来: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史前湖南》等学术论著5部。
(文章参考文献和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