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西安省”考 ——兼论“大陕西”和“小陕西”

摘要: 在阅读清朝原始的官方文件档案时,发现存在一个“西安省”,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地域,有时代表陕西省会西安府城,有时却是通行的陕西省的别称,这点在《皇朝文献通考》、《大清一统志》、《清史稿·地理志》等以及前人的著述中均未提及,故撰写此文披露、考证,并兼及论述清朝各省会的不同称谓。一、三种省会的称谓众所周知,清朝存在一个“陕西省”,省会是西安,但是同时还存在一个“西安省”。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 ...

在阅读清朝原始的官方文件档案时,发现存在一个“西安省”,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地域,有时代表陕西省会西安府城,有时却是通行的陕西省的别称,这点在《皇朝文献通考》、《大清一统志》、《清史稿·地理志》等以及前人的著述中均未提及,故撰写此文披露、考证,并兼及论述清朝各省会的不同称谓。

一、三种省会的称谓

众所周知,清朝存在一个“陕西省”,省会是西安,但是同时还存在一个“西安省”。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四月,西安将军都赉、陜甘总督黄廷桂、陜西巡抚陈宏谋等奏:“西安省满汉两营八旗兵教场在汉城西北角西湖园地方,绿旗兵教场在西门外,离城十数里。”这件奏折中明确提到了“西安省”。另道光二十年(1840年)八月上谕:“据周天爵等奏:湖北郧、房二县地方有匪徒捏造谣帖,现饬查办一折。已有旨交周天爵等查拏严办矣。其谣帖内载有接到西安省秦成公密札,八月十五日要到洛阳,会楚仲王议事。”但这两段奏折中的“西安省”指的仅是陕西的省会———西安府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陕西巡抚明德等奏称: “西安省东二十里灞桥地方,系咸宁县所辖,为晋、豫、川、甘、通衢。”同治元年八月上谕:“此时同州至西安省一带悉为匪踞”。晚清文祥的《蜀轺纪程》记载:“自兴平五十里至咸阳县早尖,本省府、县在此迎接。饭后又五十里至西安省,仍宿贡院”。以上三处的“西安省”明显即指陕西省的省会西安府城。

西安府(嘉庆二十五年)

在清代的官方公文包括奏折和上谕中,某省的省会经常有三种称谓:一是最常见的是某省城或某省会,如“陕西省城(会)”,即指西安府城,“江苏省城(会)”即指苏州府城,这一类的例子非常多,故不必逐一举例。二是用省会所在的府城名加“省城”或“省会”指称某省的省会,如“西安省城”、“西安省会”即指陕西省会西安府城,这一类的例子也为数不少,如嘉庆元年(1796年)三月上谕:“现在秦承恩已赴兴安一带,陕省地方亦关紧要。宜绵只当于西安省城及商州一带稽察弹压,不可又赴楚境”;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八月户部议覆:“四川陜西总督佛伦等疏言:西安省会旗标官兵一岁所需本色粮米三十万石有奇。”此类例子也较常见,有清一代,十八直省的省会均有这样的称呼,在清朝的官方文件中可以一一检索到。三是将某省会所在的府城名直接加“省”指称该省的省会,如前例的“西安省”即是如此,这一类的称谓并不常见,但也并非特例。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十一月四川总督李世杰等奏:“巴勒布头人贡使由打箭炉入内地以来,见一路标营。军容壮盛。经由卭州新津双流等处,平畴沃野,人烟稠密。至成都省,更见规模宏整,百货丰盈。”此处的“成都省”即为四川的省会成都府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十二月,湖广总督爱必达等奏:“武昌省保安门外荍麦湾一带,江水顶冲堤脚沙土,原建石岸土堤节次坍卸。”乾隆六十年(1795年)闰二月湖广总督毕沅奏:“前已札饬臣标中军,将武昌省局存火药赶紧运送。仍令随时配制。”这两处奏折的“武昌省”也显然即指湖北省的省会武昌府城。第三种的称谓比较少见,遍检《清实录》也仅有几例而已。

二、作为直省的“西安省”

在清朝的官方文件中,确实有作为直省的“西安省”存在,即清朝的陕西省还有另一个称谓——— “西安省”。

清乾隆五年(1740年)十一月,乾隆皇帝上谕:“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折奏闻,”由此建立了清朝的民数、谷数汇报制度。户部将各省送到的民数册和谷数册“汇总核明,造具黄册恭呈御览”,现存最早的一本民数、谷数黄册为乾隆七年(1742年) 《奉天等省民数、谷数汇总黄册》,将全国各直省的民数、谷数分别开列:“今乾隆七年(1742年)民数、谷数据盛京府尹及直隶、安庆、江苏、江西、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山东、河南、山西、西安、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各该督抚陆续造册送部”,其中安庆省、西安省即为人熟知的安徽省、陕西省。乾隆五十四(1789年)、五十六年(1791年)的《民数、谷数黄册》中仍然列有“西安省”,但乾隆六十年(1795年)的《民数、谷数黄册》中改称为“西安道” 。嘉庆十一年(1806年)的《民数、谷数黄册》称:“再查西安省嘉庆二年(1797年)以后民数、谷数据该抚请俟军务告竣再行造报。” 嘉庆十五年(1810年)的《民数、谷数黄册》称: “因有西安等省尚未造报。”

根据现存的道光五、十一、十四年(1825、1831、1834年)的《民数、谷数黄册》中“西安省”的名称又改称为“陕西道”,直到道光十六年(1836年)《民数、谷数黄册》中才第一次出现了“陕西省”这一名称,由此看来“西安省”或“西安道”这个名称至少在《民数、谷数黄册》中使用了近100年。如前所述, 《民数、谷数黄册》是由户部汇造上报给皇帝御览的统计册,属于官方正式文件,因此“西安省”同样也是官方的正式名称。

不仅《民数、谷数黄册》中有“西安省”的记录,在清朝臣下向皇帝汇报的重要官方文书———题本和奏折中也有“西安省”的记录。目前发现的较早提到“西安省”的奏折为雍正十三年(1735年)户部尚书史贻直、陕西巡抚硕色的奏报:“嗣于六月二十七日西安省属及各府州虽得雨三、四寸,一、二寸不等……”乾隆十四年(1749年)陕西巡抚陈宏谋奏: “陕省系无粮运之省分……西安一省旧设潼关卫所、榆林卫所并靖边所……现今西安一省并无未裁之卫所。”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陕甘总督杨应琚、西安巡抚鄂弼奏:“西安省于十二月初五日前任抚臣钟音准到部文……”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西安巡抚鄂弼奏折也有“查西安一省”字样。题本是比奏折更为正式的官方文件,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大学士礼部尚书管理刑部事务的刘统勋题覆:“西安省乾隆三十四年分承缉命盗等项杂犯,案内在逃未获之伙盗从犯应将承缉,从犯不获之临潼县典史刘贤等照例罚俸。”直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题本中仍然有“西安省”。另外,台湾“国立历史博物馆”收藏有6枚铸有“西安省”三字的清代银锭。

但无疑,在同一时期还存在一个通行的“陕西省”。在清代的官方文件中,存在着大量的“陕西省”的记录,不胜枚举 。由此可证,“西安省”和“陕西省”是同一地区不同的官方名称。

三、“西安省”的来源

那么“西安省”这一名称是因何而来的呢?我认为其中一个来源是“西安巡抚”。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朱批奏折于雍正元年(1723年)即出现了“西安巡抚”。雍正元年(1723年)署理西安巡抚范时捷奏:“荷蒙圣恩署理陕抚印务,接奉部文自甘起行”,在奏折中即明确标明自己的职务为“署理西安巡抚”。自雍正元年(1723年)直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共有322件标明为“西安巡抚”奏报(包括会奏)的奏折(包括军机录副),共11人,他们是范时捷、石文焯、张楷、岱奇、帅念祖、塞楞额、徐杞、陈宏谋、鄂弼、方世儁、汤聘。在同一时期也存在标明为“陕西巡抚”的奏折,就在雍正元年(1723年),范时捷署理西安巡抚的第一年,他又以“陕西巡抚”的职务奏报,距他以“西安巡抚”头衔上奏的第一件奏折仅半个月。自雍正元年(1723年)至乾隆三十年(1765年)间,范时捷、塞楞额、帅念祖、陈宏谋、徐杞等5人在不同的奏折中或标明自己的职务为“西安巡抚”,或标明自己的职务为“陕西巡抚”,可见“西安巡抚”和“陕西巡抚”实际上是同一个职务的不同称谓,因此“西安巡抚”或“陕西巡抚”的辖区也相应被称为“西安省”或“陕西省”。自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以后,没有发现以“西安巡抚”名义奏报的奏折,但如前文所述,“西安省”仍然出现在清代的官方文书中。

无论“西安巡抚”或“陕西巡抚”都并非清朝正式的官职称谓,在咨文中的正式称谓是“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陕西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理粮饷”,即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为其官职,巡抚陕西等处地方是其差遣,只是在奏折或其它场合简称为“陕西巡抚”而已。另外,题本中的称谓也较为正式,如“巡抚陕西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最权威的官职称谓莫过于皇帝的敕谕,即官员的委任书,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陕西巡抚钟音的敕谕正式称谓是:“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钟音,巡抚陕西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驻扎西安府”,而前面提到的明山,其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的敕谕:“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明山,巡抚陕西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驻扎西安府”,这些均明确表明清代巡抚的本身官职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有时兼兵部(右)侍郎,称为“某某巡抚”只是其非正式的称谓,因此才出现同一人在奏折中既称自己是“西安巡抚”,又称自己是“陕西巡抚”的现象,将“西安巡抚”的辖区称为“西安省”也就顺理成章。根据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的敕谕,陕西巡抚的辖区包括西安、汉中、凤翔、延安四府及兴安一州,即通常所称的“陕西(省)”。

“西安省”另一个来源是“西安布政使司”。《皇朝文献通考》称,“明代于两京之外,分置十三布政使司,而亦得称为十三省者,以省为官司之署,其名原可以通用。皇清抚有区宇,仍各布政使司之名”,即清朝继承了明代的十三布政使司,并也通称布政使司为“省”。清朝沿袭明代仍置陕西布政使司,驻西安府。康熙二年(1663年)移右布政使司分治甘肃;左布政使司仍治西安,领西安、凤翔、汉中、延安四府,兴安一州,与陕西巡抚的辖区相同。康熙六年(1667年)改左布政使司为西安布政使司 。

《大清一统志》中的陕西布政使司

根据康熙八年(1669年)的敕谕,西安布政使的正式全称应为:“陕西西安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与此相应,根据雍正七年(1729年)的敕谕,甘肃布政使的正式全称为“陕西甘肃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康熙、雍正年间的敕谕表明西安、甘肃两个布政使司均属于“陕西”。另据雍正年间四川陕西总督年羹尧奏折称: “陕西全省惟甘州、兰州雨未沾足,凉州少旱,其余各处不时将雨。……目下西安一带麦价甚贱。”很显然,在官方文件的某些语境中,雍正年间的“陕西(全省)”仍然包括了西安、甘肃两个布政使司辖区,而“巡抚陕西等处”的陕西巡抚辖区仅为西安布政使司的辖区,这意味着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1662-1722、1723- 1735、1736- 1795年)存在着两个空间范围并不相同的“陕西”,即一为包括了西安、甘肃两个布政使司辖区的“大陕西”,一为仅包括陕西巡抚、西安布政使司辖区的“小陕西”。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陕西”,再加上清朝仍然沿袭明代俗称“布政使司”为“省”的习惯,因此称“西安布政使司”为“西安省”以区别于“大陕西”。这就是在乾隆、嘉庆年间(1736- 1795、1796- 1820年)户部《民数谷数黄册》、题本、奏折中均有“西安省”的原因。

《皇朝文献通考》称:“(康熙)六年改左布政为西安布政使司,后改为陕西布政使司”那么西安布政使司究竟在何时改名为陕西布政使司呢?迟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西安布政使”的名称依然在题本中出现,但由于该题本中是追溯事由,标明的是“前署西安布政使”,因此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笔者遍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乾隆朝题本,发现迟至乾隆五十年(1785年)仍然有“西安布政使司”的存在,原文为: “据西安布政使司布政使秦承恩呈……”;而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开始出现了陕西布政使司。这些题本表明,西安布政使司改名为陕西布政使司的时间应为乾隆五十年(1785年)或五十一年(1786年)。

另外根据现存的题本和奏折,“西安布政使司”和“陕西布政使司”早在乾隆前半期已经逐渐开始通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题本中已经出现了“陕西布政使”的字样,甚至出现了同一人在不同的文件或被称为“西安布政使”,或被称为“陕西布政使”的现象。在同一时期的官方文件中,“陕西(省)”仅代表西安布政使司和陕西巡抚辖区即“小陕西”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在此不一一详列。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题本中出现了“陕西布政使司”,此后“西安布政使司”绝迹,这不仅代表着“西安布政使司”已经改名为“陕西布政使司”,而且也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陕西”这一名称逐渐变成了“小陕西”即西安布政使司和陕西巡抚辖区的专称,而不再包括甘肃布政使司,但户部《民数谷数黄册》和户部《题报天下民数及谷数事》的题本中一直到嘉庆年间(1796- 1820年)中仍沿袭前例列有“西安省”。

四、小 结

本文从清代史料尤其是原始的官方文书档案中“西安省”一词入手分析其具体不同语境下的涵义,认为它代表了以下两种不同的地域:一是指陕西省的省会———西安府城,二是指清代的西安布政使司和陕西巡抚的辖区,即通称的“陕西省”,同时还存在一个包括西安、甘肃两个布政使司辖区的“大陕西”。随着时代的变化,“陕西”逐渐成为西安省即“小陕西”的专有称谓,以致乾隆、嘉庆年间(1736- 1795、1796- 1820年)的“西安省”这一官方称谓也逐渐湮灭,鲜为后人所知。另外,清朝的省会有三种不同的称谓:一是某省城或某省会,二是用省会所在的府城名加“省城”或“省会”指称某省的省会,三是将某省会所在的府城名直接加“省”指称该省的省会。

本文出处:本文发表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第1辑,引用请据原文。图片来自网络。

本文转载自:复旦史地所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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