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许德臣:中国世界遗产监测的困惑与建议

摘要: 我国自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充分履行公约要求,对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均给予了积极支持与通力合作,其中包括世界遗产监测工作。我国各遗产地的监测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实现了从早期的人工记录到现在的自动化监测的跨跃,从被动的抢救性保护监测到主动预防性保护监测的跨越。目前遗产地的监测主要是针对遗产本体的监测和环境监测(包括遗产地周边大环境和遗产本体微环境)。由于遗产监测起步 ...

我国自1985 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充分履行公约要求,对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均给予了积极支持与通力合作,其中包括世界遗产监测工作。我国各遗产地的监测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实现了从早期的人工记录到现在的自动化监测的跨跃,从被动的抢救性保护监测到主动预防性保护监测的跨越。目前遗产地的监测主要是针对遗产本体的监测和环境监测(包括遗产地周边大环境和遗产本体微环境)。由于遗产监测起步晚、体制机制不健全、技术落后、经费紧缺等原因,各遗产地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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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遗产监测的困惑

 

1. 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1984 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提交了第一份自然遗产保护状况报告,至今已33 年。由于历史、体制、技术和认知等诸多原因,我国世界遗产监测工作无论是在制度层面、管理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十分薄弱,这与国家和地方重视程度不够有直接关系。大部分新申请的遗产地实施监测工作是因为申遗需要,而不是作为遗产保护的有效组成部分。很多遗产地管理者不能充分认识到遗产监测的重要性,认为监测既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又不能有效遏制遗产劣化,属于可有可无的边缘工作,遗产监测工作未能得到应有重视和有效开展。很多遗产地虽成立了监测中心,但监测和保护管理脱节,监测和保护不能有效形成合力,难以在短期内凸显监测成果,致使监测中心成为无人问津的“冷衙门”,在经费保障上只拨付“人头费”,有限的经费很难支撑一个新的科研单位的发展需求。

2. 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遗产监测作为新事物新领域慢慢得到重视,很多遗产地响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和遗产保护趋势先后成立了遗产监测中心,但由于目前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尚未开设遗产监测专业,加之遗产监测科技起步晚,底子薄,而且大部分遗产保存现状差,一些关键技术未取得突破,监测理论不完善,监测技术未形成体系。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都是从其他部门拼凑抽调,监测技术人员普遍理论储备少、业务能力不强、监测思路不清晰,加之遗产地管理者对遗产监测重要性认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存在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人员偏少等现象。

3. 监测需求调研不充分

遗产监测作为一个全新的领域对很多传统文物工作者来说相对比较陌生,很多遗产地对监测工作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感性阶段,理论储备少,实践经验欠缺。在前期的监测需求调研阶段不能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全面而准确的需求反馈,致使监测方案设计笼统,可操作性不高,实施难度较大,面对突然实施的遗产监测项目显得力不从心,在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又存在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个别遗产地存在因为申遗而监测,因为监测而监测的现象,监测项目一味求大求全求新,忽略了事物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的必然规律,片面将项目投资大、设备先进等同于监测水平,监测工作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效果。

4. 遗产监测培训较少

遗产监测作为新生事物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加之遗产类型、监测要素、监测指标各异,没有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可供借鉴,而且监测人员良莠不齐,致使监测工作开展困难重重。近年来全国有关遗产保护和博物馆管理方面的培训不少,但针对遗产监测的培训较少且覆盖范围有限,加之近年来交流学习机会锐减,致使遗产地的监测工作只能闭门造车自我探索,监测人员业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提升。

5. 监测数据未进行有效分析研究

在监测项目启动后,大部分遗产地都能按照监测要求采集监测数据,在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过程中采集了大量数据。由于缺乏高素质的监测分析人员,所采集的监测数据未能进行有效分析研究,应用监测数据提升遗产保护管理的能力不足,监测工作未能发挥其实施初衷。注重监测而监测数据分析研究不够,致使数据只是量的堆积,未能为遗产科学保护规范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6. 国家层面的业务指导较弱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已充分认识到遗产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也初步制订了相关管理办法,但尚未正式颁布遗产监测规程,遗产地存在监测体制机制不健全和监测没有标准可依等问题,国家层面对各遗产地的监测工作技术指导弱,基本是各遗产地单打独斗地开展工作,监测标准不一、监测手段各异、监测频率不同、数据库不统一,很多遗产地监测数据可靠性不高,数据库不能同国家总平台数据库有效对接,致使国家文物局对各遗产地的监测情况不能全面准确的掌控,国家层面的业务指导地位未得到有效凸显。

7. 监测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文物局虽然先后出台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但未上升为法律法规,约束力有限,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诸如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法人违法案件,不一定是监测工作不到位所致,下级监管太软,无法可依,即使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迫于上级压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法人违法现象。

 

二、对当前遗产监测工作的的建议

 

1.提高遗产监测重要性认识

监测工作不仅能为我们的遗产保护、管理、修缮等提供决策支持,保证遗产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且事关缔约国的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和国际形象。针对目前我国遗产存在的建设性破坏、过度旅游开发、管理不善、维护不当等突出问题,应在国家层面上推行监测工作一票否决制,并将遗产监测工作纳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自上而下层层传导压力,建立监测工作诚信档案,根据各遗产地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在文物系统内通报。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人才是监测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实现遗产监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监测工作起步阶段,应着力建设一支具有广阔视野、掌握先进技术、拥有丰富理论储备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可通过高薪聘用一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激励制度,鼓励多参与各层次的监测课题申报工作,在职称评定、待遇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可通过遗产地和高校共建的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培养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3.加强监测技术指导

在国家层面上应尽快完善并正式颁布实施《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规程》,对不同遗产类型的监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理论指导,建立遗产监测专家咨询机构,加强对遗产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在遗产地监测需求调研过程中给予切实的技术指导,帮助遗产地不断完善监测项目设计方案,在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驻场跟踪提供技术指导,确保监测点位布设科学合理,监测手段丰富多样,监测能因地制宜发挥最大效用。

4.加强监测人员技能培训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成立专职遗产监测培训中心,不断加大监测人员的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覆盖面。从监测术语、监测原则、监测要素、监测内容、监测分类、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等基础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积极引进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管理理念,同全国从事遗产监测研究的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实施业务培训。注重实践培训,特别是针对一些高精尖监测设备的操作,着重培训监测人员的数据分析能力。培训完成后设置系统全面的考核体系。

5.建立健全监测法律法规

履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各遗产地相关保护条例,充分调研不断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遗产监测法律法规。开展全国省级文物行政执法第三方评估和不可移动文物执法监测,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监督在线巡查试点和支付终端建设试点,确保监测工作在法制环境下健康发展。

6.建立通畅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全国大部分遗产地都成立了独立的监测机构,但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信息不能及时交流和沟通,在日常监测和反应性监测过程中得出的结论不能及时有效地反馈至遗产管理部门。当务之急应建立通畅的沟通协调机制,成立预警处理小组,下设遗产管理联络员、遗产保护联络员、遗产监测联络员,协调联络遗产管理、保护和监测等部门,使管理者和保护部门能及时掌握预警情况,及时做出科学决策;开发统一的预警管理平台,根据不同分工分配不同的操作权限,使遗产管理者和保护部门能及时了解最新监测成果及监测预警情况,增强监测认知。

7.建立遗产监测制度

针对当前监测人员流动性大,监测标准不一,监测频率各异的现状,应根据遗产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如《遗产监测流程》(应包括:监测要素、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数据采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便携式监测设备使用规定》等。即使监测人员变更,监测工作也能在相关制度保障下顺利推进。

中国文物报2017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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