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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20〕88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石窟寺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全面掌握我国石窟寺现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我国石窟寺分布广泛、规模宏大、体系完整、内涵深厚,是我国辉煌灿烂古代文明的集中体现,是文明交流互鉴的历史见证,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是对全国石窟寺的基本情况、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通过专项调查,为编写全国石窟寺名录和专项报告提供依据,为编制全国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提供参考,为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石窟寺保护管理体系提供支撑,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石窟寺保护研究队伍提供实践机会。
二、调查范围、内容和成果
本次专项调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已登记和新发现的1911年以前开凿的石窟寺(含摩崖造像),重点调查宋元以前石窟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石窟寺(含摩崖造像)基本情况、保存状况、主要风险、保护管理及安全防范情况等,最终形成《全国石窟寺文物名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报告》《全国石窟寺安全防范情况报告》等成果。
三、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从2020年9月开始,到2021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专项调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省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信息登录工作;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全国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和编制调查报告。
四、调查组织实施
国家文物局负责总体领导、组织专项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具体协调、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以及成果汇总等工作。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专家组,承担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中的技术指导、评估和服务工作。各省级文物部门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调查工作方案,明确主办处室、责任人和专业牵头单位,组建专项调查小组,并做好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把控。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调查工作,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五、调查经费
国家文物局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专项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部门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一般项目统筹安排。地方文物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调查工作经费进行合理测算、评审后纳入项目库。
六、调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专项调查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如实填报专项调查信息,确保调查质量。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专项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妥善保存调查数据和资料,对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办保函〔2020〕889号附件
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9月
目 录
一、重要意义 1
二、工作目标 1
三、范围和内容 2
四、技术路线 3
五、组织实施 4
六、调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5
七、时间及工作安排 5
八、调查的成果 7
九、经费保障 7
附件一:石窟寺专项调查报告体例 8附件二: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登记表 11
附件三:石窟寺专项调查报告编制说明 16
附件四: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相关标准及规范 27
石窟寺是我国重要的文物类型,分布广泛、规模宏大、体系完整、内涵深厚,是我国辉煌灿烂古代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文明同其他古代文明交流互鉴的历史见证。为切实加强石窟寺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总书记在实地考察敦煌莫高窟和大同云冈石窟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为落实总书记关于石窟寺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石窟寺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本次调查是把石窟寺保护好、研究好、传承利用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石窟寺的保护状况,系统分析石窟寺保护形势,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科学、完善的石窟寺保护体系,锻炼培养石窟寺保护专业队伍,提升我国石窟寺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国石窟寺的基本情况、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全国石窟寺基础数据和监测管理平台,编制全国石窟寺文物名录;全面梳理石窟寺安全防范风险,推动实现安全防范全覆盖;形成调查工作报告,对石窟寺保护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为编制《全国石窟寺“十四五”保护利用规划》,构建科学有效的石窟寺保护体系提供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石窟寺保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研究水平。
三、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的范围为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1911年以前开凿的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不可移动文物,重点为宋代以前石窟寺。按公布等级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调查既包括对已登记的石窟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也包括调查、登录新发现的石窟寺不可移动文物。
(二)调查内容
1. 石窟寺(含摩崖造像)基本情况,如石窟寺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龛窟数量及年代、有无壁画彩绘等。
2. 保存状况和主要风险,如洞窟岩体结构失稳,石窟造像岩体表层风化,裂隙渗水侵蚀破坏、生物病害及自然灾害等;同时简要分析病害成因;调查时应以摄制文物照片、文物病害描述等方式进行记录。
3. 保护管理情况,包括石窟寺使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等。
4. 安全防范情况,主要指安全防护(安防、消防和防雷)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建设现状,设施使用和运行情况,以及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和提升需求等;安全保卫机构状况,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保卫队伍人员情况等。
四、技术路线
根据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石窟寺文物本体信息和载体环境信息相结合、学术调查和现状调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石窟文物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调查工作由国家文物局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编制《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调查工作实施标准化管理。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制定统一调查标准、报告体例和调查表格,并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颁布执行。
(三)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调查资料、信息及调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调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调查全过程,包括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资料和信息录入,资料整理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制定调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国石窟寺的调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抽查调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调查质量验收工作。对于石窟寺资源丰富的省(自治区)可派员参与调查工作。
调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分阶段对本省的调查质量控制进行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省级验收。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报告。
五、组织实施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省级负责的原则确定调查的组织方式。
(一)国家文物局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专家组,承担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中的技术指导、评估和服务工作。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本省内石窟寺的调查工作,确定主办处室、责任人和专业牵头单位;负责审核验收本省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负责整理、汇总本省调查资料,并编制本省调查报告。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省级文物考古研究机构作为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的专业牵头单位,具体承担调查工作。协调本省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组建若干个石窟寺专项调查小组,组建后的调查小组成员需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备案。省级调查小组按石窟寺专项调查报告体例、调查表格填报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任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调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调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组调查、录入、审定,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调查组在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石窟寺(含摩崖造像)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各项调查登记表,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调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调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石窟寺(含摩崖造像)文物调查信息。
七、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时间从2020年9月开始,到2021年6月结束。现场调查工作标准时点为2020年9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0年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试点调查和组织培训。具体完成的任务为:
1. 各省组建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队伍。
2. 部署全国调查工作;各省部署本省调查工作。
3.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发布本地区《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备案。
4.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制定石窟寺专项调查报告编写体例及调查表格,开展调查试点,完善修改调查报告体例和表格。在此基础上组织全国各省调查领队进行实地培训。
5. 国家文物局颁布调查报告体例、表格、调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6.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建立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第二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主要任务是各省组织实地展开石窟寺调查和数据信息登录工作。具体完成的工作任务为:
1. 各省调查小组现场调查、记录;
2. 调查小组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各调查小组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各资料、信息和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复核,及时将调查数据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4.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查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编制调查工作报告。具体完成的工作任务为:
1.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省调查数据和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资料汇总、整理等工作;
3. 编制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总报告及石窟寺安全防范情况报告。
八、调查的成果
1. 编制《全国石窟寺文物名录》;
2. 编制《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报告》;
3. 编制《全国石窟寺安全防范情况报告》;
4. 建立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信息管理系统;
5. 石窟寺基础资料汇编。
九、经费保障
1. 国家文物局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调查工作经费从中央财政部门预算中列支。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石窟寺调查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考古调查经费中列支。
附件一:石窟寺专项调查报告体例附件二: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登记表
附件三:石窟寺专项调查报告编制说明
附件四: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相关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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