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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慧 | 民国后期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刍议

摘要: 民国后期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刍议贾秀慧内容提要本文从新疆工商同业公会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内部运作模式、经济社会功能、与商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各业公会是商会的基层组织,尽管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产生的时间晚,发展也很不完备,但在推动新疆行业近代化和稳定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成为政府和商民间进行沟通 ...
民国后期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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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慧


内容提要

本文从新疆工商同业公会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内部运作模式、经济社会功能、与商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各业公会是商会的基层组织,尽管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产生的时间晚,发展也很不完备,但在推动新疆行业近代化和稳定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成为政府和商民间进行沟通的中介平台。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疆,围绕新疆建省(1884年)和推行“新政”(20世纪初),新疆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得以进行有益的社会整合,促进了新疆社会的一体化。这种社会整合在经济领域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奖励实业、鼓励贸易、复兴商业。如新疆布政司王树楠就认为:“要大力提倡农工商业,以求商业之发达。无非为富强之基础,为地方官所。”[1]实施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推动了新疆境内民族资本的微弱产生,使民族工商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是在这种社会大背景和经济基础之上,新疆各地响应政府的倡导,纷纷成立商会。1911年4月新疆总商会成立,会址在迪化,入会商号97家。[2]在商会中,设立会董处理日常事务。到1914年入会商号达2 344家,总商会下设分会。1913年,绥定(伊犁)商务分会、奇台古城商务分会分别成立。1916~1917年,新疆共有商会3个,1918年达到5个。[3]毋庸置疑,商会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社团,在维护商人利益、增强工商各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竞争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会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商会作为跨行业的工商团体很难直接面对单个企业,需要有行业管理组织作为其整合的中介。1918年4月,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同业组织的法规,它在法律上认同了同业公会在行业经济管理方面的重要性,为新式同业公会的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同业公会逐渐成为行业组织的通称。1927年,北洋政府又颁布了《工艺工业公会规则》,进一步将工业类公会从原来隶属于商业类公会组织系统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单行法规,使同业公会组织更趋完善,同时也符合民族机器工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并强制执行。次年,公布《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格外强调了同业加入公会的强制性,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推派代表,出席于公会。”同时,对同业公会的组织架构也作了统一的规范。至此,同业公会的立法过程大致完备。[4]从此,工商同业公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

工商同业公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以“业缘”为纽带的工商业主专属组织,与地区经济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达,是工商同业公会的集中之地。而在新疆,由于孤悬塞外、信息闭塞、经济也比较落后,所以行业规模有限,行业的自为和自律意识比较淡薄,因而各种行业公会出现得时间很晚(直到40年代才出现),数目也较少。据档案记载:1943年7月,新疆工商业较发达的首府城市——迪化,它的工、商同业公会仅有瓷器、棉花、纱布、丝绸、煤业、粮食、油肉业、国药、木业、铜器、铁器、五金、纸业、百货、山货、转运、典当、建筑共18个。[5]而且各公会虽有其名,但由于新疆“商货来源距离内地路途迢远,交通方面……对于大宗日用货物之运载,仍赖车驼转运,需时辄以岁计。在新疆各商,因其货物来源不能按时随季,故其营业性质,凡一商铺是货,即顷买卖,沿成惯例,不分类别。……仅可称之谓杂货商。”[6]可见,由于新疆交通不便,境内的同业公会组织很不健全,分类也不清晰。政府注意到了这一点,为加强组织,“责令所属主管官署认真督导,以期逐步改进为要。”[7]到1945年,迪化的同业公会发展为24个,全体会员计有3 700多人。[8]工、商同业公会实现分离,其中商业同业公会有茶叶、酱园、照相、浴室、饭店、货栈、车马店、刻字、百货、屠宰、酒业等17个。[9]据此数据,则可推算出当年的工业同业公会有7个,涉及面粉、水磨、酿酒、砖窑、煤矿等业。可见,从行业分布看,商业同业公会在新疆占主要地位,工业同业工会的比例则较小。这和新疆的工业落后是密切相关的。另外,从地区分布看,工商同业公会组织也多集中于省城迪化;新疆的基层各地县则鲜见。下面本文将从内部运作模式、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与商会的关系等方面对民国后期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进行具体探讨。



一 组织构成及运作方式



作为新型的行业管理组织,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大都具有较完备的章程和组织,以符合近代经济要求的社会功能。

会员是工商同业公会的基本组成单位,1918年中央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规定,只要有同业3家以上即可组织同业公会。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改为同业7家以上即可组织同业公会。同时,对会员的身份、年龄都有限制。如在1948年颁布的《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10]中规定:“会员为公司行号的经理人或营业主体人,且年满25岁。”可见,只有业主或经理人才能成为同业公会的会员,店员、劳工不能参加。另外,对会员的政治资格及行为资格也有限制,如背叛国民政府、被剥夺公民权力等,都不能入会。会员加入同业公会后,享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权力包括“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它依法应享之权力”。义务为缴纳会费、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等方面。对于不缴纳会费或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案并破毁本会名誉的会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处罚:“警告、若干之违约金、一定期间之停业、永久停业。”[11]

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重大会务有最终决策权。但关于能否召开会员大会及实施表决权的人数比例,工、商同业公会各有不同,工业同业公会略高于商业同业公会。如《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中规定:“会员大会一过半数之出席,才得开会;出席过半数之同意,得决议。”而1948年颁布的《迪化面粉同业公会章程草案》[12]这个工业同业公会的章程则规定:“会员大会以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同意,得决议。”

在管理运作上,新疆工商同业公会都实行规范化的理监事制度。《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中明确规定:理事会由理事7人、候补理事2人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还设书记1人,干事若干人,分管文书、会计、组织、调查等事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1)处理本会事务;(2)对外代表本会;(3)召集会员大会;(4)执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规定之任务;(5)接纳采行会员之建议。监事会设监事3人,候补监事1人。监事会的职权为:(1)稽核本会经费之出入;(2)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务之情形;(3)考核本会职员之勤惰;(4)调查会员之行为。可见,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在同业公会的运作中起中心作用;监事会是同业公会的监督机构,与理事会处于平等地位,负责稽查的责任。这种理监事制度使得理事会与监事会各司其职,形成执行与监督职责的权力制衡,有利于避免同业公会被个人把持,而遵循为全体同业利益服务的宗旨。

新疆工商业公会亦实行选举及议事制度。新疆工商同业公会的理监事都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2年。[13]这种选举制度的实行,使得会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民主地选出有能力的公会带头人,为大家服务。此外,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还实行较规范的议事制度,以保证公会的正常运作。如: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大会每年开会2次。理事会每月开会1次。监事会每两个月开会1次。”

关于经费来源,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属于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一般经费分会费和事务费两种,依据会员资本额大小按比例缴纳。



二 经济功能



新疆的同业公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带有经济性质的民间社团。同业成员基于营业上的共同利害关系,会集讨论,或订规约,以资相互维系。其建立起来后,不仅对于维护各行业的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还在加强市场建设和维护市面秩序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经济功能如下:

首先,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是行业经济利益的维护者,对行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对行业群体本身则起着规范的作用,推动了行业的近代化进程。如:1948年的《迪化面粉同业公会章程草案》中指出其主旨是:“本会以谋面粉业之改良发展及矫正同业之弊害为宗旨”。对此,还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其次,对行情的调查分析。对本行业的调查研究是同业公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如:1947年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的十大任务之一就是“会员营业的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14]这种调查和统计工作,有利于了解各该行业商号的经营状况、市场价格涨跌及商品需求信息,同业公会从而能够集思广益,对行业发展进行有益的指导,采取兴利除弊的对策。最后,维护市面秩序,保持市场正常运作。新疆在上世纪30年代末直至40年代,政治上黑暗动荡,经济上通货膨胀、物价飞涨,面对恶劣的经济情形和生产成本的增加,迪化砖窑同业公会为维系砖窑业正常发展和稳定市场秩序,于1942年1月特向1940年成立的省平价委员会提出:统一提高砖价。因为“本年现在造砖应需各种工料,较诸以往倍涨。因此连带影响增加造砖成本。去年春季期间购生炭100斤,需大洋100.2元;迄今价格200元。”而“敝会各窑户均系小本企业,在砖业经营上,仅能糊口自给。”“现特制砖1万块,需要工料成本大洋702之矩,将尽工料开支并未求及丝毫利润。……若再依照售砖,实为无力赔累,有致破产。”故建议目前“市场售砖,每万块需要规定砖价(为)大洋730元计,(则)每万块砖求得利润30元”,以“符实际而利生产”。[15]又如粮价飞涨的1948年,迪化市粮食商业同业公会召开全体粮商会员大会,到会者百余人,由理事长安吉寿主持,他“希望大家保持商人的道德,不要造成黑市”,并在会上说,政府将贷款给粮商,自外县购粮运入迪化,以保持粮价的平稳。[16]



三 社会功能



新疆工商同业公会作为行业性的民间经济、社会团体,其覆盖面很宽,对新疆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们积极举办会员福利事业,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1948年的《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指出:“本会以维持并增进同业之公共福利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还规定自己的任务之一就是“会员福利事业之举办事项”。它们负责调解业内商人间的纠纷,维护同业团结,并负责对外交涉。“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明确规定其任务有“同业之调度及公断事项”和“建议政府改进工商业事项”。可见,新疆同业公会的重要职责不但包括调解业内商人之间的业务纠纷,还负责向政府机构提供有关工商业的建议。如:1942年迪化东西山煤矿同业公会反映“在此各物价增涨情况之下,正值窑户困难时期。”认为“炭价若不提高,势必陷于停顿。故经全体窑户会议决定:每筐(煤)井口出售1.8元。”为此,该同业公会代表窑户向省政府建设厅、平价委员会呈请“准予增涨,以示体恤而昭公允,并希迅为办理。”[17]除此之外,它们还充当工商界人士与政府间的桥梁,是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市场中介。它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

一方面,政府对同业公会的形成和发展有举足轻重的督导作用。政府督促各业商民设立同业公会。如新疆银钱业同业公会的成立,省政府的督导就起了很大作用:“为组织协助推行金融政策起见,亟应督饬普遍成立,以应需要。……凡在同区域内,有同业3家以上,应即督饬依法成立公会。”[18]政府还有权监督同业公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如迪化市商业同业工会的“经费之收支对照表按月呈请市政府及市商会备查”。遇到经济困难、通货膨胀时,政府以补贴形式积极支持同业公会的发展。如,1942年的新疆,“米面清油,因成本关系,已由30元遽增为50元,大米增至24元之多,清油每斛1.67元,尚难觅购。”在物价飞涨之时,省建设厅召开了迪化东西山煤矿同业公会的窑户会议,决议:“所有窑户需用米面,均准由公家按照平价充分供给,用作援助。”[19]另一方面,同业公会不但接受政府有关的谘询、委托事项,还通过自身的行动全力支持政府的各项建设;一些商民的意愿也通过工商同业公会向政府反映。如“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明确规定其任务之一是接受“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1942年1月,迪化砖窑同业公会因“每年政府工程委员会负责提前借给窑户大批款项,用于(资金的)周转灵活,开工制砖,免于困难”。所以“各窑户合愿不求利润,以现价702元供给公用定砖,以示拥护政府建设。”可见,新疆工商同业公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进一步整合了自身的集团凝聚力,发展了自身的权限。1947年12月,因粮价高涨,为维护民食,省政府下令迪化酒业同业公会中的同业商户所有烧酒禁酿,一个月内把所有窖粬子酿清。商户们接到通知后,“即恪遵政令,勤加操作,以期达到清窖之目的。”但“奈酿酒之作业,这次酿后,非到期不能再酿。现在(1个月)期满在迩,因时之促而清之酒窖有限。但所存之粬还有多数”。所以,迪化酒业同业公会代表商户们向政府反映,如果“届期查封,则敝会各同业均损失颇重,而流为失业者。”故“特此恳求政府体恤敝会同业之艰,受损之矩,清窖工作时期多惠赐数日,以弥敝会同业之失。则敝会各同业均感德无涯等情。”[20]



四 与商会的关系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商会法》规定:“商会之设立须由该区域5个以上之工商业同业公会发起之”,从法律上肯定了同业公会在商会组织中的基石地位。美国历史学家约瑟夫·弗·史密斯称:“新商会法重建的商会是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最高级同业公会。”[21]可见,新商会是各业公会的联合体。如:1949年颁布的《新疆迪化市商会章程》明文规定:“本会会员分2种:1、公会会员,凡本市内工商业及输出业各同业公会依法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属之。2、非公会会员。凡本市内无同业公会之工业、商业、输出公司、行号,单独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属之。”[22]可见,当时新疆同业公会的会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会会员,又是商会成员。而新商会则以跨行业组织代言人的角色出现,是各业公会的上级组织。如1948年,迪化市商会理监事进行选举活动,参加的工商同业公会就涉及百货、米粮、油业、国药、纸烟、土产、茶叶等14个。而且,商会还根据各同业公会会员人数及民族成分,具体分配了名额。如:百货公会6人(其中汉族5人,回族1人),车马店公会1人(回族)。[23]

首先,新商会的职能之一就是努力维护各业公会的共同利益。1949年8月,新疆和平解放前夕,乌鲁木齐和南疆各城由于大批在兰州做官、经商的新疆人乘军用飞机带回大量国统区的金圆券而出现了一次抢购风潮。乌鲁木齐工商界遭到抢购风的袭击。为此,市商会代表他们发出公告,大意为:金圆券充斥市场,致使工商界无法维持营业,故拒绝使用金圆券。[24]

其次,商会负责调解各业公会商人之间的纠纷。1948年迪化市商会专门成立了公断处,设委员5人,以本市秉公持正、素孚众望的商人担任。其事务范围共6项:“调解与公断商人之业务纠纷、债务、产权、劳资、旅栈客主纠纷、调处与证明各种商业文书契据事宜。”[25]

再者,就是商会代表各业公会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表达它们的政治意愿。如,1949年9月11日,迪化市商会、市总工会、伊斯兰商会、市参议会、县参议会等各族民众团体举行和平问题座谈会,决定成立全省拥护和平促进会。[26]9月19日,迪化各族人民团体推选市商会理事长卜松龄、市参议会秘书彭旨祥、市总工会理事长张鸿典等5人,代表各族人民团体于当天上午到叶成师长、罗恕人旅长以及市警察局长刘汉东家中分别呈送青天白日金质勋章各一枚,以期促进和平转变。[27]

最后,商会还组织各业公会进行了一些慈善公益活动。1949年《新疆迪化市商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其任务之一就是“关于贫困商人失业、疾病、死亡等救济事项。”

可见,商会在维护商人的共同利益、调整商务纠纷、谋求政治参与及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均起了领导作用,充分反映出同业公会是商会的基层组织,两者之间是上下级的组织隶属关系。

晚清民国年间,新疆境内先后出现了商会、工商同业公会、农会、工会、教育研究会、建设协会、作家协会、音乐研究会、美术研究会、戏剧研究会、同乡会等涉及社会各阶层的众多社会团体。据统计,到1948年7月底,全疆各县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共计190个。[28]这些团体对于维护商人、工人、农民等社会阶层的利益,沟通各界人士与政府间的联系、加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作为代表商户利益的民间社团,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与内地的工商同业公会相比,主要存在如下差异:

从产生的途径看,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都是遵照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成立的;而内地的工商同业公会产生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旧式行会转变而来,一些新兴的行业则遵照法令成立。

从产生的时间看,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都成立于40年代,成立的时间很晚;而内地省份如江苏、湖南、湖北、安徽、四川、广东等地,其同业公会在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后增长较快,1937年前后到达高峰。

从同业公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内容看,新疆的同业公会只是制定了宗旨、任务、组织、会议等主要内容;而内地工商同业公会对价格、契约、市场交易等细节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所以,两者相比,新疆同业公会的业规就显得粗略很多,这也反映了新疆经济的落后。

从社会功能看,新疆同业公会由于本身发展很不完善,所以没有以行业个体的身份参与政治活动,多是通过商会来进行;而内地的同业公会则直接参与近代的各种反帝爱国政治运动,展示了其独立的一面。

尽管如此,作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最贴近普通商户的基层组织,新疆的工商同业公会在推动新疆行业发展和保证新疆经济市场正常运作方面,还是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新疆工商同业公会既是近代新疆社会发展变迁的产物,又对新疆社会向近代化的转型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作为一种民间社团,它充当了政府与广大商民之间的中介,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管理地方社会的职能,肩负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具有不容否定的历史作用。

注释: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Q15—33—002881。

[2]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第3册,台北:兰溪出版社,1980年,第2287页。

[3]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第4册,第2290页。

[4]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2~76页。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1—1—206,“迪化市同业公会一览表”。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1—1—206,“为复新省同业公会未能及时组织健全特殊情形并俟组织就绪再行函达请查照由”。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1—1—201,“奉行政院批令平委会呈复同业公会未能及将组织健全情形”。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154,“呈报本市各同业公会名称及会员人数表”。

[9]《新疆通志》编撰委员会:《新疆通志·商业志》(第61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0页。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迪化面粉同业公会章程草案”。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迪化面粉同业公会章程草案”。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178,“迪化市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1—1—227,“迪化砖窑同业公会公函”。

[16]《新疆日报》1948年1月18日。

[17]此处涉及煤矿同业公会的内容均出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1—1—227,“迪化东西山煤矿同业公会公函”。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178,新疆省政府训令“为准财政部函请饬属成立银钱业公会央遵照办理具报由”。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1—1—227,“迪化东西山煤矿同业公会公函”。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157,“为呈请转本市酒业同业公会恳祈展期查封酿酒由”。

[2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75页。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新疆迪化市商会章程”。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迪化市商会理监事选举规程”。

[24]包尔汉:《新疆五十年》,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第345~346页。

[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政3—1—358,“迪化市商会公断处办事规程”。

[26]《新疆日报》1949年9月12日。

[27]《新疆日报》1949年9月20日。

[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新疆通志·民政志》(第24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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