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据奕等纂《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317,第7930-7931页;《户部奏统筹西路全局折》,《阎敬铭档一》,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1辑第2册,第251-313页;刘增合《晚清保疆的军费运筹》,《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相关内容整理。
光绪十年,清政府正式在新疆建省。不过,由于当时新疆的驻防兵力、军饷数额及奏拨程序等方面均未明确,协饷供应制度的重建可谓任重而道远。从当时甘肃、新疆的兵力来看,甘肃各地兵丁裁减较多,而新疆各地官兵数额较多,包括:刘锦棠部马步2。3万余人,张曜部6000余人,乌鲁木齐、古城兵勇800余人,巴里坤官兵900人,金顺、锡纶部约2万余人,合计约5万余人。[12]为此,户部主张由刘锦棠负责尽快明确新疆的驻防力量及兵额。从军饷数额来看,建省前西路军饷数额巨大。关于这一问题,阎敬铭的《户部奏统筹西路全局折》和《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均有所记载,两者所载数据一致,如表1所示。据户部统计,左宗棠在收复新疆之后,每岁所需兵饷仍无节制。光绪九年各省应协西路各军专饷、部垫伊犁军饷以及新疆月饷、甘肃新疆常饷合计需1450万两;光绪十年为闰年,应协额更是高达1527万两。[13]由于西路官兵尚未裁减完毕,军饷耗费巨大,户部奏曰:“岁饷耗近岁财赋所入六分之一,各省关或括库储,或向商借,剜肉补疮,设法筹解,已属不遗余力。”[14]可见西路军饷已严重超出清廷的财政承受能力。从军饷奏拨程序来看,经过同治、光绪初年的政局变动,新疆原来的军饷奏拨制度早已废弛,各处将军、办事大臣自行募勇,各自奏请专饷。即使在光绪初年新疆收复之后,各地军饷也是由各处将军、办事大臣各立章程,其中甚至存在浮冒军饷的情况。军饷奏拨中各行其事的状况已到了不得不整顿的地步。
光绪初年,随着各省承担协饷项和协饷数额的不断增多,各省财政愈发困难。以浙江为例,光绪七年六月,时任浙江巡抚的谭钟麟指出,浙江当时不仅承担西征协饷,还负责南洋海防经费和北洋经费。自同治八年(1869)至光绪七年,浙江共解陕甘协饷1340余万两;光绪元年以来,共解南洋海防经费银9万两,解北洋经费80余万两。当时浙江地丁、厘金收不抵支,“浙省度支艰窘,未有甚于今日者”,应协各饷,难以筹解足数。[15]与此同时,随着新疆政局的逐步稳定,清政府开始调整全国经费分配方案,将部分原先拨往西北的军饷改拨他用。光绪九年十一月,两广总督张树声奏请:“应请自光绪十年起,将粤东应解陕甘协饷及代还甘省洋款全数停解,用以归还本省现借商款。”[16]不久,清政府下令将广东承担的西征款项,除划还洋款部分仍旧解送外,其余应解款项自光绪十年起不再解送,留作广东省归还所借商款之需。与此同时,国家财政更为紧张,正如光绪十年底户部所奏,“自办理边海各防以来,出款骤增至五六百万,津沽等处防军数十万人之饷,皆取给于部库,已虑收不敷支,万难再垫伊犁军饷。”[17]可见,无论是各承协省份还是中央层面均已经无力继续承担新疆如此大规模的军费开支了。因此,裁军减费,重建新疆协饷制度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明确新疆的军饷数额,光绪十年二月,户部奏请:“刘锦棠等会同陕甘总督谭钟麟统筹全局,就左宗棠议拨三百数十万两之数,合计甘肃及新疆南北两路某处酌留若干兵勇、某处实需若干钱粮、赋税留抵若干、划还洋款若干、屯田抵饷若干、一切经费若干,无论如何区画,总应照原议饷数量人为出,一俟议覆后,臣部即于本年秋季,照新定额饷,将十一年分饷项预为奏拔。”[18]此后,陕甘总督、新疆巡抚、伊犁将军等官吏纷纷提出裁兵节饷的举措,并估测了甘肃新疆协饷的总额。其中,刘锦棠奏报:“若旧勇裁毕,统收坐粮,新疆可省八十余万,其善后之三十万两,均可停止,每年合关内外,只须协银三百数十万。”伊犁将军金顺指出:“三四年后,客兵可以裁尽,所有客兵之饷,全可节省。”[19]陕甘总督谭钟麟推测,新疆南北各地需兵力2。5万人,每年约需军费300万两;关内每年约需120万两。[20]他指出:“二三年后,关内撤勇改兵,岁可省三四十万两,关外防营改照土勇给饷,约可省二三十万,则与左宗棠所定三百数十万之数相符。”[21]
刘锦棠、金顺、谭钟麟等人的奏折到京后,清廷命户部、兵部和吏部详细核议,三部肯定了刘锦棠、谭钟麟的主张,议定了协饷的额度。[22]不久,清政府下令:“光绪十一年至十三年止,无论有闰无闰,概以四百八十万两为准,统名之曰甘肃新饷。光绪十四年所需饷项,须于十三年秋季拨饷以前,由该大臣等早为奏明估拨。”[23]清政府大幅缩减了甘肃新响,从之前的每年1200万两缩减至480万两,极大缓解了财政压力。[24]光绪十三年,清政府下令重新估拨光绪十四年甘肃新饷数额。同年八月,户部陕西司上《甘肃新饷请令会商定额折》。[25]后经陕甘总督谭钟麟奏陈,户部陕西司上《议覆陕甘总督奏报关内应分新饷折》指出:“刘锦棠咨覆,仍需银二百二十万;锡纶、春满咨称,各军行粮不能更改,仍请拨银一百二十万,而锡纶且欲增拨二十五万,以弥补旧欠,则关内外十四年所拨更浮于四百八十万之数。”[25]此后,基于新疆需饷甚多,而当地赋税收入有限,“本地所入银粮,勉敷留支文员廉俸等项之用,无可流抵”,[26]清政府议定甘肃新饷总额仍为480万两。[27]至此,甘肃新饷的数额正式确定下来。以上协饷由户部按年指拨,由甘肃统收分解,交由藩司,按照三七分配。其中,甘肃分得三成饷银144万两,包括“藩库、绿营、防营俸饷、杂支一百一十八万两,青海、西宁、宁夏、凉、庄各满营俸饷二十二万两,甘、新公用转运脚价四万两”;[28]新疆分得七成饷银336万两,“分拨新疆、伊犁、塔城等处”。[29]需要说明的是,清政府指定甘肃新疆协饷数480万两中,最初还包括调赴直隶协防甘军饷银25万两。不久,伊犁将军金顺奏准“暂缓裁撤客兵,加拨银二十五万两”,[29]实际指拨仍为480万两。
至于奏拨时限,光绪十年,经户部陕西司奏明,清政府下令:“定于每年秋季将来年甘肃新饷专案奏明指拨一次,于冬拨案内申明扣除。”[30]关于甘肃新饷的解送时间,清政府规定:当年所需的协饷数额,应在估拨确定后的当年十二月底运解三成,第二年四月底再解三成,其余四成,九月底解清。同时,为确保各省关按时解饷,光绪十一年九月,户部重申吏部解饷处分章程:“该藩司接准奉拨部文具批,遴派妥员起解。如该藩司委解迟延,由户部确査,文到月日,指名严参。”[31]其中,延误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二月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三月以上,降一级调用;四月以上,降二级调用:五月以上,降三级调用;半年以上,革职查办。通过这一举措,各省关一改敷衍了事之积习,开始重视甘肃新饷问题。[32]
至于协饷银的标准,由于当时各省砝码存在一定的差异,清政府明确规定,各省协饷按照库平银标准解送。由于甘肃、新疆发放饷银一直以湘平银支放,清政府下令按每两4分的标准进行升平。清政府虽颁布了砝码,但不少省份并未及时遵照,从而造成解送银两短少的情况,如:四川省应解甘肃新饷,光绪十一年短平银2370两,光绪十二年短平银2490,合计短平银4860两;河东道应解甘肃新饷,光绪十一年短平银1040两,光绪十二年短平银1004两,合计短平银2044两。一直到光绪十三年四月,四川、河东道仍未将短平银补解,为此户部陕西司奏请:“请旨饬下四川总督、山西巡抚确切查明,令该司道速将光绪十一、十二两年短平银两,于本年九月以前补行解清,并令与甘肃藩司将砝码较准,嗣后勿再短平,倘再蹈前辙,即行奏参,以重库储而足饷糈。”此外,陕西、湖北应解协饷也存在缺少情况,到光绪十三年四月,短平银“陆续补行解清”。[33]
为确保协饷的转输,光绪十一年二月,清政府命陕甘总督、甘肃新疆巡抚、陕西巡抚、山西巡抚直隶总督等官员转饰:“经过沿途各州县,如遇伊、塔两城转运饷项等差,务须遵例,先尽额设所车、夫、马妥为应付前进,毋稍阻滞,如不敷用,始准雇用民车、民夫,以符定制而重转输。”[34]同时,清政府下令,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城的转运事宜一概由嘉峪关行走。至于转运所需的脚价银,最初由四分减平项下动用,自光绪十四年起,所需费用改由“新饷正款内提银四万两,专备各路转运饷车之用”。[35]
新疆协饷的用途包括:(1伊犁经费银、塔尔巴哈台经费银。建省初期,伊犁将军金顺、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锡纶每年需用饷银120万两。光绪十年九月,清政府下令:“此项扣平约近二十万两,应令每年由谭钟麟将此项扣除银二十万两,以十万解交金顺,专作为伊犁满营经费,三年后即行停止。”[36]后由于伊犁将军金顺奏明,伊犁兵数过多,不便安插,清政府下令将乌鲁木齐、巴里坤处旗兵归并古城,将此项扣平银10万两也改拨归古城,作为各旗体饷及迁徙的经费,岁需银65949.412两,所需银“由司库按年随营饷请拨”。[37](2)新疆文武官员的俸饷、防饷、杂支经费。建省后,这部分经费归甘肃新疆巡抚负责奏拨,其具体数额多有变化。详细情况见第三部分所论。(3)善后经费银。这部分经费包括新疆善后经费银、伊犁善后经费银、塔尔巴哈台善后经费银。光绪十年后,清政府将新疆各地善后事宜经费归由新疆经费一并调拨,“新疆地方善后事宜,自光绪十一年起,每岁随同协饷案内估拨银一十四万两,仍合防军款目并案报销”。[38]善后经费,由防军报销册内划拨,由甘肃藩司统收,随同协饷如数分解到新疆。建省初期,新疆地方善后事宜经费为14万两,后经清政府议定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地区的善后经费银归新疆拨给,之后经费数额逐步固定下来。其中,新疆地方善后经费银7万两、伊犁善后经费银6.4万两、塔尔巴哈台善后经费银3万两。[39](4)封储银。建省初期,清政府在议定新疆协饷之时,即下令每年由陕甘总督在“甘肃新饷平余项下岁拨银十万两”,[40]解交新疆作为乌鲁木齐、巴里坤、古城旗营体饷及迁徙经费,余银存入兰州司库,不准擅动,以备急需。同时,清政府严饬:“无论何处,均不准擅行指提此款封储银两,如不遵照奏案,即由臣部指名严参,以重库储。”光绪十三年,清政府又议定,自光绪十七年起,该项封储银一半存储于甘肃司库,一半存储于新疆司库,逐渐积累,专备西路各军战时之需。[41]
二、建省后甘肃新饷的来源
建省之初,新疆协饷的来源并没有固定下来。光绪十一年的甘肃新馆中,山西省承担84万两、河东道52万两、河南省61万两、陕西省20万两、湖北省33万两、湖南省16万两、江苏省10万两、两淮20万两、安徽省20万两、江西省85万两、四川省79万两,合计480万两。[42]清政府在指拔光绪十二年甘肃新饷过程中,调整了江西、四川承担的协饷数额,其中,缩减了江西协响49万两,改由四川拨解。[43]此后,江西承担的数额固定下来,为36万两。不过,因“川省库储匮竭”,[44]在分配光绪十三年的甘肃新锏时,清政府又缩减了四川的10万两,将此部分划归江苏承担。至此江苏承担的甘肃新饷也固定下来,为20万两。其中,四川奉拨光绪十三年甘饷数额为118万两,“系因滇黔盐局历年存有税羡截厘银二十五万两,又展缓东北边防经费银二十万两”。[45]在分配光绪十四年甘肃新饷数额的过程中,由于四川盐务旧存之银已用完,清政府遂下令减少四川协甘饷额20万,定为98万两,[46]另由闽海关承担协饷20万两。至此,甘肃新饷的构成固定下来:山西省84万两、河东道52万两、河南省61万两、陕西省20万两、湖北省33万两、湖南省16万两、江苏省20万两、两淮20万两、安徽省20万两、江西省36万两、四川省98万两、闽海关20万两。
庚子事变后,为应对庚子赔款和筹办新政,清政府命各省关分摊赔款。其中,新疆每年拨解库平银40万两,“将每年封储藩库、伊塔道库、厅库十八万暂亦缓解,合前次所筹二十万两再加二万两,共请每年短解协饷四十万两”。[47]甘肃每年拨解库平银30万两,由甘肃新疆协饷内提拨,另由江苏厘金内指定每年协济新疆库平银6万两。对于新疆分摊的此项赔款,甘肃新疆巡抚饶应祺奏请不用由新疆直接调拨,而由江苏、两淮、江西三省应协甘肃新饷内代解,“由代解各省关就近拨解沪关交纳”,[48]以免长途解送。新疆应摊赔款加上补阙平银,每年合计需库平银406572两,按12期摊解,每期应解银33881两,[49]其中,江苏省代解第二、四、十一共三期,银101643两:两淮代解第一、三、五、七、九共五期,银169405两;江西省代解六、八、十、十二共四期,银135524两。[50]至此,甘肃新饷数额虽名义上仍为480万两,但实际解拨额为416万两。
随着国家财政的日益窘迫,清政府不得不缩减甘肃新饷。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减拨甘肃新饷34万两,其中,四川减拨7万两,山西减拔6万两,河南减拨5万两,河东道减拨4万两,湖北、江西各减拨3万两,安徽、陕西、湖南、江苏、两淮、闽海关各减拨1万两。因此,甘肃新饷预估数额实际为446万两。其中,四川省承担的协饷由98万两改为91万两;[51]湖北省由33万两改为30万两;[52]安徽省减拨的1万两,“改拨云南铜本”。[53]不久,户部奏议再次调整甘肃新饷的数额,将江苏拨协饷减少6万两,其余各省的协饷数额不变。此后,甘肃新饷数额及分配情况重新确定下来,如表2所示为440万两,一直到清朝灭亡。
表2 光绪三十年起甘肃新饷来源及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两
地区 | 原拨 | 减拨 | 实际拨 |
山西省 | 84 | 6 | 78 |
河东道 | 52 | 4 | 48 |
河南省 | 61 | 5 | 56 |
陕西省 | 20 | 1 | 19 |
湖北省 | 33 | 3 | 30 |
湖南省 | 16 | 1 | 15 |
江苏省 | 20 | 7 | 13 |
两淮 | 20 | 1 | 19 |
江西省 | 36 | 3 | 33 |
安徽省 | 20 | 1 | 19 |
四川省 | 98 | 7 | 91 |
闽海关 | 20 | 1 | 19 |
合计 | 480 | 40 | 440 |
资料来源:据冯煦主修,陈师礼纂《皖政辑要》卷39《俸饷三》,第405页;《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8册《甘肃清理财政说明书》,第430-431页相关内容整理。其中,不知何故,原书中并没有陕西省的相关数据,表中陕西省的数据为笔者根据合计和其余各省关数据计算得出。440万两协饷中,“除分拨新疆伊型、塔城二百九十八万两及转运脚价四万两外,其余一百三十八万两划归甘省,为本省军饷的源,亦西北边防命脉。其划分章程系以库平收入,湘平划分,所余四分平,奏准全拨伊犁”。[54]其中,关内应分新饷中包括关内防饷88万两、四满营俸22万两、关内封存28万两、转运新脚价4万两;关外应分新饷中包括甘肃新疆巡抚应拨222.6万两、伊型将军34万两、塔城副都统138550两、关外封存275450两,[55]合计440万两。但由于甘肃、新疆承担庚子赔款70万两,实际应解甘肃新饷额为370万两。各省承担的甘肃新饷中,由各省根据其财政收入予以调拨。其中,湖北主要由湖北盐课、厘金项下调拨,交由汉口镇天成亨商号,解赴甘肃藩库交收,不足部分由“粮库帮津水脚兑费项下凑拨”。[56]江西主要由地丁、厘金、道款钱粮项下调拨,如光绪十三年江西巡抚李嘉乐奏:“援照历办成案,仍于司库地丁、厘金项下筹解三分之二银二十四万两,道款钱粮内拨解三分之一银一十二万两。”[57]陕西主要由地丁银内筹措。[58]闽海关由其六成洋税银下筹拨,交由新泰厚、蔚长厚、协同庆等号汇解。[59]四川主要由所收的捐输款、滇黔盐务局所收的厘金、盐茶道所收的茶税等项下筹拔。湖南由厘金项下筹拨,交由天成亨、协同庆商号汇解。[60]江苏主要由厘金项下筹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疆建省后协饷情况如下:其一,从协饷的来源地看,南方各省逐步成为新疆协饷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协饷中关税的数额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从光绪十四年起,只有闽海关一直在解拨。清政府虽明确指出闽海关解拨的数额,但由于闽海关本身开支也在不断增加,因此,闽海关实际解拨的数量在不断减少。[61]其二,厘金逐渐成为各省筹拨甘肃新饷的主要来源。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湖北、江西、四川、湖南、江苏等省均主要依赖厘金收人。其三,从协饷的筹拨方式看,清政府对于各省协解采取按年指拨的方式,即由前一年指拨来年各省承担的协饷数额,并分三批进行解拨,其中,第一批限定指拨当年十二月底赶解三成,第二批限定来年四月底解送三成,剩余四成限定九月底解送。一直到光绪二十六年底,清政府才对解送日期进行了微调,不再要求指拨当年年底赶解三成,改为来年四月底解足六成,其余四成九月底解清。[62]建省之初,新疆各处协饷的估拨权并不统一。其中,甘肃新疆巡抚负责估计藩库防饷、杂支经费;伊犁、塔尔巴哈台所需饷数,由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单独“会商奏办”[63]此外,甘肃新疆巡抚历年估拨协饷的数额并不相同,“递减封存,概经户部提充军饷,是藏之外库,实与部库无殊”。[64]建省初期,新疆各处协饷的估拨权并不统一。新疆所需协饷分别由甘肃新疆巡抚、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奏请估拨,这既是当时伊犁将军和甘肃新疆巡抚职权划分未定所造成的,也是行省制度与军府制度矛盾的集中反映。光绪十五年至十六年,清朝中央政府、陕甘总督、甘肃新疆巡抚、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等围绕着调整伊犁将军与甘肃新疆巡抚事权不一的问题展开了讨论,[65]并直接涉及到了协饷的奏调事宜。光绪十五年二月,刘锦棠以伊犁、塔尔巴哈台事权不一奏请:“其应分协饷仍可由新疆统收分解,以利转输。”[65]三月,光绪皇帝下旨:“所奏不为无见。”[66]此后清政府着手划分伊犁、塔尔巴哈台绿营兵、八旗兵军饷事宜。其中,将伊犁、塔尔巴哈台绿营官兵军饷奏拨事宜统归甘肃新疆巡抚管辖,八旗蒙古官兵军饷奏拨事宜仍由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副都统负责。五月,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额尔庆额奏请明确塔尔巴哈台的兵额饷数。[67]六月,杨昌濬、刘锦棠、魏光焘奏请:“拟请于伊犁原定汉队四千人之内分拨一千人,隶之将军,余悉隶之镇标。塔尔巴哈台原定汉队二千人之内分拨五百人,隶之副都统,余悉隶之协标。于兵数饷数并无增加,除旗营及蒙、哈藩部喇嘛等事并交涉事宜必须随时决制者,统归将军办理。其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处地方文武,均请归新疆巡抚管辖,仍照前奏由伊犁将军节制镇道。”[68]清政府下令允行。十月,伊犁将军色楞额奏:“抽裁勇队,规复旗营,头绪纷繁,未能克期清理,请暂缓交割。”[69]光绪十六年正月,陕甘总督杨昌濬、伊犁将军色楞额奏:“伊犁分隶事宜,定期交接,先将饷数划分。”[70]同年,伊犁共拨银84万两,其中,每年分伊犁将军银40万两,[71]由伊犁将军奏请调拨;分伊犁镇标军饷、地方善后经费以及提存道库银44万两,[71]归甘肃新疆巡抚奏请调拨。同年九月,额尔庆额以“城工紧要”为由,奏请暂缓移交。[72]十月,光绪皇帝谕令塔城勇队及善后事于本年年底交接完毕。[73]从光绪十七年开始,塔尔巴哈台协标营勇及地方善后经费的奏调权划归甘肃新疆巡抚接管,[74]由甘肃藩库统收,扣除四分减平分配;塔尔巴哈台满营的协饷仍归塔尔巴哈台副都统奏请调拨。此后,新疆应分饷银336万两中,包括“藩库防饷,杂支二百七十九万七千两,伊犁将军饷银四十万两。塔城满蒙俸饷十六万三千两”。[75]光绪十一年至十三年,甘肃新疆巡抚每年应分勇饷银190万两,制办军装、器械银16万两,善后经费银14万两,合计220万两。此外,乌鲁木齐、巴里坤、古城三满营所需饷银,“由四分平余项下另拨旗营经费银十万两”,[76]实际共需银30万两。光绪十三年,户部奏请援案指拨光绪十四年新饷时,提议由甘肃新疆巡抚所需饷项下减拨银西,其中,官弁兵勇俸饷减34万两,添制军装,器岁需银减6万两,善后经费银减7万两,旗营俸饷等项岁需银减3.5万两,合计减银50.5万两,实际拨银179.5万两。然而,由于新疆垫银、欠解数额较大,三年中共垫银80余万两。面对这一局势,刘锦棠上奏指出,光绪十四年新疆需协饷210万两。其中,官弁勇丁俸饷、添制军装器械银两项按照户部减拔数额拨解,分别为156万两、10万两;善后经费银,旗营经费银仍按原先数额拨解,分别为14万两、10万两;此外,需拨解司库例支不敷银15万两,粮饷、军装运费等项5万两,[77]光绪十四年,刘锦棠奏请估拨光绪十五年新疆饷银时指出,古城旗营经费银自十五年起每年酌减3.5万两,改为6.5万两,[78]其余各项经费数额仍照旧,合计需饷206.5万两。需要指出的是,此次古城满营饷制改革中,每年实需银8.3万余两,因此,每年不敷银1.8万余两,不足部分“赖有十五年以前赢余之款,借以陆续弥补供支”。[79]光绪十七年,随着清政府调整新疆协饷估拨权事宜的结束,甘肃新疆巡抚实际分饷279.7万两。同年九月,魏光焘奏:“来年新疆等处新饷,碍难裁减,恳饬部照拨,以济要需。”[80]光绪十八年,甘肃新疆巡抚共需协饷260.8万。[81]随着国内局势的日益紧张,清政府下令裁勇以节饷。在此背景下,陶模奏请预估光绪二十年协饷时指出,新疆各地共需协饷252万两。[82]至于伊犁所需经费,由于伊犁满、蒙各营官兵,练军马队、军标汉队,蒙古王公、军台、卡伦、喇嘛等项所需已达40余万两,此外还有其他各项开支。为此伊犁将军长庚上奏指出,伊型岁需银两实难再减:“除支放官兵俸饷外,仅会银一万三千余两,以支之放闰月加饷,并未能预计各款,实系入不敷出,委难再减。”[83]此后,伊犁所需的军饷仍按照每年40万两的数目奏拨。陶模奏请预估新疆光绪二十一年协饷时指出,新疆各地仍需协饷252万两,如表3所示,其中尚不包括筹办喀什噶尔边防应需经费。[84]随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爆发,清政府在沿海筹防、募勇练兵等方面的开支明显增多,国家经费更为紧张。为解决经费不足的难题,清政府命各省就地筹款,以济时艰。光绪二十年九月,新疆布政使饶应祺提议由提存新疆落库银两内筹拔银20万两。此后,陶模奏请:“惟新疆远处边陲,运解有稽时日,前项银二十万两,应由户部于应解新疆协饷省分,就近指提,以期迅速。”[85]此后新疆协饷调拨的指导思想由“宽为筹备”转为“计口授食”,新疆的饷银数额持续缩减。表三 光绪二十年至二十一年甘肃新疆巡抚协饷分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两
类别 | 需银数目 |
新疆抚标、提标,巴里坤、阿克苏两镇标俸饷银 | 156 |
军装、器械银 | 10 |
地方例支杂差脚口分银 | 5 |
古城旗营经营费 | 6.5 |
司库例支不敷银 | 18.8 |
古城善后经费银 | 7 |
伊犁镇标俸饷、军装器械等项银 | 26.6 |
伊利善后经费银 | 6.4 |
塔尔巴哈台协标俸饷、军装、器械及驿站经费等项银 | 12.7 |
塔尔巴哈台善后经费银 | 3 |
合计 | 252 |
资料来源:《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头品顶戴甘肃新疆巡抚陶模折》,宫中档奏折,统一编号408002869;《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九日署理甘肃新疆巡抚布政使饶应祺折》,宫中档奏折,统一编号408006462。在估拨光绪二十二年新疆饷银之时,清政府再次核减新疆饷银10万两。其中,伊犁镇标俸饷、军装器械等项银减估2万两,军装、器械银、善后经费银、地方例支杂差车脚口分银减估8万两,[86]实际估拨饷银242万两。与此同时,古城满营岁饷不敷开支的问题日益严重,为此饶应祺奏请筹款接济新疆:“自光绪二十三年起,每年于估饷案内加银二万两,并请将近年筹垫银四万两,均准归于司库余存项下报销。”[88]不过,据同年八月饶应祺所奏,光绪二十三年新疆仍估拨银242万两。[89]由此看来,清政府并未同意饶应祺所奏。至于光绪二十四年新疆所需协饷,饶应祺奏请仍应估拨242万两。[90]不久,光绪皇帝谕:“近因库款支绌,各省亦筹解维艰,是裁汰兵勇一事,事机所迫,期在必行,各直省将军、督抚奉到此旨,统将裁减兵勇若干、节省饷银若干,切实具奏。”[91]不久,饶应祺提议通过裁减员牟、勇夫1203名,每年可节省58700余两。此后,清政府下令自光绪二十四年春季开始,“减拨银六万两”,[92]此项银两从山西应解新疆饷银内截拨银6万两解部备用。[93]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下令饬査各省形势,同时命各省督抚继续按比例裁汰兵丁。不久,饶应祺再次奉命裁撤员牟、勇夫1062名,这样每年又可节省银52600余两。通过这一方式,新疆协饷数额进一步下降,“自二十五年起,每年减银五万三千两,作为定额”。[94]这样的话,光绪二十五年新疆协饷虽经指拨银242万两,实际则需协饷230.6万两。不过,由于“其二十五年减饷已经拨定,请解存新库留备待支各款之用,俟二十六年再行减拨”。[95]光绪二十五年六月,饶应祺奏请估拨光绪二十六年新疆协饷,指出新疆需饷230.7万两。[96]同年十月,清政府命令各省缩减支出并核实库银数目以备提用。为节省经费,新疆地区采取多种措施开源节流。光绪二十六年二月,饶应祺奏请从牲税和义学经费项下各提一万两并烟土茶契等税银一并报部听候拨用。[97]除此之外,新疆善后收款中,还增加了金矿局,银矿局所收银两。其中,由宝尔吉银矿局提获银1442.2两,由喀图金矿局获矿金所合银12600两。[98]同年五月,饶应祺在预估光绪二十七年经费时指出,新疆、伊犁、塔尔巴哈台共需银230.7万两。[99]光绪二十八年,新疆共需银230.64万两。[100]光绪二十九年新疆需银同光绪二十八年一样,仍为230.64万两。[101]面对国内政局不稳和内地经费紧张的状况,伊犁将军马亮奏请自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将一切支款减成支放。此后,伊犁军饷银改为每年34万两。但由于所奏较迟,户部还是按照40万两的数额指拔,到甘肃藩车分解协饷之时,按34万之数分拨。到光绪三十年八月,马亮在估拨光绪三十一年新饷时,按照34万两之数奏请指拨。[102]光绪末年,新疆协饷数额进一步下降,其中,每年应分甘肃新疆巡抚提镇协各标营俸饷暨司库例支不敷等项库平银222.6万两,另有“封存司库银二十七万五千四百五十两”,[103]伊犁将军标营等项34万两,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标营等项13.855万。[104]光绪三十年,由于标营欠饷太多,甘肃新疆巡抚潘效苏奏请汰弱留强,以资节省。至于协饷数额,仍命各省照旧协解。随着协饷数额的不断下降以及协饷转输方式由饷车转输向“间由汇号汇兑”的转变,[105]转运脚价银得以节省。光绪三十一年升允奏:“甘肃关内外每年运解新饷脚价委员川资鞘匣等项,照章由新饷内提银四万两,另款开支,所余银两,尽数拨支养电经费历经遵章办理。”[106]光绪三十三年,由于伊犁练兵需款,清政府“将关内外减平银两悉数拨归伊犁”。[107]新疆建省之初,甘肃新饷供应效果较好,从光绪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各省均能扫数解清,递减封存,概经户部提充军饷”。[108]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方面光绪中期,国家政局较为安定,内地各省财政收支稳定,大规模的战时军费开支缩减,这为内地省份承领新疆协饷带来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与甘肃新疆岁需协饷压缩过半有关。自同治中叶至光绪初年,西征军饷合计年均指拨超过一千万两。光绪二年,户部规定各承协省关至少需要解足八成才能规避处分,并援引京饷处分规定。左宗棠收复新疆后,为筹备新疆善后事宜,清政府下令各省积极调饷:“自光绪五年起,每年解足实饷五百万两。”[109]同时,为确保各省能按时拨解协饷,光绪皇帝再次重申:“倘解不足数,即将该藩司监督照贻误京饷例,指名严参。果能如数迅速拨解,并着照报解京饷全完例,奏请议叙,以示惩劝。”[110]此期间,每年的西路军饷约占国家财政的近1/6。新疆建省后,清政府重建新疆协饷制度,将甘肃、新疆岁需协饷锐减至480万两,不及原数之半。随着内外局势的日益紧张,巨额赔款及随之而来的外债,清廷财政再次变得极度困难,此后新疆协饷调拨的指导思想由“宽为筹备"转为“计口授食”。庚子事变后,清政府指拨甘肃新饷数额开始减少,同时各省份实际解送到的协饷数额也在不断减少,特别是闽海关、河南、湖北、两淮等地连年欠解,如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陕甘总督崧蕃奏:“除闽海关、河南、山西、湖北、两淮尚未解清外,其余各省俱已扫数完解。”[111]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崧蕃奏:“除闽海关、四川、河南、湖北、两淮尚未解清外,其山西等省,俱已扫数完解。”[112]清政府虽反复严催各省、关按时解饷,重申协饷解拨的奖惩章程,[113]并命户部对不按时解饷省份的官员照例参奏,但效果并不佳,各省份欠解新疆协饷数额不断增加,光绪二十五年至三十二年,各省关欠解新疆协饷达308.7万余两,其中自光绪二十八年以来,每年欠解新湘平银30余万两。[114]到宣统年间,各省关欠解甘肃新饷情况更为严重,据表4可知,光绪三十四年,实际解饷率为80.6%;宣统元年(1909),降至72.76%;宣统二年,降至62.48%。宣统三年,甘肃新饷的供应情况更糟,据陕甘总督长庚奏,核计两准报解不及六成,安徽、四川报解不及四成,陕西报解适符三成,河东道、河南、闽海关报解不及二成,山西、江苏、湖北、湖南、江西均尚未接准报解之文。”[115]新疆协饷已面临崩溃的局面。表四 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二年新疆实收各项协饷情况统计表 单位:两
款别 | 新疆抚院 | 伊犁将军 | 塔城副都统 | 关外封存 | 拨给伊犁四分减半 | 新疆分银 |
原定数 | 2226000 | 340000 | 138550 | 275450 |
|
|
扣四分平匀摊之数 | 2136960 | 326400 | 133008 | 264432 | 176000 | 3036800 |
光绪三十四年实收之数 | 1631147 | 249142 | 101525 | 201841 | 134730 | 2448379 |
宣统元年实收之数 | 1463012 | 223461 | 91060 | 181306 | 120998 | 2209572 |
宣统二年实收之数 | 1117317 | 170659 | 69543 | 138259 | 92785 | 1897449 |
资料来源:据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室辑的《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8册《甘肃清理财政说明书》,第432-433页相关内容统计。庚子事变后,面对各省关协饷欠解越来越严重的状况,新疆地方官员一面通过挪借商款来应对危局,正如联魁所言:“近年解不足数,恒恃铺商腾挪周转。”[116]想方设法积极扩大新疆的税源。饶应祺任新疆巡抚后,一面积极招商采矿,一面仿照内地各省的征粮办法,加征耗银。光绪二十八年以前,新疆只收正项,并无耗羡,一切正杂款开支主要依赖协饷,“司库例支不敷银两,有由新饷项下岁拨三十万一款,现值岁摊赔款,由协饷抵除入款,益形短绌”。为筹措经费,光绪二十八年七月,饶应祺奏请仿照内地各省钱粮加收耗羡以资拨发:“此例征耗羡,计每征银一两随征耗羡银一钱五分,征粮一石随征耗羡粮一斗五升。……岁可增银四万一千余两。”[117]不久,清政府下令允行。同年,清政府在新疆设局,征收八项杂税。到光绪三十四年,新疆各地共收厘金182350两,除去征收经费45080两,实余137270两。宣统元年,新疆各地共收厘金170720两,除去征收经费60860两,实余109860两。[118]袁大化担任新疆巡抚后,为改变新疆财政的困难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重点是扩大税源:一是积极开矿。新疆各地矿产资源丰富,金、银、铜、铁、铅、煤、石油,脂玉等各类矿产均有待开发。袁大化曾奏请:“至如金、银、铜、铁、铅、煤、石油、脂玉各矿甚多,亦拟招人开采,以辟利源。”[119]二是鼓励在疆官员积极创业。“在新文武各员,有能独力开荒千顷至数千顷,或独力,或集股,创办大公司……确有成绩者,均准专折奏请,分别奖叙。”[120]此外,马亮奏请试办官茶:“于光绪二十九年奏请试办官茶,以济民食而裕国课。”[121]光绪三十一年三月,马亮又奏请招商集股设立皮毛公司,以增加赋税收人。在此背景下,新疆税收数量迅速增长,到宣统三年,“本省正杂各款一百四十余万两”,[122]不过报部之款远低于此,正如联魁所言:“新疆报部之款,闻不过二十万两。”[123]协饷制度的有效运转需建立在国家政局稳定和财政充裕的基础之上。晚清时期,随着统治能力的减弱,清政府并未像汉、唐时代那样在边疆地区采取收缩策略,而是依然尽力维护边疆的稳定。光绪初年,随着边疆各地政局的逐步稳定,清政府陆续在边疆各地建省,同时重建边疆协饷供应制度。边建省后,加快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有利于加强边疆各地同内地的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地方资源的整合开发,更便于通过开源方式缓解协饷不足时的难题。新疆建省后,清政府一面重新构建新疆的驻防体系,一面通过明确协饷数额、来源、分配、奏拨程序、转输方式等构建新疆的协饷供应体系。新疆协饷制度的重建及有效运行,确保了清政府对新疆的有效管理,维护了新疆地区的稳定并推动了晚清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新疆财政增收能力不断增强。由于国内政局较为稳定,加上甘肃新饷数额与之前相比减少过半,建省之初新疆协饷供应状况良好。从光绪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各省均能扫数解清,递减封存,概经户部提充军饷”。[124]但随着内地局势的日益紧张,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各省由于承担大量战争赔款因此无力顾及边疆地区协饷的输送,甘肃新饷逐渐面临积欠日深、无稳定供给之源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新疆地方官员一改建省之初较为宽松的商税政策,将负担转嫁到商民身上,征收名目繁多的税,如起落税、契税、牙税、斗秤税、牲税、牧税等。[124]从建省后新疆协饷的调拨及实际供应成效来看,晚清时期,中央对地方各省仍能维持一定程度的掌控,[125]并未失去对地方财权的把控力。清季边疆各地的协饷供应状况在整体趋势上较为一致,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而言,新疆的协饷供应问题和东北的协饷供应情况更为相似,且供应情况更差些。庚子事变后,东三省俸饷实际解送率从70%下降到不足50%,东北边防经费从94%下降到80%以下。[126]这主要是由于新疆、东北所需的协饷数额更多,承协省份覆盖范围更广且部分承协省份距离更远。与之相比,广西、云南的协饷供应状况更好些,这主要是由于广西、云南的经济开发程度相对更高,所需协饷数额相对较少且承协省份距离更近。⑤不过,总体来看,光绪年间,随着边疆各地经济的不断开发,税收数额持续增长.边疆各省的“财政造血”能力增强。因此面对协饷制度的动摇和内地协饷数额的减少,边疆各地并未如咸丰年间那般引发兵变。按:作者刘锦增,男,1990年6月生,山西省平遥县人,历史学博士,山西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清代西北经济史研究。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24年第3期。图片来源于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