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信息

鲁靖康 | 清代伊犁户屯的几个问题

摘要: 清代伊犁户屯的几个问题鲁靖康内容提要清代伊犁户屯与以往的民屯相比,不但承垦者更加多样化,而且本质不同,因此将户屯等同于民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户屯因主要以“户”为单位承垦而得名,承垦者包括商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等四类。开办时间一般认为是乾隆二十八年,但不排除乾隆二十五年的可能。户屯初为理事同知管理,乾隆四十五年以后 ...
 清代伊犁户屯的几个问题



鲁靖康



内容提要

清代伊犁户屯与以往的民屯相比,不但承垦者更加多样化,而且本质不同,因此将户屯等同于民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户屯因主要以“户”为单位承垦而得名,承垦者包括商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等四类。开办时间一般认为是乾隆二十八年,但不排除乾隆二十五年的可能。户屯初为理事同知管理,乾隆四十五年以后转归抚民同知。文中还分析了清代户屯的管理和扶植举措,探讨了户屯的水利和规模问题。



清代伊犁屯垦有兵屯、回屯、户屯、遣屯和旗屯五种形式,是新疆屯垦形式最全的地区。五种屯垦形式中,户屯是目前研究的薄弱点,学界在论及清代伊犁户屯时只是征引史料述其大略,大而化之,难知其详,且观点往往是采纳成说,论述缺乏辨析。一些基本问题,如户屯的名实、创办时间、管理体制等还需要深入的探讨。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清代伊犁户屯的名实



屯垦史研究一般以承垦者的身份来命名屯垦形式,简单明了,惟清代伊犁户屯例外,单视其名并不能判明承垦者的身份。《西陲要略》和《新疆识略》均记载:“户屯者,商民之屯。”[1]然观其后述,前书实指客民承垦,后者则既有商民、客民承垦,又有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承垦,名实不符显而易见。由是,清代伊犁户屯的命名和定义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叫做户屯;二是为什么将户屯定义为商民之屯。

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研究得极少,多数人将户屯作为民屯的别称对待:户屯即民屯,民屯即户屯。民屯之称早已有之,如果两者完全一样的话,清代伊犁民屯改称户屯岂不是多此一举?

杨尘在《清代伊犁回屯的屯田体制问题》一文中,对户屯的命名进行了最早也是目前唯一的探讨,他认为:“伊犁的民屯初期规模较小,又被称为商民屯田和户屯,大概是因为缺乏相应的行政管理组织而称户屯的。”[2]此说仍然没有跳出“户屯即民屯,民屯即户屯”的窠臼,将户屯得名的原因归结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管理组织也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要厘清户屯得名的原因,首先要明确户屯的性质和承垦者的身份,将分析的重点放在“户”字上。

清代新疆户屯与以往的民屯有着本质不同。正如华立所指出的:“这里所说的户屯,只是相对于以军士为主体的兵屯,对以一般民人为劳动力的民间农业开垦活动的称呼,并不存在特殊的组织形式和封建国家对屯民的强制隶属关系,与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民屯,性质完全不同。”[3]既然户屯从本质上不同于以前各时期之民屯,则此种屯垦形式再称为“民屯”就不合理了,必须摈弃“民屯”这一称谓,改用一种全新的名称,这是“户屯”称谓产生的客观需要。那么,“户”字当作何解释呢?其实,无论商民也好、客民也罢,及至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多是以“户”为单位承垦田地的,此即“户屯” 命名的由来。

对于第二个问题,将户屯定义为商民之屯可能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商民最早承垦,二是商民承垦在早期户屯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但这一定义显然不能完全涵盖承垦者的身份类型,明显是有问题的。

清代伊犁户屯是除军队、维吾尔族群众和遣犯之外的民人屯田,其承垦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商民。伊犁当时为新疆的都会,商贾云集,商业贸易十分发达。“查伊犁所属九城,有眷商民三百三十四户,男女大小共一千四百五十名口”,此外还有只身商民几千名,[4]部分商民羡于伊犁地区优越的水土条件,转向农业经营。他们“携资贸易,系有工本之人”[5],因此承垦地亩较多,如张子仪等三十二户,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起至嘉庆十三年(1808年)止,累计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6]户均一千二百多亩。

二是客民。客民在清代新疆方志中又称作“户民”,以区别于商民。“客民”的称谓表明他们多来自内地。由于距内地较远等原因,伊犁比较多的是自发、零散的移民,文献中尚未见到有官方组织实施的移民记载,不像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由政府组织,成批次、大规模地迁移。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户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入屯田户籍,其后又有张成印等二十三户、王巳兴等三十户加入户屯序列,截至乾隆四十六年,伊犁共有客民一百零一户,种地三千四百二十亩。[7]

伊犁客民可分为安插民户和入籍民户两类。前者指从内地自发迁徙到伊犁的内地民户,自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始至三十九年止,伊犁共有安插民户承种田地四千三百九十一亩。[8]入籍民户是指跟随伊犁驻防军队携眷迁居之民,如前文提及的张成印等二十三户,即系乾隆三十年、三十一年跟随满洲官兵携眷到伊,居住于西堡,与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同村。乾隆三十七年,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在西河湾种地升科,受其影响,张成印等二十三户亦于乾隆三十九年入屯田户籍,种地纳粮。[9]

上文所引之一百零一户只是清代新疆方志记载的客民户数,伊犁实际的客民数量恐不止此。赖洪波曾引用俄国人拉德洛夫的观察记载说,伊犁“除3000绿营兵外,还有1万3千农民从事农业,即系民屯”。此外,伊犁客民中不仅有汉族,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内地回族人,即西方文献中记载的“东干人”。赖氏援引英国人H兰斯代尔1882年伊犁旅行时的见闻称:1862年,伊犁河谷的东干人约有6万人。[10]内地迁移的汉族和回族民众是清代伊犁户屯的主要劳动者。

三是绿营眷兵分户子弟。绿营兵子弟到了一定的年龄要成家分户,不能依靠绿营兵丁生活。为了解决这部分分户子弟的生计问题,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将军伊勒图奏准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绿营眷兵分户子弟转入户屯,依户屯之例授地纳粮。此项绿营兵丁分户日久愈多,也是户屯的主要承垦者。同年,不但眷兵分户子弟可以入户屯,个别绿营兵也可以转入户屯,《清高宗实录》乾隆四十五年条中记载:“伊犁头起绿营眷兵一千五百户内,情愿认地垦种者九十一户。于伊犁居住之绥定城东北,并察罕乌苏东南水泉充足之地,每户给地三十亩,令其耕种,照例六年升科。并将分户人丁编入民籍,交伊犁同知管束。”

四是为民遣犯。清代法律允许发遣新疆的遣犯服刑期满后返回原籍,但是为了增加新疆的农业人口和维系原籍地的社会稳定,往往会加以限制,大力倡导他们在服刑地落户为民。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第一批遣犯在伊犁落户为民,当局遴选堪资耕种者107人拨给地亩、农具和牲畜,使其屯田纳粮。[11]种地为民遣犯陆续增减不等,并无常数。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伊犁共有屯田的为民遣犯771人,种地9252亩。[12]



  清代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



清代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一般认为是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就笔者所见,这一问题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说。格琫额的《伊江汇览》记载:“而田圃之赋税,则肇于(乾隆)二十五年。彼时甫入版图,始兴垦种。凡商民田园秋收以后,按其所种多寡,瓜蔬每亩征收地租银一钱,粮谷之地减半,亩计升租五分。”[13]此则材料表明:乾隆二十五年,伊犁甫定之时,已有商民承种地亩,若此说为是,当是伊犁户屯开办的最早记录。惜因其记载归入了“赋税”类中,重点叙述商民承种地亩的赋税情况而为学界所忽略。

《伊江汇览》记载之事“半皆身历目经,间有咨询于宿将老卒之谈”[14],史料可信度比较高。清代商人随军经商的做法已为学界熟知,清军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之役,可能也有商人随军经商。伊犁平定,大军驻守之初尚未兴垦,物资匮乏,正是谋利的大好时机,因此大量商人涌入伊犁经商,当在情理之中。部分商民见伊犁粮食供应紧张,转而报垦田地,生产粮食谋利也是合情合理的。遗憾的是这则史料没有指明承垦者姓名、户数及承垦规模,且得不到其他资料佐证,所以不能据此做出结论,姑存其说,留作学界探讨。

另外两种观点分别是: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说和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说,见于《新疆识略》和《西陲要略》。《新疆识略》云,户屯“创自乾隆二十八年。至四十六年,将军明瑞等先后奏明商民张子仪等三百三十三户,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请拨令开垦,按例升科,永为土著。此户屯也”[15]《西陲要略》记载,户屯“创自乾隆三十七年,将军舒赫德奏明,客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户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请拨令开垦,即于本年升科,永为土著。此户屯也”[16]

《新疆识略》和《西陲要略》都与《西陲总统事略》(以下简称《事略》)有着密切的关系,该书为汪廷楷原辑、祁韵士增辑补纂而成,是一部重点记述伊犁史地的著作。《西陲要略》是祁氏在编修《事略》时“爰就要者,考而录之”[17]而成,可以视作是《事略》的浓缩版;《新疆识略》系徐松在《事略》的基础上修改增纂而成,初名《伊犁总统事略》,道光元年(1821年),由时任伊犁将军松筠进献朝廷,赐名《钦定新疆识略》,可以视为《事略》的扩编版。两书的很多材料都源于《事略》,一个浓缩,一个扩编,在对待户屯的开办时间问题上何以产生分歧呢?首先看一下《事略》中关于户屯的记述:


乾隆三十七年,将军舒赫德奏准,客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户愿入屯田户籍,每户给地三十亩,官为借给牛、种、口粮,自开垦三年以内代完借项,每亩纳租银一钱。其借项代完之后,每亩实纳租银五分。

乾隆三十九年,将军伊勒图奏准,户民张成印等二十三户照四十八户客民屯田户籍之例,官借牛、种、口粮,分年还项,依次酌定科则。乾隆四十六年,将军伊勒图以户民王巳兴等三十户愿入户籍,永为土著良民,亦照前例拨给地亩垦种。

以上三项共计户民一百一户,每户种地三十亩,共计三千三十亩。每亩征银五分,每岁共计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五钱,迄今亦无增减。

乾隆四十五年,将军伊勒图奏准,绿营眷兵分户子弟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共地三千四百二十亩。定例升科,每亩额交细粮小麦八升八合九勺,每岁共计额交细粮小麦三百四石三升八合。此项地亩迄今并无增减。

乾隆二十八年起至嘉庆十三年止,商民张子仪等三十二名,陆续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每亩征银五分,每岁共计征银一千九百八十两九钱三分。

乾隆二十八年起至嘉庆十三年止,商民张尚义等二百名共垦种蔬地、稻田一万六百六十八亩六分。每亩征租银一钱,每岁共计征租银一千六十六两八钱六分。

《事略》中并无伊犁户屯开办时间的直接叙述。但其客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商民的记述顺序已经隐含了将客民承垦时间作为户屯开办时间的意思。所以,作为《事略》浓缩本的《西陲要略》将户屯开办时间凝练为乾隆三十七年。上述材料记述的时间顺序为:乾隆三十七年→三十九年→四十六年→四十五年→二十八年,并未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记述。

《新疆识略》关于户屯承垦者的记述顺序则是商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种地为民遣犯,[18]时间顺序为:乾隆二十八年→三十七年→三十九年→四十六年→四十五年。相比《事略》,不但记述的时间顺序有所调整,而且承垦者新增了为民遣犯,这正反映了《新疆识略》对《事略》的修改增纂关系。

前已有述:清代伊犁户屯是除军队、维吾尔族群众和遣犯之外的民人屯田,即承垦者的身份是除维吾尔族农民之外的“民”,包括商民、客(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户屯的开办时间应该以几类承垦者中哪一个首先承垦来定。因此,对于开办时间的争议,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乾隆二十八年。

事实上,两书对待户屯开办时间的争议恰恰反映了徐松和祁韵士对伊犁户屯定义的分歧。这种分歧的焦点在于户屯到底指商民之屯还是指客(户)民之屯:《新疆识略》以商民承垦时间作为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西陲要略》则以客民的承垦时间作为户屯的开办时间。在对户屯定义的问题上,尽管两者都采纳“户屯者,商民之屯”这一定义,且都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但徐氏起码做到了定义文字本身的名实相符:前说商民之屯,后面列举商民屯垦。相比之下,祁氏的定义前说商民之屯,后则列举客(户)民屯田,显得更加混乱。

清代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尚不能定论,就目前的史料记载和研究成果来看以乾隆二十八年为宜,但并不排除开办于乾隆二十五年的可能,最终结论尚待于新史料的发掘和学界更深入的探究。



  清代伊犁户屯的管理



户屯管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其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对于这一问题,现有的研究都未能明确。笔者曾在拙作《清代伊犁屯垦研究》(硕士论文)第四章中进行了一些探索,推测户屯应属于伊犁将军下属之“抚民同知”管理,[19]遗憾的是其时手头资料有限,未能征引史料加以证实。户屯事宜属于民政事务范围,关于清代伊犁民政机构的设立情况,《新疆识略》有云:


抚民同知一员。先是乾隆三十一年,将军明瑞奏言:“前经军机大臣咨开伊犁将军衙署,应照各省驻防将军,设立左右司印房。因前来但查伊犁携眷满洲、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等营,兼有绿营屯田兵,又有种地回子,且商民来往事务纷纭,仅照内地设立左右司印房,断难办理。请设理事同知一员,于公务大有裨益”。旋奉部议准,设理事同知一员,由京各部员内满洲、蒙古主事小京官保列头等之笔帖士补放。三年期满,照苗疆例升用。

嗣于四十五年,将军伊勒图奏言:“伊犁自三十一年设理事同知一员,今数十年来,兵民户口以及各营刑名案件较前倍增,同知一人管理,实难周到。请将现有之理事同知一员改为抚民同知,管理地方一切事务。再添设理事同知一员,办理各营刑名案件”。得旨允行。凡伊犁九城税赋、牲畜、煤窑、房租、地租、钱局、厂工及商民、绿营命盗案件,或由本处主事职衔升补,或由废员、主事职衔粮员升补。

理事同知一员,管理两城满营、各部落及回子一切命盗脱逃各案及旗民交涉事件。[20]

再看《总统伊犁事宜》关于抚民同知职责的记载:


征收西堡户民七十一户应纳钱粮,每户耘地三十亩,每亩征收粮八升。

征收番兵子弟种地,每户种地三十亩,每亩纳小麦八升八合匀,催令交仓。

征收民人报垦地亩,所垦禾地,每亩征银五分,菜地每亩征银一钱。逐年听民报垦查丈,于秋收后收租尽解,并无定额。……

征收永为良民三十户,每户耘地三亩,每亩岁征银五分。[21]

两则材料详细记述了伊犁民政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情况:先奏设理事同知一员管理地方一切民政事务,后鉴于事务繁多,奏请将理事同知改为抚民同知,另行添设理事同知一员,同时对两种官职的权责进行了划分。从第二则材料中抚民同知对户屯的管理可以推知抚民同知设立之前,理事同知对户屯负有管理职责,因为抚民同知是原理事同知改设的,其所有职责都承袭于理事同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伊犁户屯初归理事同知管理,乾隆四十五年以后转为抚民同知管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一则乾隆三十九年奏折中有“兼管伊犁民人理事同知丰新”之语可以佐证这一结论。[22]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民遣犯被安插于绿营各屯种地,所以日常管理由该屯千总、把总负责,同知仅负责粮赋征收等工作。

从授地数额来看,客(户)民和绿营眷兵分户子弟每户给地三十亩,如有情愿多垦者,悉听其便,照例升科;商民承垦规模差异较大,有多至千亩以上,也有少至几十亩者,但普遍都高于30亩。“以上地亩俱系听民报垦,官为查丈,按亩纳租,逐年有因渠水多寡,报明随时增减,并无定额。”[23]种地为民遣犯一般每名(户)种地十二亩,另给私地五亩。

粮赋征收的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户屯粮赋有征银和征粮两种。商民承垦菜园、稻地,每亩征收地租银一钱,其他粮谷之地减半,亩征银五分。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伊犁将军保宁奏请商民“所有菜地,仍照向例征银外,其禾地每亩岁征本色小麦八升”[24],得旨准行,粮地“自五十八年起,每亩照依时价,合计折交八升(粮)……后于嘉庆三年(1798年)咨明户部,仍行征收银两”[25]。商民粮地赋税经历了征银→征粮→征银的演变过程,而不是一直征收银两。客民地亩钱粮兼征,安插民户亩纳细粮八升;入籍民户粮赋先是征银,后改为征粮。其征银,要求三年之内代完牛、种、口粮等借项,期间每亩纳租银一钱,借项代完之后,每亩改为纳租银五分;[26]征粮则同样为每亩八升。道光年间,伊犁开垦三棵树、红柳湾地方田地授予户屯,每亩额定收小麦八升;开垦阿奇乌苏、大榆树地方田地,额定每亩征银五分。[27]对于商民和客民来说,道光以前开垦的地亩,粮赋种类取决于承垦者的身份和承垦地亩所种的作物类型,道光时期新垦的地亩则以田地所处的地点来定粮赋的种类。绿营眷兵分户子弟承垦地亩,每亩额交小麦八升左右。[28]为民遣犯一般亩征细粮八升,[29]私地免征粮赋,但起征年限缩短,通常于认垦次年即升科纳粮,早于一般民户。[30]

客民承垦,官方借给耕畜、籽种和口粮,以开垦之次年起分为三年带征。[31]绿营眷兵分户子弟承垦地亩,“每户赏给农具、籽种,至每户应借房价银二两,耕牛一只,作价八两,在官厂内拨给。其麦收前所需口粮,亦照户分别借给,均俟升科时作三年交还。”[32]为民遣犯承垦,除拨给官地十二亩外,另给私地五亩;无耕畜者,不分马牛,每四人合给牲畜一头,均作价银八两;每四人合赏给农具一副;赏给每人小麦、青稞和谷子籽种六斗;收获前每人每日借给口粮一斤。所借各项自开垦之次年起分三年偿还。[33]



  其他问题



清代伊犁户屯的分布和水利状况也是学界尚未明确的问题。根据文献记载,伊犁户屯地亩主要分布在绥定城周边地区,如喇嘛寺沟、水泉子等处,惠宁城一带也有分布。《西陲要略》卷三之“兵屯水利”条中兼述了户屯水利情况:


绥定城屯镇中营屯田引用乌哈尔里克山泉并小芦草沟泉水,上游分溉喇嘛寺沟遣屯、民地。绥定城屯镇中营官屯地亩并城南户民地亩,水泉子一带满营五旗地亩及户民园地、旗下园地入惠远城街渠适用。

屯镇巴彦岱屯田在惠远城东南,该营官屯引用辟里沁沟泉水,自龙口分水濬渠二道,引溉该营地亩并惠宁城旗屯、民人园地……

阿里木图沟泉水在辟里沁之西,分引灌溉商户地亩并绥定城旗屯……

即喇嘛寺沟民地引用乌哈尔里克山泉和小芦草沟泉水上游灌溉;绥定城南户民地亩、水泉子一带户民园地用惠远城街渠浇灌;惠宁城民人园地引用辟里沁沟泉水灌溉;阿里木图沟在辟里沁之西,分引灌溉商户地亩并绥定城旗屯。

道光以前,户屯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耕种缴纳粮赋,屯民较少,规模不大。署伊犁将军索诺木策凌曾上奏清廷,设想大量移民伊犁,“将来人烟辐辏,亦可改设郡县。”[34]乾隆四十一年,六百四十二户甘肃贫民拟迁往伊犁拨地耕种,“自塔尔奇、绥定城以至惠远一带,酌量分段安插”,后经军机大臣议奏,认为乌鲁木齐为自嘉峪关至伊犁适中之地,尚有大量地亩可供户民安置,将这些户民“先行咨送乌鲁木齐,分派各处授地耕种,将来俟满数千户时,再行陆续办送伊犁更为妥便”,于是这批户民被改置于乌鲁木齐所属各县。此后凡有甘肃贫民愿往新疆者,须先尽乌鲁木齐各处安插,额满后再陆续移往伊犁。[35]

道光时期,伊犁户屯有了很大的发展。三棵树、红柳湾、阿奇乌苏、大榆树等地累计新开地亩十七万八千六百九十亩,全部招民承垦,加上旧有的五六万亩,伊犁户屯总规模达到二十三万亩左右,若此数延至咸丰初年不变,约占到伊犁总耕地面积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亩的三分之一。[36]

清代伊犁除内地发遣的犯人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犯人——绿营脱逃兵丁。伊犁乃塞外之地,距内地万里之遥,驻防兵丁难以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和风土人情,且初系单身驻防,只身戍边难免萌生思乡、思亲之情,因此往往有脱逃者。对此,清政府规定:“派往伊犁等处满汉兵丁遇有脱逃者,拿获发原派地方枷号两月,游营示众,充当苦差。”[37]为了增加农业人手,伊犁绿营脱逃兵丁往往被安插种地,“每名拨给地十二亩,每亩交纳细粮八升,所有收获粮石统入屯田案内俱奏。又给私地五亩,令其耕种。每名赏给三色籽种六斗,每四名赏给农具一付,又每四名由官场借给牲畜二匹只,无论马牛,俱作价银八两。其麦收以前,每日仍借给口粮一斤。其应纳官粮,并所借牲畜应交价银,以及借给口粮,俱于种地之次年起分作三年交还。”[38]其制与为民遣犯极其相似,只是每四名合给二头牲畜,比为民遣犯多而已。脱逃兵丁系带罪之人,身份并不是普通民人,但其屯种的各项待遇略优于为民遣犯,比之客民、户民除授地数额外也相差不大,故而可以说是介于遣屯与户屯之间、更类于户屯的一种特殊屯垦形式。

清代伊犁户屯的几个问题



鲁靖康



内容提要

清代伊犁户屯与以往的民屯相比,不但承垦者更加多样化,而且本质不同,因此将户屯等同于民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户屯因主要以“户”为单位承垦而得名,承垦者包括商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等四类。开办时间一般认为是乾隆二十八年,但不排除乾隆二十五年的可能。户屯初为理事同知管理,乾隆四十五年以后转归抚民同知。文中还分析了清代户屯的管理和扶植举措,探讨了户屯的水利和规模问题。



清代伊犁屯垦有兵屯、回屯、户屯、遣屯和旗屯五种形式,是新疆屯垦形式最全的地区。五种屯垦形式中,户屯是目前研究的薄弱点,学界在论及清代伊犁户屯时只是征引史料述其大略,大而化之,难知其详,且观点往往是采纳成说,论述缺乏辨析。一些基本问题,如户屯的名实、创办时间、管理体制等还需要深入的探讨。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清代伊犁户屯的名实



屯垦史研究一般以承垦者的身份来命名屯垦形式,简单明了,惟清代伊犁户屯例外,单视其名并不能判明承垦者的身份。《西陲要略》和《新疆识略》均记载:“户屯者,商民之屯。”[1]然观其后述,前书实指客民承垦,后者则既有商民、客民承垦,又有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承垦,名实不符显而易见。由是,清代伊犁户屯的命名和定义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叫做户屯;二是为什么将户屯定义为商民之屯。

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研究得极少,多数人将户屯作为民屯的别称对待:户屯即民屯,民屯即户屯。民屯之称早已有之,如果两者完全一样的话,清代伊犁民屯改称户屯岂不是多此一举?

杨尘在《清代伊犁回屯的屯田体制问题》一文中,对户屯的命名进行了最早也是目前唯一的探讨,他认为:“伊犁的民屯初期规模较小,又被称为商民屯田和户屯,大概是因为缺乏相应的行政管理组织而称户屯的。”[2]此说仍然没有跳出“户屯即民屯,民屯即户屯”的窠臼,将户屯得名的原因归结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管理组织也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要厘清户屯得名的原因,首先要明确户屯的性质和承垦者的身份,将分析的重点放在“户”字上。

清代新疆户屯与以往的民屯有着本质不同。正如华立所指出的:“这里所说的户屯,只是相对于以军士为主体的兵屯,对以一般民人为劳动力的民间农业开垦活动的称呼,并不存在特殊的组织形式和封建国家对屯民的强制隶属关系,与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民屯,性质完全不同。”[3]既然户屯从本质上不同于以前各时期之民屯,则此种屯垦形式再称为“民屯”就不合理了,必须摈弃“民屯”这一称谓,改用一种全新的名称,这是“户屯”称谓产生的客观需要。那么,“户”字当作何解释呢?其实,无论商民也好、客民也罢,及至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多是以“户”为单位承垦田地的,此即“户屯” 命名的由来。

对于第二个问题,将户屯定义为商民之屯可能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商民最早承垦,二是商民承垦在早期户屯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但这一定义显然不能完全涵盖承垦者的身份类型,明显是有问题的。

清代伊犁户屯是除军队、维吾尔族群众和遣犯之外的民人屯田,其承垦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商民。伊犁当时为新疆的都会,商贾云集,商业贸易十分发达。“查伊犁所属九城,有眷商民三百三十四户,男女大小共一千四百五十名口”,此外还有只身商民几千名,[4]部分商民羡于伊犁地区优越的水土条件,转向农业经营。他们“携资贸易,系有工本之人”[5],因此承垦地亩较多,如张子仪等三十二户,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起至嘉庆十三年(1808年)止,累计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6]户均一千二百多亩。

二是客民。客民在清代新疆方志中又称作“户民”,以区别于商民。“客民”的称谓表明他们多来自内地。由于距内地较远等原因,伊犁比较多的是自发、零散的移民,文献中尚未见到有官方组织实施的移民记载,不像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由政府组织,成批次、大规模地迁移。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户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入屯田户籍,其后又有张成印等二十三户、王巳兴等三十户加入户屯序列,截至乾隆四十六年,伊犁共有客民一百零一户,种地三千四百二十亩。[7]

伊犁客民可分为安插民户和入籍民户两类。前者指从内地自发迁徙到伊犁的内地民户,自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始至三十九年止,伊犁共有安插民户承种田地四千三百九十一亩。[8]入籍民户是指跟随伊犁驻防军队携眷迁居之民,如前文提及的张成印等二十三户,即系乾隆三十年、三十一年跟随满洲官兵携眷到伊,居住于西堡,与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同村。乾隆三十七年,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在西河湾种地升科,受其影响,张成印等二十三户亦于乾隆三十九年入屯田户籍,种地纳粮。[9]

上文所引之一百零一户只是清代新疆方志记载的客民户数,伊犁实际的客民数量恐不止此。赖洪波曾引用俄国人拉德洛夫的观察记载说,伊犁“除3000绿营兵外,还有1万3千农民从事农业,即系民屯”。此外,伊犁客民中不仅有汉族,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内地回族人,即西方文献中记载的“东干人”。赖氏援引英国人H兰斯代尔1882年伊犁旅行时的见闻称:1862年,伊犁河谷的东干人约有6万人。[10]内地迁移的汉族和回族民众是清代伊犁户屯的主要劳动者。

三是绿营眷兵分户子弟。绿营兵子弟到了一定的年龄要成家分户,不能依靠绿营兵丁生活。为了解决这部分分户子弟的生计问题,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将军伊勒图奏准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绿营眷兵分户子弟转入户屯,依户屯之例授地纳粮。此项绿营兵丁分户日久愈多,也是户屯的主要承垦者。同年,不但眷兵分户子弟可以入户屯,个别绿营兵也可以转入户屯,《清高宗实录》乾隆四十五年条中记载:“伊犁头起绿营眷兵一千五百户内,情愿认地垦种者九十一户。于伊犁居住之绥定城东北,并察罕乌苏东南水泉充足之地,每户给地三十亩,令其耕种,照例六年升科。并将分户人丁编入民籍,交伊犁同知管束。”

四是为民遣犯。清代法律允许发遣新疆的遣犯服刑期满后返回原籍,但是为了增加新疆的农业人口和维系原籍地的社会稳定,往往会加以限制,大力倡导他们在服刑地落户为民。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第一批遣犯在伊犁落户为民,当局遴选堪资耕种者107人拨给地亩、农具和牲畜,使其屯田纳粮。[11]种地为民遣犯陆续增减不等,并无常数。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伊犁共有屯田的为民遣犯771人,种地9252亩。[12]



  清代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



清代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一般认为是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就笔者所见,这一问题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说。格琫额的《伊江汇览》记载:“而田圃之赋税,则肇于(乾隆)二十五年。彼时甫入版图,始兴垦种。凡商民田园秋收以后,按其所种多寡,瓜蔬每亩征收地租银一钱,粮谷之地减半,亩计升租五分。”[13]此则材料表明:乾隆二十五年,伊犁甫定之时,已有商民承种地亩,若此说为是,当是伊犁户屯开办的最早记录。惜因其记载归入了“赋税”类中,重点叙述商民承种地亩的赋税情况而为学界所忽略。

《伊江汇览》记载之事“半皆身历目经,间有咨询于宿将老卒之谈”[14],史料可信度比较高。清代商人随军经商的做法已为学界熟知,清军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之役,可能也有商人随军经商。伊犁平定,大军驻守之初尚未兴垦,物资匮乏,正是谋利的大好时机,因此大量商人涌入伊犁经商,当在情理之中。部分商民见伊犁粮食供应紧张,转而报垦田地,生产粮食谋利也是合情合理的。遗憾的是这则史料没有指明承垦者姓名、户数及承垦规模,且得不到其他资料佐证,所以不能据此做出结论,姑存其说,留作学界探讨。

另外两种观点分别是: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说和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说,见于《新疆识略》和《西陲要略》。《新疆识略》云,户屯“创自乾隆二十八年。至四十六年,将军明瑞等先后奏明商民张子仪等三百三十三户,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请拨令开垦,按例升科,永为土著。此户屯也”[15]《西陲要略》记载,户屯“创自乾隆三十七年,将军舒赫德奏明,客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户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请拨令开垦,即于本年升科,永为土著。此户屯也”[16]

《新疆识略》和《西陲要略》都与《西陲总统事略》(以下简称《事略》)有着密切的关系,该书为汪廷楷原辑、祁韵士增辑补纂而成,是一部重点记述伊犁史地的著作。《西陲要略》是祁氏在编修《事略》时“爰就要者,考而录之”[17]而成,可以视作是《事略》的浓缩版;《新疆识略》系徐松在《事略》的基础上修改增纂而成,初名《伊犁总统事略》,道光元年(1821年),由时任伊犁将军松筠进献朝廷,赐名《钦定新疆识略》,可以视为《事略》的扩编版。两书的很多材料都源于《事略》,一个浓缩,一个扩编,在对待户屯的开办时间问题上何以产生分歧呢?首先看一下《事略》中关于户屯的记述:


乾隆三十七年,将军舒赫德奏准,客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户愿入屯田户籍,每户给地三十亩,官为借给牛、种、口粮,自开垦三年以内代完借项,每亩纳租银一钱。其借项代完之后,每亩实纳租银五分。

乾隆三十九年,将军伊勒图奏准,户民张成印等二十三户照四十八户客民屯田户籍之例,官借牛、种、口粮,分年还项,依次酌定科则。乾隆四十六年,将军伊勒图以户民王巳兴等三十户愿入户籍,永为土著良民,亦照前例拨给地亩垦种。

以上三项共计户民一百一户,每户种地三十亩,共计三千三十亩。每亩征银五分,每岁共计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五钱,迄今亦无增减。

乾隆四十五年,将军伊勒图奏准,绿营眷兵分户子弟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共地三千四百二十亩。定例升科,每亩额交细粮小麦八升八合九勺,每岁共计额交细粮小麦三百四石三升八合。此项地亩迄今并无增减。

乾隆二十八年起至嘉庆十三年止,商民张子仪等三十二名,陆续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每亩征银五分,每岁共计征银一千九百八十两九钱三分。

乾隆二十八年起至嘉庆十三年止,商民张尚义等二百名共垦种蔬地、稻田一万六百六十八亩六分。每亩征租银一钱,每岁共计征租银一千六十六两八钱六分。

《事略》中并无伊犁户屯开办时间的直接叙述。但其客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商民的记述顺序已经隐含了将客民承垦时间作为户屯开办时间的意思。所以,作为《事略》浓缩本的《西陲要略》将户屯开办时间凝练为乾隆三十七年。上述材料记述的时间顺序为:乾隆三十七年→三十九年→四十六年→四十五年→二十八年,并未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记述。

《新疆识略》关于户屯承垦者的记述顺序则是商民→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种地为民遣犯,[18]时间顺序为:乾隆二十八年→三十七年→三十九年→四十六年→四十五年。相比《事略》,不但记述的时间顺序有所调整,而且承垦者新增了为民遣犯,这正反映了《新疆识略》对《事略》的修改增纂关系。

前已有述:清代伊犁户屯是除军队、维吾尔族群众和遣犯之外的民人屯田,即承垦者的身份是除维吾尔族农民之外的“民”,包括商民、客(户)民、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和为民遣犯。户屯的开办时间应该以几类承垦者中哪一个首先承垦来定。因此,对于开办时间的争议,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乾隆二十八年。

事实上,两书对待户屯开办时间的争议恰恰反映了徐松和祁韵士对伊犁户屯定义的分歧。这种分歧的焦点在于户屯到底指商民之屯还是指客(户)民之屯:《新疆识略》以商民承垦时间作为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西陲要略》则以客民的承垦时间作为户屯的开办时间。在对户屯定义的问题上,尽管两者都采纳“户屯者,商民之屯”这一定义,且都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但徐氏起码做到了定义文字本身的名实相符:前说商民之屯,后面列举商民屯垦。相比之下,祁氏的定义前说商民之屯,后则列举客(户)民屯田,显得更加混乱。

清代伊犁户屯的开办时间尚不能定论,就目前的史料记载和研究成果来看以乾隆二十八年为宜,但并不排除开办于乾隆二十五年的可能,最终结论尚待于新史料的发掘和学界更深入的探究。



  清代伊犁户屯的管理



户屯管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其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对于这一问题,现有的研究都未能明确。笔者曾在拙作《清代伊犁屯垦研究》(硕士论文)第四章中进行了一些探索,推测户屯应属于伊犁将军下属之“抚民同知”管理,[19]遗憾的是其时手头资料有限,未能征引史料加以证实。户屯事宜属于民政事务范围,关于清代伊犁民政机构的设立情况,《新疆识略》有云:


抚民同知一员。先是乾隆三十一年,将军明瑞奏言:“前经军机大臣咨开伊犁将军衙署,应照各省驻防将军,设立左右司印房。因前来但查伊犁携眷满洲、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等营,兼有绿营屯田兵,又有种地回子,且商民来往事务纷纭,仅照内地设立左右司印房,断难办理。请设理事同知一员,于公务大有裨益”。旋奉部议准,设理事同知一员,由京各部员内满洲、蒙古主事小京官保列头等之笔帖士补放。三年期满,照苗疆例升用。

嗣于四十五年,将军伊勒图奏言:“伊犁自三十一年设理事同知一员,今数十年来,兵民户口以及各营刑名案件较前倍增,同知一人管理,实难周到。请将现有之理事同知一员改为抚民同知,管理地方一切事务。再添设理事同知一员,办理各营刑名案件”。得旨允行。凡伊犁九城税赋、牲畜、煤窑、房租、地租、钱局、厂工及商民、绿营命盗案件,或由本处主事职衔升补,或由废员、主事职衔粮员升补。

理事同知一员,管理两城满营、各部落及回子一切命盗脱逃各案及旗民交涉事件。[20]

再看《总统伊犁事宜》关于抚民同知职责的记载:


征收西堡户民七十一户应纳钱粮,每户耘地三十亩,每亩征收粮八升。

征收番兵子弟种地,每户种地三十亩,每亩纳小麦八升八合匀,催令交仓。

征收民人报垦地亩,所垦禾地,每亩征银五分,菜地每亩征银一钱。逐年听民报垦查丈,于秋收后收租尽解,并无定额。……

征收永为良民三十户,每户耘地三亩,每亩岁征银五分。[21]

两则材料详细记述了伊犁民政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情况:先奏设理事同知一员管理地方一切民政事务,后鉴于事务繁多,奏请将理事同知改为抚民同知,另行添设理事同知一员,同时对两种官职的权责进行了划分。从第二则材料中抚民同知对户屯的管理可以推知抚民同知设立之前,理事同知对户屯负有管理职责,因为抚民同知是原理事同知改设的,其所有职责都承袭于理事同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伊犁户屯初归理事同知管理,乾隆四十五年以后转为抚民同知管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一则乾隆三十九年奏折中有“兼管伊犁民人理事同知丰新”之语可以佐证这一结论。[22]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民遣犯被安插于绿营各屯种地,所以日常管理由该屯千总、把总负责,同知仅负责粮赋征收等工作。

从授地数额来看,客(户)民和绿营眷兵分户子弟每户给地三十亩,如有情愿多垦者,悉听其便,照例升科;商民承垦规模差异较大,有多至千亩以上,也有少至几十亩者,但普遍都高于30亩。“以上地亩俱系听民报垦,官为查丈,按亩纳租,逐年有因渠水多寡,报明随时增减,并无定额。”[23]种地为民遣犯一般每名(户)种地十二亩,另给私地五亩。

粮赋征收的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户屯粮赋有征银和征粮两种。商民承垦菜园、稻地,每亩征收地租银一钱,其他粮谷之地减半,亩征银五分。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伊犁将军保宁奏请商民“所有菜地,仍照向例征银外,其禾地每亩岁征本色小麦八升”[24],得旨准行,粮地“自五十八年起,每亩照依时价,合计折交八升(粮)……后于嘉庆三年(1798年)咨明户部,仍行征收银两”[25]。商民粮地赋税经历了征银→征粮→征银的演变过程,而不是一直征收银两。客民地亩钱粮兼征,安插民户亩纳细粮八升;入籍民户粮赋先是征银,后改为征粮。其征银,要求三年之内代完牛、种、口粮等借项,期间每亩纳租银一钱,借项代完之后,每亩改为纳租银五分;[26]征粮则同样为每亩八升。道光年间,伊犁开垦三棵树、红柳湾地方田地授予户屯,每亩额定收小麦八升;开垦阿奇乌苏、大榆树地方田地,额定每亩征银五分。[27]对于商民和客民来说,道光以前开垦的地亩,粮赋种类取决于承垦者的身份和承垦地亩所种的作物类型,道光时期新垦的地亩则以田地所处的地点来定粮赋的种类。绿营眷兵分户子弟承垦地亩,每亩额交小麦八升左右。[28]为民遣犯一般亩征细粮八升,[29]私地免征粮赋,但起征年限缩短,通常于认垦次年即升科纳粮,早于一般民户。[30]

客民承垦,官方借给耕畜、籽种和口粮,以开垦之次年起分为三年带征。[31]绿营眷兵分户子弟承垦地亩,“每户赏给农具、籽种,至每户应借房价银二两,耕牛一只,作价八两,在官厂内拨给。其麦收前所需口粮,亦照户分别借给,均俟升科时作三年交还。”[32]为民遣犯承垦,除拨给官地十二亩外,另给私地五亩;无耕畜者,不分马牛,每四人合给牲畜一头,均作价银八两;每四人合赏给农具一副;赏给每人小麦、青稞和谷子籽种六斗;收获前每人每日借给口粮一斤。所借各项自开垦之次年起分三年偿还。[33]



  其他问题



清代伊犁户屯的分布和水利状况也是学界尚未明确的问题。根据文献记载,伊犁户屯地亩主要分布在绥定城周边地区,如喇嘛寺沟、水泉子等处,惠宁城一带也有分布。《西陲要略》卷三之“兵屯水利”条中兼述了户屯水利情况:


绥定城屯镇中营屯田引用乌哈尔里克山泉并小芦草沟泉水,上游分溉喇嘛寺沟遣屯、民地。绥定城屯镇中营官屯地亩并城南户民地亩,水泉子一带满营五旗地亩及户民园地、旗下园地入惠远城街渠适用。

屯镇巴彦岱屯田在惠远城东南,该营官屯引用辟里沁沟泉水,自龙口分水濬渠二道,引溉该营地亩并惠宁城旗屯、民人园地……

阿里木图沟泉水在辟里沁之西,分引灌溉商户地亩并绥定城旗屯……

即喇嘛寺沟民地引用乌哈尔里克山泉和小芦草沟泉水上游灌溉;绥定城南户民地亩、水泉子一带户民园地用惠远城街渠浇灌;惠宁城民人园地引用辟里沁沟泉水灌溉;阿里木图沟在辟里沁之西,分引灌溉商户地亩并绥定城旗屯。

道光以前,户屯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耕种缴纳粮赋,屯民较少,规模不大。署伊犁将军索诺木策凌曾上奏清廷,设想大量移民伊犁,“将来人烟辐辏,亦可改设郡县。”[34]乾隆四十一年,六百四十二户甘肃贫民拟迁往伊犁拨地耕种,“自塔尔奇、绥定城以至惠远一带,酌量分段安插”,后经军机大臣议奏,认为乌鲁木齐为自嘉峪关至伊犁适中之地,尚有大量地亩可供户民安置,将这些户民“先行咨送乌鲁木齐,分派各处授地耕种,将来俟满数千户时,再行陆续办送伊犁更为妥便”,于是这批户民被改置于乌鲁木齐所属各县。此后凡有甘肃贫民愿往新疆者,须先尽乌鲁木齐各处安插,额满后再陆续移往伊犁。[35]

道光时期,伊犁户屯有了很大的发展。三棵树、红柳湾、阿奇乌苏、大榆树等地累计新开地亩十七万八千六百九十亩,全部招民承垦,加上旧有的五六万亩,伊犁户屯总规模达到二十三万亩左右,若此数延至咸丰初年不变,约占到伊犁总耕地面积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亩的三分之一。[36]

清代伊犁除内地发遣的犯人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犯人——绿营脱逃兵丁。伊犁乃塞外之地,距内地万里之遥,驻防兵丁难以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和风土人情,且初系单身驻防,只身戍边难免萌生思乡、思亲之情,因此往往有脱逃者。对此,清政府规定:“派往伊犁等处满汉兵丁遇有脱逃者,拿获发原派地方枷号两月,游营示众,充当苦差。”[37]为了增加农业人手,伊犁绿营脱逃兵丁往往被安插种地,“每名拨给地十二亩,每亩交纳细粮八升,所有收获粮石统入屯田案内俱奏。又给私地五亩,令其耕种。每名赏给三色籽种六斗,每四名赏给农具一付,又每四名由官场借给牲畜二匹只,无论马牛,俱作价银八两。其麦收以前,每日仍借给口粮一斤。其应纳官粮,并所借牲畜应交价银,以及借给口粮,俱于种地之次年起分作三年交还。”[38]其制与为民遣犯极其相似,只是每四名合给二头牲畜,比为民遣犯多而已。脱逃兵丁系带罪之人,身份并不是普通民人,但其屯种的各项待遇略优于为民遣犯,比之客民、户民除授地数额外也相差不大,故而可以说是介于遣屯与户屯之间、更类于户屯的一种特殊屯垦形式。
[1] 祁韵士:《西陲要略》卷三,伊犁兴屯书始;徐松:《新疆识略》卷六,屯务。

[2] 《中国农史》1999年第18卷第2期。

[3] 华立:《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03~104页。

[4] 〔清〕永保:《总统伊犁事宜》,抚民同知应办事宜。

[5]《清高宗实录》卷九〇九,第16页。

[6]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兵屯、户屯。

[7]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兵屯、户屯。

[8]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四,贡赋。

[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宫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舒赫德等奏。转引自谢小华:《乾隆年间徙民屯垦新疆史料》,《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10] 赖洪波:《伊犁屯垦史述略》,《伊犁文史资料》第13辑,第10页。

[11] 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2395-28。转引自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犯为民后的屯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4期。

[12] 军机处满文月折档胶片第253号。转引自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犯为民后的屯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4期。

[13] 格琫额:《伊江汇览》,赋税。

[14] 格琫额:《伊江汇览》序。

[15] 徐松:《新疆识略》卷六,屯务。

[16] 祁韵士:《西陲要略》卷三,伊犁兴屯书始。

[17] 祁韵士:《西陲要略》序。

[18] 参见徐松:《新疆识略》卷六,屯务。文字较多,此处不再引用。

[19] 详见拙作第44~45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藏,陕西杨凌,2009年。

[20] 徐松:《新疆识略》卷五,官制兵额。

[21] 永保:《总统伊犁事宜》,抚民同知应办事宜。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宫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伊勒图奏。转引自谢小华:《乾隆年间徙民屯垦新疆史料》,《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23]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兵屯、户屯。

[24] 永保:《总统伊犁事宜》,抚民同知应办事宜。

[25] 永保:《总统伊犁事宜》,粮饷处应办事宜。

[26]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兵屯、户屯。

[27] 佚名《伊犁略志》。此记载与《伊江集载》所载地亩总数、征收粮石数和征收银两数完全一致。

[28] 《总统伊犁事宜》载“每亩纳小麦八升八合匀”,《西陲总统事略》载“每亩额交细粮小麦八升八合九勺”,《新疆识略》载“每亩额交细粮小麦八升”。

[29] 见《新疆识略》卷六,屯务;《伊江集载》,屯务·户屯 ;《总统伊犁事宜》,粮饷处应办事宜。但《总统伊犁事宜》之“抚民同知应办事宜”条下有“征收永为良民三十户,每户耘地三亩,每亩岁征银五分”的记载,其种地亩数和赋税征收种类都与其他典籍记载不同。

[30] 《清高宗实录》卷七六八,第22~23页,转引自华立:《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第131页。

[31] 格琫额:《伊江汇览》,赋税。

[3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〇四,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丁巳。

[33] 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2395-28,转引自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犯为民后的屯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4期。

[34] 录副屯垦,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索诺木策凌奏。

[3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宫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舒赫德等奏。转引自谢小华:《乾隆年间徙民屯垦新疆史料》。

[36] 佚名《伊江集载》,屯务。

[37] 高健,李芳:《清三通与续通考新疆资料辑录》(上),卷八一,刑二,典,新疆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22页。

[38] 永保:《总统伊犁事宜》,粮饷处应办事宜。

分类: 中文 资讯 文博信息
关键词:

im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68号小雁塔历史文化公园
邮件:secretariat#iicc.org.cn
电话:(+86)029-85246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