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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文物复制谁验收?
摘要: 日前参加单位一项青铜文物复制验收,颇费周折,多有所感,其中不乏带共性问题。特借报端提请感兴趣的同仁参考、商讨,或有益于博物馆文物复制工作。验收历时一年。因展览需要,笔者原属博物馆计划复制五件考古出土青铜文物,于2019年8月与河南某从事文物复制的信息科技公司签约。公司随即采用扫描技术提取文物信息,3D打印技术制模,范模浇铸技术成器,经 ...
日前参加单位一项青铜文物复制验收,颇费周折,多有所感,其中不乏带共性问题。特借报端提请感兴趣的同仁参考、商讨,或有益于博物馆文物复制工作。
验收历时一年。因展览需要,笔者原属博物馆计划复制五件考古出土青铜文物,于2019年8月与河南某从事文物复制的信息科技公司签约。公司随即采用扫描技术提取文物信息,3D打印技术制模,范模浇铸技术成器,经加工、着色、做旧,于当年11月完成复制,运至博物馆。12月博物馆组织本馆与考古所专家进行首次验收,多数意见认为复制品形、神、工艺等存有较大毛病,不予通过。公司方接受意见,运回加以修整,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至2020年9月又将复制品运至博物馆,进行第二次验收,仍因存在一些毛病未通过。公司方再局部返工和修整,2020年12月第三次交付验收,除其中一件陈列于出土地博物馆的文物,因扫描采集信息环境受限,且陈列拼装时存在失实等问题,经双方协商,撤销该件复制意愿,其余四件获基本认可,通过验收。
验收中发现复制品问题主要在三方面,一是不少纹饰粗糙、模糊甚至变形。比如大铜釜所铸立虎项圈上的贝币纹,变成模糊不清的圆圈;铜摇钱树片上的牛头纹、人形纹,变成含混的弧线。二是局部构件造型失真。比如铜连枝灯干上盘绕的游龙,头形僵硬,向下蹬踏的后腿,被做成龙尾;大铜釜腹部环状耳直径,从9厘米变为8厘米,耳面上的辫索纹,从6组12道变为5组10道。三是原工艺技术未能如实反映。比如铜车马横架于辕杆上的条形槽,原为冷锻加焊接工艺制成,复制品变成整体浇铸;铜马各拼接部原使用不同形制铆钉,复制品只简单采用一种形制,或误用其他拼接技术。
制作方给予的解释是,通过扫描技术获得文物数据,回工厂3D打印时,无法还原许多细部,但无原物供现场参考。他们不了解文物,也没有针对性近距离拍摄一些照片带回作对照,故导致错误处理,原隐藏于文物内部的工艺细节更无从复原。我们曾质疑对方扫描和3D打印设备的品质规格,但对方已是具备一定实力和知名度的文物复制企业,这至少说明目前引入文物复制领域的扫描和3D打印技术,还远达不到足够的精准度。
我们向制作方提出建议,一方面要设法提升设备品质,另一方面要转变全盘依赖扫描技术采集信息的观念,复制工作从开始起,就与发掘和修复的专业人员沟通,多了解文物特征,在扫描基础上,制定进一步采集信息的措施,以弥补扫描打印的不足。对方深表赞同。
验收中还发现,复制品上皆无复制标识。我们提出要求,对方补做后告知,多年从事文物复制,相关博物馆并无人提此要求,也就形成不做标识的习惯。这是颇让人惊诧的信息。文物复制品上打标识,博物馆界早成共识,国家相关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六条载明,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和数量编号”。这一方面是为避免发生复制品以假乱真事件,另一方面更是为充分尊重历史,尊重前人的辛勤劳作与聪明才智。标识看似事小,但意义长远,容不得轻忽,关乎博物馆人的职责与职业操守。
复制品的一系列问题,陆续在验收会评议中被挑拣出来。验收会在单位是第一次,无经验。所幸交由业务处室主持,邀请专家熟悉复制的文物,一再仔细观察、讨论,还持工具测量,拿到准确数字依据,基本把握住验收质量。
事后回顾,需吸取教训的地方不少。首次验收开始评议,便有与会者率先表态认可,提议通过验收,如非他人坚持再议再查,极易受先入者影响,形成一风吹而马虎过关;又因缺乏量化标准,对有些问题见仁见智,难以统一判断;因缺乏数据报告,铜釜耳径变形问题,至第二次会才核查发现;复制标识到最后才得以纠正。总体说是在摸索中完成的验收。不过,从制作方得知,这已算其过往经历中相当正规的一次,通常仅由单位负责人邀集验收,请来馆中二三人边看边议,提出问题后,制作方或现场作一定解释,或据况再进行一定修补调整即告完成。
制作方所述经历,或代表了目前博物馆文物复制验收方式的常态。笔者还见过另一极端例子,省内某地级市博物馆粗陋失真的铜质文物复制品,由外省一工艺品公司根据图片和公布的简单数据制作,因文物部门没有验收权,劣质复制品至今堂皇陈列于该博物馆展厅。
从我们验收的周折,以及三种验收方式的对照,使人将思考汇聚到一个焦点——文物复制谁验收?如何验收?
三种方式有三种结果。
我们的验收由专业人员掌握,虽经周折,但质量未至大偏差。极端例子验收由上级行政领导认定,危害显见,还造成工作乱象。
制作方所述常态化验收大体介乎二者之间,单位领导主持,有业务人员参与,但人员构成无定,领导在过程中是主导,以其拍板决定验收。这种方式的结果因人而异,质量难以确保。
三者是非应很清楚,但其中常态化验收方式被普遍采用,值得提出来再加辨析。它反映了一种惯性思维的误区,认为文物复制协议的签署和经费的支付由领导层研究决定,复制的验收权当然也由领导决定。类似惯性思维是事业单位环境中常有现象,其误区在于模糊了本属两个层级的不同职权,混淆了他们各自的管辖范畴。
文物复制协议的签署以及经费支付,属于行政管辖范畴,是上一层级的职权。而复制品验收属于专业管辖范畴,是下一层级的职权。不同层级有不同的施行者和施职程序。下一层级职权由专业人员承担,施行在先。上一层级职权由行政领导承担,施行在后。即是说,文物验收只有当专业检测合格后,才能交行政认定协议完成支付费用。常态化验收,是将两个层级的职责揉混成一步操作。
分清职责,将下一层级的文物复制验收切实交由业务部门承担,确保验收质量,除需解决人的认识问题外,更要依靠明确成文的制度规定。只有用制度规范验收的程序与操作,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使文物复制工作完全步入正轨。
文物复制工作当下适用法规,是国家文物局2011年1月27日颁布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其中对文物复制的性质、用途、申报、审批、制作、标识等都有明确要求,但对文物复制验收未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其中,文物保养和修复制度一般博物馆都有制定,因属日常性工作。但文物复制过去仅偶尔为之,相应制度在多数博物馆恐怕都缺位。我们此次验收所费周折,重要原因就在无文本可循。
如果自始便按一定操作程序进行,有清楚的数据资料,有详细的复核测量要求,有逐项的量化判分表格等,验收进程会简化明晰许多,结果会更科学合理。
博物馆馆藏文物复制久有施行,但从未像现在这样普遍开展。随着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各级博物馆高品质的陈列展览、馆际交流展和跨省联展,将使文物复制的需求大为增加。如何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处理好文物复制事,成为博物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面临的新课题。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会不少,比如建立各类文物复制的国家标准等,但各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制定一份文物复制制度,亟需先行提上工作日程。
(作者单位:贵州省博物馆)
编辑|张 怡
复审|郭晓蓉
终审|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