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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丨山西汾阳发现一枚金代“录事司官”铭文铜镜,由官府刻铭可知是经官府检验画押后允许入市的
摘要: 2020年8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对汾阳市天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的古墓葬进行发掘,在一座金代的土洞墓内发现了一枚带“录事司官”铭文的铜镜(图一)。 图一 铜镜背面 铜镜呈圆形,镜面微弧,镜背浅浮雕花卉。直径12.5、厚0.4厘米。镜背纹饰以圆形凸弦纹分为内外两区,内区正中为桥形钮,钮座为尖角弧边方形花卉,钮座外为四个平均分布的带柄 ...
2020年8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对汾阳市天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的古墓葬进行发掘,在一座金代的土洞墓内发现了一枚带“录事司官”铭文的铜镜(图一)。
图一 铜镜背面
铜镜呈圆形,镜面微弧,镜背浅浮雕花卉。直径12.5、厚0.4厘米。镜背纹饰以圆形凸弦纹分为内外两区,内区正中为桥形钮,钮座为尖角弧边方形花卉,钮座外为四个平均分布的带柄大荷叶。外区为勾连云纹,外缘素面,细窄微凸。外缘镌刻“录事司官”及一枚画押(图二;图三)。
图二 铜镜背面纹饰拓片
图三 铜镜刻铭及花押
铭文为铜镜铸成之后刻在其边缘的,这与其他时代铜镜铭文多为铸造不同,且内容也非常见的祈愿吉语,而是官署刻记。这应与金代“禁铜”政策密不可分。
铜是铸钱的主要原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金代战事频繁,金属缺乏,为了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铜钱流通,多次颁布极为严格的“禁铜”令,规定铜镜、铜钱等一律官铸,不得私营。如《金史·食货志》记载:“正隆二年……。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大定)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大定)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大定二十六年)十一月,上喻宰臣曰: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在“禁铜”的同时,官府加大管控力度,规定铸镜要经过官方审查,由当地检验官加刻边款及画押,违犯者处以徒刑。因此在不少金代铜镜上有官府检验刻记。该镜的“录事司官”便是官府检验刻记。
“录事司”为金代官署名,是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于诸府及节度州,主管司法、狱讼等城中民户之事,主官为“录事”,秩正八品。辽宁凤城县发现的金“泰和四年十一月日汾州录事司官”有柄铜镜,镜柄刻有边款和画押,明确此镜经“汾州录事司”官方检验及刻记画押之后允许流入市场,说明汾州当时设置有“录事司”,并司职检验铜镜。金代铜镜的检验刻记虽未形成规范的格式,但从已发现的刻记可以看出,大多数检验刻记标注出州府名及官署名,如“上京警巡院”“定州录事司验讫官”“太原府录事司官”等。
该镜只刻官署名而未注明州府,只知此镜是经官府检验画押后允许入市的,但无从判定是否为汾州本地检验。
金代官府检验铜镜盛行于世宗、章宗两朝,随着铜资源储量的增大,更主要的是实行货币改革,以交钞作为主要货币,减少了货币用铜量,至金泰和八年铜禁基本解除。该镜的刻记铭文虽已简化,但也清晰地反映了当时官府对铜镜生产、流通的管控,为研究当时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商业流通等增添了新的实物资料。
图文丨王普军(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原文名为《山西汾阳发现金代“录事司官”铭文铜镜》
刊于《文物季刊》2025年第2期
编丨静 静
初审丨王普军
终审丨郑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