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沿

【环球译介】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支持重建的最新决定

摘要: 原创 2016-11-18 陈紫涵译 清源文化遗产 图/Mechtild Rössler发言,来源:会议论文集清源文化遗产微信号 mobiheritage本篇环球译介继续介绍2016年3月举行的“从保护到重建:世界遗产理论与实践的变迁”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主任Mechtild Rössler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重建采取的不同态度。她意识到提供指导以应对重建压力的重要性,并建议各参与者在共同的理论指导、方法论 ...

                         

2016-11-18 陈紫涵译 清源文化遗产


图/Mechtild Rössler发言,来源:会议论文集
清源文化遗产
微信号 mobiheritage
本篇环球译介继续介绍2016年3月举行的“从保护到重建:世界遗产理论与实践的变迁”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主任Mechtild Rössler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重建采取的不同态度。她意识到提供指导以应对重建压力的重要性,并建议各参与者在共同的理论指导、方法论和操作框架下进行探索。

1.前言

自世界遗产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关于重建的讨论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恢复各类遭到破坏的文化遗产是当时的主要目标。这一背景与德国、日本等地的国家背景类似。委员会针对第一批提名项目中的华沙历史中心产生了较大争议,该中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毁,而后又以作为反抗德国纳粹主义的标志而重建。当时主要的概念性争论被Cameron/Rossler加以整理和记录(2013)。本文重点介绍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与本卷由Susan Denyer撰写的、关于世界遗产名录中遗址保存状况的论文形成对比。

2.对保护决策中“重建”观点的现状评估

自1990年以来,在递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与“重建”一词相关的报告有271份,涉及88处文化遗产,分布在58个缔约国。

图1:关于“重建”遗产数量的变化

图1显示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尽管已有一些讨论发生在《世界遗产公约》实施的初期,但是更为明显的讨论次数增长是在保存状况报告的系统呈现(即20世纪90年代)以及近年来对文化遗产系统并且蓄意地破坏之后。所述的遗产保护与“重建”的威胁如下:

1.管理规划或系统的缺乏/不当(178篇报告/67处遗产)
2.住宅建设(128篇报告/41处遗产)
3.管理活动的不当(111篇报告/37处遗产)
4.地面交通基础设施(44篇报告/18处遗产)
5.文化遗产的故意破坏(37篇报告/16处遗产)
6.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带来的影响(34篇报告/12处遗产)
7.法制体系的缺乏/不当(31篇报告/19处遗产)

虽然蓄意或故意破坏目前只是排名第五,但在未来几年,随着重建问题成为经济复苏阶段的关键时,故意破坏可能会迅速上升到第一位。这在考古遗址中可能出现较少,而在城市和城市建筑群中表现得更为普遍(更为迫切)。


图2显示了不同地区间的差异,也表明了中东地区大量的冲突问题。

关于遗产状况的分析会包含以下主题:
1.直接恐怖袭击
2.冲突中的损坏
3.自然或人为灾害
4.城市重建政策
5.遗址重建政策

2.1恐怖袭击

在叙利亚、伊拉克和马里发生了大量针对世界遗产的恐怖袭击。自2012年廷巴克图(Timbuktu)遭受袭击以来,关于“重建”决定的数量持续增加,尤其是在缔约国、地方当局、社区以及国际社会都将重建视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的情况下。

在2014年于多哈举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决定38 COM7A.24),委员会详细讨论了马里廷巴克图陵墓(Mausoleums in Timbuktu)遭到的破坏和相应的恢复。

“祝贺缔约国取得了重要进展,于2014年3月14日开始了陵墓的重建工作;满意地注意到为马里北部遭到破坏的文化遗产的恢复重建策略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其中详细说明了被破坏陵墓的重建方法,并感谢在此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社区、家庭和泥瓦匠公司。

热忱欢迎Djingareyber清真寺(Sheik Babadjer and Amadou Fulani)外西墙旁边两个陵墓的重建工作的开展,以及在整个重建中从事的日常档案记录工作。档案记录工作可以便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工作的组织,石匠、业主家庭以及其余陵墓重建规划之间的工作关系。”

以下内容发表于2015年(在有关马里廷巴克图的决定39COM7A.21之后):

“对下列国家和机构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马里行动计划’做出的贡献,以及他们的代表于2015年4月8日在廷巴克图对陵墓重建的支持态度表示感谢,这些国家和机构包括:南非、摩洛哥、瑞士、挪威、法国、德国、荷兰、克罗地亚、毛里求斯、巴林、安道尔、欧盟、美国国际开发署和世界银行;

要求缔约国,一旦马里北部地区的局势稳定后,邀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联合组成反应性监测团,评估遗产保护的总体状况以及清真寺修复和陵墓重建所取得的进展,并准备好纠正措施和期望达到的保护状态,以将其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移除。”

在廷巴克图的案例中,无论是2014年还是2015年的决定,都直接表达了对其重建的支持。而马里的另一处遗产阿斯基亚墓(the Tomb of Askia)则截然不同,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其2014年的决定38 COM7A.25中表示:

“ […]建议缔约国考虑以下几点:


避免进一步的重建工作,特别是对学院大楼以北出土的遗址;


满意地注意到为马里北部遭到破坏的文化遗产的修复重建策略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阿斯基亚墓的修复。”

这表明,对于恐怖分子的蓄意破坏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2015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出版物“La Sauvegarde des Biens du Patrimoine Mondial. Un Enjeu Majeur Pour le Mali”中,提供了有关马里世界遗产的保护、重建和再生、修复和振兴的整体复杂性以及进一步的细节。

至于有关伊拉克的决定,例如2016年在阿舒尔(Ashur)的39号决定COM7A.25,涉及到安全局势问题下的遗产评估,也只是间接地而非直接地,并且在还未采取任何实质行动前提到:

“赞扬缔约国为确保遗产保护所做出的努力,尽管困难重重;

除此之外,还要求缔约国,在安全条件允许主管部门亲临现场时,在采取任何实质行动前,需开展关于遗产保存状况的快速评估并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本次评估结果。”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针对伊拉克萨迈拉古城(Samarra Archaeological City)的39号决定COM 7A.26中则提到有必要采取直接的预防措施:

“赞扬缔约国为确保遗产保护所做出的努力,尽管形势很困难;同时要求加强保护,确保遗产中没有显露明显的宗教符号。”

委员会还采取了一些全面行动,比如2015年的“阿拉伯地区冲突局势”(决定39COM7):

 “建议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制定一个冲突后战略,包括通过技术援助、能力建设以及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最近召开的两个研讨会中得出的最佳实践结论等手段,扩展对遭到破坏的世界遗产的重建工作的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重建被视为了一种需要全球支持的积极行动,它必须符合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所制定的理论上、方法上和实践上的建议和指导。而在2015年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世界遗产的总体决定(General Decision)(39 COM 7A.36)中则有所不同:

“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通过最少的急救干预措施,防止遗产的盗窃、进一步坍塌和自然降解,在条件允许之前,避免进行保护和重建工作,在与世界遗产中心与咨询机构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全面的保护策略和行动。”

委员会明确表示,快速重建不会得到批准,除非重建建立在贯彻落实国际标准、学说以及总体行动计划与策略的基础上。与此同时,在以上策略制定之前,建议只采取最少的急救干预措施。


图/伊拉克萨迈拉古城

2.2战争、冲突中的破坏

同样,委员会也对在更大范围冲突中附带受损的遗产地做出了一系列决策,比如2015年的也门。关于也门历史城镇乍比得(Zabid)的39号决定COM 7A.37中提出:

“赞扬缔约国对‘历史名城、遗址和纪念物保护的国家战略(2016-2020)’草案的筹备工作以及2015年制定的互补性行动计划提案。”

在2015年关于也门萨那古城(Old City of Sana’a)的决定中,也包含了类似的内容。大部分讨论持续着眼于地方或国家层面,尤其是在城市背景下的快速重建计划。


图/也门萨那古城

2.3自然或人为灾害

灾后的情况则略有不同,比如地震后的海地或尼泊尔。

在针对国家历史公园——海地Citadel, Sans Souci, Ramiers的38号决定COM7B.44中,委员会首先承认了来自地震的影响。尽管该世界遗产在地震中只是轻微受损,但地震带来的国家不稳定因素却引发了巨大的文化遗产管理问题,这一现象着实令人侧目。

“认识到缔约国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极端脆弱性及其延伸到遗产中的影响;

欢迎缔约国为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并承认国家遗产保护研究所(Institut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Heritage)为捍卫遗产贡献的力量和为提升保护意识和当地社区知情权做出的不懈努力;

指出关于Citadel结构稳定性和已完成的紧急支护工作的最新研究成果,请求缔约国与技术、金融机构合作,继续并完成结构加固工作,尽快提交建筑保护计划的审批材料。”

加德满都谷地(尼泊尔)早在2012年的决定中(36号决策 7B.66)就预先提出了“重建”问题,而不是在最近发生地震后才开始的。

“进一步请求缔约国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详细信息,包括独立编制的文物影响评估,为新道路改进、机场扩建或其他主要发展规划,以及保护或重建活动等拟议的发展计划,尤其是依照《操作指南》第172段,由咨询机构进行评审的Bhaidegah寺。”

在加德满都谷地(尼泊尔)地震后的39号决定COM7B.69中,并没有直接提及重建,即使恢复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注意缔约国、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所提供的针对破坏性地震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并肯定认可尼泊尔考古部门在经历诸多困难的情况下,为遗产保护所做出的努力。”

对尼泊尔来说,由于大规模的破坏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采取不同方法进行复原、修复或重建,地面的状况看起来是非常严峻的。

乌干达卡苏比的布干达王陵(Tombs of Buganda Kings)在发生火灾满目疮痍的情况下,与地方和国家利益相关者,以及不同代表团之间持续开展了一系列讨论以帮助决策:

例如,2014年的38号决定 7A.26中欢迎“缔约国不断致力于Muzibu Azaala Mpanga(王陵主要建筑)的重建和更大范围遗产的修复工作”;一年后,2015年的39号决定COM 7A.23稍有不同,但同样对此表示关注:

“指出在Muzibu Azaala Mpanga重建工作中所取得的进展,并祝贺缔约国对这项工作的持续投入。

对Muzibu Azaala Mpanga重建的保存状况报告中提供的时间表过于乐观而表示担心。为了更好地反映出屋顶实施的细致工作,并需要重新设计和安装一套消防系统,请求缔约国提供一份修订的、符合实际的重建项目时间表,且有明确界定的基准。”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为数不多的、依靠几年前由CyArk公司使用三维扫描技术收集的全面档案记录辅助重建的案例之一。这将成为符合现行《操作指南》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最佳实践。


图/乌干达卡苏比王陵

2.4城市重建政策

在本文的撰写准备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在处理不同类别或类型的遗产时,如城市或考古遗址,关于“重建”是否该制定、采取不同的方法或者政策。当我们关注那些非战乱地区的城市,就会注意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出现的问题在东欧是与城市背景有关,在中亚就是关于后苏联时代的发展。

例如,乌兹别克斯坦沙赫利苏伯兹历史中心(Historic Centre of Shakhrisyabz)于2015年制定的39号决定COM 7B.74中提到:

“注意到缔约国对项目所提供的信息中的设想中有关沙赫里萨布兹市发展和重建的复杂措施的计划。

同时,请求缔约国邀请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组成的反应性监测团,共同对关于遗产地拟议的发展和重建计划进行审查,评估遗产保存的总体状况,审查其目前的管理和规划体系,并为涉及遗产保护问题的当局提供建议。”

另一个例子是2015年关于俄罗斯莫斯科克里姆林宫和红场的39号决定COM7B.82。

“需要注意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顾问团的报告,并进一步请求缔约国暂停对克里姆林宫内历史上已灭失建筑的重建计划,这可能对其突出普遍价值构成威胁。”

同样,俄罗斯雅罗斯拉夫尔市历史中心(Historic Centre of the City of Yaroslavl)在38号决定7B.31中要求确认一个重建项目的取消:

“还指出,已发掘的圣母升天大教堂原钟楼遗址应被保存,并请求缔约国确认关于钟楼重建的提议已经被取消。”

近几年来的基辅,在2015年39号决定COM7B.85中,委员会对乌克兰圣索菲亚大教堂及相关修道院建筑,基辅佩克斯克拉修道院(Kiev-Pechersk Lavra)也表示关注。

“对遗产地已灭失的建筑进行的重建工作表示担忧,因为重建可能会削弱建筑的真实性。同时,对于所有可能会威胁到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拟议项目,要求缔约国,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符合《操作指南》第172段的技术细节,包括遗产影响评估。”

这么看来,起草《里加宪章》的专家不仅关注到了关于建筑本身的重建,也深深意识到了对某些特定时期的历史与民族认同感的“重建”。


图/俄罗斯雅罗斯拉夫尔市历史中心

2.5遗址重建政策

当把这些问题应用到遗址上时,也有类似的情况。举个例子,38号决定COM 8B.42关注了俄罗斯保加尔历史与考古综合体(Bolgar Historical and Archaeological Complex)。早在2001年于赫尔辛基举办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就以这处遗址的真实性为主题进行了讨论:

“考虑到遗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了近期建设和修复活动的影响,并且这些条件不能满足作为保加尔或金帐汗国文明见证的标准(iii)。也因此认为,就目前而言,这一提名只符合标准(II)及(vi)。”

所以即使只在提名阶段,这类问题就被经常提出(参见Denyer女士的论文)。

另一个例子则指向东欧,是关于俄罗斯索洛韦茨基群岛文化与历史建筑群(Cultural and Historic Ensemble of the Solovetsky Islands)的38号决定COM7B.32:

“重申对于寺院建筑重建和对遗产景观采取的其他主要干预措施,可能会对突出普遍价值造成的潜在影响的担忧。并且,对于可能会对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产生威胁的拟议项目,反复要求缔约国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符合《操作指南》172段的技术细节,包括遗产影响评估。”

委员会对格鲁吉亚的巴格拉提大教堂及格拉特修道院(Bagrati Cathedral and Gelati Monastery)采用了最极端的方法,将与专家建议违背或对立的一部分重建的遗产予以摘牌或移除。这在39号决定8B.35中很明显:

“针对格鲁尼亚巴的格拉特大教堂和格拉特修道院对于主要边界的修改,回归到缔约国是为了让它……

建议缔约国考虑以下几点:

b)避免进一步的重建工作,特别是对学院大楼以北出土的遗址;”

在国际社会层面讨论最多的案例当属阿富汗的巴米扬山谷文化景观和考古遗址,该地在大佛被毁后以文化景观类型(而不是纪念物)提名。39号决定 COM 7A.39就重建直言不讳地指出:

“请注意,当考虑佛龛的保护解决方案时,需要将佛龛今后的重建政策也考虑进去,并重申对缔约国的要求,以确保提案是基于可行性研究的,其中包含:达成一致的遗产保护与展示的总体方法,一种基于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恰当的保护理念……”


图/格鲁吉亚的巴格拉提大教堂及格拉特修道院

3.结论

当前关于重建最激烈的争论主要聚焦在遗产的蓄意破坏,在这些遗产地“重建”往往是由当地社区和国家的利益相关者要求并提出的。然而,我们必须避免快速、不成熟的决策,并鼓励深入思考关于冲突后恢复计划的最佳方法、途径和实践。

遭到破坏性冲突的国家需要大力支持建设和谐与和平。文化遗产遭受了附带损害并成为了蓄意破坏的目标。我们的共同责任是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以减轻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风险,防止遗产遭到掠夺,并永葆其传统与实践的活力生机。当恢复遗产的时机成熟时,文化遗产往往会成为社区重建强有力的象征或工具,帮助他们积极打破暴力的恶性循环。文化这个词,在最广义上的理解上,对于构建区域的和平、对话和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历史已经表明,一些象征性行为,诸如莫斯塔尔古桥和华沙历史中心的重建,以及二者登录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促成了一种和解,帮助社区从集体创伤中得以恢复。捍卫、保护和重建马里文化遗产的倡议是近期关于处理冲突局势下集体创伤的例子。

在冲突当中,我们意识到,恢复和重建计划即将到来。为了那时我们不至于手足无措,我们需要一个基于理论指导、方法论和操作框架的共同愿景。重建计划很可能会快速启动,而矛盾的是,重建可能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好的影响。这需要各类参与者进行深入研究,多学科合作和整体规划。

二战以来遗产遭到的前所未有的破坏,尤其是蓄意破坏,引发了许多特殊问题,这需要在一个更广泛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对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我们已经通过建立损害评估和文档信息系统,并同相关专家一起确定关键需求和优先事项,着手解决冲突后重建的问题。在2014年,我们已经开始收集有关叙利亚文化遗产的信息,并在2015年组织了一个有关阿勒颇(叙利亚西北部城市)重建的特定会议。我们的长期合作伙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2016年3月4日举办了一次战后重建的研讨会,这次圆桌会议的成果将帮助我们解决一些根本问题,并有助于我们的进一步讨论。

我们需要的结论:

  • 进一步反思现行《操作指南》第86段(2015):


  • “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街区的重建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可以接受。” 这段话是否适合今天全球范围内前所未有的破坏情况?


  • 回顾现有的理论文本,包括《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历史重建问题的里加宪章》(拉脱维亚,里加,2000年10月)及与其当今的相关性。


  • 向专家、主管部门、感兴趣的公众以及生活在世界遗产地及其周边的社区提供有关“重建”、复原、恢复、“修复”和“还原”以及其他保护方法的当前讨论的可靠信息来源,以促进有针对性的讨论并提高人们在可行性选择方面的认识。


  • 鼓励与主张在世界遗产领域“引进新类型”的自然遗产专家共同讨论;这用以检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见Dudley 2011);自然与文化遗产专家之间的交流同样十分重要,这不仅局限于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也涉及到覆盖两者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总体框架。这将进一步推动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应用。


  • 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进一步指导,以应对来自政府的快速复原与重建的压力,并在咨询机构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之间建立了针对方法、途径和框架的共同方式,用以协助政府。


最后,我还认为,我们需要提出一种《世界遗产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文件(包括1954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的共同方法。我们无法在世界遗产地被洗劫一空,文物被非法贩卖或遗产博物馆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单独制定恢复计划。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欧盟资助项目“紧急保卫叙利亚文化遗产”中所提倡的,我们需要联合起来去应对当今遗产破坏和未来遗产保护方法带来的巨大挑战。

(陈紫涵译)

*文中未注明出处的图片均来自UNESCO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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