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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衡学术】郭旃:文化多样性与价值观的交融

摘要: 2016-06-13 清华同衡 清华同衡规划播报 导读5月12日,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世界遗产研究会会长郭旃先生在2016清华同衡第四届学术周“遗产与城乡”专场,带来了一场以“文化多样性与价值观的交融”为主题的精彩报告 ...
2016-06-13 清华同衡 清华同衡规划播报


 

5月12日,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世界遗产研究会会长郭旃先生在2016清华同衡第四届学术周“遗产与城乡”专场,带来了一场以“文化多样性与价值观的交融”为主题的精彩报告。本篇内容分享郭旃先生在学术周上的学术演讲,以飨读者。


郭旃先生在发言中首先肯定了中国遗产保护在内涵和外延上取得的长足发展,称赞了参与人员和队伍蓬勃发展,思潮活跃、碰撞和拓展的趋势——规划界、建筑学界和各个行业以及大专院校、媒体已经超越了传统文物考古界的关注,并有越来越广泛的公众参与。他的发言主要针对三个问题:新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化遗产重建,以及理念和语言的沟通。


1
新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有些中国同行认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较多地使用了西方理念来解释中国的情况,和中国的实际结合不够密切。也有意见认为新版有很多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一版《准则》曾经被文物界著名的谢辰生老先生参与审改过,并且国际国内同行在编写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从中国本土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和实践发展来看,不应轻视、更不应忽略中国近百年来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沿革。梁思成先生经典的“整旧如旧”和《中国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文物保护不得改变原状的原则,以及梁先生关于文物保护理念、原则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是在中国语境中与国际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准则的生动、甚至是绝妙的对接和阐释,而且是毫不落后的时代的反响。


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很多人把原状解释为最辉煌时期的状态或者原来最初的状态,而每一个遗产从它的产生就有一个历史的过程。所以一般情况下应将原状视为遗产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对象时的状态,同时兼顾考虑对不安全因素的排除和相应的维修、加固或整治。维护措施需要遵守最少干预的原则,遵循严格的专业论证和依法行政审批。


中国文物保护有完整的体系,也有连续的沿革,所以不能脱离中国既有的体系去创立完全西方语境的理念和准则。文物保护既要借鉴,还要交融,更要立足国情。“修旧如旧”而不是焕然一新,不改变原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的提法,实际上对应了现在众所周知的世界遗产真实性问题和维修中最少干预的原则。


在这一点上,梁思成先生学贯中西、融汇古今。他用很多生动的中国语言阐述的理念,今天看也一点不落后于时代。比如遗产和环境的关系,他提出红花还要绿叶托。关于维修加固的措施要“有若无、实若虚、大智若愚”。这些实际上对应了现在的原则:维修保护部分要与遗产本体相协调,要可识别。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实际上也应对着世界遗产的监测。所以《准则》与中国文物保护体系和形成历程的结合是非常必要,也是不可脱离的。


关于新版《准则》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新提出的“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世界遗产公约》作为一种国际共识,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中国文物保护法》也谈“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此对价值做出这样的重大调整需要慎重和广泛的讨论。


因宗教信仰、历史沿革背景等各方面的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的不同反映到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判断上,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价值判断。社会价值观有时会对立到导致大规模的破坏,比如伊斯兰国对佛教遗存的破坏,甚至残害文物工作者的生命。但是,在某些领域,对包括佛像在内的偶像崇拜确实被激烈反对。在这样的价值判断来看,毁坏相关的文物似乎是天经地义。塔利班就是在这种所谓反对偶像崇拜的驱使下,对巴米扬大佛做了彻底的破坏。另外一个例子,对以色列的哭墙,不同的族群就会有不同的情感和对待。这都是不同社会价值观的体现。重大政治变迁也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剧烈动荡,驱使人们做出一些极端行动,比如东欧解体后对列宁雕像的破坏。


在国内也有这样的案例,济南的万人坑,应该是二战日本侵华罪行的见证与纪念地,但从开发商的角度、甚至从当地居民改善住房需求的角度,他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则要求把这个地方建成新的居民楼。再比如,对于旅游,有些地区超容量、不顾一切后果的竭泽而渔。但这些都是不同角度的社会利益取向,是其背后社会价值和利益诉求的对立所造成的恶果。社会是多样的,是多族群的,有时候甚至是分裂的。承认各种社会价值与相对共识度更高、相对内在客观性更强的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平等地位的高度与合理性,初衷可能是为了增加关注文化遗产的效用和意义,但当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冲突对立的时候,最后被实现的可能是拥有现实的权力或金钱优势背景和基础的社会价值取向。虽然这是大多数善良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公认度更高、更宽广的历史、科学、艺术三大价值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世界遗产领域的一位专家尤嘎(Jukka)曾经把文化遗产的价值区分为内在的、基本的和衍生的、功能效应性的两大类(他正在写作的新著中也可能会有发展或修正的观点)。前者被界定为一种相对内在的、客观的或者说中性的价值。而后者,外在的、产生效益的、衍生的价值,我们国内一些传统学者和专家认为不应称为价值,而只是“功效”。这种功效会由不同的社会群体各取所需。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价值有特定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立场和基础。因此,相对于更中性、具有最大公约性的三大基本价值,社会价值只能是次一级的衍生价值。不可以过分地、抽象地、笼统地、整体地肯定社会价值。


至于说“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这有点绕口。学习相关条文解释,似乎谈的是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问题。《奈良真实性文件》在国际文化遗产理论体系中是一个历史阶段的节点。其后形成的UNESCO相关《公约》已就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了初步完整的共识体系、发展路径与框架。将这两个体系简单地新创为与三大价值基本并立的“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似显牵强。如果与社会价值的某些内容交叉,则也会产生不同社会价值观所面临的冲突与负面影响。


2
文化遗产重建

今年全世界都在关注文化遗产的重建问题。3月4号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巴黎刚刚召开了一个灾后重建的讨论。


事实上国内一直有关于重建的争议。很多传统的同行提出,只要按照所谓“四原”的原则——原结构、原设计、原工艺、原材料(有不同版本,比如关注“原位置”——准确复建的文化遗产也可以是文物。进而提出,如果今天复建一个唐代的寺庙,在“四原”方面都能做得精益求精,准确无误,二百年后肯定能成为文物。但我想,这里有一个误区,一是“原材料”肯定不可能是千百年前用于唐代寺庙的原物,顶多是材质类似;其二,最关键的,即便二百年后这座复建的建筑可以被称为文物,它也是仅仅具有200年历史的“仿唐”建筑文物,而不是真正的唐代建筑。历史不会倒流,文物不可能再生。文化遗产作为“遗产”,其珍贵和脆弱也在于此。


灾后重建是另外的问题。一些国际同行的思潮非常活跃。这次在大会上请了一位外科医生讲人的重建问题,说一个某国人的脑袋换到另一个外国人的身上去,将来这个人到底哪国人?在中国的讨论中也有相似的话题,比如有人提出爷爷如果安了假牙,难道就不是爷爷了吗?其实正确的认识应该是,爷爷还是爷爷,但是牙是假牙。重建问题确确实实是一个非常复杂,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做得不好,会破坏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得好,可能会满足某一种情感的需要或者历史记忆的恢复。


中国同行经常引用日本案例作为大规模重建的依据。但实际上,比如平城京遗址大门和两边的墙,只做了很有限的局部复原,起到展示的作用。模型做完后请了日本全国历史、考古、建筑等方面专家讨论,只要谁指出一个毛病就要重新修改。另一方面,真正原有发现的基址都深埋在复建的建筑之下80公分、甚至是1.5米以下,“复建”行为不得对真东西有任何损伤或威胁。所以它的复建,第一绝对不伤损真实的历史遗迹;第二做得非常受限;第三尽最大可能取得确凿的科学依据,并尽可能取得学术界的共识。


对于巴米扬大佛的修复,按照《威尼斯宪章》的“复建”理念和原则,国际社会专业援助项目团队整理记录了炸后的原物碎块,为原位复原(anastylosis)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匪夷所思的是,其中有一支国际团队,后来却很轻率地在佛像底部用钢筋水泥进行了没有依据的两足重建。这引起了国际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反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组织了国际评估考察。我和一位英国工程师执行了这次评估考察任务。因为看到这个项目实在无法接受,我们在报告中对全新的双足既成事实做了负面的评价,结果世界遗产委员会把这个项目叫停了。项目负责人很生气,也给我很大压力。但后来接触到的知晓这一争议项目的所有国际友人都支持我的观点和建议,让我非常受鼓舞。直至前不久参加ICOMOS考古遗址委员会年会时,遇到与双足建造者同一国家的资深同行,也对我深表赞同。当时这个项目让全世界业内同行哗然,大家都认为应该制止,但有的没办法,有的不想得罪人(因为该项目的主持人是资深大牌专家和老朋友)。


重建问题很复杂,不是简单的红或黑,对或错。不同的对待,后果差异很大,要特别慎重地寻求科学的共识,并切合实际。简单地把“复建”仅仅定性为一种展示行为笼统整体地加以合理性确认,以此终结关于“复建”的讨论;把《文物法》中的“不得”在原址重建,微妙不同地修改为“不提倡”重建,目前看,还很难共识,是不妥当的。


3
理念和语言的沟通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理念和语言的沟通。比如Archeological Park的提法,在中国翻译成遗址公园。一些老专家曾激烈反对,认为似乎是要把考古遗址公园建成公共游乐场所,不妥,会对遗产保护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我曾经试图理解为,把它界定为一种综合的有效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机制,融保护管理和接待游客、利用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的保护项目。但实际上,在今年考古遗址管理科学委员会以“考古遗址公园”为主题的年会上,美国同行的解释使我重新思考其中的语境、词义和准确内容。按照美国这位同行的解释,他们概念中的“Park-公园”,还是一种实体,一种具有某种特性的要素的组合,加上社会地位,即基于某一种或某一组或某一体系的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要素,作为核心内容,被人类社会赋予社会保护地位,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机制(法律,规划,经费,机构…),必要的管理和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建在公园实体范围内。这种定义、定性和模式,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对考古遗址公园的认识和借鉴。国际同行正在推动以此为基础将“考古遗址公园”认定为一种新的世界遗产类型。这一重要动态也值得我们关注。


我们有许多语言的互译不仅仅是语言问题,而直接涉及相关的理念与国际经验的认知,都涉及文化多样性中的差异和融通。诸如authenticity,setting,甚至monument,process,context,reconstruction,都难说已经彻底解决了翻译和沟通问题。


综上,文化多样性和价值问题、重建问题,以及理念和语言的沟通这些重大话题仍有待我们将来进一步探讨。


本内容由清华同衡 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研究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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