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置遗址
甘肃悬泉置出土的一封汉代"基层干部"私信
▲图一:元致子方书
在悬泉置遗址中出土的七万多件文物中,除了广为学界称引的汉代简牍之外,一件经考古专家柴生芳(1969—2014)“将头一年发掘清理的灰堆重新过了一遍筛子,亲手拣出”的西汉缣帛信件(见《柴生芳的“苦行僧”生活:艰难中积聚能量磨砺中绽放光芒》,引甘肃考古所张俊民研究员语,新华网2014年9月23日;按,从上下文看,“头一年”应指1990年),具有极为重要而特殊的研究价值。
众所周知,因为缣帛珍贵而易于朽烂,除了墓葬条件较好的长沙出土过子弹库战国楚帛书和马王堆帛书之外,缣帛书写的文字资料在国内其他地方的墓葬和遗址中并不常见。悬泉置出土的包括这件帛信在内的十件缣帛文献,虽然并不是真正的“书”,但亦弥足珍贵,而这一件被柴生芳先生筛出的帛信,因其保存好、字数多、书法精,所以更是悬泉置出土缣帛中最珍异者[胡平生、张德芳两位先生在《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一书中指出,“这是目前发现字数最多、保存最为完整的汉代私人信件实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88页)]。
这件帛信编号II01143:611,整理者根据内容,拟题《元致子方书》(图一),帛长23.2厘米,宽10.7厘米,10行319字。胡平生、张德芳先生对帛信的折叠、书写情况有如下介绍:
书信写完后先纵向折二折,复横向折三折,折叠成小方块形。原帛为黄色,因年久脱色,呈黄白色。帛上字迹虽叠压浸印,但仍清晰可辨。日本学者籾山明见告,魏晋楼兰出土用纸张书写的信折叠成小方块形后,仍用木制封检加以封缄,然后邮递。这封帛书信件似乎也是为了封缄、邮递而折叠成小方块形的(《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88页)。
帛纸信件的相关折叠封缄情况,胡平生先生后来在《渥洼天马西北来,汉简研究新飞跃——读〈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一文中(刊《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根据籾山明先生《魏晋楼兰简之形态》的研究,又有比较详细的阐说,读者可以参阅。
今参考杨芬博士《出土秦汉书信汇校集注》(武汉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57—62页),录《元致子方书》释文于下(以“/”标示分行处,释字以简化宽式,如用作“願”之字径写“愿”):
元伏地再拜请/子方足下善毋恙。苦道子方发,元失候不侍驾,有死罪。丈人、家室、儿子毋恙,元伏地愿子方毋忧。丈人、家室,/元不敢忽骄,知事在库,元谨奉教,暑时元伏地愿子方适衣、幸酒食、察事,幸甚!谨道:会元当从屯/敦煌,乏沓(鞜),子方所知也。元不自外,愿子方幸为元买沓(鞜)一两,绢韦,长尺二寸;笔五枚,善者,元幸甚。钱请/以便属舍,不敢负。愿子方幸留意,沓(鞜)欲得其厚可以步行者。子方知元数烦扰,难为沓(鞜)。幸甚!幸甚!/所因子方进记茬次孺者,愿子方发过次孺舍,求报。次孺不在,见次孺夫人容君求报,幸甚!伏地再拜/子方足下。·所幸为买沓(鞜)者,愿以属先来吏,使得及事,幸甚!元伏地再拜再拜。/·吕子都愿刻印,不敢报,不知元不肖,使元请子方,愿子方幸为刻御史七分印一,龟上,印曰:吕安之印。唯子方留/意,得以子方成事,不敢复属它人。·郭营尉所寄钱二百买鞭者,愿得其善鸣者,愿留意。/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留意毋忽异于它人
除了最后一行文字,我们都加了标点,末行的标点理解问题详后文论述。发信人“元”,是一个管理库舍的小吏,他为了一些自己的事情和别人的请托,给“子方”写信托付事情。元的这封信,内容不算难懂,大致归纳有如下五件托子方办理之事:
1、购买尺二寸绢韦鞜 (皮面绢内的鞋子)一双,鞋子要足够厚以便步行,交给先来的吏员转交以便及时用上;
2、购买五支好笔;
3、通过子方给次孺进送记书,经过次孺家时请他(看到记书后)复信,若次孺不在,见到其夫人也请她回复;
4、代吕安(字子都)托子方刻御史七分印一枚,龟钮,印文“吕安之印”;
5、郭姓武官(营尉)寄二百钱托子方购买鞭子,希望子方留意买鞭子声响较大的。其中自己事三件,他人事两件,言辞谦逊而恳迫。推测元与子方大致属平辈人,互相关系算是相当密切的(元即使不一定替子方实际照管家中老人、家室、小孩,但应该也较为关心、时时留意),所以元不但常托他办事,朋友也常托他去求子方办事或向子方嘱事(关于元与子方的关系,还可参看下引邢义田先生论述)。
“子方”之名常见于汉代,饶宗颐先生指出《急就篇》有郑子方,敦煌汉简有鱼泽候守丞王子方(T.xiii.i.ii.001a,按汉印也有“王子方”)。这位收信人“子方”,自然应该是一个颇有文化的人,这从元让他帮助挑选购买好笔、刻印两事可以窥知。马啸先生、饶宗颐先生甚至认为他是“印家”、“篆刻家”(见马啸《汉悬泉置遗址发掘书学意义重大》,《中国书法》,1992年第2期,48页;饶宗颐《由悬泉置汉代纸帛法书名迹谈早期敦煌书家》,《出土文献研究》第4辑,中华书局1998年,3页)。我们不知道当时有没有以篆刻谋生乃至名家的人,即使有,恐怕子方也未必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因为似乎他常常奔走于各地,谋生的主要职事可能不会是篆刻。
关于元致子方书的书法,娴于书道的饶宗颐先生有这样的评价:
行笔浑圆,体扁平,捺处拖长,作蚕头雁尾状,意在篆隶之间,古意盎然。(同上引饶文,1页)
▲图二(左):海昏侯墓出土奏书木牍文字,精致严整
图五(右):从二玄社《简牍名迹选·悬泉置前汉简/帛书》中截取的帛书局部图片
这大概与所有人对这件帛信文字的观感接近,这件帛信文字是西汉时代较为典型的八分书。一般认为,它的书写时间在汉宣帝时(参看上引马啸文,48页),从文字结构和书风看,应当不中不远(或说以为汉成帝时,似嫌略晚),虽然比不得最近海昏侯墓出土的那些奏书文字的精致和严整(见图二),但作为中下层的八分书,确实已经极为可观。
不过饶先生的文章没有提及这件帛信书风、书体的变化,或许是对此并不以为意,所以不加着墨。马啸先生较早已经提到:
(帛信)书写工整,虽有“篆”之痕迹(指字的转角略呈圆势),但“隶”的成份已占压倒优势(末行为典型的隶草书):结体扁平,横画主笔、捺画及左抛勾多呈(蚕头)雁尾状。(上引马啸文,同页)
最后一行与前边文字书体的差异,此后几乎所有研究这件帛信的学者都注意到了,并皆有所发挥。
较早对信的内容全面考释的胡平生、张德芳先生,将末行文字标点为“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留意毋忽,异于它人”,解释道:
自写,希望购买东西之事,请费心操劳,万勿疏忽,要(特别重视)有别于其他人。按:末行“自书”云者,字迹与正文不同。可知此信本文部分由他人代笔,最后一句才是自己书写。(《敦煌悬泉汉简释粹》,191页)
《释粹》书出版的同年,王冠英先生发表 《汉悬泉置遗址出土元与子方帛书信札考释》,该文将末行文字标点为“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毋忽,异于它(他)人”,与《释粹》不同者,是在“留意”二字之下标出重文号,“毋忽”两字属下读,解释则与《释粹》接近:
自书:自己写。这标明“自书”下面的内容是自己写的,也说明上面的内容系委托他人代书。这从前后的字体的差别也可以看出。毋忽,异于它(他)人:(对信中委托的事)不要马虎,对我跟对别人态度要有区别。(《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8年第1期,58、61页)
按照他们的解释,这件帛信上面只有最后一行的16个字和两个重文号是发信人元的亲笔,其他书写工整的文字,其实都是请人代笔的。后来除了一些简帛通论性著作,对末行文字性质语焉不详,没有明确表态之外(例如赵超《简牍帛书的发现与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84页;骈宇骞、段书安《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年,312页),《释粹》和王冠英的意见得到了几乎所有研究者的采信,例如《中国法书全集·先秦秦汉》就认为“末行章草……用笔恣肆率意,可能为写信者本人具签”(文物出版社2009年,图版说明36页),可见此说影响巨大。
大西克也先生在讨论汉代“史书”时,曾以此信的书写论证汉代小吏的书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发信人“方”替他朋友吕安请求收信人“子方”刻一颗“御史七分印”,印文为“吕安之印”。“御史七分印”,王冠英先生解释为“御史印风格的私印”。子方会刻印,那么他会写英藏《苍颉篇》那样古隶是肯定的。这封信的字体是非常工整的八分隶书,有的字带点古隶或篆书的笔意。但是这封信不是发信人“元”自己写的。信件最后一行说:“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留意,毋忽,异于他。”字写得潦草,字迹完全与信札正文不同,可知书信正文是“元”请人代写的。这封信从悬泉置遗址第三层出土,相当于元、成帝时期,由此可见西汉晚期小吏的书法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写古隶或“缪篆”、刻图章则更不用说。(《秦汉楚地隶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简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448-449页)
邢义田先生则进一步注意到一些细节:
因折叠久压,造成很多浸印反向的字迹痕。只有第七行末有正向字 “元伏地再=拜=”,其墨色、笔迹和信尾“自书”以下相同,因此“元伏地再=拜=”这几个字应该是发信的元自己加上的。
这是此前学者多未指出的一个事实,而把这几个字认定为“发信的元自己加上的”,无疑受到了《释粹》及王冠英先生的影响,请看邢先生接下去的分析:
从墨色和笔迹看,全信主体是请人代笔,发信人元除了补写以上几个字,又在最后补上一行,注明“自书”,即亲笔所书,意在亲笔郑重叮咛收信的子方。
从信的内容看,元是一位在仓库工作的吏,不是一般的卒。张德芳和胡平生将信中所说元“知事在库”理解为“管理库房事务”,此说可信。信中元向子方报告其家中长辈老人、家室(疑指其妻)和儿子的情况。子方远行在外,元代为照顾其家人,不会疏忽,请其放心。由此可知元和子方相亲近,可能有亲人关系。此外,元自己将要屯敦煌,须鞋,托子方代购鞋和笔,又受吕子都之托请子方刻御史七分印一方,受郭营尉之托请子方购买响鞭,在在反映了元的人际或社交关系应属于吏这个圈子。元是一位库吏,须用笔,但他职不在书写,也不长于书写,这从其笔法之拙可以看出,因此才找人代笔。代笔者的书法十分成熟老练,一如简牍公文书中所见,文辞则不过粗通。
以上这一帛书是目前唯一可以确证请人代笔的私信。在传统中国这样一个处处须要以文字为凭的社会里,代文盲、半
文盲或读写能力不足者书写、阅读书信或文件,相当普遍。前线或边塞上的一般兵卒如果文盲或读写能力不足,是不是就不写家信,不打官司,不用文字订约了呢?不是。他们大可找人代笔。居延和敦煌文书中不乏注明某人“能书”。他们除了能书以处理公文书,也必可以协助“不能书”者处理公私事务。即使在内郡乡里,情况应也是如此。很可惜,不论边塞或内郡目前都还待更多可证明为代笔的简帛信件出土。(《秦汉平民的读写能力——史料解读篇之一》,邢义田、刘增贵主编《中央研究院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古代庶民社会》,“中央研究院”2013年,252—253页)
邢先生也认为末行的字与前边的八分书水平有很大差距,对所谓元后来补写的文字笔法,他用“拙”来形容,认为元虽是吏,但“职不在书写,也不长于书写”,而代笔者却是“书法十分成熟老练”。
但是这最后补写的文字,真的是“拙”而不够成熟老练么?
研究书法史的彭砺志先生虽然也同意代笔说,但他却认为:“附启(引者按,‘附启’即指末行文字)……隶草的水平也相当可观。”(《尺牍书法——从形制到艺术》,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84页)从书法赏鉴的角度而言,我十分同意彭先生的意见,末行的草率隶书非但不拙,其实相当活泼自如,又不失草法的谨严,无疑是一个相当熟练毛笔书写的人写出来的。回过头去看,马啸先生、饶宗颐先生等三十多年前撰文之所以没有特别将末行文字与前面的八分对立起来,恐怕也是从书法角度至少将两者等量齐观的。
书法赏鉴见仁见智,但我们有更多的文字学的证据,来说明末行的文字,很可能与前面的工整的八分书其实出于一手。
▲图三第一行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第七行
首先,正如邢义田先生指出的,七行之末“元伏地再拜”这几个字与末行文字墨色和笔迹相同,而补写的“元伏地再拜”诸字书风是与书信正文主体部分基本一致的八分书,下面我们可以先把七行末文字与其他正文涉及“伏地再拜”套语的文字作一比对(见图三)。因为七行末文字是补添,虽然是要写出与正文趋同的八分,却免不得还是略微草率一点(与所使用的笔墨不同当然也有关系),例如“元”字横笔不拉长,“伏”字末笔快速提顿而非慢拖捺脚(风格类同章草),最后的“拜”字更显出用笔的苟简,但无论如何,上面的比较图直观清楚地显示,帛信七行末的文字决不会是有异于正文主体部分的书手的另一个人所写的。既如此,则末行文字自然也可推论为同一人所写。
所以接下来看一看末行文字与正文部分的比较。其实我们如果抛开字体表象的迷惑,看一看文字书写本身的特征(结构、笔顺等),就会有不一样的结论,请看下边的文字比较(见图四)。末行文字的苟简、草率(比如“事”字写得特别草一些,这种草法是在隶书“事”字起笔的那一短竖省去后形成的,看悬泉置出土建致中公夫人书2、5行的“事”字即明,参看《中国法书全集·先秦秦汉》,文物出版社2009年,196页),不能掩盖它们与前面正文文字书写的高度一致性,从笔顺、笔划部件之间的组合交接关系(请看“自”“幸”“它”“所”“以”等字)到结构(“意”字的上部都写成两横加一“目”形),实际上都指向它们同出一手的事实。
▲图六珍秦斋藏东汉镶玛瑙龟钮“大德之印”,引自孙慰祖《中国玺印篆刻通史》121页
图七《米芾致彦和国士札》(《故宫法书选》6,[日]二玄社2006年,22-23页)
通过比较清楚的图版可以进一步观察到,这件帛信的书写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请看从二玄社《简牍名迹选·悬泉置前汉简/帛书》中截取的帛书局部图片 (见图五)。“龟上”的“龟”字,从墨色浓淡到用笔、书风,与最后一行的文字是完全一致的,但安放在“龟”字所在的这一行文字中,也显然并不违和,这就是因为并不存在两个书手的缘故。这个字所在的位置,在书写八分字体为主的书信正文时,原是被留出一字空位的,想来就是那时尚未确定吕安所托刻的印章要求用什么钮 (汉代龟钮私印例参看图六),印钮信息“龟”是写信人在发信前随书写附启等文字时一并补入的,所以书风略显差异。
此外,最重要的是,我认为过去对末行文字的标点、理解都有偏差。此句标点无疑应该取消“自书”之后几乎所有人都施加的那个冒号。所谓“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留意,毋忽,异于他人”一句的“自书”其实并不是表示仅仅这一句话是“自书”,而是对前文的总结性补充。“自书所愿以市”的结构,与《居延新简》E.P.T52:47“曰昌言变事,自书所言一卷……”的“自书所言”
(马怡、张荣强主编《居延新简释校(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360页)接近,类似结构,在传世典籍当中也很容易找到,如“语不可露,愿具书所言,因侍中奏陛下,以示腹心大臣”(《汉书·谷永传》),“所”字与“言”、“市”等动词搭配构成名词性成分,指代所言之事、所购之物,“所愿以市”即“我所希望购买的(东西)”。在“所愿以市事”中,“所”字结构再作为定语修饰“事”,也就是“我所希望购买(东西)的事情”的意思,由它整体充当“书”的宾语(宾语的核心成分是“事”)。因此,“自书”以下一整句的意思大致是:“(这是我)自己写下希望购买东西的事,敬希多加留意、不要疏忽,要与他人之事有别。”
这封信,特别喜好用“所”字来作指代词用,正文中“所因子方进记茬次孺者”“所 幸为买 沓(鞜)者”“所 寄 钱二百买鞭者”这三个“所……者”结构中的“所”字,都是起指代作用(相当于“夫”、“此”一类意思),与“所愿以市事”的“所”字的地位与作用虽略有异,但仍明显有关联,这似乎也透露出书信前后语言特点的一致性。
由此可见,这封信的最后一行文字,非但不是代笔的证据,反恰好证明书信从头到尾都是元自己书写的。
我们可以想象,因为请托之事烦多,是一个不大不小的“人情”,对元而言,写这封信,内心是十分郑重的,前面九行文字应曾属草 (如确,则大半应是在简牍上),然后在帛上徐徐恭谨誊抄,用的是当时已经逐渐定型的、美观的、有正体意义的八分书。帛信材料珍奢(用帛写信的代价,请看上引邢义田先生文286—288页的讨论),自然也是用正体隶书恭谨从事的一个重要原因。书信正文写完后,推测
大概是放置了一些时日,待确定了吕安印钮信息、将“龟”字添补入正文之后,元发现有一行的行末还有空余之地,最后尚有余绢,这个心中对求托之事能否落实尚存不安的发信人,就又趁隙补上若干文字。这时大概迫近发信,皆是匆匆写来,字迹较为随意、草率也就显得十分自然了(何况当时或许已经换了比较粗劣的笔墨)。在宋人书札中,我请陈文波学棣帮我找了一个可相比较的典型例子——《米芾致彦和国士札》(《故宫法书选》6,[日]二玄社2006年,22-23页,见图七)。末三行“本欲来日送,月明,遂今夕送耳”十二字,笔墨的浓枯、草率的程度,都与前面六行有颇为明显的区别,显然是书札正文写完之后临时补充上的 “附启”:“本来想明天送信,但月光明亮,遂今晚便送来了”。想必这也是临发信之前草草书于纸端,与元致子方书的情景非常类似,而它们悬隔的时代,忽忽已逾千载。
大西克也先生和邢义田先生都以元不能书,来推论汉代吏的阶层也有一些人其实并不擅长书法。现在看,这个推断不一定错,但相关论据实并不可信。其实,如果元不擅长写字,他又为什么要让长于篆刻的子方替他买笔,而且一定要挑好的买呢?
▲图八:建致中公夫人书
邢义田先生还曾推测,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两封家信木牍的书写者——黑夫与惊,并非一般认为的是普通士兵,而是具有较老练文书能力的小吏或史,家信木牍的文字可能并不如大多数学者想像的出于代笔(同上引邢义田文,第246—250页),我认为这很可能是很正确的。与元致子方书合观,可知秦汉时代的基层官吏,掌握的书写能力应当是很强的,至少这种能力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有被低估的倾向。同是悬泉置出土的建致中公夫人书(图八),发信人“建”的身分是侍御史,官职远高于库吏元,这一件帛信的书法,马啸先生和饶宗颐先生都用了 “精妙绝伦”四字加以赞美。我虽不很懂得书法,但从直观感受来说,元致子方书与建致中公夫人书的书法水平的差距,应当远没有发信人地位之间的距离大,我敢说,如元致子方书通篇用末行的所谓隶草或章草写来,必亦甚为精妙。换言之,职官的高低与其是否擅书,大概没有直接的联系,恐怕更构不成比例关系。如果要说职官、地位与书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那大概还不如归结于对待书写材料的心态的不同,职位较高的人,肯定比小吏、平民更容易得到用于书写的缣帛,所以像建这样的人,写帛信通篇用的都是草率的隶书,而非标准的八分书 (建无疑会写八分书,或许只是位高事烦不用罢了)。
秦汉时代毛笔文字,除了时代不同导致书体变化这一不言而喻的事实之外,人们用毛笔书写时的墨迹载体、书写目的、心态(是放松随意的,还是拘谨严肃的)、文化水平、所依凭的文本特点、器物功用等等,无一不对书风、字体及文字结构产生影响。不要说那些需要试之以六体或八体的史官,一个普通的识字者在同一时期,大概也不太可能只会书写一种字体,日常书写的字体跟字体之间也并没有一个截然可判的鸿沟,这在我们讨论秦汉文字书写时须要尤其留意。元致子方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西汉时代鲜活的,文字字体因书写时段、目的、心态的不同而渐生变化的例子。
我愿意相信邢义田先生提出的“代笔”现象在汉代应是存在的,无论是不识字、不善于写字或者没有时间空闲写字,都可构成找人代笔的理由,但并无证据显示大量的基层官吏写书信都会因为不善书而找人代笔。作为库吏的“元”写这一封信时强调“自书所愿以市事”,从另一面暗示出当时确实存在“非自书”的现象,但元致子方书的 “代笔”说如确实不能成立,就使得所谓唯一一件“确证请人代笔的私信”实物被取消了,我很希望将来能有真正可以证实的秦汉代笔书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