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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鄯善国出家人的居家生活

摘要: 传统史籍文献对鄯善国记载绝少,对其宗教记述亦只言片语。而20世纪初英国探险家斯坦因(A.Stein)深入我国新疆腹地,于尼雅等遗址发现大量以佉卢文写就的简牍文书,才揭开鄯善这一西域古国的神秘面纱。通过对佉卢文文书内容的分析可见,鄯善国信仰佛教,而当地僧侣所过的纯然是一种居家生活。这些僧人虽然在寺院挂籍,却常年居住在俗家,与家人共同生活。鄯善佛教,亦呈现出世俗化,社会性特征。

传统史籍文献对鄯善国记载绝少,对其宗教记述亦只言片语。而20世纪初英国探险家斯坦因(A.Stein)深入我国新疆腹地,于尼雅等遗址发现大量以佉卢文写就的简牍文书,才揭开鄯善这一西域古国的神秘面纱。通过对佉卢文文书内容的分析可见,鄯善国信仰佛教,而当地僧侣所过的纯然是一种居家生活。这些僧人虽然在寺院挂籍,却常年居住在俗家,与家人共同生活。鄯善佛教,亦呈现出世俗化,社会性特征。

鄯善国是古代西域诸国之一,系由楼兰国改名迁都而来,位于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境内的罗布泊西面和西南面。西汉时有14000余人,1570余户;养兵2900余人。自东汉建武以来,塔里木盆地诸国更相兼并,至三国时代,仅存五国,鄯善即其中之一。《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裴松之注引《魏略·西戎传》曰:“由南道行,且志(末)国、小宛国、精绝国、楼蓝国,皆并属鄯善也。”3世纪末至5世纪中期,常臣属于曹魏、晋及前凉、北凉、前秦。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万度归击鄯善,俘其王真达,以鄯善为镇。鄯善国灭亡。

鄯善国时期使用的官方文字是佉卢文。“佉卢文”一词系梵语“Kharosthī”的汉语译音,原文是Khara-(毛驴)和-osthi(嘴唇)两了加阴性语尾i构成的复合词,意为“驴唇文”,是印欧语系中印度雅利安语中的一种俗语方言。由于它最初流行于古代印度西北地区,故名“中古印度西北方言”。佉卢文起源于犍陀罗地区,后来流行的区域大都是受犍陀罗文化艺术影响的区域,并吸收了龟兹——焉耆语、于阗塞语、粟特语、希腊语及汉语等许多非印度词汇,与荟萃各种文化因素的犍陀罗艺术相类似,所以,学术界以又称为“犍陀罗语”。

斯坦因于尼雅遗址发现写有佉卢文的木牍

(图源:A.Stein, Ancient Khotan.

3世纪中叶,佉卢文在印度逐渐消失。在其即将消亡的前夕,即3世纪30年代左右,这种文字却突然出现于我国塔里木盆地四周的于阗、鄯善等地。[1]现今已刊布的佉卢文文书达700余件,其中,除Kh.661号文书出土于安迪尔遗址,属于古代于阗国外,其余绝大多数都属于古代鄯善国。[2]在属于古代鄯善国的文献中,有不少都涉及到古代鄯善国佛教,从中可以看出,僧侣过的纯然是一种居家生活。这些僧人虽然在寺院挂籍,却常年居住在俗家,与家人共同生活。前贤虽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在有关著作中或多或少有所述及,[3]但专题性的研究尚付之阙如。有鉴于此,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现刊相关佉卢文文书为依据,对鄯善国佛教僧侣居家生活的问题略作探讨。

僧侣可以娶妻生子,拥有户主身份

1.Kh.418:“据沙门菩达伐摩(Buddhavamā)申称,沙门舍利布多罗(Śāriputra)曾领登纽伽·阿没托(DenuġaAmto)之女尸舍特耶(Śirsateyae)作养女。沙门舍利布多罗将该女正式嫁给沙门菩达伐摩为妻。该妇女尸舍特耶之女儿,名布没那伐提耶(Pumñavatiyae)被嫁给沙门夷伐洛·阿塔摩(Jivalo Athama)为妻。该阿塔摩已死。”[4]

简言之,法师舍利布多罗将其养女正式嫁给法师菩达伐摩为妻。菩达伐摩之妻后生一女儿,法师又将其嫁给另一僧人。母女都嫁法师为妻,母亲曾是法师的养女,三位法师因为这一母女而形成了三代之间的亲属关系。

2.Kh.655:菩度娑(Budhosa)是沙门菩达尸罗(Buddhaśira)之子。[5]

3.Kh.419:菩地罗(Budhila)及菩达耶(Budhaya)是沙门阿塔莫(Athamo)之子。[6]

4.Kh.474:国王致税监谕令称:沙门众力(Samghapāla)拥有妻室、子女。“彼若系合法夫妻,根据法律,应给儿女均等财产。”[7]

5.Kh.621:沙门孙陀罗(Sundara)之女与陶工之子私奔。[8]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Kh.147有这样的记载:“唯9月5日,是时凡户主,人均一份”,这些户主以“布尼人之村落为界”,随之罗列主名36个,最后又注明 “太侯卢达罗耶(Rutraya)和沙门寿友(Jivamitra)告病”。[9] 显然,鄯善国的僧人可以有户主的身份。既然僧人可以结婚,那么,拥有子女,并同子女生活在一起,成为户主自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僧侣中盛行蓄奴

考古发掘资料说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西域各国即已进入奴隶社会。从尼雅等地出土的佉卢文文献看,魏晋时期,鄯善国虽步入封建社会,但奴隶制残余却依然存在,而且十分浓重。在鄯善国,国王、贵族、官吏、富翁、甚至一般平民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供他们驱使,[10] 僧人也不例外,对此,不少文献都有记载,如:

1.Kh.345:“沙门阿难陀犀那(ānandasena)在凯度多曾向注瞿钵借得谷物30米里马(milima)。后又借酒15希(khi)。另该沙门阿难陀犀那之奴,名菩达瞿沙(Buddhaghosha)又从余及鸠瞿钵之屋窃取丝绢(pata)12马身长……共计价达100穆立。”[11] “双方在法庭之外彼此已达成协议。该沙门将窃贼菩达瞿沙给啰苏(Larsu),作为相等于阿难陀犀那所借谷物110穆立(muli)及该被窃布匹等等12马身长之价款。cozbo啰苏亦放弃彼对该僧阿难陀犀那所借110穆立之所有权。自今以后,啰苏对该僧阿难陀犀那即无权要求归还该110穆立及提出彼奴偷窃之事。该僧阿难陀犀那对啰苏亦无权要求归还彼之贼奴。一切事情现均已解决,并且判决亦已到达。今后若沙门阿难陀犀那或其子、其孙、彼之任何亲属或亲属之子想推翻此事或对此判决提出异议,彼等重新申诉均不生效,并将受处罚……”[12]

2.Kh.506:沙门耽提伽(Tatiga)给沙门桑茄(Śāmcha)一个奴隶。桑茄曾将沙门婆多罗(Batra)送给耽提伽(Tatiga)作为交换。这暗示了僧侣蓄奴的共同愿望。我们从同一文书进一步得知,沙门桑茄还有一名奴隶舍难摩为其效力。对于僧侣对奴隶的争夺,作为法官的僧团成员并未反对,表明奴隶制在普通僧侣与贵族僧侣中已得到普遍认可并具体实施。[13]

3.Kh.358:该僧侣已作为奴隶赠于他人。[14]

上述记载说明,鄯善国僧人可以畜奴,奴隶作为私人财产可以由僧人的子孙继承,也可以象其它财产那样投入买卖市场。

与僧侣蓄奴的情况相对应,也有沙门沦落为奴仆者,如Kh.152载:“有一沙门,名曰法受(Dharmapriya),现在沙律韦耶(Saluvaae)之庄园。当此位苏摩塔(Sumata)抵达汝处时,应令苏摩塔将该沙门拘捕。该沙门系夫人摩施迪格(masdhiġe)及摩特格(motġe)之奴仆。彼之住所已出售给余。余等对所有这些均已决定。”[15]

僧侣可以收养子女,甚至参与妇女买卖

关于收养子女的文书,可见于Kh.553号文书,其中提到,苏耆耶(Suġiya)将沙门觉友(Buddhamitra)的男孩子帕特罗耶(Patraya)收为养子,所付抚养费已全部结清。[16]另一件编号为Kh.418的文书则曰:沙门舍利布多罗(Śāriputra)收养一女儿。[17]

此外,Kh.437还提到,沙门菩达犀那(Buddhasena)购得一身高5 distis之女。[18]这是鄯善国僧人参与人口买卖的直接证据。至于买卖这些人口有何用途,是收养还是蓄奴,由于史料缺载,不得而知。

僧人可置办田产

1.Kh.549:“此字据[立于]4月7日。莫伽多(Moġata)及摩尼吉耶(Mañiġeya)在伟大国王托没伽罗迦(Tomgraka)……该二兄弟将能种1米里马10希籽种之土地卖给沙门僧伽菩地(Samghabhūti)。摩尼吉耶及莫伽多得于阗alena粗地毯1条及谷物5米里马作为地价。价格共计为15穆立。双方在此公平的条件上达成协议。今后,无论何人对此有异议,彼之翻案在王廷均属无效。”就是说,僧人僧伽菩地购买土地一块,以一条于阗粗毯和5米里马谷物作为地价。[19]

2.Kh.652:“有一僧人,名达摩啰陀(Dhamalada)。彼愿将能种1米里马籽种之土地一块卖给司书莱钵多伽(Lyipatġa)。彼得酒10希及agjsdha3[单位]作为地价。该事业已决定。自今以后,莱钵多伽对该地有全部所有权。”[20]易言之,阿莫瞿迦(Amgoka)陛下在位时,沙门达摩罗陀(Dhamaladha)将土地一块出售,得到酒和织物作为地价。

3.Kh.655:“沙门菩达尸罗(Buddhaśira)及其子菩度娑(Budhosa)愿将misi地一块卖给沙门kutajadaga菩达钵尔摩(Buddhapharma)。该地之播种量为1米里马5希。”[21]

4.Kh.582:沙门夷毕耶(Yipiya)出售土地,得到价值地价的三匹马。这些买卖行为被起草和签署在尼雅出土的有关僧侣的文书之中。[22]

5.Kh.473:沙门众吉(Samghaira)非法抵押他人葡萄园一所和耕地一块。[23]

6.Kh.431+432:沙门佛陀先那(Buddhasena)系耶吠村地主,征收佃户赋税。[24]

7.Kh.358:沙门苏陀娑那(Sudarśana)在被拘禁之时仍依赖于其佃户。[25]

从这些文书可以看出,鄯善国的僧人可以置办田产,拥有土地或葡萄园等,而且还可以自由买卖,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僧侣可饲养牲畜

1.Kh.546:沙门法爱(Dharmapriya)在且末从他人处得骆驼一峰,又以此与别人交换。[26]

2.Kh.122:僧伽之主索都吉(Sutoge)购买牝牛一头。[27]

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在3世纪末至5世纪中期间,鄯善国僧侣虽名为出家人,但实际上却过着一种地地道道的居家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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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作者:杨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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