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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保护报告
国家文物局
(二0一六年十一月)
前 言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以其上下两千年、纵横数万里的时空跨度,成为人类历史上宏伟壮丽的建筑奇迹和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景观。做好长城保护对于展示中华民族灿烂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长城保护。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开展长城调查与保护工作。1961年起,一批长城重要点段被陆续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4年,邓小平同志号召“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推动了长城保护工作全面开展。1987年,长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6年,国务院颁布《长城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长城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沿线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长城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开展法规体系建设、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维修、执法督察等工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长城保护状况明显改善,长城保护社会效应不断彰显,长城精神得到传承弘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长城保护新局面逐渐形成。
一、长城资源调查与研究
长城资源调查与研究工作是长城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基础。1952年起,国家对居庸关、八达岭、山海关等长城重要点段陆续开展了调查和保护工作。1956年实施的首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北京、河北、甘肃、宁夏等地将明长城作为调查重点。1979~1984年,结合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各地对重要区域的春秋战国长城、秦汉长城、明长城和金界壕等遗址进行调查,出版了《中国长城遗迹调查报告集》,对我国长城资源有了进一步认识。200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局组织长城沿线各地开展了建国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多年来,国内相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相关专业人士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长城资源调查、勘测和研究工作。
长城资源调查。2006年,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测绘局组成长城资源调查领导小组,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领导机构,来自文物、测绘行业的361个专业机构、129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队,历时4年,行程数十万公里,实地调查面积超过4万平方公里,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45个县(市、区),2010年12月完成对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的田野调查。长城资源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采取文物、测绘专业人员联合组队的工作模式。调查范围以明长城、秦汉长城主线为重点,同时将春秋战国长城,各时代长城支线、汉唐烽燧,以及金界壕遗址等我国境内其他具备长城特征的文化遗产一并纳入调查范围。调查对象主要包括长城的墙体、敌楼、壕堑、关隘、城堡以及烽火台等相关历史遗存。
长城资源调查制定了统一的调查技术规范,采用了遥感影像、地理信息、三维扫描、数字摄影测量等多项现代技术,进行科学、精确的长城长度量测,获取了大量的文字、照片、录像以及测绘数据等长城保护第一手资料,包括各类登记表格46111张,照片册页196588份,图纸册页20606份,录像31070份,拓片、摹本596份,制作了高分辨率长城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线划图,形成田野调查数据3112GB,测绘数据890GB,系统记录了我国长城资源保存状况,形成较为全面、丰富的长城资源调查记录档案。
长城资源认定。2012年,国家文物局完成了长城资源认定工作并发布认定结论。认定工作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调查成果和已有的研究基础,并根据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将春秋战国至明等各时代修筑的长城墙体、敌楼、壕堑、关隘、城堡以及烽火台等相关历史遗存认定为长城资源,将其他具备长城特征的文化遗产纳入《长城保护条例》的保护范畴。根据认定结论,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4个县(市、区)。认定数据如下:各类长城资源遗存总数43721处(座/段),其中墙体10051段,壕堑/界壕1764段,单体建筑29510座,关、堡2211座,其他遗存185处。墙壕遗存总长度21196.18千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资源比例示意图
秦汉及早期长城资源概况。春秋战国长城主要分布区域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现存墙壕1795段,单体建筑1367座,关、堡160座,相关遗存33处,长度3080.14千米。多以土石或夯土构筑为主。秦代将燕、赵、秦三国的北部长城连为一体,“延袤万余里”。汉代长城东起辽东,西至甘肃玉门关,主要分布区域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总体呈东西走向。秦汉长城现存墙壕2143段,单体建筑2575座,关、堡271座,相关遗存10处,长度3680.26千米。玉门关以西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连绵分布有汉代烽火台遗迹。秦汉长城以土筑、石砌为主,甘肃西部等地以芦苇、红柳、梭梭木夹砂构筑方式较常见,烽火台除黄土夯筑外,还有土坯或土块砌筑做法。
明长城资源概况。明长城资源保存相对完整、形制类型丰富,主要分布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主线东起辽宁虎山,西至甘肃嘉峪关,在河北、山西、辽宁、陕西、甘肃、宁夏等地还出现多处分支。现存墙壕5209段,单体建筑17449座,关、堡1272座,相关遗存142处,长度8851.8千米。东部地区明长城以石砌包砖、黄土包砖或石砌为主,西部地区则多为夯土构筑。
其他长城资源概况。历史上北魏、北齐、隋、唐、五代、宋、西夏、辽等时代均不同程度修筑过长城,或在局部地区新建了具备长城特征的防御体系,在选址、形制、建造技术等方面都对后期长城的修筑产生了影响。现存墙壕1276段,单体建筑454座,关、堡119座。此外,金代在今黑龙江省甘南县,经河北至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一线,修筑了以壕沟为防御工程主体的界壕体系,称之为“金界壕”。现存墙壕1392段,单体建筑7665座,关、堡389座,长度4010.48千米。
长城研究与信息共享。随着长城资源调查的开展,长城的历史、艺术、科技等研究工作也取得丰硕成果,长城保护技术、大型遗产管理策略、地理信息技术等研究日益受到重视。国家文物局对长城资源调查相关资料和研究报告组织编辑、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编辑、出版省级调查报告12部。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新疆等地结合资源调查、规划编制、保护维修等进行长城考古勘探、发掘,并出版相关报告21部。中国科学院利用遥感技术对消失于地表的明长城开展了无损探测研究,成功获取了试点区域明长城空间位置和沿线环境与景观格局的变化信息。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今,学术界已发表长城相关研究文章5463篇。
长城资源信息实现了数字化管理,国家文物局建立了长城资源数据库,开通“中国长城遗产”网站(www.greatwallheritage.cn),向社会发布长城资源、保护管理和历史文化等基本信息,实现了长城资源的信息共享;针对长城大型文化遗产的特点,研发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多条件查询、信息动态更新、综合业务管理,启动长城资源监测体系建设。
二、长城法规建设与管理
1987年长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不断加强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建设,逐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为主体,各级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规体系,以及以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国家文物局负责指导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的长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段落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承担相应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长城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大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积累了有益的中国经验。
建设长城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长城保护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长城保护的法定职责,确定了长城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等基本制度,这是国务院首次就单项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专门性法规。与之相配套,国家文物局2016年出台《长城执法巡查管理办法》和《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对《长城保护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落实。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或专门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2003年已颁布《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河北、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还出台长城保护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山东、甘肃、青海等省启动了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长城专项法规建设进入快车道。
加强长城保护管理。1961年起,国务院陆续将八达岭、山海关、嘉峪关、玉门关、镇北台等32处长城重要点段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先后将一大批长城资源分别公布为省、市、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条例》颁布以来,长城沿线各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将认定的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已经有37924处长城段落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占所有长城认定段落的86.7%。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比例达到100%。各地人民政府陆续划定了长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了保护标志,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保护员,完善长城记录档案,逐步建立起长城保护“四有”工作的基础体系。2014年国家文物局发布《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规范长城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北京八达岭长城被列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为推动长城保护与规范化管理提供积极有益的个案经验。
制定长城保护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嘉峪关、玉门关、雁门等18处长城重要点段,陆续编制了保护规划。2007年,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目前,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了规划编制,其他省份将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国家文物局制订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明确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启动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强化长城执法督察。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建立打击、防范破坏长城违法行为的联合长效机制,推动长城沿线省份开展跨省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文物部门签订《京津冀长城保护管理框架协议》,共建三省长城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开展长城联合执法巡查。河北、山西等省文物、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盗卖长城砖专项行动。2014年以来,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长城违法犯罪案件23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长城违法犯罪案件42起。2016年,国家文物局开展了《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察,全面督察长城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履行长城保护法定职责情况,反馈督察建议75条,并将涉及长城的违法案件列为“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查处重点。国家文物局“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开通长城专线。
三、长城维修实践与理念
长城是世界上体量最大、蔚为壮观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是由多种遗存及其所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文化景观。保存至今的古老长城面临着多种自然病害和现代人为损坏的威胁,保护长城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以文物本体抢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为长城保护的首要任务,组织实施了一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有效维护了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自然历史风貌。
实施长城维修工程。1952年,中国政府组织开展了居庸关、八达岭和山海关长城维修工程,这是新中国第一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此后慕田峪、金山岭等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长城代表性点段陆续得到修缮。2005年以来,国务院批准实施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中央财政拨付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约19亿元,组织开展了长城墙体、敌楼以及关堡、烽火台等本体保护维修项目218项,维修、加固长城本体410公里、单体建筑1402处,涉及春秋战国、秦、汉、唐、辽、金、明等各个时代,工程范围覆盖了长城资源分布的全部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明长城砖城墙段落维修工程量已超过10%。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的山海关、嘉峪关长城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留了不同时期的重要历史遗存和信息,有效改善了遗产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北京、河北等省市加大了对长城抗战遗址保护力度。此外各地还实施了一批环境整治、遗产监测、展示以及保护性设施建设等工程,消除了一大批长城点段突出的安全隐患,一批重要长城段落和著名景点向社会开放,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长城保护维修管理。多年来,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坚持科学研究先导,针对长城形制、材料、技术和外部自然环境的不同特点,开展相应的考古勘探调查和维修试验的科学研究,尊重传统工艺,合理恰当地运用现代技术,在砖石、土质长城的现状维修、结构加固等方面探索总结出大量行之有效的保护维修方法和经验。工程的实施能严格遵循《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科学制订保护技术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强化工程规范管理,不断提升长城维修工程质量。
长城维修理念共识。通过多年的长城保护维修实践,逐渐形成了长城保护维修理念的社会共识。
——对于地面仍存有建筑的长城段落,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维修加固,严格保持其原形制、原结构,保证长城结构安全,最大限度保存历史信息,妥善保护长城沧桑古朴的历史环境风貌;
——对于历史上地面部分已坍塌或消失的长城遗址,实施遗址原状保护,通过局部整理归安和日常养护避免残损加剧,不在原址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对于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段落,加强预警监测,控制安全隐患,必要时可设置有针对性的保护性设施,缓解灾害风险压力,避免自然灾害的直接破坏;
——对于价值突出,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密切联系,具有展示潜力的长城点段,在严格保护其原形制、原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展示服务的需求,可适度进行局部修复展示。
四、长城文化与时代价值
长城历经岁月洗礼,造就了独特的历史景观,凝结着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心血和智慧,积淀着中华文明博大精深、灿烂辉煌的文化内涵,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品质和价值追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从孙中山先生《建国方略》论述长城与中华民族的关系,到中国军民在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平型关等长城沿线英勇御敌,一曲《长城谣》,一首《义勇军进行曲》,唤起了无数中华儿女用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的昂扬斗志,长城与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结在一起。长城蕴含着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历经岁月锤炼,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传承与弘扬长城精神始终是长城保护的首要之义。
长城开放展示。从1952年北京修复居庸关、八达岭等长城点段并对公众开放起,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开始了对长城的保护维修和旅游开放。截至目前,全国以长城展示或依托长城兴建的参观游览区92处,其中以长城展示为核心的专门景区45处,长城专题博物馆、陈列馆8家。八达岭、慕田峪、金山岭、九门口、镇北台、嘉峪关等长城重要点段已成为长城旅游代表性景区,“不到长城非好汉”为国内外游客所传诵。2005~2015年,八达岭长城接待游客7650多万人次,年接待游客近800万人次,门票收入超过24亿元;甘肃嘉峪关长城景区接待游客550多万人次,门票收入接近4.5亿元,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长城旅游与丝路旅游、沙漠旅游、草原旅游有机结合,带动了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等蓬勃发展,有力扩大了公共文化供给,改善了长城沿线生态环境,推动了区域经济增长及国家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与此同时,长城成为世界了解古代中国与现代中国的金色名片。仅八达岭自开放以来已接待各国元首、政府首脑500多位,成为中国政府与世界各国友好交往的重要场所。
长城教育传播。2005~2015年,在长城沿线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机构、宣传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组织或发起的大型长城宣传保护活动达到387次,直接参与人数超过191万人次,长城沿线举办各类长城专题展览200多个。长城是中小学生接受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内容,重要的长城点段被列为爱国主义、国防教育、教学实践等各类教育基地。《长城》、《长城赞》、《山海关》、《万里长城的构造》等入选中小学语文教材,长城公开课、长城主题夏令营成为长城沿线学校课外教育的新风尚。
社会参与长城保护。1984年的“爱我中华,修我长城”社会赞助活动,掀起了全社会保护长城的热潮。1987年,习仲勋、黄华、马文瑞、王光英、杨静仁、何鲁丽等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长城学会,长城沿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长城保护社会组织,在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公众参与长城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长城保护志愿服务总队”、“长城小站”、“国际长城之友”等长城保护志愿者组织蓬勃发展,成为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的生力军。中国长城学会等组织编纂《中国长城志》、《中国长城百科》,对长城文化进行系统梳理;开展“爱长城、颂长城”主题歌曲征集、演唱会等群众活动。“国际长城之友”发起长城垃圾箱公益捐助活动,普及保护长城与爱护环境理念。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吸引10万余人参与长城维修公募活动,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新模式。
五、长城保护目标与行动
通过长期不懈努力,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由于长城分布地域广,修筑延续时间长,除个别点段为砖石结构外,长城主体多为就地取材、夯土构筑,特别是长期以来自然侵蚀风化、人类生产生活和历史环境变迁等多重因素影响,保存至今的长城大多已坍塌或损毁,甚至地面部分已全部消失。因此,长城保护常常被一些地方政府所忽视,对长城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许多长城点段缺少必要的人员管理。同时,长城保护尚未成为民众的行为自觉。个别地方保护修复缺少有针对性的科学方案,施工管理粗放,施工质量不高,对长城本体或环境风貌造成影响。现代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和损毁加剧,“野长城”游览需要加强服务引导,制约长城保护的诸多困难与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保护形势依然不尽如人意。如何秉持科学的文物保护理念,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长城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延续,妥善处理长城保护管理与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缓解和预防自然灾害威胁,遏制人为破坏,打击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一项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并付诸努力的艰巨任务。保护长城任重道远。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加强长城保护工作,必须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充分发挥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扎实推进“长城保护计划”,切实保护好长城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铸牢中华民族精神的伟大长城。
落实政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保护职责。编制实施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详细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划定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长城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落实长城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经费投入,优化支出结构,落实长城日常保护管理经费,切实把长城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责任落到实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让“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长城保护管理的新常态。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日常养护,及时消除自然和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实施一批长城抢险加固工程,消除长城安全隐患。重点推进长城重要点段保护示范工程,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加强长城考古调查和基础研究,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支持保护条件好的长城段落向公众开放,发挥长城的社会教育作用。实施长城监测预警,加强预防性保护,提升长城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工程实施加强长城保护、展示、监测等技术研究,切实改善长城保护状况,确保长城安全。
促进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政策与措施,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城保护。不断拓宽长城保护经费渠道,支持相关各地设立长城保护公益基金,探索PPP、众筹等新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入长城保护与展示领域,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科学地参与长城保护。培育社会公益组织,开展长城志愿服务行动。发挥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的优势,提高长城保护研究水平。广泛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夯实长城保护的社会基础。
弘扬长城精神。深入挖掘长城精神与文化内涵,加强长城重要点段的现场展示,着力长城专题博物馆、陈列馆现有展览水平的提升,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运用互联网+、全媒体传播、制作科普宣传片、出版通俗读物等多种手段,利用长城文化进校园、进课堂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长城精神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长城在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长城保护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面对挑战,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行动,全面提高长城保护水平,实现长城文化遗产的永续保护和长城精神的传承弘扬,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五位一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