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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学术|观念与制度:长城保护维修的两个基础问题

摘要: 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对长城保护维修理念的影响1、长城的文物属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公布与管理,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开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文简称文保法)第三条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别,也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据统计,全国已公布各级长城文物保护单位209处。从

孟姜男 长城战队

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对长城保护维修理念的影响

1、长城的文物属性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公布与管理,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开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文简称文保法)第三条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别,也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

据统计,全国已公布各级长城文物保护单位209[1]。从已经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来看,“古文化遗址”和“古建筑”是长城的主体,但总体上究竟应当归为哪一类,目前还存在争议。在长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两种不同理念的纠结。

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文简称国保单位)为例,截止2016年,国务院公布的7批国保单位名单中,排除合并项后,共有31处长城相关遗存入选。其中古建筑类16处,古遗址类15处。2001年以来,已经有9个省的长城作为古建筑被整体纳入国重保护单位“长城”[2](表1、图表1)。


数量

古建筑

古文化遗址

第一批

3

3

0

第三批

4

2

2

第四批

4

2

2

第五批

5

1

4

第六批

9

7

2

第七批

10

4

6

合计

35

19

16

1:长城国保单位数量分类统计表

图表1:长城国保单位分类累计数量折线图


首先,目前对于何为“古文化遗址”,何为“古建筑”,学界尚无公认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后文简称《考古卷》)对“遗迹”的定义如下:“遗迹(Remains):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痕迹。包括遗址、墓葬、灰坑、岩画、窖藏及游牧民族所遗留下的活动痕迹等。其中遗址又可细分为城堡废墟、宫殿址、村址、居址、作坊址、寺庙址等,还包括当时的一些经济型的建筑遗存...防卫性的设施如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及屯戍遗存等也属此类。”[3]

《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规划卷》(后文简称《建筑卷》)中对于“建筑”则有如下描述:“既表示营造活动,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也是某个时期、某种风格建筑物及其所体现的技术和艺术的总称,如隋唐建筑、文艺复兴建筑、哥特式建筑。”[4]

《考古卷》中的“遗址”明确包括了“长城”,且根据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数据,“长城”的概念中即已包含了“壕沟、边塞烽燧(烽火台)、界壕及屯戍遗存等”;《建筑卷》对“建筑”的定义强调“时期”、“风格”,而长城作为跨时代、多种材质和类型的构筑物集合,很难以这种方式进行分类。

第二,从长城的保存状况来看,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数据显示,长城全长超过21000千米,保存较好的仅有2000余千米,约占全长的9%;保存一般的约4200余千米(约20%),较差的3400余千米(约16%),差的约5000千米(约24%),地面遗迹消失的约6500千米(约31%[5]。对长城建筑进行完全复原,已无可能。

第三,从功能上看,长城作为国防工程的作用,在当代已经完全丧失。

据以上三点,笔者认为,长城从总体上归为“古文化遗址”为妥。

2002年,国家文物局正式提出“大遗址”的概念[6]2006年,将其定义为:“‘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7],长城被列入名单。这表明长城属于“遗址”的理念,在国家层面开始得到了认同。

2、长城的保护原则问题

古文化遗址与古建筑是两类具有不同属性的文物。其保护理念与方法均存在很大差异。

2006年,国务院颁布《长城保护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原状保护”的原则;2014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意见》)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除非是结构安全需要,否则不得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历史上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成为遗址并处于稳定状态的长城,原则上以实施保养维护工程为主,不得实施抢险加固工程或修缮工程...[8]

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于“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阐释有两种对象,一是“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其中的第一项就是古遗址,与《意见》的要求基本吻合;二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包括:“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2. 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3. 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4. 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5. 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6. 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9],这些要求更加适用于保存相对完好的古建筑。

综上所述,作为“古遗址”和“古建筑”的长城,其所采取的保护理念和方式可能截然相反。

3、长城作为“古建筑”的观念由来及其影响

1952-1954年,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郭沫若“保护文物,修复长城,向游人开放”的提议下,国家文物局主持勘察、修缮了北京的八达岭长城。这是新中国第一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

1961年我国首次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里长城——八达岭”、“万里长城——嘉峪关”、“万里长城——山海关”作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名列其中[10]

20世纪80年代,习仲勋、邓小平同志先后提出了“爱我中华,修我长城”的口号,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长城段落,如山海关、慕田峪、金山岭、居庸关、嘉峪关为代表的重要节点、段落陆续得到修缮。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长城保护维修,是在国家领导人的指示或口号带动下开展的“运动式”工程,并没有系统的长城调查与研究作为基础,缺乏科学指导。另一方面,长城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的国家象征。各类宣传活动,倾向于使用以八达岭为代表的雄伟、正面的形象来表现中华民族的精神。久而久之,社会上对长城形成了一种“泛八达岭化”的印象。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50年代开展的八达岭保护维修工程就成为了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工程蓝本。

由于八达岭、嘉峪关、金山岭等长城点段本身保存相对完好,作为古建筑进行保护维修,基本是合理的。但山海关、九门口、虎山长城等点段的修复,就需要在当前文物保护理念的视野下进行检讨性回顾。

秦皇岛长城入海石城段(俗称山海关老龙头)于1986-1988年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政府组织文物部门修复。此前,该段长城已经完全塌毁,仅存石基础。在修复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这段长城进行了完全复建,并进行包砖、砌筑垛口墙。同时修复的还有一座同样完全塌毁的敌台——靖卤台。修复后的靖卤台为砖砌空心三券室三通道结构。《临榆县志》载,靖卤台始建于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11],且未见此后改建的记录。而三券室三通道敌台在华北的出现,不早于万历年间[12]。因此,靖卤台的复建工程并无科学依据(图1)。

另外,位于山海关长城宁海城南墙上的澄海楼,毁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1987年复建时,“保持了原歇山顶建筑风貌的基础上扩大了建筑规模。”[13]

又如列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辽宁虎山遗址、“万里长城——九门口”。“虎山遗址”于20世纪80年代在考古调查过程中发现,并于1990-1993年连续进行发掘,据发掘材料,全线仅存石砌墙基[14],于是以“古文化遗址”的身份列入丹东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后升为国保。但在1992年,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虎山长城修复设计方案》[15],丹东市以金山岭长城为模版,修复长城墙体1250米,城楼、烽火台、敌台、战台、马面等12座。

“万里长城——九门口”以“古建筑”的身份列入,但实际上在修复前也已经仅存八座桥墩[16]。同样进行了完全复建。

上述20世纪80-90年代开展保护维修工作的长城点段,在修复之前均已经是遗址。修复过程中的种种做法,明显不符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但在当时,则代表了一种理念和潮流,正是将长城作为“古建筑”以及“泛八达岭化”观念的反映。


1 山海关老龙头复建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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