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中国文物古迹物质性再造问题的新思路

摘要: 对于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再造,近年来在国际、国内都得到了特别的关注与讨论。虽然《文物法》从法理上禁止物质性再造,但此行为却仍然在中国大范围存在。这类工程在实施层面存在四个共性的问题,即对原始遗址的破坏、阐释不明、复建设计和决策过程中对内部梁架的忽视、以及公众参与度不足。目前,在各方无法就术语及理念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全新的定义标准和理论体系,对这种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估。前言对物质存在(或 ...

对于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再造,近年来在国际、国内都得到了特别的关注与讨论。虽然《文物法》从法理上禁止物质性再造,但此行为却仍然在中国大范围存在。

这类工程在实施层面存在四个共性的问题,即对原始遗址的破坏、阐释不明、复建设计和决策过程中对内部梁架的忽视、以及公众参与度不足。目前,在各方无法就术语及理念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全新的定义标准和理论体系,对这种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估。

前言

对物质存在(或某种支配性非物质价值)已经灭失的文物古迹所进行的物质性再造——也即 “复建”、“再建”、“重建”,也许是“文物古迹”这个概念诞生以来,人类历史上实施最广泛、历史最悠久、又最广遭非议的一种遗产行为。

1964年,奠定当今世界文物修复理念基础的《威尼斯宪章》问世。出于对时间之不可逆性、以及文物古迹的材料真实性的崇拜,物质性再造遭遇了最严重的否定和压制。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再造这个问题,在国际、国内的文化遗产领域都得到了突出的关注与讨论。

这一来是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随着地震、战乱损毁的文物古迹数量大增,或者反全球化、泛民族主义的政治诉求高涨,物质性再造的呼声不断扩大;二来是因为“复建”“再建”“重建”长期以来被主流话语划为禁区,讨论不足且远未达成共识,理论认识的匮乏与实际应用上的大量需求产生矛盾,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尤其是在比较核心而基本的道德伦理角度。

什么是文物?

为什么要保护文物?

如何保护文物?

这三个“what”“why”和“how”的命题,可以说,碰触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最为基本的、涉及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命脉所在。物质性再造的问题,恰好与这三个命题密切相关。

比如说:“复建”“再建”“重建”后的古迹遗址,还能算文物吗?“复建”“再建”“重建”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文物保护的意义?修复古迹遗址,是否可以“复建”“再建”“重建”其中已经完全消失的部分?此类探讨的突出、普遍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是不太容易的。这里面当然有文化政策上的敏感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首先还是定义与术语的不明确;其次则是现有的理论框架局限性太大,思考的角度很难推陈出新。本文试图提出一个明确的中文分类定义,并在回顾国际、国内相关政策、理论变迁之后,针对中国文物古迹物质性再造的问题,提出可能的新的理论框架,以更好地理解这个命题。

术语与定义

关于物质性再造之具体定义与术语的表述不清,不论在中国还是国际文化遗产界,都是有效讨论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障碍。

比如,笔者参加的一次以“reconstruction”为主题的德国海德堡大学文化遗产暑期班,其中的课程设计、主题报告和专题讨论部分,就包含了建筑考古、文保科技、环境修复、测绘记录与三维建模、战后城市的社区再造、博物馆藏品的安全与管理、甚至文物的走私与偷盗等诸多问题,有时大家的讨论很难推进,原因是主题限定太过泛泛,每个人的理解都有不同,话题很难聚拢。

国内情况更是如此。笔者每每进行调查采访,不论在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还是普通公众面前,几乎都无法找到达成共识的词汇,来明确指代不同类型的物质性再造行为。

比如,北京市文物局的行政审批职能中,有一项就是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建”,然而,笔者在2015年底进行调查时却发现,该项自启用以来的十多年中,审批过的项目数是零。与此同时,北京市、区(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物质性再造工程数不胜数,如香山静宜园系列工程中,2012年正式启动的永安寺复建项目,就是以“修缮”的名义完成报批手续。 而现场的施工组织标牌上显示,项目名称还曾专门从“修复”改为“修缮”(图1)(图2),避重就轻的意图不言自明。

▲图1:北京香山永安寺重建现场的施工组织标牌,可见项目名称由“修复”改为“修缮”。笔者摄于2015年11月。

▲图2:北京香山永安寺重建现场。笔者摄于2015年11月。

分类: 中文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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