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大佛寺石窟
国家文物局关于彬县大佛寺石窟保护规划的意见
文物保函〔2019〕159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彬县大佛寺石窟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17〕1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所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将泾河北侧环境协调区纳入建设控制地带,以加强对煤厂等企业生产的有效管理,避免造成遗产环境污染;同时加强石窟与泾河之间视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沿河岸景观保护要求。
(二)保护范围内应保留现有内部交通体系,不宜规划一级、二级道路。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应明确建设用地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历史环境保护中的地形地貌修复区域的范围和规模,并提出分区域、分期实施计划。远期可考虑将312国道临近大佛寺石窟路段进一步北移,最大程度恢复遗产历史环境格局。
(四)应加强遗产历史和价值研究,深化遗产展示专项规划,丰富展示手法,全面深入阐释遗产突出普遍价值。
(五)应针对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规划要求。建议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跨部门协调机构,统筹管理文物、林业、交通、煤业资源,有效协调各部门关系和相关乡镇事务。
(六)补充说明本规划与世界文化遗产彬县大佛寺石窟管理规划的衔接内容。
(七)进一步规范和精炼规划文字。应强化文物评估的条理性和逻辑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合归类并加以分析,提出解决对策;进一步核实有关宗教活动的表述;关于土地性质变更、搬迁以及搬迁后土地利用性质、交通控制等条款均属规划措施,应分别纳入相关章节。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彬县大佛寺石窟保护规划》报请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彬县大佛寺石窟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