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案例
意大利的考古遗址公园,是怎么建设和活化利用的?
作者:
杜骞,博士,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建筑系助理研究员;
曹永康(通讯作者),博士,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建筑系副教授。
本文摘自“意大利《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活化利用指南》导读”,原文刊登于《建筑师》杂志2019年6月刊,总第199期P83-87
引言
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是我国当前的热点议题,其中,考古遗址的保护利用由于跨学科特点,需要建筑学、规划学、考古学、文物保护科学的共同参与。目前,将占地面积较大考古遗址作为公园利用是较为推行的做法,这一实践在我国始于2000年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之后,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12月提出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这一理念,将其定义为“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从2011 年10 月至2017年12月,已有20 个省区市共36处公园,分三批次被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4 个省区市共69处公园被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但是,在各地积极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基础理论研究不足,遗址保护、展示方式需进一步探索等。意大利同为文化遗产大国,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文化层的叠加,无论是在城市内部还是远郊地带,均拥有数量不菲的考古遗址。其中,庞贝遗址、阿格里琴托神庙山谷、帕斯土姆和罗马市的考古遗址群都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意大利国家统计局(ISTAT)数据,2011年其境内共有240处对公众开放的考古区或遗址公园(learee o parchi archeologici),在2015年,这一数字增加到282处。然而,究竟如何界定考古遗址公园,明确其特点、目标、管理机制等,也长期困扰着意大利学者(P.G. Guzzo,1990;S. Settis,2008;F. Ghedini,2014)。2012年4月,意大利文化遗产与活动部发布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活化利用指南》(Lineeguida per la costituzione e la valorizzazione dei parchi archeologici)(后以《指南》简称),这是迄今为止意大利对考古遗址公园最系统性阐述的一份官方文件。《指南》的编制始于2008年,由意大利文化遗产活动部主导,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古迹司司长、文化遗产与活动部地方代表、罗马第二大学、罗马第三大学及帕多瓦大学参与。近4年的时间里,工作组在汇总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思索并评价考古公园的建设条件,制定公园质量的参照标准,使已有的、性质相似的公园更为规范化。《指南》共分现状概述、考古遗址公园准则与指导、考古遗址公园认证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当前国家法规与定义、现有保护机制、不同层级的法规进行说明,归纳古遗址公园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对考古遗址公园的定义、规划、保护与利用、管理方案进行阐述,在整个指南中占据最多篇幅;第三部分对考古遗址公园的认证目的、程序和相应的申报文件作出要求。本文从建筑、规划、景观视角,重点解析《指南》前半部分,涉及考古遗址公园定义、考古遗址与景观要素分析以及规划方法等,并提出对我国考古遗址公园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考古遗址公园定义
《指南》首先要解决的是“考古遗址公园”(Parco archeologico)的定义。事实上,在意大利不同时期、不同语境的文件中可以找到很多与考古遗址相关的术语,如“考古相关区”(Area di interessearcheologico)、“景观保护下的考古相关区”(Zone di interessearcheologico a tutela paesaggistica)、“存在考古遗迹的自然公园”(Parconaturalistico con presenze archeologiche),其中最被广泛认同的定义是意大利《文化和景观财产法典》(Codice dei Beni culturali e delpaesaggio)中对考古遗址公园的表述:“一片具备重要考古学见证和历史、景观及环境价值的区域,根据专门规范可设立为露天博物馆。”(见法典101-2)
在已有定义的基础上,《指南》做出了更新:“考古遗址公园是以重要的考古学证明为特征的区域,包含历史、文化、景观、环境价值,根据42/2004号意大利法典第6条和第11条,建立在科学规划与管理方案上的活化利用对象。”对比法典的定义和《指南》的定义,可发现后者弱化了露天博物馆,它不再是考古遗址面向公众开放的唯一手段,主张考古遗址的活化利用,且这一行为要以科学规划和管理为先导。
《指南》进一步说明,考古遗址公园可以看作是“文化与自然互相重叠交织的区域”,它有着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历史相关的(景观、建筑、城市规划、矿区),也包括自然相关的(地质、植被、动物);与其他类型的公园相比,“当‘历史—考古’价值在数量与质量凸显时,便成为考古遗址公园”。
二、考古遗址公园设计规划
《指南》核心的部分在于阐释如何形成科学的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形成的过程实际也是论证考古遗址公园能否成立的过程。其中,公园的“考古遗址”和“景观”是两个最本质的要素。 1.考古遗址 1)定义与公园类型“考古遗址”一词在《指南》中,“不仅是关系到年代学上的历史遗存(这里特指史前以及古文化遗存),也包括在考古方法论的指导下(尤其是考古调查),经过调查、解释、价值化,直至保护和利用一系列活动所对应的遗存(包括中世纪乃至近代的遗存)”。《指南》考虑了公园与自然、地质、类型学、遗迹现状等不同地形要素所体现的联系,定义出了两种类型的公园:a)“边界连贯的公园”(parchia perimetrazione unitaria):在公园广阔的面域中,经历或多或少的变迁和历史叠加,并形成了可被围合的一片区域;b)“线性公园”(parchia rete):公园由若干散布在城市或乡野的独立区块构成,每区块面积有限,但数量众多。第一种类型的公园较好理解,是人们熟知的公园形态,典型的包括庞贝考古遗址公园、罗马斗兽场考古遗址公园。这类公园具备大范围揭露考古遗址的条件,适宜进行整体性展示。
▲ 庞贝考古遗址公园平面图 © http://www.pompeiisites.org/
这里,我们以那不勒斯的坎皮·佛莱格瑞(CampiFlegrei)考古遗址公园为例进行说明,公园范围跨越了4个市镇,由5片相对独立的考古遗址片区构成,包括1处水下考古遗址。这一地区原是古罗马帝国的重镇,由于后期叠压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影响,只有部分片区的遗址得以保留,因此表现出了较为分散的公园形态。
▲ 坎皮 · 佛莱格瑞考古遗址公园范围图 © RegioneCampania Parco Regionale-Nuova Perimetrazione
▲ 阿匹亚 · 安提卡考古遗址公园总平面图 © http://www.parks.it/parco.appia.antica/mapl.jpeg
《指南》建议所提取出的信息必须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准确定位,这一步骤“既不能省略也非次要,尽管很多考古发掘是小规模、零散的,考古遗存在地表不可见,具体位置也难以确定,但仍应尽可能准确地呈现遗存的地理信息”。意义在于地理信息系统是“阐述遗存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也使“绘制考古遗迹埋藏图成为可能,即潜在考古区,它是后期修订保护方案的基础,指导服务设施分布、参观路线设置等等”。
▲ 阿格里琴托神庙山谷地理信息在线平台 © http://webgis.parcovalledeitempli.it/paa/index.html
▲ 阿匹亚 · 安提卡考古遗址公园景观的多样性,包括了不同时代的坟冢、教堂、别墅、渡槽,涉及考古遗址景观、农业景观、自然景观 © https://www.parcoappiaantica.it
首先,在地质、地形、土壤方面需要甄别出脆弱易受影响的环境区域,尤其是涉及地震影响和水文变化的区域(如山崩、洪水、河流摆动、风化、海水侵蚀、地陷等),这些将对文化遗产的保存利用构成威胁,对存在隐患的区域宜采用自然工程技术进行干预。上述分析亦可指出潜在的地质类遗产,对其进行价值挖掘,丰富考古遗址公园的内容。
其次,是对植被和生态系统的分析,除了可以形成保护特殊的植物以及特殊生物环境的专项方案,还可以评估考古遗址公园是否可以同时作为自然公园或是更大尺度的生态廊道,或是判断某些动植物和考古遗址是否可以共存。
最后涉及环境管理,它必须清楚而全面说明在整个考古遗址公园范围内出现人类活动、进行考古遗址利用所必要的基础设施;指明给水、排水系统和水处理净化系统,根据现行的法规保证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需注意气体排放和噪声的干扰,根据现行条例考察废物循环和垃圾分类处理是否达到标准,不断优化公园的环境条件。
2)城市规划—建筑相对于自然环境,城市规划—建筑所涉及的对象可称之为建成环境,《指南》建议从三个层面开展对建成环境的分析与规划:
第一层面是从考古遗址公园保护与利用的角度,提出规划范围内的分区、土地使用条例和土地性质,这需要规划者和考古学家一道,评估土地及其现有建、构筑物的使用及变更条例。这些约束要与相关的规划文件相适应,尤为重要的是定义土地和既有建造物的调整方案(拆除、变更、修复、新建、环境整治)。对已有建造物和景观,在进行文化价值和环境价值分类的基础上,对干预程度进行排序。《指南》提到,“代表人类活动的文化遗产越是‘缺乏’建筑特点,它就越脆弱,对其干预方案若不慎重,其价值就会被错误诠释或消失殆尽”。
第二层面属于城市规划,需要考察现状与考古遗址公园所设立的保护和利用目标可能相冲突的方面,例如民居或生产用地、基础设施、农业活动、采矿、经济活动等。说明现有的使用情况、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规章、市政用地、主要的地役权。还需在公园范围内汇总城市规划及其他约束,分析各层级的城市规划文件(景观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有法律依据的文件)和现行的条例。找出现状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目标相冲突的区域或使用功能不协调的部分,制订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弱不利因素,例如搬迁公园范围内的工厂或在内部重新规划体量。
第三是实际干预层面,需要进行环境整治、建筑修复、增加基础设施,使其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目标尽可能紧密联系。对于遗址公园范围内的法定保护对象,要遵守考古遗址和建筑古迹修复的原则和方法。不属于考古遗址类的建筑遗产,也要依据其被认定的价值,采用相应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干预。在分析遗址古迹及其环境之后,制订修复工程方案,可以是整体或局部的调整,以更好展现并延续遗址的历史价值与意义,方便公众理解。至于修复方法,由于视角各异,应根据现状决定适合方案,尽可能符合普遍认同的科学准则。
对于新建建筑,它们将与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转紧密联系,服务于公园直接覆盖的区域甚至更广阔的周边地区。“任何新的建造应该遵守对土地和景观的最小化改动原则谨慎处理。”尤其要注意小型的功能建筑,它们的特点会直接影响考古遗址公园的景观,比如考古遗迹的保护棚、员工用房、游客服务设施、照明和导览系统、公园围墙、入口、急救和日常维护路径、水循环系统、能源系统和垃圾处理系统等。
小结与启示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对《指南》的前半部分进行介绍,《指南》后半部分涉及考古遗址公园管理与认证,同样具有参考价值,有待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的进一步研究。回顾前半部分,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在考古遗址公园的定义上,我国的定义注重功能,而意大利强调价值——历史、文化、景观、环境价值,注重方法论对遗产价值开发的引导,把遗址公园建设作为对文化遗产干预的一种方式,以此达到活化利用。在定义中虽然不专门提及保护,但是通过对《文化和景观财产法典》的引述,指明保护优先于利用。其次,在公园的类型上,《指南》提出了“线性公园”的定义,不难联想到欧盟1987年提出的“文化线路”概念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线性遗产”。但是“线性”的概念在考古遗址公园领域的应用还较为新颖,其意义在于资源整合、化零为整、带动偏远地带考古遗址保护利用,同时平衡整体开发的强度,是一项值得推荐的策略。这一类型的公园可否成立,既有赖于考古遗址的研究阐释是否经得起推敲,也取决于管理是否能协调。在意大利目前的考古遗址公园中,可找到在大区行政级别下的线性公园,但是尚未出现跨区级的线性公园。最后,在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与设计方面,《指南》采用大量篇幅介绍了景观,将自然环境、建成环境等的保护与利用列入考古遗址公园的范畴,丰富了公园的内涵以及形式。这一理念源于意大利长期以来在建筑与景观分析中推崇的历时性叠加阐释。同时,《指南》也将应用于历史建筑的“最小化干预”推广到了考古遗址公园的整体环境。这些与我国当前的实践相比有一定差异,应给予重视。(本文节选自“意大利《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活化利用指南》导读”,原文刊登于《建筑师》杂志2019年6月刊,总第199期P83-87,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